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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7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名曜黃玉琪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富正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富正前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2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7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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