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朝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卿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陳國華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瑞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更一審判決後,由最高法院一部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如其附表一編號3至90、101至104、110、111所 示之罪部分,及壬○○如其附表二編號11至14、20、21所示之罪部 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90、110、1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3至90、110、111「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及 褫奪公權。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0、21 「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及褫奪公權。 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4所示部分、壬○○被訴如附表二編 號11至14所示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任職南投 縣縣長,綜理南投縣縣務,對於縣政府各類採購案,有決行之權限;戊○○自99年8月1日起至101年11月8日止,任職南投 縣政府工務處處長;丙○○自99年12月7日起至101年11月8日 止,任職南投縣政府縣長室秘書;甲○○於86年間起升任南投 縣政府工務處技士,並自100年6月28日起至101年4月16日止,代理土木工程科科長職務(甲○○以下所述犯公務員收受賄 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乙○○、戊○○、丙○○(戊○○、丙○○以下所述犯公 務員收受賄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甲○○等人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乙○○於戊○○接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長、丙○○接任南投縣政 府秘書後之99年12月7日至100年初間某日,召集戊○○、丙○○ 至南投縣政府縣長辦公室內,由乙○○指示戊○○、丙○○,就南 投縣政府工務處所發包工程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 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約一成左右之回扣;就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之受委託設計監造業者,則收取設計 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由戊○○找人收取回扣 款項,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其中之六成應繳由乙○○收取,其 餘四成再由其他人朋分,事後戊○○即指示工務處技士甲○○向 廠商收取回扣款項,經甲○○應允,乙○○、戊○○、丙○○及甲○○ 乃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甲○○依照 前開指示辦理,並以不詳方式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許朝呈以下所述犯行賄、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吳仲琪以下所述犯非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上情,而許朝呈即就下述㈡、㈢部分,基於與乙○○、 戊○○、丙○○、甲○○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許朝呈提供 「景泰公司」作為收取下述回扣款項之收取地點,並代為保管該等款項。吳仲琪亦即就下述㈤⒉⒊⒋部分(但如附件B編號1 至16,及編號71、72所示工程暨下述㈣部分除外),基於與乙○○、戊○○、丙○○、甲○○或許朝呈(許朝呈就下述㈠、㈣部分 非共同正犯;甲○○就下述㈣部分非共同正犯)共同收取回扣 之犯意聯絡,前往「景泰公司」將廠商已交付至「景泰公司」之如附件B所示工程回扣款項取走,並於如下㈤⒉⒊所示時間 交付給戊○○,如下㈤⒋所示款項部分則暫存放在其下述住處( 詳如下㈤⒉⒊⒋所述),茲分述如下: ㈠「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 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 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測設監造案、「101養 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部分: 乙○○、戊○○、丙○○及甲○○基於前述謀議,由戊○○將乙○○前開 指示告知甲○○,甲○○乃將上情告知「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 呈,許朝呈即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為下列交付回扣行為: ⒈「景泰公司」於100年1月19日以193萬6881元標得「99凡那 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 程」之測設監造案後,「景泰公司」負責人許朝呈即於100年7、8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以信封包裝前述測設監造費用之賄款21萬2954元後,交付與甲○○。 ⒉「景泰公司」另於100年10月26日,以69萬4817元標得「10 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 程」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1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甲○○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 用之賄款8萬5822元,交付與甲○○。 ⒊「景泰公司」另於101年7月4日,以34萬2528元標得「101養護計畫-鹿谷鄉投56線0K~2K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作,其負責人許朝呈乃於上開實體工程決標後之101年9月間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照甲○○之要求,以信封包裝現金後該測設監造 費用之賄款3萬6000元,交付與甲○○。 ⒋許朝呈因此共交付賄款共33萬4776元給甲○○,甲○○收受上 揭賄款後,又將該筆款項交由「景泰公司」許朝呈保管,暫置「景泰公司」,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見後述)。 ㈡「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 工作部分: 乙○○、戊○○、丙○○及甲○○基於前述謀議,由戊○○將乙○○前開 指示告知甲○○後,甲○○乃於不詳時地,將受委託設計監造業 者應繳交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至一成五不等之回扣之事告知「浬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嗣「浬崧公司」於100年6月10日以61萬2458元標得「100中寮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陳建夫遂於該實體工程決標日即100年9月30日後之某日,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所犯行賄罪犯行,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照甲○○之要求,以信封包裝該測設監造費用之回扣款6萬4000 元,並將該款項拿至「景泰公司」交付給甲○○,甲○○收取該 款項後,即將該筆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景泰公司」人員保管,以便嗣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後述)。 ㈢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工程部分: ⒈乙○○、戊○○、丙○○及甲○○基於前述共同收取回扣謀議,由 戊○○將乙○○前開指示告知甲○○後,再由甲○○委由許朝呈、 吳仲琪分別將前述應繳交決標金額一成回扣之要求傳達給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廠商負責人。 ⒉嗣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廠商於分別標得如附件B編號 1至編號83所示之公用工程後,各該廠商再將各次應繳交 之回扣款項(各工程所繳交之回扣款項,詳見附件B「回 扣金額」欄所示)裝入信封袋內,信封外並註明各該工程名稱後,再於如附件B編號1至編號83所示時間,將該等回扣款項或攜至「景泰公司」辦公室暫放,或直接交給丙○○ 或甲○○,再由丙○○或甲○○攜至「景泰公司」保管,以便嗣 後與其他回扣款項一併上繳(詳如後㈤所述)。 ㈣「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 災修復建工程」部分(此部分限制性招標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部分,不在上開㈠至㈢所示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然因其回 扣係與前述小型工程回扣款項部分一併繳交,故予併入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南投縣政府工務處於100年11月間辦理「100-7月豪雨C2-01 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採購,經戊○○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後,決定以限制性招標方 式辦理,「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於同年月某日獲悉後,乃對戊○○表示欲爭取該項工程,經戊○○徵得乙○○之同意 後,乃將上情告知吳仲琪,乙○○、戊○○及丙○○即共同基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 ⒉吳仲琪旋即前往「豪鑫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豪鑫公司」),請該公司負責人鄭三信(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7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提高標價以陪標,經由鄭三信同意,吳仲琪、鄭三信乃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吳仲琪提供「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廠商名單給戊○○,由戊○ ○將前述廠商名單轉交給乙○○,再由乙○○指示後,由丙○○ 核定上開2廠商為比價廠商。 ⒊嗣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不知情之承辦技士歐立正於100年11月 18日上簽呈欲辦理前述「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 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限制性招標案,乃由丙○○於同年月23日以乙○○授權之丙章核定採限制 性招標,並於同日以乙○○授權之丙章核定「佶璟公司」及 「豪鑫公司」為該案比價廠商,而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比價。 ⒋其後南投縣政府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乃通知「佶璟公司」及「豪鑫公司」參與比價,該工程於100年12月2日進行投標,底價為720萬元,而「豪鑫公司」負責人鄭三信乃承前 犯意,提高其標價為725萬元,「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 琪則以715萬元投標,而標得上開工程。而吳仲琪則於得 標後之101年1月間,因拿如下述㈤⒉所示小型工程回扣部分 款項明細給戊○○過目時,經戊○○向其表示該「100-7月豪 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仍需交付一成之回扣款項給乙○○,吳仲琪遂於同月 間某日,將該工程一成之回扣款項即71萬5000元現金,連同從甲○○處收受之其他小型工程回扣款一併繳交給戊○○( 詳如下㈤⒉所述)。 ㈤前述等回扣款項存放在「景泰公司」一段時間後,甲○○即於 下開時間,前往「景泰公司」整理收取之回扣款項,並委請不知情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戊○○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 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甲○○自己或委由吳仲琪將前述 回扣款項交給戊○○,由戊○○將其中4成款項分與甲○○、丙○○ 及戊○○自己後,將其餘6成回扣款項拿至縣長官邸交給乙○○ ,分述如下: ⒈甲○○於100年6、7月間附近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拿取金 額不詳之回扣款項(連同下述⒉⒊⒋所示金額,合計約530萬 9926元),並委請「景泰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戊○○指示在該明細 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後,由甲○○將該明細表連同現金,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 交給戊○○。而戊○○在取得上開款項後,乃於幾天後,在其 辦公室內,先後分配其中4成回扣給丙○○、甲○○,及自己 ,餘6成回扣款則於收到該筆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上21時許,由戊○○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位於南 投縣○○市○○○路00號之縣長官邸交給乙○○收受。 ⒉甲○○在101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 」拿取累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及下述⒊⒋所 示金額,合計約530萬9926元),仍委請「景泰公司」會 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戊○○ 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此部分之款項,因當時「佶璟公司」負責人吳仲琪亦在「景泰公司」內,遂由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戊○○檢視,戊○○告知吳仲 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之時、地後,吳仲琪竟基於與乙○○、戊○○、丙○○及甲○○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 含「佶璟公司」本身應交付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此部分回扣款,將甲○○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甲○○,並 將丙○○可分得之20萬元交由甲○○通知丙○○前來「景泰公司 」拿取。嗣吳仲琪將前開回扣款項拿回後,即連同其自己「佶璟公司」前揭㈣所示「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 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之一成回扣款項71萬5000元,連同如附件B編號2至8及其他工程應給付 之一成回扣款項,扣除其代工務處墊支之尾牙餐費、過年禮品等公關支出約20萬元後,將扣抵後應繳之回扣款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戊○○指示於翌日上午以水果禮盒包裝後 ,拿到戊○○位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之住處交付給 戊○○。戊○○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其自己所分得之回扣款 ,其餘約6成回扣款項,則另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戊○○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拿至 同前所述縣長官邸交給乙○○收受。 ⒊甲○○另於101年6月間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累 積之不詳金額回扣款項(連同上述⒈⒉及下述⒋所示金額, 合計約530萬9926元),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 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戊○○指示, 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因吳仲琪當時亦在「景泰公司」,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戊○○檢視,經戊○○告知吳仲 琪回扣款分配方式及交付款項時、地後,吳仲琪遂基於與乙○○、戊○○、丙○○及甲○○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 「佶璟公司」應交付之部分),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甲○○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甲○○,丙○○可分得之20 萬元則交給甲○○通知丙○○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吳仲 琪將回扣款拿回後,即連同「佶璟公司」附件B編號9至11等工程應給付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裝入紙袋內,再依戊○○指示,以水果禮盒包裝後,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 辦公室交給戊○○。戊○○取得上開款項後,扣除自己所分得 之回扣款,其餘約6成回扣款項則於收到款項後約1個星期內之某日晚間21時許,由戊○○以茶葉禮盒之提袋包裝後, 拿至同前所示之縣長官邸,交給乙○○收受。 ⒋甲○○於101年9月間中秋節某日再度前往「景泰公司」拿取 累積之回扣款約275萬元(含「佶璟公司」應付款項), 其仍委請「景泰公司」會計陳妙香依據廠商交付之信封上所寫之工程名稱及金額,以電腦製作寫有工程名稱及回扣金額之明細表,並依戊○○指示在該明細表上將回扣總金額 分別計算出約6成及4成之金額。嗣由當時亦在「景泰公司」之吳仲琪先將該明細表拿至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辦公室交給戊○○檢視後,吳仲琪即基於與乙○○、戊○○、丙○○及甲 ○○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不含「佶璟公司」應交付部 分),吳仲琪即返回「景泰公司」拿取回扣款,並將甲○○ 可分得之15萬元交給甲○○,丙○○可分得之20萬元則交由甲 ○○通知丙○○前來「景泰公司」拿取。嗣吳仲琪將剩餘回扣 款項連同「佶璟公司」如附件B編號12至16等工程應給付 之約一成回扣款項一起放入回扣款中(共計240萬元), 吳仲琪並依戊○○指示,將該筆240萬元之回扣款藏放在住 處天花板藏放保管(該240萬元嗣於101年11月9日由吳仲 琪會同南投縣調查站人員查扣在案)。 ⒌綜上,乙○○、戊○○、丙○○、甲○○共自上開如犯罪事實二㈠至 ㈣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30萬9926元(包含:㈠3 3萬4776元、㈡6萬4000元、㈢419萬6150元、㈣7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955萬元,應予更正),其中240萬元部分,因戊○○指示由吳仲琪先放置在吳仲琪住處,嗣遭檢調搜索 扣得,其餘290萬9926元均遭乙○○、戊○○、丙○○、甲○○等 人朋分。 三、壬○○為乙○○妻舅;丙○○於100年初起,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 室秘書。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全民運動會」相關之 「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下稱「 紀念品採購案」)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及「101年全民 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下稱「表演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案時,壬○○即先向丙○○建議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 選方式辦理,並向廠商收取回扣,經丙○○向乙○○請示後,乙 ○○即指示丙○○依壬○○所述方式辦理,並指示由壬○○處理廠商 事宜,壬○○則指示其友人洪宗賢負責聯絡廠商。嗣乙○○、丙 ○○、壬○○及洪宗賢即分別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賄賂(表演採購案)、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紀念品採購案)之犯意聯絡,由乙○○核定該案採限制 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由壬○○透過洪宗賢洽詢「仟臣 贈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承包上開採購案,然因江宥頡之「仟臣贈品商行」不具投標資格,江宥頡遂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合夥投標「紀念品採購案」,並找「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表演採購案」。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與洪宗賢乃於101年8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位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商討,洪宗賢則依壬○○ 之指示,向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表示,相關採購案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約一成之回扣(賄賂)款項。江宥頡、施錦郎均予同意,惟林松輝則表示一成回扣(賄賂)太高,故未當場允諾,僅表示會先投標。其後,洪宗賢即將上開欲指定之廠商名單告知丙○○。詎料上開「表演採購案」於101年9 月20日開標結果,竟由不知情而自行前往投標之「鉅秀有限公司」以981萬1000元得標,「嵩誼公司」即未能得標,壬○ ○等人因而未能順利收取賄賂。而「紀念品採購案」於101年 9月20日開標結果,因僅有「錦崙公司」一家投標,故由「 錦崙公司」以733萬6200元得標。「錦崙公司」得標後,因 施錦郎認為利潤不高,即與江宥頡共同基於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施錦郎、江宥頡所犯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犯行,均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32、1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江宥頡前 揭住處與洪宗賢協商,達成將前述一成回扣之款項降為50萬元之共識,施錦郎並於101年10月30日,指示「錦崙公司」 不知情之會計林玉兒,自「錦崙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提 領現金50萬元交給施錦郎,再由施錦郎、江宥頡於101年10 月30日晚間,將該款項拿至洪宗賢位於南投縣○○市○○○路00 號住處當面交付給洪宗賢收受。洪宗賢則於取得該款項後數日,再將該50萬元款項,拿至壬○○位於南投縣○○鎮○○路000○ 0號住處,轉交給壬○○本人收受,壬○○則交付10萬元現金給 洪宗賢作為酬勞,壬○○則未再將所收得回扣交付或分配與乙 ○○、丙○○。 四、嗣因檢調獲報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核准,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依法於101年11月9日,在吳仲琪位於南投縣○里鄉○○街00號住處內,查獲尚未上繳之回扣款項240萬元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程序方面): 壹、本件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壬○○辯護稱:如犯罪事實 三所示之犯行,檢察官並未在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將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證據加以記載,屬未經起訴之事實,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不予審判。惟查觀之本件起訴書已於犯罪事實八,記載:「丙○○於100 年初起擔任秘書後,壬○○另向其表示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 小型公共工程時,亦由其負責收取回扣,經丙○○向乙○○請示 後,乙○○即表示依壬○○所述辦理,嗣乙○○、丙○○、壬○○即共 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丙○○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 畫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並依乙○○或壬○○推薦之廠商名單通知 輪到分配承作之廠商前來投標,分配承作之廠商得標後,即需交付工程款一成之回扣透過丙○○轉交給壬○○。情形如下( 另豪鑫公司、千昌公司承包農業處工程亦有交付回扣,惟係混入工務處之工程回扣繳交至景泰公司由甲○○收取上繳,係 計入附表二之工程回扣內)」(見起訴書第21頁)。意即將被告等如何收取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由農業處經辦之工 程回扣之決意,及收取金額、方式全部加以記載,但因該得標公司豪鑫公司、千昌公司誤將回扣款併入工務處經辦之工程回扣款部分,故細節部分併入附件B其餘工程回扣部分記 載。另於證據欄,則將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清單,併記載於:「一、(五)犯罪事實五(按即前述犯罪事實二)部分:(18)豪鑫公司負責人鄭三信之證述:該公司得標附表二(按即判決附件B)編號42至44所示之工程及農業處附表二 編號84至85之工程後,有交付附表二編號42至44及編號84至85所示金額之回扣,及被告吳仲琪有找其陪標此部分事實(四)之工程,其有同意之事實(詳101年度他字第433號卷四第65至83頁、101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六第108至117頁)。 (21)千昌公司負責人廖明南之證述:該公司得標附表二(按即附件B)編號50至52所示之工程及農業處附表二編號86 至87之工程後,有透過被告吳仲琪交付附表二編號50至52及編號86至87所示金額之回扣之事實(詳101年度偵字第4223 號卷六第54至67頁、101年度他字第954號卷第131至135頁)。(40)附表二(按即判決附件B)工程決標公告:附表二 所示工程於附表二所示開標日期由附表二所示廠商以附表二所示決標金額得標之事實(詳101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九) 」(見起訴書第38、39、41頁)。足見被告等關於此部分之犯罪,確屬已經起訴,應予審判,辯護人前述主張應有誤會,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戊○○、丙○○、甲○○、吳仲琪、洪宗賢、許朝呈、孫 士芳、曾華、林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珮珍、廖明南、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庚○○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言詞陳 述而為傳聞證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壬○○(下均簡稱被告 )暨其等選任辯護人分別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對上開被告等人,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甲○○、吳仲琪、洪宗賢、許朝呈、孫士芳、曾華、林 聰偉、陳建文、陳建夫、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珮珍、廖明南、胡德志、曾瑞聰、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陳溪順、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蘇昱誠、劉灌億、江明洲、胡家訓、楊逸博、張銘鴻、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林玉兒、庚○○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以均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已依法具結,而被告等暨其等選任辯護人並無提及上開證人證述有不法取供情形,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事,依本案卷證,綜合訊問時之情況,亦未見有何非出於其真意而為供述、或違法取供之情事,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戊○○、丙○○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均已依法具結,被告等及辯護人雖以原審法院勘驗其二人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訊問時錄影畫面,認戊○○係因調查人員非法安排與其妻庚○○會面 ,並以利益交換其為不實證述指證被告乙○○收受回扣,另證 人丙○○亦經調查人員誘導配合戊○○指證,證述回扣分配金額 等情,其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然查經原審法院勘驗證人戊○○、庚○○於101年11月20日在法務部調查 局南投縣調查站訊問之錄影光碟,雖有該二證人同時離開偵訊室聲稱上廁所,而後經十餘分鐘再回到偵訊室之情形,但其二人均係在有偵查權限之調查人員戒護陪同下出入偵訊室,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證此期間其二人或調查人員有與之討論如何指證本件被告等收取回扣之情事,或為如何利益交換之事實,或指導證人如何於檢察官偵訊時,為不實之指證。被告及辯護人徒以證人戊○○於是日前均矢口否認犯行,至該 日調查時始坦承犯行,並指證被告乙○○收取回扣犯行,質疑 係調查人員非法安排證人戊○○與其妻庚○○會面,而以利益交 換其為不實指證,顯係主觀臆測、過度推論。另證人丙○○於 101年11月22日調查時,雖經調查人員、辯護人提示而為關 於回扣金額分配之敘述,但因本案涉嫌人員有多人,調查人員就回扣金額之分配本有必要反覆求證,比對各涉嫌人供述內容,以拼出犯罪全貌,而調查人員於訊問時,又無以威脅、利誘,或詐騙手段,指導該證人應答,或指示應於檢察官訊問時如何應答。此外,並無積極事證可認證人戊○○、丙○○ 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外在情況,其2人於偵查 中之證述均具證據能力。 三、卷附南投縣縣長乙○○97年至99年收取工程回扣明細一覽表、 辦理工務處工程涉嫌收取回扣、賄賂案示意圖各1份,均為 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 上開書面均無證據能力,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書面均無證據能力。 四、按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 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等暨辯護人對於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均應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上開一、二所示之證據外,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被告乙○○等 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諭知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得隨時就本案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六、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暨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含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被告等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含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有關被告乙○○與同案被告戊○○、丙○○、甲○○之前述公務員身 分,業據上開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等人供承在卷,並有 南投縣政府103年2月12日府人任字第1030018403號函暨所附人員名單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82至83頁),此部分之事實 ,應堪認定。 貳、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戊○○、丙○○於調查、偵查及原 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被告乙○○則否認有此部分 犯行,被告乙○○辯稱略以:我並無起訴書所指犯行,並未指 示戊○○、丙○○、甲○○等人收取回扣,對於他們收受回扣之事 亦不知情;戊○○、丙○○係為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利益而指 證我指示收取回扣,戊○○之財產明顯超過其所得,明顯是戊 ○○假冒我的名義自行收取回扣云云。 二、經查: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 審均供證不諱(參卷⑨第172至181頁;卷⑯第71至76、174至1 76頁;卷㉒第81頁;卷㉓第17至18頁;卷㊾第262至275、278至 281頁;卷第161至186、159頁;卷第103頁反面;卷第63 至7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同案被告甲○○、吳仲 琪、許朝呈、戊○○之妻庚○○、「景泰公司」會計人員陳妙香 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人「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文、「建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宗德、「長洲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健原、「甲捷營造廠」負責人劉權庭、「宏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明鑫、「華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朝華、「源益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智、「德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士芳、「瑞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瑞源、「翰霖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朝全、「豪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三信、「雙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基安、「寶宬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佩珍、「千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明南、「大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德志、「允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登雁、「合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正文、「合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昭芳、「宇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慶和、「迪斯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佳輝、「勇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成章、「展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陳梅雀、「淞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富利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廖全億、「登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必然、「裕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華、「輝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溪順、「龍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昱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參卷⑤第10至14、21至25、127至129、135至136、138頁反面至139、174至175頁、180至183、189至191頁;卷⑥第73至75、80至85、88、107至108、150至162、164至166頁;卷⑦第52至56、5 8至59、63至65、75至82頁;卷⑧第18、25至27、159至161、 164至第167、169至171、174至176頁;卷⑨第24至25、28至2 9、第106至107、114至118、120至123、132至137頁;卷⑬第 46至52頁;卷⑯第78至85、88至96、107至109頁反面、111至 112、148至149、152至154頁;卷⑱第57至60、67至72、105至107、122至126、129至130、140至142、144至146、157至160、162至163、173至175、178至180、184至187、189至191、198至200、203至204、214至215、218至219、222至223 、227至229、243至245頁;卷⑲第1至3、14至46、59至61、7 4至79頁;卷⑳第1至2、13至15、18至20、22至24、28至29、 32至33、85至86、97至99、104至105、108至112、117至118、129至130、169至174、177至179、192至195頁;卷㉑第10、22、26至27、31至32、54至56、66至68、71至72、74至76、108至111、115至118、131至135、137至144、154至155、157至159、202至203、207至209頁;卷㉒第3至6、9至11、23 至24、26至27、129至130、132至133、160、166至169、182至199、202至209;卷㉓第13至17、220至222、226至227、25 7至259頁;卷㉝第18、57至59、64至65、126至127、131、21 8至219、235至236頁;卷㊻第39至41頁;卷第187至195頁反 面、205至261頁;卷第96至101、138至141頁)。