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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子俊(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子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7 108.06.17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5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6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7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8 108.06.17至108.06.18 108.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8部分) 有期徒刑1年1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9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18 108.06.18 108.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6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部分) 有期徒刑1年2月 (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部分) 犯 罪 日 期  108.06.21至108.06.24 108.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14、24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09.01.08 110.01.1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3.09 110.02.17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第397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3265號 (編號11更審撤銷改判前,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3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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