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沅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沅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沅暉(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本件係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2罪,前開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非難可責重覆性,兼為考量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該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沅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至107年4月30日 107年6月11日至107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8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8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8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2號 判 決 日 期 109/02/25 110/02/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台上字第3748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4 110/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0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