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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哲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哲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哲文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哲文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109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12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趙哲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共11罪) 詐欺 (共8罪) 詐欺 (共11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03.01、106.03.04 106.03.05、106.03.06 106.03.11、106.03.13 106.03.27、106.04.22 106.05.07、106.05.24 106.07.01 106.03.02、106.03.09 106.03.12、106.03.19 106.03.23、106.03.24 106.04.09、106.06.05 106.03.03、106.03.10 106.03.15、106.03.16 106.03.18、106.03.20 106.03.28、106.03.30 106.04.23、106.05.17 106.07.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08.06.06 108.06.06 108.06.06 確 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8.19 109.08.19 109.08.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共13罪) 詐欺 (共9罪) 詐欺 (共7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03.07、106.03.14 106.03.25、106.03.26 106.05.21、106.06.02 106.06.03、106.06.06 106.06.07、106.06.08 106.06.09、106.06.10 106.06.23 106.03.08、106.03.21 106.03.22、106.04.27 106.05.06、106.05.13 106.05.22、106.05.25 106.05.27 106.03.17、106.03.29 106.05.02、106.05.08 106.05.14、106.05.20 106.05.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08.06.06 108.06.06 108.06.0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8.19 109.08.19 109.08.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共12罪) 詐欺 (共10罪) 詐欺 (共5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3.31、106.04.0 5 106.04.07、106.04.08 106.04.11、106.04.17 106.04.18、106.05.03 106.05.05、106.05.18 106.05.30、106.05.31 106.04.06、106.04.10 106.04.12、106.04.13 106.04.15、106.04.24 106.04.26、106.04.28 106.05.04、106.05.15 106.04.14、106.05.09 106.05.10、106.05.16 106.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08.06.06 108.06.06 108.06.0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8.19 109.08.19 109.08.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共5罪) 詐欺 (共2罪) 詐欺 (共2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6.04.16、106.04.19 106.04.20、106.05.12 106.05.23 106.04.25 106.05.19 106.05.11 106.05.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 判決日期 108.06.06 108.06.06 108.06.0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256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8.19 109.08.19 109.08.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 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4.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1827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10.03.0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3.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56號 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4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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