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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智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劉智維因詐欺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劉智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7.04.13-107.04.18 │107.04.13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360號等 │第21309號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3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59│ ││事│案 號│號 │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5.15 │ 109.11.26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3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59│ ││判│案 號│號 │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6.03 │ 109.12.28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第10514號 │第2044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0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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