並有南投 縣政府100年9月30日府計綜字第10001996470號函、景泰公 司、浬崧公司自99年12月至101年9月承攬工務處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一覽表影本、「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之100年1月28日決標公告影本、「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之100年11月8日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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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如何施作,有很多民代來 關心,希望比照以往的招標模式採用公開取得服務建議書的方式來辦理評審,廠商願意提供一成的回扣,就由我與丙○○秘書在縣長室跟縣長請示,縣長同意就比照以往的方 式辦理,六成部分要交到縣長室,四成部分由丙○○秘書與 業務單位分配。找縣長請示的時間是在99年年底約11、12月份左右。當時請示縣長後,決定參加1百萬元以下工程 投標的廠商,要交付決標金一成的回扣,設計公司是工程標案5百萬元以上,要付工程經費換算成勞務費,就是他 設計標案的經費一成五的回扣。當初協調要向廠商收取回扣在場的人只有縣長乙○○、秘書丙○○及我三人。協調好後 ,由我轉達意思給甲○○、吳仲琪,細部執行就由他們去執 行。丙○○在工程採購部分負責工務處工程核稿秘書,所以 工務處的文都要經過他。我向甲○○轉達要收取回扣後,甲 ○○自己交付一次回扣給我,是在100年的6、7月間,當時 他把錢放在茶葉禮盒的提袋裡面,當時他有拿寫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及總計的明細,明細有把六成與四成分開寫,六成部分要上繳,四成部分是由丙○○秘書、工務處、業 務課去分配。錢當時甲○○是拿到辦公室,先把六成、四成 的明細給我看,針對業務課這邊做一個分配,甲○○是15萬 ,我是20萬,丙○○是20萬,其他業務課就由甲○○處理,他 有無再交給吳仲琪或是他自己去分配,我就不清楚。當時甲○○拿過來的回扣是將近200萬元,要分六成、四成,甲○ ○再把錢拿回去,分好後把六成要上繳的部分,還有給我自己的20萬元拿給我,要上繳的部分總共有120萬元左右 。甲○○來跟我討論後,再拿要上繳及給我的20萬到我這裡 ,是隔了2、3天,也是拿到我的辦公室。明細我看完後就交給甲○○,並未留存。我要上繳的六成,在我拿到錢之後 一個禮拜之內,有遇到縣長時會跟縣長講,小型工程款的錢要交給他,他會跟我約時間拿到他的縣長公館交給他。我都是晚上9點左右,進去之後,就把錢放在他客廳坐的 沙發旁邊,當時錢是以茶葉禮盒的提袋裝,沒有向他報告是哪些工程,但有跟他說拿過來上繳的總額是多少。進去時只有縣長夫人和縣長,縣長夫人在廚房。其餘四成除了我、甲○○、丙○○外,其他分配對象為何,我不了解,因為 業務課承作的工程及對象太細了,我是交由吳仲琪或甲○○ 去分配。會透過吳仲琪是因為吳仲琪對工務處裡面的同仁都很熟悉。據我所知,吳仲琪跟縣長、丙○○秘書都沒有特 別關聯。當初民代這邊要求以取得建議書方式招標,我很有壓力,有一次我就與吳仲琪、甲○○談過這件事,他們就 說可以照以往的方式來辦理,他們願意協助,所以吳仲琪才會介入。後來吳仲琪有在101年1月份、6月份左右,交 付過回扣給我。101年1月那次,吳仲琪是直接以水果禮盒拿到我南投市○○路000巷00號住處,當時我沒有在家,我 回家時就看到一個水果禮盒放在餐桌上面,當時我打開看,裡面應該是200萬左右,這是包含要上繳的六成及分配 給我自己的20萬元。吳仲琪把錢交給我時,有在前幾天先到我辦公室拿細目給我看,細目寫工程名稱及金額、總數、分成六成與四成的金額。六成部分也是上繳,四成的部分是分給丙○○秘書20萬、甲○○15萬、我20萬,其他業務課 由吳仲琪分配,吳仲琪本身有留一些零用金,數額我不清楚。我收到的六成有上繳,我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我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點,包裝也是用茶葉袋。也是跟縣長講六成 的總額是多少。101年6月那次,那時吳仲琪也是先將明細拿到辦公室給我看,針對四成部分作分配,四成中也是我20萬、丙○○20萬、甲○○15萬、業務課由吳仲琪分配。金額 分配好後,以茶葉禮盒將六成及給我20萬部分拿到我辦公室給我。六月這一次我印象是拿到辦公室。我拿到錢後,都拿回家放在我衣櫃裡。我收到的六成,有上繳。我是在收到錢的一個禮拜之內,會跟縣長報告,他會跟我約時間送到縣長官邸,時間也是一樣在晚上9點後,包裝也是用 茶葉袋,也是跟縣長講六成的總額是多少。我去縣長公館送錢時,有一、二次是我開車載我太太及小孩一起過去,但她們沒有進去,她們在車上等,我自己進去。吳仲琪交給我的回扣款在101年1月有200餘萬元,是包含六成及我 的20萬元,6月份是100餘萬加上我的20萬元。九月時吳仲琪有跟我提到有一筆小型工程款約200餘萬元在他那裡, 但我當時覺得不安,就告訴他放在他那邊就好,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跟他拿。九月這一筆有給我看過明細,跟以前的明細是一樣的,但我看過後,就告訴他錢先放在他那裡。我前後自己本身收到的回扣是60萬,我願意繳回等語(參卷⑨第172至181頁)。 ⒉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曾經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處 長,從99年8月1日開始,101年11月8日被收押禁見之後就停職,到102年1月28日左右就整個辭職,擔任處長大致2 年多的時間。前任處長是曾仁隆先生,是縣長乙○○找我當 處長的,之前是擔任工務處土木科科長。擔任處長期間有收受廠商繳付回扣或賄絡,有一些民代跟廠商,希望能夠承攬100萬元以下工程,他們提到說有順利決標的時候, 願意提供決標款的一成作為回扣,剛接的時候我不敢收,在99年底,乙○○縣長找我跟丙○○去縣長室,做了決定說, 一成回扣款部分,分六成跟四成,六成部分上繳,四成部分由業務單位和丙○○做分配,當時乙○○找我去談的時間是 在99年底,過年前,丙○○是99年12月7日接任秘書,縣長 找我跟丙○○去談,應是99年12月以後的事情。除了廠商說 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以外,當時沒有提到其他工程。另 在101年1月的時候,吳仲琪交付的小型工程款裡面,還有一筆是「100年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那一個限制性招標工程賄款71萬5 千元整,是含在小型限制性工程。除了100萬元以下小型 工程以外,設計監造公司也有提到,實體工程在500萬元 以上,它是依照決標金額,再換算成它的設計監造費一成五,以實體工程的決標價,換成設計監造費之後,再以設計監造費去算一成五的成數,設計監造廠商也要交付回扣,也是與100萬元小型工程一同說到的,就是跟丙○○秘書 在縣長室的時候同時講到的。設計監造費大概是工程費的百分之六至七左右,譬如小型工程100萬元比較小的,換 算成勞務費就是設計監造費的時候數字會很小,大概幾千元。當時就說還是要一定額度才要去做收回扣,是大家談過,說就500萬元。我與丙○○秘書去縣長室談的時候,就 只有縣長乙○○、丙○○秘書及我3人,談好以後,我就把決 定跟甲○○、吳仲琪轉達,請他們幫忙去處理收取回扣後續 的事情,我記得是在縣長室談完之後,甲○○、吳仲琪到我 的辦公室之後轉達給他們。吳仲琪是廠商,因為吳仲琪對工務處業務和同仁及外面廠商都很熟悉,他當時剛好因為有別的事情在場,就一起談到這件事,所以就把這件事情轉達說要做這樣的後續處理,他也說願意幫忙,就請他來做。我多次跟吳仲琪談到,是因為我在99年8月1日接處長的時候,很多民代跟廠商說要這樣辦理,我沒有這樣辦理,是因為我不認識吳仲琪,後來我問吳仲琪之前處理的狀況是如何,他把之前處理狀況跟我說。一開始在縣長室,對於設計監造工程要收一成五,當時有可能沒有講說要限定在500萬元以上,後來有一次我到縣長室的時候,這個 部分我有提說太小不要收,可能有時間點上的問題,後來甲○○執行之後,覺得數額太小,比方說一百萬元以下工程 要換算百分之六,它的六萬元,大概收個幾千塊,數額太小,就限制在五百萬以上。我跟甲○○講的時候,就有說要 分六跟四,我有跟甲○○講說收取的回扣,當時沒有談明細 的部分,明細表是後來甲○○為了做帳方便打出來的,但我 交代的沒有這麼細,只說要分六跟四。但有些廠商沒有交,或者他交的數額沒有達到一成數字。甲○○為了方便做了 表,最後總表累積下來乘以百分之60,乘以百分之40是多少,就用一個明細表呈現出來。我跟甲○○講想要跟廠商收 回扣,實際上有收到回扣。我總共收到四次。我第一次是100年6、7月左右,甲○○拿著大概將近200萬元到我的辦公 室交給我,那一次是總數整筆交給我。交給我之後,大約隔2天之後,我到辦公室拿15萬元給甲○○,20萬元拿給丙○ ○,他們拿回去之後我自己就先拿20萬元。其他的部分我找個時間跟縣長乙○○報告之後,我就照約定的時間拿到縣 長官邸。甲○○這次拿給我的錢是總數,甲○○、丙○○的部分 ,是我交付的。這次四成的部分,甲○○15萬元,丙○○20萬 元、我自己20萬元,其他部分本來給業務課做分配,有規劃是承辦同仁也要分配,公關費用也要花,但後來沒有花出去,所以這個部分放在裡面就一起上繳。我收到錢之後,會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再跟他請示何時有空,那天晚上9點多的時候,我再到縣長公館把錢交給縣長。當時錢 用茶葉紙袋裝,第一次我印象是沒有包裝,後面有用的話也是牛皮紙袋,稍微包起來。我總共送了3次,……。當時 有跟我太太、小孩一起去,……。我到縣長官邸時,有聽到 廚房聲音,進去時候我有跟縣長夫人問好,她在廚房裡面沒有出來,我在客廳裡面,就我跟縣長兩個人,縣長沒有要求查看確認收取回扣金額是多少,也沒有要求確認六成跟四成金額是多少,沒有當場查看點算我送去的金額跟講的金額符合。我第二次大概是在101年1月,那次是由吳仲琪先把明細表拿到我的辦公室,我先看數額,看了之後,那一次就跟第一次一樣,分配甲○○是15萬元,丙○○是20萬 元。那時候因為是過年,有些禮品、餐敘費用,就請吳仲琪扣掉那些金額,把扣掉的那些錢用水果禮盒,過幾天之後送到我家,我回家之後,看到水果禮盒,打開來看回扣款就在裡面。吳仲琪有些過年期間的餐費,是扣掉尾牙、買禮品的錢,我的印象是大概20萬元左右。剛剛講說甲○○ 15萬元跟丙○○是20萬元,是吳仲琪來問我說,這個錢要如 何分配,我第一次分配甲○○15萬元,丙○○是20萬元,我就 跟吳仲琪說跟第一次一樣,甲○○15萬元、丙○○20萬元。我 是跟吳仲琪講這樣的方式,後續的分配我不清楚。四成部分除了我剛講分配丙○○20萬元,甲○○15萬元,公關費吳仲 琪留零用金20萬元,我那時候拿20萬元,剩下四成部分沒有給下面的承辦人員,當初跟他們講有規劃,我本來是說業務同仁要做分配,但不知道怎麼分配,後來也沒有人去做這一些事情,也就沒有做這方面的分配。這次吳仲琪交給我的回扣,我剛說有包括「佶璟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這是後來才知道,我知道是100年7月份「100-7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到11鄰道災修復建工程」,這 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的回扣金額是71萬5千元。吳仲琪有先 拿明細表給我,裡面金額到底有沒有含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吳仲琪跟我說100年度一月份小型工程收的回扣,他 那一件案子的決標我記得在12月份,這兩件的時間點是很靠近,明細表上面到底有沒有,我記不起來,記得他有跟我講,錢有跟小型工程放在一起。我記不清楚原本做的明細表裡面有沒有包含這一件,我沒有辦法記得那麼清楚。小型工程與限制性招標工程的總數是我記得是300多萬元 ,我說的總數是包含限制性招標跟小型工程回扣。扣除我跟丙○○分到以後,吳仲琪留的餐費零用金以外,剩大概20 0多萬元上繳給乙○○,實際金額我沒辦法記清楚,當時吳 仲琪交給我290萬元裡面,我記得總數是300萬元整,看明細表上的是總數。但吳仲琪交給我的時候,他已經把甲○○ 、丙○○的部分分走了,實際上到我這邊是200多萬,到我 這邊我又把20萬元拿走,上繳大概200多萬,實際金額我 記不清楚。原本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要收取回扣款,為 何吳仲琪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一起繳交,是因為當時限制性招標是吳仲琪透過我跟縣長建議,提到說繳交回扣款,一成把它跟小型工程混在一起一併繳,我就說好,一併繳,當時沒有想這麼多。我記得是在我的辦公室,時間是100年大概10月、11月,吳仲琪當時來到辦公室跟我 做建議,吳仲琪跟我說他想做這件工程,因為限制性招標數額比較大,一般工務處長針對這個部分沒有權限,我們只能建議,是不是有機會,我不清楚,當時吳仲琪跟我說他想要做,記得是口頭跟我說,實際上過程我確實忘了,而我在跟縣長建議的時候是口頭或透過其他秘書去聯絡,這個過程我事實上無法記得清楚,吳仲琪有提供廠商名單給我,但聯絡的不是我,不記得吳仲琪是提供何廠商名單給我,我應該有跟縣長講廠商名單,在工程開標之前,我應該沒有跟丙○○提到說吳仲琪說要爭取這個工程,我沒有 提供廠商名單給丙○○。限制性招標工程,我除了跟縣長乙 ○○建議以外,沒有跟其他人建議或一樣講說吳仲琪要這個 爭取工程,吳仲琪跟我講,我只有跟縣長講過。101年這 次要給乙○○的部分,我有交付給乙○○,我是在收到賄款之 後找個時間跟縣長碰面,大概是幾天時間,我會跟他講有這個款項,跟他約時間到縣長公館,我就把那個錢交給縣長。第二次去縣長官邸的時候,我去官邸好幾次,進去都是有縣長在,可能夫人會在。這幾次裡面沒有其他人,就只有夫人跟縣長。乙○○也是不會要求確認六成或四成金額 是多少,也沒有當場清點我送的金額。第三次是在101年6月左右,也是吳仲琪先拿個工程明細表到我辦公室給我看,也是分配甲○○15萬元,丙○○20萬元,是由吳仲琪做分配 。隔幾天,確定分配人員金額後,吳仲琪就把錢交到辦公室給我,他拿到辦公室是用茶葉袋包裝,吳仲琪那一次拿錢來給我,他到我辦公室沒有做其他的事情,他到我辦公室談小型工程是第三次,就是他拿明細表、拿錢給我,但拿錢不會講其他的事情,因為那是很機密的事。吳仲琪在101年1月是拿到我家,但是這一次(即101年6月)則是拿到我辦公室,因為記得101年1月那次是過年,他剛好也要送禮盒,送水果禮盒給我,因為年底過年出入辦公室的人會很多,討論後就送到我家。至於第三次,我記得是送到辦公室給我。我確定101年6月這段期間,吳仲琪交付這筆回扣,我確定有收到,這次回扣沒有分配給下面業務承辦人員,有交給乙○○。吳仲琪拿給我的總數,大概200多萬 元,他拿過來有總數跟乘以0.6、0.4,而且小型工程在收的時候,它的單位是到千位,沒辦法記得,我就記前面大概200多萬元、300多萬元。來的時候,那個錢我也沒有點,我印象中是他先拿明細表給我看總數,做分配之後,兩個討論,拿過來原本265萬元,甲○○15萬元,丙○○20萬元 ,那就扣掉35萬元,我拿20萬元。當時我印象中的總數就是明細表看到的總數200多萬元,他分配完之後就拿給我 ,扣掉甲○○、丙○○還有我的20萬元,剩下的就是100多萬 元。這100多萬元同樣在我收到回扣款之後之幾天時間, 我會當面跟縣長說有這個款項,看哪天方便,通常是晚上9點,我會送到官邸去。第四次是在101年9月,吳仲琪拿 明細總數有200多萬元,後來他拿給我的時候,針對收回 扣,我心裡實際上是很不安的,所以那一次賄款我就沒有收,9月份就一直放到11月份搜索的時候,這一次拿到的 明細我沒有分,那時候吳仲琪也有問我說丙○○、甲○○要如 何分配,我就說照之前去分配,我想吳仲琪應該也有做分配。我因為不想再處理這個款項,後來吳仲琪有來問我說,那丙○○、甲○○的部分要怎麼分配,我說照之前把它分配 ,所以後來應該是有分配給甲○○、丙○○,但我的部分一直 都還沒有拿。記得那次總數額就是200多萬元。101年11月9日吳仲琪有帶調查站人員到他住處的天花板,查扣現金 有240萬元,應該就是我保留在吳仲琪那邊保管的回扣金 額,應該就是200多萬元,我從來沒有看過那個錢,他當 時跟我講的是總數,只有1個明細表,錢他沒有拿到我辦 公室,這次有200多萬元說要如何處理,就說甲○○、丙○○1 5萬元跟20萬元分配出去,其他的錢就他去分,那個錢我 沒有看過。當時縣長乙○○找我跟丙○○到縣長辦公室談如何 收回扣之事,是縣長打一通電話給我,我就前往縣長室,因為丙○○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最外面,所以我過去的時 候,就找張秘書說針對這個部分縣長找我,請他跟我一起過去。縣長室有沒有通知張秘書,我不曉得,因為是順路,在縣長室門口,我走過去看到張秘書,我找張秘書一起進去,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電話裡面不會談,丙○○他是工務核章秘書,所有工務處發包工 程和簽核都要經過丙○○。我和縣長談這些事情之後,他就 找張秘書一起過去,我是跟張秘書說縣長找我,我們就一起進去。我在擔任處長的時候,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說,希望投標小型工程,得標以後能送一成回扣,那些人就是吳仲琪,前名間鄉長吳成章,南投市代表蔡忠志,水里的湯鳳娥代表都有,大概是這些人。我在當土木課課長的時候,沒有涉入到這一塊,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慣例,我當時是拒絕。我99年8月1日就任,會拖到99年底,其實半年這段時間就有很多民代跟廠商來講事情,我都拒絕。這段過程裡面,我有跟縣長提到,內部也會講說有很多廠商會談到這件事,我自己也很困擾,這些民代跟廠商事實上他們對縣政府之前如何,我不曉得,他們有提出這件事,我也不曉得他們以前真正的作法和本意,所以我剛接任的時候,沒有在做這些事情,我是有跟縣長說有很多民代跟廠商有提到,針對100萬元以下的工程要繳回扣款 ,要如何處理。縣長當時沒有正面去講,後來在99年底那一次跟丙○○討論之後才決定,收一成回扣,6、4方式去做 分配,6、4分配是縣長決定的,那時候談到,有說要收一成回扣款,這要怎麼去收,縣長說大概就是6、4,6的部 分縣長,4的部分由業務單位做分配,數字、比例就這樣 定下來。當時如何定的,我也不清楚,縣長沒有說回扣誰去收,他是說照這個方式處理,他跟我講工務處,因為我是工務處處長,是針對我們處,但農業處、觀光處的部分我就不知道。當時丙○○他在旁邊,我們在討論的過程,都 有表達意見,丙○○他提出的內容我無法詳細聽清楚。甲○○ 的部分是我在辦公室的時候,討論完決定之後,找甲○○的 ,他在土木課是很資深的,小型工程大概是土木課跟養護課,這兩個課業務他都很熟悉,所以我才會找他。找吳仲琪則是因為之前吳仲琪他是外面的廠商,因為吳仲琪對外面廠商的生態很了解,在我就任之前,就認識他了,就任之後有很多廠商談論這件事,我也要知道廠商的反應、想法如何。年底指示下來,剛好吳仲琪到我辦公室,甲○○也 在,我們就談起這件事情,請他幫忙。至於為何又在許朝呈的辦公室講這個事情,我就不清楚,我只是在辦公室跟甲○○、吳仲琪轉達,至於後面細節處理部分,我就不清楚 。六成、四成決定以後,縣長沒有交代要我拿明細給他看。小型工程做的時候,有的是做虧錢的,譬如說發包100 件,有繳的可能是50件、60件,其他3、40件可能未繳。 有繳的部分,也有可能它做100萬元工程沒有很賺錢,可 能繳5萬元、3萬元,本身繳的回扣數額就很亂,沒有辦法從那裡面找出工程發包決算金額的六成跟四成。收到的六成給縣長,四成給下面分,到底收了多少錢,哪些人繳多少錢,確實有明細,為何沒有給縣長看明細,因為錢沒有很清楚。廠商是否有按照一成或一成五,至少他繳了多少錢,我都沒有紀錄。實際上收多少,我也不曉得。甲○○、 吳仲琪到底收多少,單憑打出來的明細表數額,是否廠商所繳,其實我也不清楚。其實收賄款的部分,不像做市場生意一斤、一兩多少錢,我們的觀念,是有些有繳,有些沒繳,算這麼清楚也不準。乾脆等一段時間收了一定的數額,就上繳。那個錢本來就不準,六成跟四成只是大概區分,當時分的時候錢也沒有分很清楚,明細表是呈現出來的,我印象中交的那個錢,還是放在同一個袋子裡面。我與丙○○、甲○○分到的錢根本不到四成,其他錢都是上繳, 所以縣長收超過六成。數額部分,第一個確實數字我也想不起來,第二個是裡面的數字不可能去點,只是一個概約數字。我收回扣的事情,我太太庚○○不知道,庚○○不知道 我去官邸是要送錢,她覺得晚上9點多,三更半夜為何拿 個袋子出門,我說要去公館找縣長,太太覺得很懷疑,就說也要跟,我就讓她跟,我沒有跟她說袋子裡是什麼東西。我把六成的錢交給縣長這件事,除了我自己了解之外,那個過程只有我去送錢,回來要分六、四的時候,跟甲○○ 、吳仲琪談過,其實丙○○也知道。之前吳仲琪或甲○○拿明 細表給我,收那些工程的錢,除了明細表以外,沒有記載回扣款如何分配的分配表,是有一張東西,明細表裡面工程的項次、工程名稱、工程金額,還有收取回扣金額。甲○○、吳仲琪拿給我的明細表,上面沒有記載誰分多少錢。 甲○○分15萬元,丙○○20萬元,我自己20萬元,金額是我自 己決定的,我在第一次偵訊的時候,是禁見期間,我當時提到說本來分配到四成業務課,當時確實是有規劃要分給其他業務承辦人。但後來20日我回去想一想,確實是沒有做分配給土木課、養護課同仁,是因為那時候被關了10幾天了,環境很差,被問這些事情,有些細節會記不清楚,那是第一次的印象,本來要分配,但後來沒有分配,甲○○ 跟吳仲琪也不敢去交付這些錢,我們就沒有再做這些事情。我送錢到縣長公館,我太太有陪我去大概是一、兩次,我總共去官邸三次,太太是第幾次陪去,我真的回想不起來。我第一次是散裝袋子裡面看的到,那時候是把茶葉包起來,第一次是錢沒有包,外面是茶葉袋,我把袋子摺起來,是看不到裡面。第二次跟第三次錢有用黃色牛皮紙袋先包著,外面是茶葉袋,沒有茶葉,就茶葉袋子,禮盒提袋,空手從官邸出來。吳仲琪101年第二次交回扣給我時 ,我第一時間是放在桌子最下層抽屜,下班就拿回家。