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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何志通吳進發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淙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淙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淙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 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本案受刑人曾淙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除編號1 、9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編號2 至8 、10至22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70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0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22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此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至9 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 至2 、編號3 至4 、編號10至

11、編號12至13、編號14、編號15至22所示之罪前已分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9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 至8 、編號10至2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陳 儷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判9次)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5日    │     106年11月25日    │    ①107年3月2日     │
│                │                      │                      │    ②107年3月21日    │
│                │                      │                      │    ③107年3月27日    │
│                │                      │                      │    ④107年4月1日     │
│                │                      │                      │    ⑤107年3月5日     │
│                │                      │                      │    ⑥107年3月7日     │
│                │                      │                      │    ⑦107年3月29日    │
│                │                      │                      │    ⑧107年4月14日    │
│                │                      │                      │    ⑨107年3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1574號                │1574號                │0330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0月18日    │     107年10月18日    │     108年2月13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9日    │     107年11月19日    │     108年3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
│                │8089號                │8089號                │199號                 │
│                ├───────────┴───────────┼───────────┤
│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 │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
│                │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 │
│                │                                              │訴字第1006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藥事法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判3次)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7日     │     107年4月23日     │     107年4月23日     │
│                │                      │                      │      (犯3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0330號等              │1980號等              │1980號等              │
├─┬──────┼───────────┼───────────┼───────────┤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2月13日     │     108年5月8日      │      108年5月8日     │
├─┼──────┼───────────┼───────────┼───────────┤
│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6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11日     │     108年5月27日     │      108年5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199號                 │2423號                │2423號                │
│                ├───────────┤                      │                      │
│                │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                      │                      │
│                │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 │                      │                      │
│                │訴字第1006號判決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判2次)      │      (判5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3日     │     107年4月23日     │     106年12月6日     │
│                │       (犯2次)      │      (犯5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1980號等              │1980號等              │796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金簡字第14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8日      │      108年5月8日     │     108年11月7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上訴字第512號 │ 108年度金簡字第14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7日     │      108年5月27日    │     108年12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2423號                │2423號                │272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0日     │     107年4月13日     │    107年4月23日至    │
│                │                      │                      │    107年4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683號等               │683號等               │1980號等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00號  │  108年度訴字第40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25日     │     109年3月25日     │     109年6月24日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00號  │  108年度訴字第40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9日     │     109年4月29日     │     109年8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165號                 │165號                 │2422號                │
│                ├───────────┴───────────┼───────────┤
│                │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 │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
│                │訴字第4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                │                                              │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4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                │                      │       (判3次)      │       (判2次)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9日     │    ①107年4月16日    │   ①107年4月18日     │
│                │                      │    ②107年4月16日    │   ②107年4月20日至   │
│                │                      │    ③107年4月17日    │     107年4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1980號等              │1594號等              │4304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實│            │                      │                      │號等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6月24日     │      109年7月2日     │      109年8月20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決│            │                      │                      │號等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5日      │      109年8月7日     │      109年9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2422號                │4132號                │17797號               │
│                ├───────────┼───────────┼───────────┤
│                │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編號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編號15至22號所示之罪曾│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9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判 │訴字第35號等判決定應執│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月確定。              │。                    │刑4年8月確定。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判2次)      │       (判2次)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6日     │     107年4月10日     │      107年4月10日    │
│                │                      │       (犯2次)      │       (犯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4304號等              │4304號等              │4304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實│            │號等                  │號等                  │號等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0日    │      109年8月20日    │      109年8月20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決│            │號等                  │號等                  │號等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3日    │      109年9月23日    │      109年9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7797號                │7797號                │7797號                │
│                ├───────────┴───────────┴───────────┤
│                │編號15至22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號等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判3次)       │                      │       (判12次)     │
├────────┼───────────┼───────────┼───────────┤
│犯   罪   日  期│    ①107年4月10日    │     107年4月10日     │①107年4月20日(4次) │
│                │    ②107年4月16日    │                      │②107年4月10日(4次) │
│                │    ③107年4月19日    │                      │③107年4月18日(2次) │
│                │                      │                      │④107年4月17日        │
│                │                      │                      │⑤107年4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年度案號        │4304號等              │4304號等              │4304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實│            │號等                  │號等                  │號等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0日    │      109年8月20日    │      109年8月20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決│            │號等                  │號等                  │號等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3日    │      109年9月23日    │      109年9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7797號                │7797號                │7797號                │
│                ├───────────┴───────────┴───────────┤
│                │編號15至22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號等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
└────────┴───────────────────────────────────┘
┌────────┬───────────┬───────────┬───────────┐
│編            號│          22          │                      │                      │
├────────┼───────────┼───────────┼───────────┤
│罪            名│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                      │                      │
│年度案號        │4304號等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                      │
│實│            │號等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0日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                      │
│決│            │號等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
│                │7797號                │                      │                      │
│                ├───────────┤                      │                      │
│                │編號15至22號所示之罪曾│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                      │                      │
│                │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4年8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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