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上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上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黃上燐(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如附表編號4至6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短期內所犯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並與部分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調解成立,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已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及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黃上燐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黃上燐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02 106/11/21 107/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判 決 日 期 108/05/17 108/05/31 108/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6/24 108/07/15 108/10/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4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04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32號 (編號1至5經臺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06 107/06/08 107/06/01 107/05/31至 107/06/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07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07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0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6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8/12/10 108/12/10 110/0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7 109/01/07 110/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9號 (二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3確定,其餘另110執6811號已分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32號 (編號1至5經臺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