99年年底的時候,乙○○跟授意要六、四分,四成是交代要由 丙○○秘書跟業務處去分配,至於這四成如何分配,他那時 候沒有很明確,後來錢都到我這邊,就由我來分配。我當時分配錢是固定數額,給分配完。既然業務課沒分,公關費沒有用完。其實收到的錢還是在同一個袋子裡面,不是兩個袋子,很明確就是六成、四成分開來,我們拿了錢之後,同一個袋子就上繳上去。四成既然是業務單位來分配,事實上都是送到我這邊來處理,縣長提到四成是業務處和張秘書,分配的細項,縣長是不清楚。我三次送錢到縣長官邸去,都是我收到錢有拿回家,再從家裡把錢送到縣長公館處。就是說從家裡出門以後,我就沒有再到任何地方去拿錢等語(參卷第164至186頁)。 ㈢再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述內容: ⒈丙○○於101年11月22日偵查中證述:我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 書,負責人事以外的相關業務。工務處的工程採購,公文會送到我這邊核定,由我幫縣長核章,我是用丙章。我在擔任南投縣政府秘書期間,不是由我直接向廠商收取,有一次是工務處長戊○○,有二次是甲○○,有一次是甲○○跟吳 仲琪都在。我是99年12月7日到縣政府,差不多是100年初時在縣長室由縣長指示收取回扣的方式,當時工務處長戊○○、我及縣長在場,縣長指示100萬元以下工程由處長那 邊統一處理收取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設計監造部分實體工程500萬元以上設計監造廠商交一成五的回扣,全部 收的回扣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戊○○處理,向廠 商收取的部分由處長處理。一開始我不知道是什麼人,後來知道是甲○○。100年6月至7月左右,工務處長在處長室 交給我,當時是用紙袋裝,我不確定裡面有多少錢,處長說可能是20萬元差不多。我不知道除了給我的錢外,全部收取的金額為何,也不知道其他款項如何交付,但是當初在縣長室討論是六成交給縣長,四成由工務處長處理,縣長有交代說,給我的部分也由工務處長那邊處理,當初我有表示我不要回扣,但縣長交代處長這樣處理,我就沒再說什麼了。第二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年1月間,甲○○ 在「景泰公司」交給我,當初我有跟甲○○表示不要,但他 說大家在同一條船上,沒有關係,當時也是用紙袋裝,但金額我不確定,他們說差不多是20萬元左右,我當時沒有特別去算。第三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101年6、7月,也 是在「景泰公司」,我記得當時吳仲琪跟甲○○都在,誰交 給我的,我不記得,但是我確實有收到,這次也是用紙袋裝,金額我沒有仔細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第四次拿到回扣的情形是在101年9月,也是在「景泰公司」,這次是甲○○交給我,也是用紙袋裝,金額也沒有仔細算 ,應該也差不多是20萬元。我收到這些錢,就用在平常的支出花用。在100萬元以下工程的招標方式,是採公開取 得計劃書方式辦理,每家廠商都可以得標,但一般有通知的廠商才會寫建議書來投標,有時也會有其他廠商進來,不一定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但大部分都是通知的廠商得標,我等要通知廠商的,大部分都是由工務處通知,少部分是由我通知。通知寫建議書的廠商,通常就是要讓他們得標的廠商。我自己通知的廠商有哪些,我不記得。工務處長收到回扣後,如何交付給縣長,我不清楚,都是工務處長自己處理。我沒有過問每次收取回扣的金額,這部分我都不介入。為何會跟吳仲琪有關,因為他是廠商,是工務處長找他的,為何找他我不知道等語(參卷⑯第111至11 3頁)。 ⒉丙○○於101年12月7日偵查中證稱:「100-7月豪雨C2-015信 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是採限制性招標,當初本件限制性招標比價廠商名單,是由縣長指示我指定廠商,限制性招標工程由工務處長及縣長確認哪幾件工程要採限制性招標,縣長再告訴我要找哪幾家廠商。縣長都是在縣長辦公室,有時用口頭,有時有寫廠商名稱之方式指示我。縣長寫的廠商名稱的書面資料並無留存。本件我記得指定「佶璟公司」、「豪鑫公司」2家 ,指定這2家廠商是由我以縣長的丙章代為決行,我不清 楚為何縣長會指定這2家廠商,在我指定廠商之前,吳仲 琪就已知道他是這件工程的比價廠商之一,他自己應該知道,我事前有問過他,在何時地問我不記得,我是2家廠 商都有事先確認,在「景泰公司」遇到時問的。除了剛才這件,其他也都是類似的模式處理,廠商大部分都是縣長交給我時,就已確認要比價的廠商是哪幾家,少部分是只有指定一家,我再去聯絡這一家,他們再提供比價的廠商名單給我。工程名稱我不記得,我印象中有「宇翔公司」、有的給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宇翔公司」是縣長乙○○妻舅壬○○建議的廠商。壬○○有時也會建議廠商,我再 去跟縣長確認。限制性招標案件部分,縣長指定特定廠商,是否有收取回扣,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慣例是一成回扣,但實際上如何收取,我不知道。有時跟縣長交情比較好的議員,縣長會把工程給議員,我會再問議員要哪些廠商,議員會告知我要指定的廠商名單,這些議員指定的廠商有無交付回扣,我不知道。我不記得哪些廠商是議員的,工程名稱我不記得,要看資料才會記得。我記得有一件是大石爺橋樑,是「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議員給我的廠商,原本是「瑞良營造公司」及另一家廠商,我忘記名字,後來名單交給採購中心時,發現資格不符,再找「瑞良營造」的陳瑞源更改為「日泰營造」及「通義營造」,但實際上承作的是陳瑞源。這件工程指定的人,是縣長告訴我是哪一位議員,議員再找我聯絡廠商,議員是陳翰立。我聯絡的是100萬以下的工程,有「長洲營造」、「 宇翔營造」、「山力營造」、「展朋營造」、「勇順營造」、「甲捷營造」、「民益土木包工業」等。曾瑞聰的部分,他是用「大篆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他也有交付,是直接交到甲○○那邊去。「勇順公司」是吳成章(名間鄉 前鄉長)、「民益土木包工業」是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廠商 。另外一個「展朋營造」是許陳梅雀建議的廠商,許陳梅雀是找壬○○跟我說有機會排工程給她,「展朋營造」是許 陳梅雀找的牌。吳成章並非「勇順公司」的負責人,「勇順公司」是他找的牌。除了這些廠商,我記得的有「豪鑫公司、「佶璟公司」、「淞海公司」、「宏鑫公司」,其他甲○○聯絡的部分,我不清楚。有的是議員建議的廠商, 議員建議的廠商大部分都沒有收取回扣等語(參卷⑱第67至72頁)。 ⒊丙○○於102年1月8日偵查中證稱,曾經分到甲○○向廠商收取 的回扣款,曾分到4次,每次收取20萬元,我分到的四次 ,第一次是戊○○處長在處長辦公室交給我的,第二次、第 三次及第四次都是甲○○在「景泰公司」交給我的。為何會 向廠商收取回扣,因為我於99年12月7日到縣府之後,在99年12月或100年1月左右,縣長找我及處長戊○○到縣長室 內,討論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除了議員配合款外的工程 ,要收取一成的回扣,六成上繳,四成由處長處理。當時在場談的人有縣長乙○○、處長戊○○及我。除了100萬元以 下的工程要收取回扣外,工程顧問公司在實體工程500萬 元以上的工程設計監造,要收取一成五的回扣,一成五的回扣是以實體工程乘以約百分之80再乘以設計監造費率,得出設計監造費,是以得出設計監造費計算一成五的回扣。每次收到的回扣款,那部分是由處長戊○○處理的,他交 代甲○○協助。收回來的款項如何處理,因為那部分是戊○○ 處理的,我不清楚,我只取得我分得的款項等語(參卷㉓第16至20頁)。 ⒋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自99年12月7日開始擔任南投縣 政府秘書,當初是縣長乙○○找我去擔任秘書,我與縣長本 來就有認識,可能還有人推薦,但我不是非常清楚,我跟他小舅子壬○○認識,因為他以前在草屯代表會當副主席, 縣長也是有認識。我在南投縣府擔任秘書期間,有轉交過、收過廠商交付之回扣,因為我到縣政府期間,100年1月的時候,縣長找我跟處長到縣長室,到縣長室討論,決定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跟500萬元工程以上設計監造費的部分,用六、四比例分配,1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是收取 決標價一成之回扣。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實體工程500 萬以上的部分,收取一成五,他們原來工程設計監造費還要扣掉稅、保險費等,大約再用工程八成計算,不是以設計監造標的標價,是以實際換算的設計監造費計算。對收的回扣六、四成指的是收回扣部分的分配,六成的部分,由處長那邊上繳。四成的部分則由處長處理。當時會到縣長室去討論,是因為縣長找我跟處長過去。找我去的時候,沒有說要談什麼事,是去的時候才開始講。討論收取回扣的部分,在場的有縣長乙○○、我還有戊○○處長,主要是 處長跟縣長在談,討論那個不是我的意思,我在場聽。對於設計監造公司的部分,一開始就有講到要限定工程標案的金額。為何會決定500萬元以上才能收錢,因為500萬元以下的設計監造費都一點點而已,所以才訂一個500萬元 。我跟戊○○處長到縣長室去討論後,當時縣長指示處長找 人去收,因為一開始他要找誰,我不知道,後來處長就找甲○○,處長交代甲○○找我,是甲○○找我之後,我才知道戊 ○○處長是找甲○○去收回扣。我本身也有通知廠商來交回扣 。卷⑥第40頁到第43頁反面所示監聽譯文,是甲○○打電話 給我,跟我說:「你朋友那邊要講一下,過年到了也是要處理一下。」意思就是,要繳回扣的部分。當初他跟我講,我也是沒有聯絡,因為我想說廠商應該都知道,我沒講。甲○○跟我講說我朋友那邊,因為有一些是我通知的廠商 ,有許陳梅雀,還有吳成章這兩個部分,廠商由我聯絡的是比較多,由我轉交的則是那2家。我確實是有聯絡廠商 ,也有收到廠商交回扣,我是聯絡廠商交回扣到「景泰公司」,因為後來甲○○有告訴他們,要交到「景泰公司」那 邊,所以大部分都知道。至於交到「景泰公司」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我與縣長跟戊○○討論過以後,實際上我有 分到四次回扣。第一次分到的情形,是由處長在處長辦公室拿給我20萬元,我不知道收取回扣的總數是多少,也不知道其他人怎麼分,都是處長在處理。因為一開始我就跟縣長表示說,我不要,後來縣長指示這樣,我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根本不會注意金額多少,處長拿多少,我就拿多少,我也沒有特別去注意。戊○○處長給我20萬元,剩下的 錢如何處理,我不知道,第一次是在100年的6、7月。第 二次是在101年的1月過年前,是由甲○○在「景泰公司」拿 給我,應該也是20萬元,這次收的回扣是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那個部份我都沒有去過問他們,其他人分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那時候是交代處長處理。第三次的部分,也是甲○○交給我的,是在101年6、7月的時候,地點是在「 景泰公司」,那一次交給我也是20萬元。第一次是戊○○交 給我,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則都是甲○○交給我。我在 調查站原本說是吳仲琪交付的,同一天檢察官複訊時,我說吳仲琪、甲○○都在,誰交給我,我不記得,後來說是甲 ○○交付,因為那時候吳仲琪、甲○○都在,所以我才說錯, 實際上都是甲○○交給我。第三次收的回扣是多少錢,我不 知道。第四次是在101年9月,也是由甲○○交的,也是在「 景泰公司」,給我20萬元,這次跟廠商收取回扣,我也是不知道。我這四次收的錢,是否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照我所知道的情形是沒有。我在擔任秘書期間,有擔任限制性招標工程業務,他們簽上來之後,因為我到縣政府之後,限制性招標工程很少,我都請示縣長之後再簽廠商,我是有負責簽核限制性招標的比價廠商,這一件「100-7月 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簽呈,還有核定廠商的名單,我確定廠商名單是我繕打的,上面的丙章是我蓋的。會選定「佶璟公司」跟「豪鑫公司」這兩家,是我請示縣長之後寫的,縣長是說,就寫這兩家廠商,縣長為何會選擇這兩家廠商,我不清楚。縣長乙○○跟我講廠商是這兩家的時候,我有跟2家 廠商確認過,他們都知道這件事,這兩家廠商實際是誰要做,我那時候不清楚,有時候縣長有講比較清楚我就知道,有時候不清楚。我在核定廠商之前,戊○○處長有跟我提 起過「佶璟公司」有要做這件工程,印象中「佶璟公司」有拜託處長去講這件事,當時是「佶璟公司」跟我講的,不是處長講的。在我核定這家廠商之前,戊○○處長沒有提 過廠商名單給我,該名單是縣長給我的。我剛說是縣長找我去討論收回扣的事情,是縣長跟我講,叫我連絡處長,我請小姐聯絡處長,聯絡那天去縣長辦公室。那天是講說:「明天早上,秘書你就連絡處長到縣長辦公室。」我記得是這樣。是處長先去縣長辦公室,縣長再找我進去辦公室。當時說縣長六成,底下四成,那時候是縣長跟處長的討論,是最後決定,我沒有參加意見,我在旁邊聽,原則上工務處裡的事,我不過問。我記得是在大概100年1月去的,應該是上午。縣長是叫處長去請人收回扣,為何後來是我聯絡廠商,那是因為有一些廠商壬○○那邊會建議,我 會跟甲○○講說有幾件給我聯絡,因為有的是他們透過其他 的人拜託要做,少數部分的廠商,大部分都是甲○○那邊去 聯絡。處長沒有叫我去聯絡。既然有決定縣長的部分六成,下面的部分四成,每次我都分到20萬元,我都沒有過問收多少錢,因為當初我就不想拿這個錢,而且我之前從來沒有拿過這個錢,當初是縣長應該也是好意,就跟處長說,也要分一些給秘書,其實我不太想要,縣長這麼講,我也不知道如何拒絕,所以後來處長拿給我,根本不會去管他到底收多少,本來我從來沒有拿過這種錢。拿第一次的時候,處長說「你要自己去跟縣長講」,我也不知道如何講,因為這種事情講了,感覺好像不想把事情做好。當初做這件事我自己做錯了,所以現在把這件事情講出來。我常到「景泰公司」去吃飯,是因為我在草屯公所就已經認識許朝呈,「景泰公司」離縣府比較近,有時候去那裡是去吃飯。我平常不太跟別人交際應酬,去那裡吃便當是比較單純,有時候中午看看新聞、籃球而已。我後來當然是知道回扣都送到「景泰公司」,就是這件事之後,甲○○有 交代廠商錢交到「景泰公司」才知道。我不知道另外六成,縣長有無收到,戊○○處長沒有告訴我,甲○○也沒有告訴 我。甲○○分到多少回扣,沒有告訴我,那時候我都不知道 。我原來在100年11月7日、11月8日、11月22日到調查站 ,還有檢察官訊問時,22日到當天下午3點20幾分之前, 我都沒有承認犯罪,因為那時候都是在調查站,沒有過去地檢署,本來張英一律師都有在場,我當然會有一些壓力,因為張英一律師跟乙○○很熟,後來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 ,我就想說我自己要勇於承認,希望法官能讓我有自新的機會,所以我就跟調查站人員說,我要照實際情形說出。後來(第二次詢問時)雖然張英一律師到場後我還是自白,是因為那時候我已經開始講了,應該是剛開始講沒多久,張英一律師才到場。在這之前,沒有人跟我講說戊○○處 長已經坦承,因為我一直被羈押,外面的情形我都不知道。後來回扣總共收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從來沒有問這個部分。在縣長室我跟戊○○、縣長在討論,一般工程收取一 成回扣,是一開始就說要收一成。測設工程部分要收取一成五部分,則是當天就有講500萬元以上才要收取回扣。 另外當天也有提到要上繳六成,四成給處長去處理。至於要給哪些人,那時候沒有講,也沒有提到我要分20萬元,只是縣長有跟處長說,記得也要分給我。100以下工程的 名單,比價的廠商,通知誰來做,其實處長的意思是盡量讓它分散,盡量在地的,沒有說特地要給誰。我的部分會先跟甲○○要發包名單,我跟甲○○說:「你留幾件給我。」 我那邊有縣長的,一些譬如說壬○○建議的,我會幾件從那 邊排,其餘給甲○○去處理。所以少部份的我來安排,由那 些廠商來施作,其他大部分是甲○○去找廠商。那是公開取 得計劃書的,所以沒有找廠商比價。如果沒有接到通知的,一般人是不會來提供建議書。通知誰,剛剛講少部分是我通知,大部分是甲○○去通知處理。有關限制性招標部分 ,我不會跟縣長建議廠商,但是會建議作法,那時候我只是跟縣長建議過,盡量不要採限制性招標,不是建議廠商,廠商我從沒有建議過。我在101年11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我是有提到說:「我向縣長建議限制性招標的廠商,縣長都沒有意見」,我不是說廠商是我建議的,那時候我是說向縣長提供兩家優良廠商,再由縣長決定,然後提出的優良廠商會有很多家,不只有一家。而且那時候101年11 月7日我本來講的,有很多都不是事實,我當時還沒有承 認,是後來才承認,所以這部分我當時講的不實在,那時候我沒有這樣講,是想要對我比較有保護。「100-7月豪 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採限制性招標,那是業務單位做的判斷,呈上來的,我也核定採限制性招標,也同意,他們如果建議公開,我們還是公開。這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的部分,縣長有沒有指示我,那應該是處長跟縣長之前就溝通好了,因為災修工程名單本來都是核定下來,處長事先跟縣長確定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縣長提供給我的廠商是在總表上面提供的,不是個別,所以他們還沒簽上來我早就知道。我說那是縣長跟處長之前就已經確定好了,我不是用判斷的,不是判斷,是事實,因為災修工程核定下來的時候,處長那裡就有做一個表格,哪幾件要採限制性招標跟縣長討論,名單是縣長事先就知道,我也事先就知道,還沒簽上來就知道,因為處長那邊已經評估過,是工程明細,縣長他不是當天就決定每一家廠商,都過一段時間慢慢才去決定的。哪些件要採限制性招標發包,不是縣長參與,是處長先列表格給縣長看,是他建議,還是縣長從上而下的指示,我就不清楚。縣長把決定的廠商寫單子給我,有時候會用口頭,單子的話,有時候不是他寫,是別人寫給他,他直接拿給我。拿給我單子,大部分有兩家,少部分也有一家,假設有兩家以上,縣長就直接會指那兩家。如果是一家,我會再請他們找一家廠商。我是在101年11月8日被裁定收押,到101年11月22日去調查站訊問之前,沒有檢調單 位跟我接觸。我之前並未被收押過,連調查站都未進入過,所以11月8日心情才很沉重,我當天10點38分到場,開 始接受訊問,下午3點半製作筆錄完畢,為何這麼簡短的 筆錄,要問4個小時,差8分鐘就5個小時,因為那時候我 不想回答,就保持沈默,調查站就說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想好,將近5個小時的時間,很多時間我都保持沈默,那時 候調查人員有講到查到200多萬那件事,說自己有做就要 承認,不要造成後面權利受損,沒有跟我說到其他涉案的人,所以那時候我都還不知道有誰承認,誰不承認。我第一份筆錄在下午3點半製作完畢,24分鐘之後,就做第二 份筆錄,那時候因為律師離開了,我在看守所也有在想要不要承認,因為早上張律師在那邊,我會覺得不好講,後來張律師離開,我在等調查員調車準備要去地檢署複訊時,我自己判斷說自己有做的事情要勇於承擔,決定自白,就主動要求調查人員說想做筆錄,到3點54分時,才做正 確的第二份筆錄。我剛剛陳述說100年1月開始,縣長指示說要收回扣,一直收到101年9月,這1年9個月期間,我有分到4次,縣長沒有跟我提到,收回扣這麼久,他都沒有 收到,因為那一部分的錢不是很多,縣長這種事不會特別跟我講,因為限制性招標有沒有繳回,我也不知道,那是他交代戊○○處長去收的。當時乙○○縣長在縣長室,找我跟 戊○○討論的時候,有分工由戊○○處長把回扣的錢送到縣長 那邊,因為那時候戊○○有跟縣長講說,是否縣長找個人去 收,縣長跟戊○○說,「處長你自己去找」,當然這部分就 黃處長去處理。把收來的錢送給乙○○,則應該是由收錢的 人負責送。100年初,我跟戊○○一起去縣長辦公室那一次 ,是戊○○到,我才進去,我辦公室在縣長辦公室外面幾公 尺而已,去縣長辦公室會經過我的辦公室,但外面走過去我看不到。這次戊○○經過,印象中我沒有看到,記得縣長 有打電話叫我再進去。在這次之前,沒有談到過一成回扣的事。案發之後,我會委任張英一律師,那是縣長的小舅子跟我太太建議的,不是我去找的,律師費是我自己出的。為何我一擔任秘書,縣長就找我跟戊○○談到要收回扣, 我也不清楚,以前如何做我也不清楚,那時候我大概有聽說,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很亂,常常會有很多廠商標來標 去,就是沒有一個定案。那時候才會講說100萬元以下的 工程去做一個統籌。我那時候跟縣長也沒有那麼熟。戊○○ 講說是因為選舉到了,那是戊○○的說法,我不清楚。我與 戊○○當然是認識,但沒有非常熟。我與縣長沒有說很熟, 就是認識。我跟縣長的小舅子壬○○比較熟。當時小舅子沒 有跟我說,去當秘書可能要幫縣長收回扣這件事情,那時候都沒有提。我不知道我跟戊○○、縣長都不熟,為何縣長 敢叫我和戊○○談收回扣的事情。我在檢調訊問時,沒有遭 受不當訊問,檢調人員有提到我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緩刑,那是每個人的權利,有拿條文給我看。沒有提到緩刑,因為那時候我都沒有想到可以緩刑,到我承認,都以為沒機會,只是有想說可以減輕。我之前沒有坦白,因為張英一律師在現場,我有壓力等語(參卷第205頁至第221頁反面)。 ⒌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第一次筆錄完之後,調查站 就把我送回去看守所,在那裡等車,那時候就跟我說如果我要自白的話回去之後也隨時可以提出來自己要再做偵訊、要再做詢問。