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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聲請人
即被告
何凱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凱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何凱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係參加同一犯罪組織於2處機房所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罪,犯罪時間於5個月內、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何凱立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既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107年10月26日 ②107年10月27日,計4次 ③107年11月7日 ④107年12月4日 ⑤107年12月5日 ⑥107年7月12日 ①107年7月12日 ②107年7月13日 ③107年8月5日 ④107年8月9日 ⑤107年8月17日,計2次 ⑥107年7月12日 ⑦107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5、526號;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045、4046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3、525、1831、1833、1834、1841、2239、2240、2914、2915號;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045、4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上訴字第2392號 109年金上訴字第13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台上字第1648號 110年台上字第1918號  判決 確定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4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6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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