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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28號

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聲請人
藍士誠
告訴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藍士誠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俊鴻因涉犯殺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873號案件判處殺人罪刑在案,現上訴至二審中,而被告所涉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聲請人藍士誠為本案被害人卓玉霜之子,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内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上開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聲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俊鴻涉犯殺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873號判決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藍士誠為被害人卓玉霜之子,其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被害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22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參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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