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家和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0 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家和(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係犯詐欺罪6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家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4日前某日起至108年5月11日止 108年5月4日前某日起至108年5月1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18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1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385號 108年度訴字第774號  判決 日期 109.01.06 108.09.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211號 108年度訴字第7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02 110.03.1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9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