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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國忠高文崇李雅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沅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沅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沅暉(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本件係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2罪,前開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非難可責重覆性,兼為考量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該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沅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至107年4月30日 107年6月11日至107年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81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8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8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2號   判 決 日 期 109/02/25 110/02/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台上字第3748號等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4 110/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0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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