那時候張英一律師已經離開了,因為張英一律師跟縣長、壬○○他們比較熟,所以當初他在的時候我 心裡上也會有壓力,在等車的時候,後來我自己想一想,那時候因為律師也都不在了,其實在看守所的時候我自己也想很多,所以那時間我比較沒有壓力,我就跟調查站的人說我願意自白把所有的事情供出來,所以那時候他們就要我再回來作第二次的偵訊。第一次偵訊的期間,張英一律師離開的時候還有一個陳佳俊律師,其實到現在我也不知道陳佳俊律師到底是誰幫我找的,我到目前都不清楚。雖然那時候張英一律師是跟我講說陳佳俊律師是我爸爸請的,但我交保之後有問過我爸,我爸說他確定他根本就沒有找過陳佳俊律師。因為那時候就是有我自己不是非常信任的律師在那邊,所以對我要講,我也會有壓力。第二次的時候已經都沒有人在了,那時候,我就願意供出的時候是我自己作的決定,調查員並無與我有交換條件,只有講一些自白的法律規定而已。後來請律師到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我自己自白之後,後續的相關權利的保障。當時聽到陳信安跟我講說整個交保,當然自己一定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今天我有做了這件事,如果我不承認,將來一定是非常嚴重,如果我沒有做,當然我就不可能承認,那是我自己後來想一想,還是,既然自己有作錯事,就是要勇於承認。當天是就記憶所及而陳述的。第一次的詢問過程裡面,陳信安他拿給我看的是我不知道什麼人的最後一段話,就是那個人簽名處上方所寫的最後一段話,不是給我看整份的筆錄,是只有給我看那一張的一個部分而已,那個是某一份筆錄大概比較後面的一段話,我是照著他拿給我看的那個筆錄講的。當時我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也不知道這個是真的還是個的筆錄,我也不清楚這到底是有或沒有簽名的筆錄。因為調查員有他的方式,是不是那個東西沒有人簽名,他只是他這樣遮,我也不清楚,還是說,那是某一個人的筆錄,因為那個時候我是不清楚的。收回扣時間距離作筆錄時間,也過一段時間了,我不是很記得到底幾次了,那個時候真的是不記得。但是有的時間是稍微知道,比如說,可能是端午節還是中秋節的時候,還是怎樣,還是過年前那段時間,可能稍微知道這樣,但正確時間不是很記得。我是看到甲○○的筆錄才比較確認在那些時間 點有拿到回扣款。當初我只記得是大概10幾萬元,可能是15左右,因為那時候他問的筆錄我也有一直表示我那時候的一個想法,那時候的印象就對了。有沒有到20,其實那時候我不是很記得。那時候,張英一律師有跟我講說那個金額不要講到都不一樣,所以筆錄記載都拿到20萬元。戊○○交錢給我時,是直接拿一包給我,我沒有數,我知道有 收到大約多少錢,我可以確認的是,甲○○、戊○○確有交合 計4次的錢給我等語(參卷第117至198頁)。 ㈣再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證述內容: ⒈甲○○於101年11月8日偵查中證述:我有收取過承包縣府工 程廠商的金錢,是針對工務處發包的100萬元以下小型工 程。一般是對工程的廠商收一成。設計的工程金額本身有達到五百萬元以上,才會向設計廠商收一成五。應該是在100年6、7月間開始,當時是戊○○處長找我去他的辦公室 ,跟我講像這種工程以後就是照這樣去處理。處長為何會做這決定,可能是丙○○秘書有跟他討論過,因為處長有跟 我講,這件事秘書有跟他討論過。廠商支付方式是把現金裝在信封袋裡,大部分寄放在「景泰公司」裡面,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累積一段時間後,算一算後放在裝茶葉的袋子裡,第一次是我親自拿到處長辦公室給處長,第二次、第三次剛好在「景泰公司」遇到吳仲琪,吳仲琪要去縣府,我就託他帶進去給處長。我有告訴吳仲琪裡面是錢,但沒有說是什麼錢。我印象中交過回扣的公司有「佶璟公司」、「豪鑫公司」、「淞海公司」、「長洲公司」、「宇翔公司」、「翰霖公司」、「登豐公司」、「捷欣公司」,設計的部分有「景泰公司」跟「浬崧公司」,其他的我記不起來。最後去收取回扣款的時間是今年的中秋節以前,7月左右。第一次是在100年6、7月,第二次是101年的1、2月過年前,第三次是101年中秋節以前。過年前有聯絡廠商拿款項到「景泰公司」,有打電話提醒廠商一下,我印象中有打給「宇翔公司」、「長洲公司」,另外也有麻煩「景泰公司」打給「豪鑫公司」,也有叫「景泰公司」打給「浬崧公司」,「浬崧公司」有跟許朝呈講說他已經繳了。「浬崧公司」是交給協辦人李俊明,再交給我。李俊明何時拿給我的,我已經不記得了,因為不記得才會再找「浬崧公司」一次。應該是在辦公室遇到才給我的。許朝呈於101年1月17日14時22分與「豪鑫公司」鄭三信通訊,內容應該是要把其中的一件工程回扣拿過來,應該是我叫許朝呈打的。我在101年1月18日15時7分與張 健源的通話內容,應該是過年快到了,需要繳的工程款項趕快繳一繳。我在101年1月18日15時8分打給洪慶和的通 話內容,跟上一通的通話內容一樣,也是叫他趕快拿回扣過來。我在101年1月17日13時13分跟丙○○的通話內容,是 提醒他認識的營造廠商要將回扣趕快繳齊(參卷⑤第186至 192頁)。 ⒉甲○○於101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我在100年6、7月左右 ,開始向廠商拿取回扣。前後去拿了幾次回扣,我上次講3次,後來我仔細想,總共有4次,我把端午節那次漏掉。4次都是我去拿,第一次是我拿到處長辦公室交付給處長 ,其他三次是交由廠商吳仲琪。我託吳仲琪交付的地點都在「景泰公司」。時間應該一次是在過年前後,另外一次是在端午節前後,另一次是在中秋節前。3次託吳仲琪交 付款項是以裝茶葉的袋子分成二包,因為之前處長有交待,收到的錢要分成二個部分,一個乘以0.6,一個乘以0.4,放在同一個袋子裡,再交由吳仲琪轉交給處長。我是在「景泰公司」算好整理後,再交給吳仲琪。我不知道為何要分成0.6、0.4二個部分,戊○○是在100年4月告訴我要收 回扣時,就表示要這樣子分,我都沒有詢問為何要分二部分。我拿到的回扣,都有上繳,第一次我拿給戊○○後,隔 幾天他有拿15萬元給我。後來請吳仲琪轉交的部分,他在當天或隔幾天後也有拿15萬給我,每次都是15萬元,託吳仲琪轉交三次,每次都有拿到。中秋節那次應該是當天或隔天拿到。吳仲琪是先把錢拿走,後來回「景泰公司」,就把我的15萬拿給我,3次都是吳仲琪自己拿給我的,吳 仲琪是用信封袋或牛皮紙袋裝的。我收的回扣有工程名稱跟金額,沒有廠商名稱。我自己沒有做明細表,廠商交進來的信封上會寫工程名稱及金額,我有請「景泰公司」的陳妙香幫我把每個信封袋上的工程名稱及金額列表,列表後再加總乘以0.6、0.4,分成二包,列表列印包在款項裡面一起送給戊○○。陳妙香是用「景泰公司」她在用的電腦 列印。電子檔案應該是已經不在,我有叫陳妙香刪除,我在101年9月以後會叫她刪除,是因為在外面聽到風聲說要查這個,我是耳聞,在外面跟人聊天時聽別的風聲。中秋節以後就沒有收回扣,因為有聽到風聲就不敢,有向處長講,處長就說那就不要了。我三次託吳仲琪交的回扣,第一次我自己拿的是200多萬元,託吳仲琪拿的第一次是300多萬,第二次不到200萬,第三次我記得大約300萬,詳細金額記不得。我4次收的回扣分到的有60萬元,我收到的 回扣會放在家裡,拿去跟會等語(參卷⑨第114至118頁)。 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自71年進入南投縣政府開始服 務,擔任測量、設計道路橋樑的工作,我71年到縣政府,當初是約僱員工,80年7月才正式擔任公務人員,我擔任 的是負責道路工程橋樑設計監造,以及災修工程的設計監造。戊○○在100年年初,約2月間找我去討論100萬元以下 的小型工程,還有實體工程金額500萬元以上測設監造勞 務要收取回扣的事,戊○○之所以找我去談這件事情,因為 戊○○還沒有當處長之前,他是當我們課長,我們相處也有 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當初在課裡,可能是我年資比較長,戊○○可能認為我比較好講,就找我去。戊○○告訴我要收一 成跟一成五的回扣,當初他有跟我講,有找秘書談說要拿回扣,大概要分成六跟四比例,以後收到回扣的話,把它區分一個要乘以0.6、一個0.4。戊○○沒有講要交給何人。 後續收到的回扣,我們就照他的意思,在明細表乘以0.6 、0.4,分成2包,放在一個袋子裡面。第一次我是交給他,總共交了4次。第二次,當初我們處長認為我拿東西去 他辦公室不太妥當,就交代我說以後就交給吳仲琪。我當時有問戊○○處長,是誰決定要收這樣的回扣,以及0.6、0 .4比例的事情,他當初是跟我說「上面」有這樣的決定,這是戊○○在2月間,有一天到我辦公室告訴我的,他叫我 到角落,他就跟我說,我沒有跟吳仲琪、戊○○討論收回扣 這件事,像這個回扣,戊○○講了以後,我也沒有說馬上去 執行,因為如果工程沒有出來的話,也沒有辦法通知廠商如何做。當初講了隔幾個月後,才有後續處理工程,像我在南投,一般只要有在縣政府承包工程廠商,傳一、兩個,消息就向業界傳達,他們就會知道,就會有人來找我,他們有工程的需求。處理工程發包都有小姐在處理明細,取得明細,我就會拿給我秘書丙○○看,因為也會有人找秘 書,他需要勾選起來之後,剩下就交給我,去通知或去找,我就會按照裡面工程的明細地點,像竹山的工程我就會通知那邊的廠商他們上網看標案,叫他們去標。通知廠商去標,一般我們是不講回扣,因為廠商都心知肚明。一開始戊○○就有告訴我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要收一成,測 設監造廠商500萬以上的才收一成五,同一時間告訴我這 樣的條件。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廠商,應該都有來繳回扣,但我並沒有通知每一個廠商來繳回扣。廠商他們自己有默契,傳達以後,本來他們會找我說這錢是不是要交給我,我就是不敢收錢,不想把錢帶回去,我就跟他們講說以後就繳到「景泰公司」寄那邊就好。這些廠商都知道,就拿到那邊去寄放。有很少幾家廠商會交給我,有直接交給我的,應該是「宏鑫公司」、「華山工業」,其他大部分都是交到「景泰公司」。有部分廠商會直接交給丙○○,丙○○ 也是直接交到「景泰公司」去。我與「景泰公司」的許朝呈很多年的朋友,我對他很抱歉,造成他的麻煩,我有跟他講有些人會拿錢到這邊。吳仲琪不會幫忙收回扣,第一次收齊之後,我就交給處長,處長跟我說:「以後你不要自己拿來啦!交給吳仲琪。」戊○○說不要我送,由吳仲琪 送比較不會引人側目。廠商交來的回扣,上面會記載工程名稱,回扣金額。這些錢我有交代許朝呈裡面的小姐保管,我們要交以前,有時候放了四、五個月,處長會催促我說那些錢要整理,我就交代小姐把錢倒出來算一算,打一張明細表,裡面記載工程名稱跟數額再加總之後,總額再乘以零點六跟零點四。我第一次去「景泰公司」收,應該是在100年6、7月間,去「景泰公司」把寄在那邊的全部 拿出來,麻煩陳妙香拿出來我算,並且按照裡面的金額跟信封記載。它原本錢都是一袋一袋沒有幾萬元,我看了明細有把它打上去之後,錢把它倒出來,10萬元用橡皮筋綁成一綑。最後我們會乘以零點六,零點四,分成兩袋。第一次收了200萬元左右,我整理好200萬元,就直接送到處長辦公室。用裝茶葉的茶葉袋,上面再用報紙包,我在現鈔上方堆疊了報紙,讓它看起來像茶葉一樣。我把明細跟回扣的錢一起給戊○○,總共200多萬元。戊○○拿到錢以後 ,應該隔了兩、三天,他在辦公室找我去他那邊,拿一包東西給我,特地跟我講說「辛苦你了」,我就走了,應該有15萬元。因為他只有拿1包給我,丙○○的部分我不曉得 ,他也未說要給丙○○。也沒有說要把其他的錢繳到哪裡去 ,這是100年6、7月的事情。我第一次送完,他交付給我15萬元的時候,有說「下次不要再由你送,你交給吳仲琪 就好」。第二次應該是101年1月,過年前。我有先拿到「景泰公司」陳妙香所保管的這些廠商回扣,我經過整理之後,麻煩他們小姐打好明細,乘以0.6、0.4,就是兩包放在一起,吳仲琪就有到「景泰公司」,他說先要我把明細表交給處長看,看完過來就把錢帶走,明細表交給他以後,吳仲琪拿去之後,就走了,隔沒多久,半個小時以內,他就來找我把錢帶走。第二次是應該差不多是300萬元, 我沒有代收過「景泰公司」限制性招標工程回扣71萬5000元,第二次的300萬元是戊○○交代的這些小型工程跟測設 一點五的回扣總額。第二次吳仲琪有拿回來15萬元回扣給我,記得他總共拿給我3次,兩次是當天拿2包給我。處長有交代1包要給我,另外1包要交給丙○○。另外1包我有交 給丙○○,裡面多少錢我不知道,因為是密封的,我直接就 交給丙○○。第二次的明細也是請陳妙香幫我製作的,吳仲 琪把明細交給戊○○之後,回來沒有再把明細表交給我,錢 交給吳仲琪後,我就沒有再問了。除了給我15萬元,吳仲琪有保留20萬元當作公關的費用,這部分我不知道。第三次是101年6月份到「景泰公司」,以同樣的方式累積廠商回扣的信封袋,交給陳妙香製作明細表,並且清點裡面的金額,按照金額算零點六跟零點四計算。明細表再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去拿給戊○○,回來我再拿錢給吳仲琪交給戊 ○○。第三次的錢大概也是200萬元左右。我收了吳仲琪交 回的15萬元,吳仲琪有再交給我1包要給丙○○的,我也是 親手交給丙○○。第四次是在101年9月,在中秋節前,情況 跟第一、二次一樣。我請陳妙香幫我繕打明細交給吳仲琪,他交給戊○○以後,我再把錢託吳仲琪交給戊○○。這一次 應該是270幾萬元,我也是收15萬元,另外也有1包我再轉交給丙○○。我後來在外面有聽到風聲,針對哪一個案我不 曉得,當時有好幾個案子,像竹山、南投都有,好像有涉及到不法的情形,大家都很怕,我想一想這樣不妥當,我就回去跟處長講,這個我們不要再拿了,那時候既然都不要再做,就把那些東西處理掉,這270萬元有交給吳仲琪 ,吳仲琪拿走之後,其他我就不曉得。吳仲琪第四次拿走270萬元,只拿回來2包我跟丙○○的錢,我分得15萬元,丙 ○○的部分我不清楚。我有聽到一般廠商這樣講說循例是要 一成回扣。我在101年1月18日有打給洪慶和跟張健原,應該是電話打了之後,隔天就拿來繳。端午節是6月23日, 中秋節是9月13日,101年6月跟9月去收的時間,印象中只知道大概端午跟中秋的前後,確定時間不知道。101年1月收到的全部金額大概300萬元左右,這300萬元只有小型工程的。100年2月處長有找我說要跟廠商收一成回扣的事,當時就有提到六成和四成的分配,那時候有提到六成的部分要給上面的人,四成的部分我不清楚。有關收取回扣的事情,我與縣長完全沒有接觸。我之前沒有參與過收取回扣之事,一成收取回扣的事情,我是聽廠商在講。另外一家「浬崧公司」負責人陳建夫也有交給我測設工程的賄賂,他有繳過一件,他是直接拿到「景泰公司」去寄放沒有交給我,有告訴我。事實上戊○○處長找我做這件事情,本 來我也不太願意,但不好意思拒絕,當初我想說這個錢拿了以後,到底如何處理,不想拿回家去,剛好「景泰公司」的老闆我認識了20年,經常中午休息去那邊泡茶、休息,所以我就拜託他說,是否錢寄放在他那邊,許朝呈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就是純粹朋友單純寄放。回扣分成四成跟六成,是戊○○處長交代的,錢我是算好用兩個小袋子裝起 來,一個裝四成,一個裝六成,再一起放到一個大袋子裡面。明細表我有拿到辦公室給戊○○看,我只有拿過一次, 明細表我整個給他,就不知道了。原來裝回扣的信封在我們拿出來以後,就把它銷燬了。那邊有收到小型工程的回扣,回扣的比例都是一成,有些廠商會跟我說他標工程很難做,就要賠錢,我就會跟他說那就不用繳。當初我是想到處長一直在催我說,過年快到了,那個錢要處理,我也急,所以才會麻煩「景泰公司」和我,及拜託丙○○打電話 去催廠商,其他他們會自己來繳,一般我們也不會故意去催他們說沒有來繳會如何,就很少催,是碰到少數的廠商。當初先找我的是我們處長,他有跟我講說,他跟丙○○秘 書討論過好幾次,他才告訴我決定後續要六、四處理的事項。這個事情決定以後,處長跟我講,如果工程發包明細出來的話,我就把它影印出來,拿一份給丙○○,如果他有 一些對象需要,可以勾起來,其他工程就交給我去通知廠商。至於戊○○有沒有把他所說的這個六成或多餘的六成工 程回扣交給縣長,我不清楚。處長有講說六成部分是決定要給上面的,據我們側面了解,應該是要交給縣長,所謂「側面了解」就是在外面一定都會聽到,但是事實是否這樣,我不敢確定。一成回扣部分,廠商主動來繳多少,就收多少,我們都有對照看他決標以後的東西,雖然大概是一成,但他如果掐頭去尾,我們不會去要求(參卷第223 至234頁)。 ㈤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仲琪證述內容: ⒈吳仲琪於101年11月9日偵查中證述:存放在我家裡的金額我沒有細算,印象中大概有200多萬元。原本甲○○有交一 張收回扣的明細給我,交給戊○○看完後,戊○○只記數字就 叫我撕掉,並拿到外面去丟,我記得裡面錢的明細有好幾頁,大概每筆幾萬元不等。明細上有寫工程名稱。是甲○○ 跟我講我承包的是哪些工程、該付多少回扣,他跟我講完後,我再去「景泰公司」找甲○○,甲○○就把回扣的明細交 給我,叫我拿去給戊○○,我就把明細拿給戊○○看,他看完 後叫我撕掉並丟棄,我再回去找甲○○跟他說戊○○看過明細 了,甲○○就把存放在「景泰公司」的錢交給我,我再把我 「佶璟公司」應繳的回扣放進去,因為戊○○說先放在我那 裡,所以甲○○把錢交給我後我就拿回我家裡藏放。我帶同 調查人員在我住處一樓後面辦公室保險箱上方天花板取出現金240萬元,這240萬元是甲○○在101年中秋節前後叫我 去「景泰公司」辦公室交給我的200多萬元加上我自己的 工程回扣。甲○○有拿幾張記載有工程名稱、契約金額及總 回扣金明細表給戊○○看,這是在甲○○交付我200多萬現金 前幾天的事,地點在「景泰公司」二樓。戊○○看過後有叫 我撕毀明細表,還指示我將上開240萬元暫時寄放我住處 等語(參卷⑨第20至22、28至29頁)。 ⒉吳仲琪於101年11月16日偵查中證稱:我之前幫甲○○交付過 3次回扣。第一次是在今年(101年)農曆過年前,第二次是在端午節前左右,第三次是在中秋節前左右。我都是到「景泰公司」二樓收取。甲○○託我交的回扣,有時用茶葉 袋子,有時用百貨公司紙袋,錢會分為二包,甲○○會先拿 明細單給我看,明細單會寫這包錢裡所有工程的名稱及金額。第一次過年時有二、三張明細,分成二份,一份有註明乘以0.6,一份註明乘以0.4。我看的明細是核對我自己承包的款項是否正確後,我該繳的錢會在隔天自己拿去「景泰公司」直接補進去那包錢裡面,順便把錢拿走。我把錢拿走時,甲○○有時會在樓下,有時會在樓上。他明細放 在錢那邊,我看完以後,他就先叫我拿明細給戊○○,錢還 沒有拿,後來我去拿錢時是沒有明細。把錢拿走,如何交給戊○○,他有指定,第一次他指定在1月22日早上10點半 左右,拿到他的住宅給他。我第一次是把明細交給戊○○後 ,再回「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家,我把我的錢放在0.4那 包裡,再放入水果箱裡包裝好以後,隔天拿到戊○○中興新 村家中給他。拿去時是他太太開門的,我就拿到客廳桌上放,並告訴他太太說是給處長的,我就走了。我不知道為何要註明0.4、0.6,它是註明總金額的0.4、0.6。不知道明細表是何人做的,是甲○○交給我的。我第一次繳的回扣 金額是110幾萬元,工程在調查站裡有敘述的八件工程, 全部的總金額大約450萬元上下。不含我的部分,是300多萬元。第二次交付回扣的方式,跟第一次稍微接近,但模式一樣,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我自己要繳的額度,我再將明細表給戊○○,這次他看了以後,他有交代我出去 後要把明細表撕掉,我問他是否會亂掉,他說他會記得,他說過二天再講,所以我當天沒有拿錢。隔了幾天我在縣府遇到戊○○,他告訴我一樣隔天放在他家,我當天就先去 「景泰公司」把錢拿回去我家,加上我自己要繳納的回扣10幾萬元,我的部分也是放在0.4那袋,用水果禮盒裝好 ,隔天下午2點半左右拿去戊○○中興新村的家,這次去也 是交給他太太,我放在客廳的角落就離開了。這次全部金額是200來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調查站講的那3件。第三次交付回扣的方式,在中秋節前一、二天左右,也是先去「景泰公司」核對明細表,我再將明細表給戊○○, 他也是交代我出去後要把明細表撕掉,他叫我先把錢拿回去放在我家,所以當天我就把錢包括我自己要繳的10來萬元放一起,我就把錢分為二包藏在家裡的天花板,因為原本的袋子快破了,所以我有換袋子,這次全部金額是240 萬元,就是被查扣的240萬元,這次交付的回扣工程,是 調查站講的5件。我最後一次拿的240萬元為何隔那麼久還放在我家,是因為在等戊○○的指示,這段時間他都沒有任 何指示,有見到面也沒有講,所以我就放著。戊○○有交代 要給甲○○15萬元,3次都有,第一次是我要把錢拿走時, 直接在「景泰公司」拿給甲○○,第二次也是一樣我要將錢 拿走時,在「景泰公司」拿給他,第三次也是一樣。我三次要拿錢走時,甲○○都剛好在「景泰公司」等語(參卷⑨ 第132至137頁)。 ⒊吳仲琪於101年11月21日偵查中證稱:我前後幫忙轉交回扣 的次數有3次,第一次轉交回扣,是在101年1月左右,先 在「景泰公司」與甲○○核對我要繳的金額,順便拿工程明 細單去給戊○○看,他看完後,我聽他指示就把要給甲○○15 萬元及丙○○的20萬元總共是35萬元分成2包,1包是15萬元 ,1包是20萬元,我在「景泰公司」先把錢拿上車,再將2包35萬元拿去「景泰公司」交給甲○○。戊○○之前有叫我幫 他代墊尾牙的餐飲費及過年禮品的錢,我有從裡面扣除,約扣除20萬元,剩下的錢就包括我自己也要繳的工程回扣款用水果禮盒,送到戊○○指定的他住處,其他就跟之前所 述一樣。給丙○○的部分,我錢是交給甲○○去處理。第二次 轉交回扣情形,跟第一次雷同,但因這次沒有代墊款項,所以我就沒有扣。也是先拿明細給戊○○看,戊○○也是說要 給甲○○、丙○○2包錢,金額一樣也是35萬元。錢也是我先 拿去車上,再將要給甲○○、丙○○的錢分成2包,拿去「景 泰公司」給甲○○。剩下的錢我把我要繳的工程款補齊,放 至水果禮盒再拿到他家給他。第二次印象中,我也是拿到戊○○他家。要給丙○○部分,也都是交給甲○○去處理。第三 次轉交的回扣情形,與前二次雷同,經過戊○○的指示先暫 時放我那裡,再等他指示。第三次轉交回扣時,也是在「景泰公司」把錢拿走的當天,我先把錢拿去我的車上,分成2包各15萬元及20萬元,再拿給甲○○。剩下的錢就依戊○ ○指示,放在我家裡,我拿回家之後,就把我要繳的錢補進去,一起放在天花板。這一次全部收的回扣含我「佶璟公司」的部分金額,應該是275萬元。我在101年11月16日庭訊時,說第3次金額、包含我所應繳的10餘萬元總共是240萬元,因為我那時沒有想到給丙○○的20萬元,所以這次 含丙○○的20萬元應該是275萬元等語(參卷⑯第90至96頁) 。 ⒋吳仲琪於101年12月21日偵查中證稱:林宗德他的「建德土 木包工業」有承攬南投縣政府的「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決標金額分別為26萬及43萬5千元,這二件是他自己投標後,但 無法完成,因我在水里比較近,所以他請我幫他完成,回扣是由我來出,工程款撥下來後,他再通知我去領我那部分的工程款,我們有按正常方式去申報的金額為投標,金額一成,第一件是2萬6千元,第二件是4萬3千5百元,零 頭都有算進去。這二件交付回扣的時間在今年端午節前。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100年-101年辦理小型工程得標一覽 表中所寫的「佶璟公司」標得的工程,都是我處理投標,除了水里鄉郡坑村二部道路改善工程,因為在中秋節的繳完了,所以這一筆還未通知要繳。其他的部分都有繳,其他工程的回扣金類都是得標價的一成。有廠商的回扣是交給我再由我轉交到「景泰公司」,有「千昌公司」廖明南、「允勝土木包工業」陳登雁、「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輝皇公司」陳溪順。「狄斯安土木包工業」與「輝皇公司」是同一個老闆。委託轉交的回扣有「千昌公司」「100魚池鄉五城村第1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得標金頌是38萬元,回扣是3萬8千元、「100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 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6萬元,回扣是2萬6千元、「100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得標金額是52萬4千元,回扣是5萬2千4百元。「允勝土木包工業」有「101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52萬元,回扣是5萬2千元、「101水里鄉牛車里輾段道路改善工程」 得標金額是32萬7千元,回扣是3萬2千7百元、「101水里 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60萬8千元,回扣 金額是6萬8百元。「狄斯安土木包工業」有「100信義鄉 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24萬元,回扣金額是2萬4千元、「101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 空改善工程」得標金額是46萬元,回扣是4萬6千元、「101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得標金額是18萬3千元,回扣是1萬8千3百元。「輝皇公司」有「101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投61之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 得標金額是85萬元,回扣是8萬5千元。「狄斯安土木包工業」另外2件好像是透過議員爭取,所以就不用繳交。我 在101年1月轉交給戊○○的回扣,有包含我「100年7月豪雨 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為何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也會一起繳,因為當初我問戊○○這件工程什麼時候要繳,他告訴我這 件跟小型工程的回扣一起交上去。這次交給戊○○的回扣金 額應該是290多萬元,將近300萬元。我之前講的金額應該是看到甲○○給我的明細是300多萬,應該是已含了我要繳 的,但我又把我自己要繳的金額再加上去,所以之前講的金額,我的部分應該是重覆算到。「100年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限制性招標工程取得之方式,是我之前有請託戊○○,說我有 承作的意願,隔幾天後,他告訴我他來幫我處理這個OK,我再將名單以口述方式告訴他,我講的廠商名單是「豪鑫公司」及「佶璟公司」,提供給戊○○,隔幾天遇到戊○○, 他說他已處理好,後來就通知我們去比價。廠商名單是交給戊○○(參卷⑲第77至79頁)。 ⒌吳仲琪於原審審理時則證述:我認識戊○○,大概是在他擔 任原民局課長的時候認識的。認識甲○○,是因為業務上關 係認識的。我承包南投縣政府的工程,在戊○○擔任工務處 長期間,有交付過回扣。我們大家同業都有聽到收取回扣的方式。我跟戊○○、甲○○都認識很久,他們有直接跟我提 醒過上頭要回點,那我們大家都知道,誰跟我提起過,我忘記了。我在調查站的筆錄中有整理出「佶璟公司」得標工程跟得標金額,我當時講的工程交付的回扣及內容沒有問題,確實都有交付。除了「佶璟公司」,有幫其他公司繳交或代轉。我記憶是我到縣政府來,就好幾個廠商順便委託我帶過來,我有幫「建德土木」代繳一件,另外還有幫「千昌公司」、「允勝工業」、「狄斯安工業」、「輝皇公司」這邊代轉,之前也有講到幫「合正土木」代繳過一件回扣。「佶璟公司」這邊要繳的回扣,甲○○會先給我 一個工程名單,裡面會提示我哪幾件是我做的,我就必須繳納,順便請我拿給戊○○處長看名單,我就把錢補進去, 他事後再請戊○○看,我記得我總共是繳過三次。除了「佶 璟公司」自己繳之外,我還有幫其他公司代繳、代轉,我是拿到「景泰公司」去繳給甲○○。我在101年11月9日晚上 ,有帶調查人員到我住處去查扣240萬元,這240萬元我記憶那是最後一次回扣款,要繳納給戊○○處長,那一次他提 示我暫時放在我這裡。總共有三次。第一次我記得是在過年前後,算是101年的農曆年年底,那一年我記得是到「 景泰公司」遇到甲○○,他拿工程名稱的名單,就是那些小 型工程的部分給我看,我大致要繳多少錢,順便叫我拿給戊○○處長看,我剛好要去縣政府洽公,順便叫我帶過去, 我帶過去拿給戊○○看之後,戊○○就指示我把「100-7月豪 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的順便放在裡面,交代我說從裡面拿15萬元、20萬元交給丙○○ 、甲○○,什麼時候再拿錢過去他家。講完之後,應該是隔 天,我拿到錢補進去後,再從錢包拿出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過去「景泰公司」拿,分成兩個小包包,交給甲○○轉交給丙○○。事後再按照戊○○講的時間、地點用水果箱 送到他家去。我記得這次全部收到的錢是300來萬元,我 還記得甲○○拿給我看的明細表裡面,總金額是300來萬元 。甲○○做的明細表裡面,照理說是不包括我要繳的錢。這 次拿到的錢給丙○○、甲○○之後,就拿2包,一包10萬元, 一包20萬元,交給甲○○。剩下的依照處長的指示,用水果 箱裝著,在他約定的時間,送到他家去,剛好他不在,我就放在他家客廳的角落,跟他太太講說這是給處長的。那時候我記得是扣除我代墊的20來萬元,我跟他扣20萬元。之前做尾牙還有買禮品贈送各單位,都是我幫他代墊的。這次有包含限制性招標工程是「100-7月豪雨C2-015信義 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工程回扣款是一成71萬5000元。為何這件限制性招標工程會放在小型工程裡面,一起繳回扣,是因為之前我有問過戊○○,他說 「你就放在一起」,我就把它併在一起。當時爭取的時候是跟戊○○爭取,我是說我想要做「100-7月豪雨C2-015信 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這件是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事後我用口述的方式告訴他,請他幫我爭取。我口頭跟戊○○講,我跟戊○○講是「佶璟公司」跟「豪鑫 公司」兩家廠商。我沒有提供廠商名單給戊○○,還有提供 給其他的人。第二次應該是端午前後,是前或後我不是很確定,跟第一次很雷同。就遇到甲○○,還是拿名單看看我 要繳多少錢,順便帶給戊○○給他看,他當場叫我撕毀掉, 我說:「你會忘掉嗎?」他說:「應該不會,記得就好。」然後應該是隔天,我就一樣拿這個錢到「景泰公司」去,我把錢補進去,順便拿了35萬元,戊○○交代我要給他們 兩個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我一樣交給甲○○,再依他 約定的地點送過去。我也是拿給甲○○15萬元,丙○○20萬元 。我沒有拿給丙○○,我是拿給甲○○,請他轉交給丙○○。這 一次的錢,我也是一樣用水果箱拿到戊○○他家,他也是不 在,這次金額差不多是200萬元上下。我都沒有點,只在 乎自己有沒有繳的問題,沒有看。我記得第二次6月這次 ,拿錢給戊○○,我不確定是在端午前或後,我知道是那個 月的星期五,我要載兒子,應該是下午2點多,那天稍微 有印象是我急著去載我腦性麻痺的大兒子。第三次查扣240萬元應該也是在中秋節前後,跟第二次一樣,拿著名單 ,補足我自己本身回扣款,拿給戊○○。但那次好像隔了三 天再去拿錢,他跟我說這個錢先放在我那裡,我一直在等他的指示如何去處理,其他我就藏在家裡面天花板上。這次我去拿錢有分給甲○○跟丙○○,一樣是分2包交給甲○○, 一個15萬元,一個20萬元。這次回扣含現在查獲240萬元 ,給甲○○跟丙○○的35萬元,總是275萬元,沒有分給其他 人或扣其他費用。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在100年11月間有辦 理「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 復建工程」,我是上網知道有這件工程,我有跟戊○○爭取 要承包這件工程,那時候他沒有提回扣之事,工程都還沒爭取到,我有跟戊○○口頭提到「佶璟公司」還有我跟鄭三 信借用的「豪鑫公司」,101年1月間,後來這件工程我有繳71萬5000元工程回扣,是戊○○叫我繳的。101年工程回 扣明細表裡面,應該是沒有將我71萬5000元那件列進去。在第二次,101年6月那一次,戊○○有叫我把明細表撕毀, 明細表重複有兩份,有時候一份兩頁、三頁,密密麻麻,工程名稱、金額。我拿一份,戊○○叫我撕掉,這樣而已。 還有另一份,應該是戊○○拿去吧,我印象不是很深,記得 兩份有一模一樣的,都兩頁、三頁的。其他的第一次處長有拿去,第二次他叫我馬上撕掉,是撕毀一份還是兩份,我記性不強。戊○○沒有提起六成要上繳給縣長,有時候戊 ○○會講說往上繳,他是否確實往上繳,我不清楚。戊○○那 時叫我把錢放在我家,他說暫時放在我那裡,其他都不要問了,那時候我們已經好久好久都沒有聯絡了,等他指示等語(參卷第235至248頁)。 ㈥又證人即同案被告戊○○妻庚○○證述內容: ⒈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戊○○之配偶,戊○○擔任工務 處長期間,我記得吳仲琪有送禮物到我住處1次,是水果 禮盒,時間沒有印象,記得是在白天,當時戊○○不在家。 我沒有看過戊○○下班之後,有提茶葉袋回家。我記得有跟 戊○○、小孩晚上時間一起到南投市三和路三和游泳池旁邊 的縣長公館,去過兩、三次,實際幾次我已經忘了,我不知道過去做何事,我只是跟著坐車而已,當時戊○○有提一 個茶葉袋進去,出來沒有提東西出來。戊○○到縣長家是開 車子,途中沒有去其他地方。吳仲琪送水果禮盒到我住處一次,去年端午節前後他是否再送水果禮盒,我沒有印象。我買股票的資金是我本身有做茶葉買賣,做木藝品的買賣,還有部份的儲蓄,有基金之類的,是結婚之前買的。我平常是家庭主婦,離開公所之後,97年之後我有做茶葉買賣,木藝品的買賣,是在埔里、仁愛山上,還有南投市,平均一個月收入多少錢,不一定,有時候茶葉一批來幾萬元也有,木藝品的話,它沒有一定的價位,看聚寶盆大小,五、六萬到十萬元也有,收入不一定。平常開銷大概1、2萬,我不知道戊○○有收取廠商回扣的事,戊○○要去縣 長官邸的時候,我要陪同,因為夜間晚上八、九點,做女人的總是擔心他交往不單純,女人的直覺。吳仲琪拿水果禮盒到我家的時候,他是直接放在客廳地上,之後我一樣是放在客廳地上,像朋友送來,我也會放在餐桌上面,不會去動用它,我沒有打開過,就像一般水果禮盒,因為他們會用紅色塑膠袋的繩子綁著,我就直接放在餐桌上,裡面的東西我不知道,因為不是我打開,後來不是我動的,我也沒有再看過。我當時跟戊○○去縣長公館的時候,他是 拎著茶葉袋下去,裡面裝什麼東西,憑我自己的猜測,猜大概是錢,因為這麼晚了,送茶葉很奇怪,從茶葉袋的外觀,我看不出來是茶葉。我沒有拎著茶葉袋,因為我是抱著小孩子一起去。我沒有問戊○○茶葉袋內是什麼東西,我 們從不談論他工作的事。我的資金是我自己的,戊○○的資 金如何來,我完全不知道,他把現金交給我。我做生意,一定身上會放一些現金,之前結婚台中銀行我有存款,領出來放進去。我跟戊○○去縣長官邸,我在外面等,戊○○進 去大概10幾分鐘,我陪戊○○去縣長官邸印象中有兩、三次 ,實際記不太清楚。我在101年11月14日到縣長辦公室, 是因為戊○○被羈押後,林琦瑜祕書一直打電話找我過去, 說縣長希望找我談,基於這樣的原因,所以他們約4點找 我過去談,確實是林琦瑜透過辦公室潘小姐跟我講,我才會過去的。戊○○當工務處長期間,丙○○或甲○○或吳仲琪, 沒有到過我家過等語(參卷第186頁反面至194頁)。 ⒉庚○○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調查站所說的的袋子應 該就是一般的那種茶葉袋。我先生是拿茶葉袋進去縣長的官邸。因為我也是做茶葉生意,有時候茶葉裡面,它袋子有分這麼長的,或者是有寬寬又短短的,有時候如果只是少量的,它就直接茶葉放下去的量,跟那種體型、形狀都不太一樣,而且一般袋子就是像,也有的做得像很多包裝設計,也有像2個耳朵的那種袋子。在我的認知裡面,不 管什麼,那就是一個袋子。我的概念,其實,即使是環保袋,對我來講也都是一個袋子而已。甚至連我先生的公事包,他要出去,我也都會跟他說:「你的袋子忘了帶」,這應該是我自己的認知上面覺得那東西反正都是袋子,我只是這樣的認知而已。我在當時跟調查員的那個相關筆錄,就是這樣認知。今天會講說那是茶葉袋,是因為我以前是做茶葉,賣茶葉生意的,所以對我來講,可能,其他袋子就是,反正就是茶葉的袋子或其他的袋子等語(參卷第254至260頁)。 ㈦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 ⒈有關南投縣政府工務處辦理小型工程招標時,由工務處長即同案被告戊○○透過工務處技士即同案被告甲○○向工程金 額在10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承包商收取各該決標金額一 成之回扣及對實體工程決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之受委託 設計監造業者收取設計監造費用之一成五之回扣,由該廠商於得標後不久繳至代收之「景泰公司」,或交給秘書即同案被告丙○○,再存放回「景泰公司」;嗣甲○○分別於10 0年6月、7月間某日、101年1月農曆年前某日、101年6月 至7月間某日及101年9月間某日前往「景泰公司」收取保 管在「景泰公司」之回扣,核算後,將前述回扣金額交給戊○○或將前述款項交給吳仲琪,由吳仲琪連同其要繳交之 回扣送交給戊○○等情,業據前述證人戊○○、丙○○、甲○○、 吳仲琪證述明確,核與投標廠商陳建文、林宗德、張健原、劉權庭、洪明鑫、李朝華、蔡宗智、孫士芳、陳瑞源、蔡朝全、鄭三信、黃基安、林佩珍、廖明南、人胡德志、陳登雁、林正文、陳昭芳、洪慶和、陳佳輝、吳成章、許陳梅雀、林耀堂、廖全億、郭必然、曾華、陳溪順、蘇昱誠於偵查中證述交付回扣情節相符(參卷⑤第10至14、21至25、127至129、135至136、138頁反面至139頁、174至175、180至183、189至191頁;卷⑥第73至75、80至85、88、107至108、150至162、164至166頁;卷⑦第52至56、58至59、63至65、75至82頁;卷⑧第18、25至27、159至161、164至167、169至171、174至176頁;卷⑨第24至25、28至29、106至107、114至118、120至123、132至137頁;卷⑬第46至52頁;卷⑯第78至85、88至96、107至109頁反面、 111至112、148至149、152至154頁;卷⑱第57至60、67至7 2、105至107、122至126、129至130、140至142、144至146、157至160、162至163、173至175、178至180、184至187、189至191、198至200、203至204、214至215、218至219、222至223、227至229、243至245頁;卷⑲第1至3、第14 至46、59至61、74至79頁;卷⑳第1至2、13至15、18至20、22至24、28至29、32至33、85至86、97至99、104至105、108至112、117至118、129至130、169至174、177至179、192至195頁;卷㉑第10、22、26至27、31至32、54至56、66至68、71至72、74至76、108至111、115至118、131 至135、137至144、154至155、157至159、202至203、207至209頁;卷㉒第3至6、9至11、23至24、26至27、129至13 0、132至133、160、166至169、182至199、202至209頁;卷㉓第13至17、220至222、226至227、257至259頁;卷㉝第 18、57至59、64至65、126至127、131、218至219、235至236;卷㊻第39至41頁;卷第187至195頁反面、205至261 頁;卷第96至101、138至141頁),並有在吳仲琪家扣得 尚未上繳之240萬元現金可證,已如前述,此部分之事實 ,自堪予認定。而就同案被告戊○○收取之前述回扣款項等 情,是否係基於被告乙○○之授意,而所收取之回扣款項, 是否依據6成、4成比例,由被告乙○○收取其中6成之回扣 款項乙節,證人戊○○、丙○○業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 明確證述被告乙○○於99年底召集戊○○、丙○○前去乙○○辦公 室,並講定前開收取回扣之方式,已如前述。觀諸前述證人戊○○及丙○○之證述內容,其等就與乙○○討論前述收取回 扣之時間、地點,參與討論之人員及收取方式之過程,證述情節均若合符節,參以證人戊○○、丙○○於前揭證述時, 均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衡情其等自無相互勾串之可能,所證述內容不謀而合?顯見其等之證述內容當屬可信。再者,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 稱:戊○○當初有告訴我說是「上面」決定要收回扣的等語 (參卷第223頁反面);而證人吳仲琪亦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戊○○沒有提說六成是要繳給縣長,但是會講說要「往 上繳」等語(參卷第245頁正反面)。顯見縱使甲○○、吳 仲琪並未親眼目睹戊○○將上開回扣款項拿給被告乙○○,其 等亦確有聽聞戊○○告知或暗示該等回扣款項係要繳給乙○○ 。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甲○○為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員工, 而吳仲琪亦為經常承包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之廠商,均非初入社會、不諳人情事故之人,且戊○○收取此部分回扣 款項,亦係由其主動找甲○○、吳仲琪廣向其他承包廠商告 知此部分收取回扣之方式,戊○○若是私下假借乙○○名義收 取回扣,其豈敢如此堂而皇之,大肆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不怕乙○○知悉?況且證人庚○○亦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述戊○○ 幾次拿茶葉袋前往縣長官邸我有陪同在車上等戊○○之事實 ,亦可佐證證人戊○○所證述其確有將回扣款項交付被告乙 ○○等情,並非無據。再觀諸證人丙○○之部分,其身為秘書 ,依據證人戊○○、甲○○及吳仲琪之證述,可知其在每次收 取回扣款中,亦可分配到20萬元回扣款項,如本件回扣犯行與乙○○無涉,證人丙○○只需供出共同被告戊○○即可獲致 減輕刑責待遇,又何必無端構陷乙○○、入人於罪?另證人 即代為保管上開回扣款之景泰公司員工陳妙香於原審審理亦結證稱:甲○○每次前往收取廠商所交付之保管款項時, 其均有依囑託代為製作明細表,載明廠商及金額,並於合計總額後,分別計算六成與四成之金額,再列印2份明細 給甲○○等語(參卷第255、257、259頁),核與證人戊○○ 、甲○○、吳仲琪所證回扣款確有分為四、六成兩份之情節 相符。苟非戊○○、甲○○確有認知需將回扣款轉交縣長之必 要,何需勞費陳妙香代為製作明細表時,將所合計金額分別計算六成與四成之金額,並將所收集回扣款分成二份之可能?由此益足佐證戊○○前述證述之真實性。 ⒉再者,被告乙○○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多年,為戊○○、丙○○ 等人之直屬主官,且其2人均係被告乙○○所提攜之人,非 但彼此間並無何仇怨,被告乙○○可以說是賞識、有恩於其 2人,其2人均一致指稱被告乙○○指示收取回扣,衡諸其等 之長官、部屬關係與相處情形,若非被告乙○○確有指示收 受回扣,證人戊○○、丙○○焉有可能一致恣意栽誣,故意陷 其入罪之理?而貪污罪回扣之交付與收受,本即屬於密室行為,有直接舉證之困難性,是證人之證詞是否可信,被告之答辯有無可採,只有藉由犯罪之主、客觀情境、二者供詞之誠信程度、行為人之品性、操守及二者間之相處關係,秉於經驗邏輯、論理法則,為綜合全體之考察,以為事實之判斷與心證之基礎。以本件而言,證人戊○○、丙○○ 、甲○○、吳仲琪、許朝呈、庚○○等人之指證,除有上開其 他證人諸如投標廠商陳建文等人之證詞可資佐證外,且有上開卷附之書證可參,暨扣案之240萬元贓款在卷可稽, 且其等證述實屬可信一節,已詳述於前,是其等證詞應均符合真實,足堪採認。 ㈧再查,辯護人指摘證人戊○○、丙○○、庚○○偵查中受不當利誘 部分: ⒈有關被告戊○○於調查局受詢問時,是否被告知適用證人保 護法等情,經原審審理時當庭勘驗證人戊○○於101年11月2 0日調查詢問光碟,結果如下: ----------------------------------------------------(11時32分13秒) 戊○○: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11時32分22秒) 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 戊○○: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 戊○○:他30幾年了,對阿。 (11時32分43秒) 戊○○: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 陳信安:有。 戊○○: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 (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願意。 (12時22分59秒) (戊○○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戊○○: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嗎? 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12時23分34秒) 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手指向戊○○)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戊○○: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237至238頁),堪 認證人戊○○於受詢問時,確實有分別向調查人員陳信安探 詢其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之問題,經調查人員陳信安表示業已詢問檢察官,經檢察官回覆同意適用,戊○○嗣另再向 其辯護人朱文財律師確認得否適用證人保護法,經其辯護人再次向調查人員表示再請檢察官向戊○○諭知其得適用證 人保護法,以便讓戊○○安心,斯時檢察官應已同意戊○○適 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等情。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項證據能力之限制,係以被告之自白必須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用以確保自白之真實性,故被告之自由意志,如與上揭不正方法具有因果關係而受影響時,即應認其自白不具任意性,而不得採為證據。而上開所謂之利誘,乃詢問者誘之以利,讓受詢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 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檢察官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而此減免寬典並設有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之條件,自係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立法本旨,本即在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 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中若有辯護人陪同,並經由辯護人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後,應已充分了解其自白犯罪後所可能面臨之法律追訴,且嗣於偵查中,其辯護人亦始終在場,則能否謂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係出警員之非法利誘,即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據此,可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屬檢察官權限範圍內之合法偵查作為,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是本案檢察官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戊○○,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自非法所不許,況戊○○在 當時亦有其辯護人陪同在場,可協助解釋、剖析相關法律效果,顯見戊○○此部分供述,係其在充分資訊下,自己所 為理性之決定所為之供述,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供述之任意性並無受到違法侵害,自與所謂「利誘」之不正訊問不可同日而語,尚不得遽認無證據能力,至於有關其供述之證明力之認定,則業據說明如前,茲不贅述。⒉有關被告丙○○於101年11月22日第一次在南投縣調查站受訊 之證述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之結果為: ----------------------------------------------------(10時45分32秒) (畫面中,丙○○就坐在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畫面右下方(著藍上衣),記錄員(著灰上衣之男子)就坐在電腦前。李青峯翻閱放置在丙○○前方之資料。 李青峯:現在先確認的是檢察官可能會引用的法條是這一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丙○○:嗯 李青峯:那個偽造文書就,因為它是另外一個,它是,它這個罪是無期徒刑跟這個以上,然後他現在可能會引用的是用這一個(指著法條),一般我們這個叫4 條3項,那你在這一個同法裡面的第8條,它會給予在偵查中自白,它會有,而且要把當時的財物交付的話這樣就可以馬上獲得這一個,如果你要再追到其他的犯罪的人,你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當然這是屬於檢察官他可以可以,做授權給檢察官的,然後這一個法官一定要,像這個是一定要做的,如果他不做是違反法律的,這個是它本身,先看你的,現在檢察官可能要看你,檢察官要引用的法條是這一條,在這一個同法裡面,它可以給當事人的一個規定。 丙○○:嗯。 李青峯:那再來就是證人保護法,它同樣是相關類似的規定。 丙○○:嗯。 李青峯:這是給檢察官的一個,一個,這個可以跟檢察官講,那再來就是這個刑法上本來就是有這種類似的規定。 (以上畫面均無律師在場) ----------------------------------------------------(10時48分07秒) 李青峯:就是說我們會就第一次筆錄 丙○○:嗯 李青峯:再跟你請教,就是你第一次做的筆錄需不需要再做一個更正?(打開抽屜取出筆錄,10:48:21)這是你那一天在11月7 日來我們這裡做的筆錄,你先看一下,你看有沒有需要針對哪些部分來做更正(提示予丙○○) 丙○○:嗯 李青峯:有需要嗎? 丙○○開始翻閱筆錄(10時48分50秒) 丙○○停止翻閱筆錄(10時54分33秒) ----------------------------------------------------(10時54分31秒) 李青峯:(翻閱放在丙○○前之筆錄)101年11月7日,祕書,你看咧? 丙○○:嗯 李青峯:這內容要更正嗎? 丙○○:沒有 李青峯:沒有 丙○○:嗯 李青峯:就是內容都有實在 丙○○:嗯 李青峯:這你可能再考慮看看,因為就這個部分,有法律上規定你的權利部分看合不合 丙○○:嗯 李青峯:(收回筆錄)確定這內容都實在,沒有要變更的?丙○○:沒有 ----------------------------------------------------(11時02分29秒) 敲門聲,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11時03分08秒) 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張律師請坐 陳信安(著白上衣)、張英一律師(著黑色西裝外套)及陳佳俊律師(著白上衣、打深色領帶)依序進入詢問室。張英一站在丙○○左方並與丙○○面對面,陳信安站在張英一左側( 即畫面右下方),李青峯站在畫面左前方,陳佳俊站在丙○○ 後方拿文件(畫面中共有6 人【逆時鐘方向:即記錄員、陳信安、張英一、陳佳俊、丙○○、李青峯】) 張英一:(面向丙○○)志誼,那個陳律師 丙○○:嗯 張英一:是你爸爸 丙○○:嗯 張英一:的好朋友 陳佳俊:介紹的 張英一:因為他是比較不放心,就是說有二個,不曉得今天到幾點?有二位律師他比較放心,那今天我們二個會在這裡,那如果太晚的話,我們2 點多會分工合作,早上都跟你在一起。 李青峯:所以你現在不在場嗎? 張英一:我2點半有庭期,我2點半會離開。 陳佳俊:(提出文件請丙○○簽名陳信安左手指向記錄員)所以現在多一個陳律師 (記錄員繕打筆錄) ----------------------------------------------------(11時05分09秒) 【畫面中,張英一與陳佳俊就坐後方沙發,丙○○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丙○○前方,陳信安就坐李青峯右方(即畫面右下方),記錄員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一下,你二位律師都到場了,你再考慮一下,就是說法律上真是是給你有這一個機會,你再考慮一下。 ----------------------------------------------------(11時05分13秒) (李青峯將自己前方文件中【往前算十分鐘之內的訊問過程,李青峯不斷自抽屜內取出文件,用於訊問丙○○,問完之後即放回己身前方】,抽出一張或一份A4大小的文件推至張志誼的前方。) ----------------------------------------------------(11時05分30秒) 陳信安:你這二位律師到場,你正好給自己一個機會 丙○○:嗯 陳信安:法律它是很死板的,但是它有一個空間,不要你講什麼,只要你照實陳述就好,沒有那麼困難 丙○○:嗯 陳信安:我相信你也是一個老實人,老實人叫你講一些不實在的東西你也很痛苦 丙○○:嗯 陳信安:你若照實講你自己也會輕鬆 丙○○:嗯 陳信安:該怎麼,該你自己處理的,你自己經手的事情,你自己把事情講清楚 丙○○:嗯 陳信安:法律上才會有空間 丙○○:嗯 陳信安:這些都是法條 ----------------------------------------------------(11時06分18秒) (陳信安將置放在丙○○前方的文件,翻開一面,再閤回去。) 陳信安:一樣的話,你真的要好好考慮到你的立場,你本身的利益,律師也會幫你考慮到你當事人權益的問題,吼,你多思考一下,因為這個東西是攸關到,你才47歲,這一個法律官司的訴訟程序,將來面對的刑責,你不要傻傻的說反正我就不談這個事,我等一下會把一些資料帶過來,但是我們看看你的意思,吼,看看你的意思啦,要看你的意思啦,你可以想要把所有事情說我要一肩扛起來或是什麼東西,我跟你講你不一定扛的起來,你不考慮你的家庭,起碼你考慮你自己嘛,你考慮別人幹嘛,別人事情別人負責,各自負責,你本身的事情你自己負責,你到底拿了多少錢?到底怎麼那個,你自己講清楚,你也沒幾次嘛,也幾十萬而已嘛,你繳回去就好了嘛,不法所得本來就是要繳的,你不要以為不繳了,不法所得不必繳,一定還是要繳,那既然是老實人那為什麼要這樣呢?我就不相信你從事公務生涯,對待什麼,你就是有事實我就不講,你到底想的通或是想不通呀,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 丙○○:淡江 ----------------------------------------------------(11時07分57秒) 陳信安:再想一下 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11時08分20秒) 李青峯:你是當事人,你可以跟律師討論,這個我們都尊重,貪污治罪條例本身就是有這種規定,那很多人也適用,還是你想跟律師討論,因為我們是希望追求一個事實,就是一個事實,那事實其實以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實已經沒辦法再,事實這一塊應該已經是呈現出來了,所以現在變成已經不是在討論這個,這些鎖碎的東西,這些鎖碎的東西己經,我個人認為已經是不重要了,事實已經在那裡了,我的感覺是這樣啦,就是事實已經在那裡了,現在變成是你個人要去追求你的,怎樣去獲得你最大的利益,其實律師他會幫你爭取的是最大的利益,所以我是覺得你可以思考一下。就是說你要去檢方,檢察官對你的最大誠意,但是你要給他有可以下筆的方法,所以你應該去把它陳述出來,陳述你所經過的這些事情,那檢方才可以有一個依據,你先展現你的誠意,檢察官當然會給你一個,我相信會這樣,再加上律師幫你爭取,那我在想應該會對你比較有利,因為現在己經不是事實這一塊,我個人感覺是已經蠻明確了,好像比較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第一天就是我們,你來的那一天,11月7 號到現在,今天是22號,時間剛好己經過了2個禮拜,其實這2個禮拜物換星移,已經物換星移,很多事實已經呈現出來了 ----------------------------------------------------(11時11分05秒) 張英一:陳律師都沒有跟他講過話,或者陳律師他會抽菸 ,你跟他去抽個菸,看他要不要 李青峯:可以呀 張英一:講一講,我是沒有意見 李青峯:我是沒有意見,看張祕書要不要? 張英一:志誼,你跟陳律師去外面抽個菸,看要講什麼 李青峯:好不好? 張英一:他是你爸請的 李青峯:他是你父親很關心你,好不好,去外面抽個菸 (李青峯、丙○○、陳佳俊、張英一依序起身並走出詢問室,畫面僅有記錄員就坐原位,前揭所述,置於丙○○前方的文件一直放在桌上,呈現翻開的狀態。) ----------------------------------------------------(13時43分32秒) 李青峯:張律師你要先走嗎? 張英一:我先去開庭,不好意思 李青峯:好,張律師在1點41分離開 張英一:我開完庭再過來 李青峯:好,開完庭再過來 張英一離開詢問室 陳佳俊仍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13時43分54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祕書我跟你報告,陳律師是爸爸請的律師,他會站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張律師也是你請的律師,他也會站在你的立場去想這一件事情,我希望你真的好好跟他們討論一下,我跟你報告一下,這個事實在那裡了,你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不承認它,你會有什麼後果,你自己要選擇呀,你現在不要再去想那個事實,那個事實已經不重要了,已經被檢察官拼湊出來了,你了解我的意思嗎?已經牢不可破了,現在就是變成你要二條路走,那我們現在開一條對你最好,而且縮短時間最短的距離,你不要,這樣有比較好嗎?我是覺得好像沒有。我不知道你的想法怎麼樣,你要不要講你的想法一下,大家討論一下,蛤,祕書,還是沒什麼好討論的,不屑跟我們討論,不要這樣啦,我說實在的,我跟你說今天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大家基於公務的情誼還是什麼不管,今天是真的為你後面的路怎麼走來設想,我們無冤無仇我也不需要去害你,對不對?事情已經發生成這個樣子了,真的我沒有騙你,你講出來,是對你最大有利的 --------------------------------------------------- (13時46分00秒) 記錄員:你真的不要想說案子還停留在你第一天來的那個時候,你知道嗎?你不要想說案子都會時空倒流,都可以倒流到那時候 李青峯:我們現在跟你說的這些話,我若騙你我讓你揍,被你揍我必不出聲 記錄員:真的,這實在是沒有必要,我們只是希望由你的嘴巴自己來講 李青峯:因為我替你說也沒有用,只有你自己講才有用,法律上必須要由你講 記錄員:你要自己講,你不要想說你一直說沒有、沒有,真的沒事,真的有那麼好弄就好了啦,你知道嗎?事情若有這麼好處理就好了 李青峯:你要讓律師知道如何幫你打,你知道嗎,這一場官司你要讓律師好打 李青峯:11月7 號我們同事真的,你這樣從頭否認到底,真的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你來,一般我們說的來指述你,問題是已經經過了二星期,指述你的東西很多吔,只有細節不知道而已,我跟他(指記錄員) 他都不讓我們知道,他只有說,對我說對你越來越不利,是不是這樣(對著記錄員說) 記錄員:對,由你自己來說,你要自己講,東西都指向你 李青峯:指述你的東西,為什麼他要叫你來,要不然你就繼續在裡面就好,叫你來做什麼?沒必要呀 記錄員:…( 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或許你現在會想一想,檢察官就按照你有的起訴我就好,不是這樣呀,因為法律上還給你一個自白的機會,檢察官當然會用那些來起訴你 ----------------------------------------------------(13時48分0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但是問題會給你一個自白的機會,你千萬不要給這個機會溜走,到時候不要你爸爸才說我的小孩當時為何不自白,那不是就白白溜走 ----------------------------------------------------(13時49分3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我希望祕書好好想一下,我沒有騙你 記錄員走出詢問室 李青峯:今天我所說的話,如果將來你去檢視所有的卷證,發現我李某人,是故意的,或是誣陷的,我利用你,我日後讓你吐口水,讓你揍,你可以卸下你的心防,你願不願意跟你的律師好好討論一下,我向你說實在的,或許你認為我說的話是要陷害你,你認為我們是敵對雙方,但是其實你錯了,真正的是你自己,我不需要害你啦,我也不需要去那個,對不對,法律上就是規定這樣,我不需要你知道嗎?我沒有必要ㄋㄟ,我們只是希望把事實陳述出來,然後你也利用這個機會趕快脫身 ----------------------------------------------------(13時52分1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你難道不給你自己一個機會嗎?好不好,你就把你到了那裡,狀況怎麼樣陳述出來,因為我不能代表你呀,大家為了自己都跟檢察官表達要用第8 條,你是我們最近最後一個借提出來的,那你就知道,我是沒有空啦,都是其他同仁在弄,我是做我自己的事情,今天特別叫我回來,機要祕書,真的,給自己一個機會 李青峯:你說吧,有沒有,有沒有,祕書 丙○○:嗯 李青峯:有吧? 丙○○:嗯 李青峯:你若再堅持說沒有,那沒關係,你回去晚上睡覺的時候,你好好的,我們今天也是坐了一天,你好好想一下,如果你有你,我覺得啦,如果你願意談出來的時候,請律師再轉給檢察官 (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這個也可以,律師來律見時,你就說我要說了,我覺得這個也可以展現你自己的誠意啦,但是這樣我認為大家浪費時間而已,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丙○○:嗯 ----------------------------------------------------(14時10分45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就照實講就好,你是中間的一個角色而已,你不是最主要的,我們知道的是這樣,但是我要你自己講出來,你知道嗎?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實,認清這個事實,面對這個,因為這些東西都是你做過的事情,認清這一個事實,澄清這個事實以後,我們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為什麼你的家人要幫你請律師,就是要保障你的權益 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過4條1項是10年起跳,為什麼要為了那幾十萬,為了那4次80萬的錢來睹這一輩子呢?有 這麼嚴重嗎?祕書,換你講。 陳信安:該到案的已到案,該押的押了,該交保的交保了,我問你,你跟甲○○有沒有恩怨?有沒有私人借貸關係? 丙○○:沒有 陳信安:沒有,那他不需要陷害你。我問你,你跟吳姓廠商有沒有私人借貸關係? 丙○○:沒有 陳信安:你在外面有欠人錢嗎? 丙○○:沒有 陳信安:都是好朋友,但是現在碰到事情,要把事情講清楚,你家裡的都是教育界的人,教育小孩子也是要坦然面對事實,做錯了,要據實陳述,要坦白,下次給我一個機會,我下次承諾我絕對不會再犯錯,而且你是有技術的人,你有一技之長的人 陳信安:(向李青峯說)你去問一下縣府是不是已經解職了? (李青峯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你現在告訴我,你在想什麼?你在考慮什麼? 丙○○:沒有考慮什麼 陳信安:那你這樣很奇怪,你在當祕書時,廠商在跟你談的時候,聽完之後就說我沒有考慮什麼 丙○○:我沒有跟他們談 陳信安:不是啦,談事情,一般正常的事情,以祕書的角色去談的時候 丙○○:嗯 陳信安:等於是說你現在是腦筋一片空白 丙○○:沒有 陳信安:那你現在想什麼? 丙○○:(未回應) (記錄員進入詢問室就坐電腦前) 陳信安:你不願意面對這個事實而已,你面對這一個事實有這麼困難嗎?你考慮什麼? 丙○○:我沒有考慮什麼 陳信安:那你為什麼不願意改口,就去面對這一個事實呀,那你的家人,你的朋友那麼多都關心你,你在想什麼? ----------------------------------------------------(14時16分45秒) (陳信安右手拿著筆,拿起放置在丙○○前方之數張A4紙,開始在A4紙上書寫,陳信安將書寫好的A4紙,放置在丙○○桌前方) 陳信安:你看,法律上是這樣,就一個犯罪事實,你願意按實陳述,就你實際的,因為是你經手處理過的,你按實陳述了,有一個自白的機會,可以跟檢察官求處一個量刑,減輕其刑,然後整個交保獲准,將來法院基本上會尊重檢察官的一個條件。