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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榮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4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為2次加重強制性交罪、1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該2類型犯罪罪質有異;且且所犯強制性交罪與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近6年、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月9日 95年11月至96年2月間 偵查(自 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字第257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豐交簡字第100號 106年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2年2月18日 109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豐交簡字第100號 110年台上字第10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3月11日 110年3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2度執字第2912號 (易科罰金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6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3  罪名  加重強制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前一罪間隔約1、2個月後之95年11月至96年2月間  偵查(自 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原侵上更一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台上字第10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6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2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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