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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唐光義許冰芬鍾貴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家穎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家穎前犯加重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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