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9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陳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109年8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投交簡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1月29日 110年0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投交簡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3月11日 110年06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9號 已執畢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