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吳彬貴
- 原告
- 吳○梵(少年,現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彭懷真)
- 被告
- 廖祐康
廖祐康所屬公司(待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22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