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詩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詩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 年1 月6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本案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附表編號7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開判決其中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嗣又經最高法院先後2 次撤銷發回,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更二字第218 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罪,兼為衡酌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詩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共6罪) │(共8 罪) │├──────┼────────┼─────────┼─────────┤│犯 罪 日 期│106.08.02 │106.12.09 至 │①106.12.18(2次)││ │ │106.12.14 每日1 次│②106.12.22 ││ │ │,共6 日。 │③106.12.25 ││ │ │ │④106.12.29 ││ │ │ │⑤107.01.01 ││ │ │ │⑥107.01.05 ││ │ │ │⑦107.01.17 │├──────┼────────┼─────────┼─────────┤│偵查(自訴) │新竹地檢106 年度│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648號 │字第750號等 │字第750 號等 │├─┬────┼────────┼─────────┼─────────┤│最│法 院│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竹北簡字│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實│ │第699號 │2120 號 │2120號 ││審├────┼────────┼─────────┼─────────┤│ │判決日期│106.12.29 │108.02.21 │108.02.21 │├─┼────┼────────┼─────────┼─────────┤│確│法 院│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竹北簡字│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決│ │第699號 │2120 號 │2120號 ││ ├────┼────────┼─────────┼─────────┤│ │判決確定│107.01.29 │108.03.08 │108.03.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執│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3005號 ││ │字第1575號 │ │└──────┴────────┴───────────────────┘┌────────┬───────────┬───────────┐│編 號│ 4 │ 5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 │(共2罪) │ │├────────┼───────────┼───────────┤│犯 罪 日 期│①106.12.19 │106.12.21 ││ │②107.01.07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 │750 號等 │750 號等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108.02.21 │108.02.21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3.08 │108.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3005號 │└────────┴───────────────────────┘┌────────┬───────────┬───────────┐│編 號│ 6 │ 7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共24罪) │ │├────────┼───────────┼───────────┤│犯 罪 日 期│106.12.16 至107.1.18 │106.12.08 ││ │逐日(扣除106.12.18 、│ ││ │106.12.19 、106.12.21 │ ││ │、106.12.22、106.12.25│ ││ │、106.12.29、107.01.01│ ││ │、107.01.05、107.01.07│ ││ │、107.01.17 等10日)共│ ││ │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 │750 號等 │750 號等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109 年度上更二字第218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02.21 │109.09.30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20號 │109 年度上更二字第218 ││決│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3.08 │109.1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 年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 年執字第 ││ │3005 號 │36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