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士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士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軒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士軒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7日傳真更正附表編號1之「107.9.18」應係贅載,另漏列「107.10.17」1次日期,應予更正及補充,以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士軒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計14罪) 詐欺 詐欺 (計50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9.15(2次) 107.09.30(2次) 107.10.03、107.10.15 107.10.17(8次) 107.09.22 107.09.26(2次) 107.10.04、107.10.06 107.10.10、107.10.11 107.10.12. 107.10.14(2次) 107.10.16(13次) 107.10.17(28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判決 日期 108.07.16. 108.07.16 108.07.1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8.08.19 108.08.19 108.08.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2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2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2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10.12 107.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74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259號 判決 日期 108.07.16. 109.02.2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 32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259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08.08.19 109.03.2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