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6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