如果你不願意按實陳述,極有可能就是起訴,一審、二審、三審,然後根據你在這個案子裡所牽涉到的法條,貪污治罪條例4條1項3款10年起跳,一罪一罰,所有 的我跟你講的就是這個地方了 丙○○:(未回應) 陳信安:(伸出右手對李青峯說)你那張照片? (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李青峯自抽屜內取出一疊資料,李青峯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李青峯交付一張A4紙〈上似有2 張照片影像〉 給陳信安,陳信安將該A4紙置於右方桌面) 陳信安:( 指著陳信安書寫後置於丙○○前方之A4紙) 這個東西可以跟檢察官談,在偵查階段,就你本身當事人權益你可以去談,就像你任命祕書一樣可以去談,到這一個階段來,大概就很難談了,我跟你講,祕書,很少貪污案件竟然還可以找得到錢。 (陳信安右手先將原置於右方之A4紙,上似有2 張照片影像,往前移動,復隨即轉身將該紙張遞給李青峯) ----------------------------------------------------(14時25分0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轉身向李青峯拿數份資料,再自數份資料中抽出一份資料提示給丙○○) 陳信安:11月7 號你的筆錄這麼長,浪費我們的資源 (陳信安將原提示給丙○○看的資料轉遞給李青峯) (陳信安將十一月七日的筆錄還給李青峯,手上翻閱的是李青峯交給他的資料一份。陳信安打開桌子抽屜放入一份資料後,再翻閱手上的資料,自中間的抽屜抽出一張紙,蓋在剛剛翻閱的文件下半部的上方,陳信安將文件上方遮隱下方文件下半部用的紙的邊緣向下方文件的邊緣凹折,以稍微固定之。) 陳信安:那個時候我跟你講的,我對你丙○○,張某人絕對仁至義盡,我願意給你這麼多機會,你不願意照實陳述的時候,……(無法辨識內容),我把你咬死,把你所有的筆錄對好,根據事實把你所有的筆錄一份一份對好,筆錄對完以後,你準備面對你自己,應該怎麼後悔 ----------------------------------------------------(14時26分00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將上述業經遮隱之文件提示與丙○○,並以左手示意丙○○閱覽置於前方之資料)陳信安:唸出來,把這唸出來,你唸出來 (丙○○看著置於前方的資料) 丙○○: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不安,101年9月間吳仲琪再次拿給我240萬回扣時 ,我就不願意再跟吳仲琪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 陳信安:前面這個 丙○○:你是否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 陳信安:這個 丙○○:願意 (陳信安將放置在丙○○前方前述業經遮隱之文件轉身拿給李青峯) ----------------------------------------------------(14時27分5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碰到事情就去面對它,不是躲避什麼,不是都不談事情就可以過,如果這樣的話你也不會被羈押,你那個是二話不說法院當場、當庭把你羈押,所以你現在考慮的,你現在考慮的是你自己的最大權益,我一直在跟你強調,你考慮你自己最大的權益,考慮你自己、考慮你的家人、考慮你的人生,你就只要考慮這三個就好,你其他的你就不要去考慮 陳信安:你這個時候不要腦筋一片空白,不要說我沒有在想什麼,你應該是腦筋一直在想,什麼事情對我最有利,你一直在想說這一個調查官跟我講的對或者是不對,到底有沒有道理,你只要做一個理性的判斷,理性的分析,如果你認為還有質疑,你還可以去請教律師專家,你不能悶不吭聲,這是你的權益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講電話) 陳信安:你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我跟你說過了,很多事情像我們司法機關在調查,不要你一個人扛,你一個人扛不是你的責任,你一個人扛。 (李青峯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陳信安右後方) 陳信安:(右手指著置於丙○○前方A4紙)就這二個你把它唸出來,就這二個,丙○○ 丙○○:嗯 陳信安:你把它唸出來 丙○○:按實陳述,自白,減輕其刑,交保候傳;不按實陳述,起訴,一審、二審、三級審判刑,一罪一罰 陳信安:不要再告訴我你腦筋一片空白,沒有在想什麼,你是當事人,你應該要想很多才對,你要想很多才對,是你在想,我們司法機關就我們所了解的事實跟你談,是你要想,不是我們要想,你認為怎麼樣?你碰到這一個問題你來告訴我,認為要怎麼解決,你來告訴我,現在,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 ----------------------------------------------------(14時32分5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來告訴我怎麼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你所面對的,從現在開始要交保,要審判都看你自己,這個機率很大,非常的,那你要怎麼看,那你要告訴我你認為怎麼。別人都願意講出來,別人把事實釐清清楚了他現在心安了,……(無法辨識內容……他現在晚上睡得著,他跟檢察官談過,檢察官都同意,……無法辨識內容),先決條件是你願意把事實講出來,你現在告訴我,你承認你面對的官司,你怎麼樣去面對這個事實,你怎麼樣去面對這一個東西(左手移動原置放在丙○○前方之A4紙張) (詢問室門打開,有名男子向陳信安招手示意,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丙○○前方,對丙○○進行詢問) ----------------------------------------------------(14時35分34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李青峯:祕書 丙○○:嗯 李青峯:講了吧(左手指著置於丙○○前方之A4紙) 記錄員:只有這二條路 李青峯:講了吧 記錄員:再厲害的律師也是這個樣子,沒辦法幫助你自白,就這樣子而已 李青峯:講了吧 記錄員:我們司法程序就是這個樣子 李青峯:講了吧,現在已經2 點半了,可以講了吧 記錄員:你該不會現在還在……(無法辨識內容) 丙○○:他們怎麼去討論的那個我不清楚 李青峯:那你收多少錢? 丙○○:沒有 李青峯:你願不願把錢拿回來 丙○○:我沒有收 李青峯:你沒有收 丙○○:嗯 李青峯:確定? 丙○○:確定 李青峯:剛剛,這個因為我們這個有分層,我完全不管那個筆錄內容,我也是剛剛才看到 丙○○:嗯 李青峯:你不要以為就只有那些李青峯打開抽屜,取出資料李青峯:都是這麼薄的,全部都是這麼薄的筆錄,沒有像你的那麼厚的,祕書 丙○○:嗯 李青峯:(手拿筆錄) 剛剛我才從承辦人那裡拿過來,我都還沒有看,我也不需要看,我們需要的是你自己的陳述,這樣才有誠意,我們不需要這樣擠牙膏的,那沒有意思啦(將手上文件放置抽屜),你剛那句話,你有看到,他願意就直接繳,你願不願意繳回你收受的回扣款60萬,願意,人家講的非常清楚,至於那個是誰我們不曉得,因為我們長官把他弄掉了,你要不要把錢拿回來 丙○○:我沒有 李青峯:你沒有 丙○○:嗯 李青峯:你不要人家真的要給你機會你不要 丙○○:嗯 (李青峯從畫面右下方拿取筆錄後放置在抽屜內) 記錄員:……(無法辨識內容) 丙○○:知道 李青峯:祕書,我現在不是在開玩笑的(自抽屜內取出資料),他們筆錄都這幾頁而已(右手自資料中拿起其中一份,復連同左手上的資料放回抽屜內),我不會騙你啦 ----------------------------------------------------(14時40分4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就坐在張志誼前方) 陳信安:有沒有? 丙○○:沒有 陳信安:嗯? 丙○○:沒有 陳信安:我跟你講,這個官司下來,我跟講過你想三個事情,想你自己,想你的家裡、家人,想你後輩子的人生,你是不會想呀 丙○○:會 陳信安:來,你告訴我,有沒有想你自己權益? 丙○○:有 陳信安:你的權益是怎麼樣?你的權益,你認為你現在的權益是怎麼樣?試試看,跟法律睹睹看,你想你的權益是怎麼樣?你告訴我 丙○○:照實講 陳信安:照實講 丙○○:沒有 陳信安:那我對你的評價就不一樣了,為了你我還是側面去了解一下這個丙○○怎麼樣,是老實人,你要不要為了你家人想? 丙○○:要 陳信安:怎麼想?怎麼想?想什麼(聲音略提高),讓你的父親面對這個兒子說無,不知如何的一個幾十年的生命在哪裡?讓你的太太去想說,我的先生不知道在哪裡?讓你的小孩想說爸爸在哪裡?這是你想的嗎?你要不要去想你的後輩子,要不要? 丙○○:要 陳信安:你的後輩子要怎麼樣?你講,你認為你的後半輩子要怎麼過,你認為你的後輩子要怎麼過 ----------------------------------------------------(14時44分07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走至畫面右後方就坐) 陳信安:極有可能法律上,我跟你講,法律上極有可能它的一個發展就是你,經過幾年,8年的纏訟,1、20年,30年的親情。 陳信安: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聲音拉高)? 陳信安:你在看守所這10幾天,夜深人靜時你在想什麼?那不是在自己家裡,你這10幾天你都可以想像你再來的,極有可能的,當然律師會幫你做最大的一個辯護,你現在是被告你很有可能將來成為受刑人,所有的人,當事人,所有的司法機關沒有人跟你有冤有仇,你要把事實講清楚,這一個事實沒有那麼難,你是當事人,錢也不是你經手的,你只是收受 陳信安:我也跟你講那幾十萬,幾次? 陳信安:別人願意把它繳回來,他可以求得到法律上最大的權益。 陳信安:你在撐什麼,你在考慮執著什麼東西,猶豫什麼東西,你可以跟律師談,你不願意跟司法機關人員談,願意跟律師談,要面對的就是要想辦法就是讓張先生有一個機會,拉他一把,給他一個機會,反而你自己不給你自己機會……(聲音雜訊,無法正確辨識內容),我剛問你的三個問題……聲音雜訊,無法正確辨識內容),你告訴我,你現在你考慮你自己本身權益是什麼?第二個,你考慮你家人的權益是什麼?第三個,你考慮你的下輩子要怎麼過?就這三個問題而已,其實這事實很單純,我也跟你說過了這十幾天我們很忙,我們忙的把事實都收的差不多了,願意給你一個機會,就這樣 陳信安:當你面對問題的時候,你是這樣一個的處理方式嗎?對不對,這麼多人關心你,你跟我不是敵對的人,我跟你,我一開始並不認識你,我跟你沒有冤仇,就我的工作本份而言,我把事實弄清楚就好,你這樣子才有一個談嘛,你現在是連談都不談,那你在考慮什麼,我就很訝異?你在考慮什麼?你在擔心什麼?安家費?沒有安家費。 ----------------------------------------------------(14時49分48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如果以一般正常理性的人,一般理性的人,你也是大學畢業,公務生涯時期,一般理性的人就要自己去選擇,這個選擇是對我有利、對我不利的,因為這個事實是不需要去改變的,陳述這個事實面對法律後果你還有個選擇的機會,這個如果法律事實,如果法律事實的成立簡單講沒有,就能夠推翻這一個事實,否定這一個事實,那根本就不必有這一個司法調查機關了,就2個字、3個字,有或沒有,有就有後果,沒有就沒有後果,你以為沒有就沒有後果嗎?如果一個理性的人就這個會權衡利害得失關係,來做一個最有利的研判,我們為什麼需要要跟你講,其實就是在分析這一個東西,你丙○○、張祕書要不要去接受這一個理性的判讀,你的理性判讀到哪裡去了,你不能說我的腦子空空我不知道吔,那你10幾天在裡面幹什麼,你要想,你出來要跟面對的司法人員,你要想呀,你如果想的結果是這麼單純有沒有,那我跟你講花那麼久做筆錄,尤其是講沒有,你的理性,你告訴我你的理性在解讀這一個東西的時候你的想法是什麼? (李青峯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陳信安:(右手持筆指著放置在丙○○前方之A4紙)你看嘛,這二條路,你認為是哪一個是對你有利?你自己應該會關心哪一個對你有利,你要告訴我哪一個對你有利?哪一條?(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丙○○前方之A4紙),對你本身丙○○本身最有利的,你不要去考慮別人,你告訴我,來,你來告訴我哪一條對你最有利。 ----------------------------------------------------(14時53分3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你冷靜下來,讓你的理性去想一想,你擔任公職這麼久了,也有很多法律的教育,你不需要想別人,你想你自己就好,因為是你自己要獨立、單獨去面對這個事實,講出來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因為事實已經這樣了,現在你就是坦然去面對這個事情,(左手往前移動放置在丙○○前方之A4紙張)來,丙○○ 丙○○:嗯 陳信安:你告訴我這兩條,哪一條對你最有利?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李青峯進入詢問室,陳信安手機鈴響,陳信安將手機交給李青峯接聽,李青峯走出詢問室外)(李青峯進入詢問室將陳信安手機交給陳信安,就坐在陳信安右後方) 陳信安:終究沒有人可以代替你去面對這一個問題,只有你自己可以去面對它,來,丙○○、丙○○ 丙○○:嗯 陳信安:你認為哪一條對你最有利,這不會很困難,這整個就是一個法定程序可能的發展,可能的發展,那是一個機率的問題,你是當事人,你如果自己不去面對它,別人不可能幫你面對,你再好好看一看,沒幾個字,那就是你選擇的一個後果,有些東西是真的不能夠重來,有些事情過了沒辦法重來,就像你曾經處理過的事情,它沒辦法重來 陳信安:你可能面對的是2、30年的刑期,你可能面對的, 你這一個東西,你現在就可以解決(左手持筆指著置於丙○○前方之A4紙),在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它還可以解決的問題,你只要告訴我你要選擇哪一條?以你最有利的,以你自己最理性的,因為這牽涉到你自己最大權益,利害關係的,你自己的,張志誼,你丙○○這三個字,你本人最大的一個利益,來,你要選擇哪一條?現在不是腦筋放空的時候,現在是你自己要思考很多的時候,來,二條你選一條,你自己就做一個最理性的判斷,不要去考慮別人,不要去考慮我們,不要去考慮律師,不要考慮什麼,就你丙○○、你的家人、就你的人生、你的未來,你可能面對就是這整個法律程序,你現在不能夠腦筋放空沒有在想什麼,你要想的這是這個東西。今天你的屬下呈上來一個公文,裡面有個A 方案及B方案,你要選擇一個對你最有利的A方案或是B方案,我也跟你說過法律不外人情,不外事理 ----------------------------------------------------(15時02分3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那你就簽名(指置於丙○○前方之A4紙) (丙○○握筆書寫) (陳信安拿起丙○○書寫後之A4紙) 陳信安:好,今天就問到這裡就好 陳信安:原來你要的就是一個你認為現在所談的是案子的陳述,然後等待地檢署的起訴,然後你去面對你自己的一審到終審,面對可能的一個判決結果,這就是你丙○○先生最理性的判讀,你要想喔,我們都給你機會了,你認為你最理性的,我不會,我可能會再聽你一次或二次,但是到後來我東西攤開了之後就不要理你了,吼,那個時候,你即使要後悔要來跟我談,我們檢調、我們司法機關會有選擇,我要不要跟你談,我現在給你,我們現在給你這一個機會給你談,你是持一個非常不願意配合的態度,你面對這一個東西(陳信安打開抽屜取出資料) 陳信安:你面對這一個東西,你都不願意據實陳述(陳信安右手高舉資料提示丙○○) 陳信安:我知道你沒有看過這筆錢,我知道你沒有經手這一個錢,你只是收受而已 (陳信安將右手拿的資料轉交給站在右後方的李青峯收受) ----------------------------------------------------(15時04分26秒) (陳佳俊就坐畫面後方沙發) 陳信安:(拿起放置在前的資料,提示與丙○○)你還不錯嘛,你可以把A方案與B方案連結起來,你這一個人是在處理事情,原來你面對事情,面對問題是這個樣子處理的,轉個彎,換個方向,未來一片坦途,很簡單吼,有?沒有?沒有就2個字 丙○○:沒有 陳信安:沒有。你有沒有收? 丙○○:沒有收受 陳信安:沒有,不收錢? 丙○○:沒有收錢 陳信安:沒有收錢,沒有指示,那這些人都是白痴呀,其他的,其他的人把事情講清楚的人他們是什麼?你告訴我哪是什麼? 丙○○:我不清楚 陳信安:你不清楚,那自己要去面對,那我也沒有意見,等到我下一次,也是最後一次把你提出來的時候,我把所有的筆錄、把所有的事證攤開給你,我也不需要你的坦白,我也不給你機會,我把所有的筆錄寫完之後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好,說不一定我下一個禮拜我想到了,帶你去測謊,你過了我讓你海闊天空,你沒有過,那你這一個官司打不完,你去面對你的官司,不是我去面對,你所有的親戚朋友就都只好看你丙○○先生你自己去面對你的官司 陳信安:(轉身對李青峯說)就這樣(並將手上的資料交給李青峯) (陳信安起身) 陳信安:隨便簡單給他問一問就好了 李青峯:好 (陳信安走出詢問室改由李青峯就坐在丙○○前方) ----------------------------------------------------(15時51分35秒) 受詢問人:被告丙○○(下稱丙○○ ) 詢問人:李青峯調查人員(著藍上衣,下稱李青峯) 黃維和調查人員(著深色背心,下稱黃維和) 筆錄記錄者:著灰上衣之男子(下稱記錄員) 在場人:張英一律師(下稱張英一) ----------------------------------------------------(15時51分35秒) (李青峯及記錄員依序進入詢問室,李青峯站在畫面右下方,記錄員至電腦前方【畫面全黑】 李青峯聲:不好意思 記錄員聲:不會啦 李青峯聲:用那個甲○○跟那個來改就好,甲○○跟那個黃榮德,那他的狀況是戊○○給,拿過……(無法辨識)給他,甲○○給過他3次,他講過,那就 把那個戊○○的部分。記錄員聲:通知律師? 李青峯聲:對呀,等一下再通知律師叫他再來 李青峯聲:有他的檔案嗎 記錄員聲:……(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聲:只有那個而已嗎? 記錄員聲:對 李青峯聲:他之前的電子檔都不在?這樣就是變成我們要慢慢打 記錄員聲:對 李青峯聲:你拿一下,copy那個戊○○的來改比較快 記錄員聲:好 ----------------------------------------------------(開始有畫面,畫面中丙○○坐在後方沙發(即畫面左前 方,陳信安手上拿著資料坐在丙○○左方,即畫面右前方)(15時56分05秒) (記錄員(著灰上衣)、李青峯(著藍上衣)依序進入詢問室,黃維和(著深色背心)站在門口黃維和與陳信安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記錄員就坐電腦前,丙○○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則就坐在丙○○對面) (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以下均隱約顯示)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 陳信安聲:張祕書因為這是另外一次寫筆錄,你現在需不需要陳律師還有張律師在場,還是現在直接問,還是要請他們在場,請他們在場我就再通知,還是說你可以委任,還是說現在不需要都可以 丙○○聲:通知他們 陳信安聲:嗯,就是一樣也是坐在旁邊,要不要通知 丙○○聲:嗯 陳信安聲:通知,好 ----------------------------------------------------(15時57分38秒) (畫面持續跳動並呈全黑,隱約顯示) (黃維和進入詢問室) ----------------------------------------------------(15時58分16秒) (開始有畫面,畫面中記錄員就坐電腦前,丙○○就坐畫面前方,李青峯就坐在丙○○前方,黃維和則就坐在李青峯右方,對丙○○進行詢問人別資料及權利告知) (畫面全黑,無法辨識影像,畫面右下方時間為00:14:07)(開門聲) 男聲1:大律師 男聲2:作第2次筆錄 李青峯聲:請載明現在時間16時08分張律師到場 (畫面右下方時間00:14:07) --------------------------------------------------- (16時28分09秒) (畫面中,張英一就坐在沙發看文件,丙○○就坐在畫面前方,丙○○前方就坐李青峯,記錄員就坐在電腦前) 李青峯:所以你的角色是100萬以下,就對了,應該這樣, 有收到錢的部分,應該是這麼講 丙○○:對 李青峯:100萬以上是縣長的部分,那一塊你都不清楚 丙○○:不清楚 李青峯:那祕書你總共因為這樣子收到了幾次? 丙○○:其實我都不記得了 李青峯:好,沒關係,那你總共大概 丙○○:他們拿多少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一直不想拿這個東西 李青峯:好 李青峯:(手上拿資料)那目前所指證你的,我的意思是說,你時間,2 個時間點你記得嗎? 丙○○:我不記得 李青峯:拿到哪裡?誰拿給你?金額多少?大概就這樣(自桌面拿起資料),我們現在想要知道的就是這樣,因為別人指證你的是那個(翻閱手上資料)101 年吼 丙○○:嗯 李青峯:甲○○有拿1次給你,(翻閱手上資料)另外那個處長總共拿了3次給你,每次都20萬 丙○○:處長?沒有那麼多次 李青峯:沒有那麼多次,那總共幾次你講,你講個次數,你大概幾次(翻閱手上文件)? 丙○○:我記得是1次 李青峯:你記得只有1次,哪時候? 丙○○:大概4月,4、5月吧。 李青峯:4、5月 丙○○:嗯 李青峯:4、5月他是,是處長親自交給你? 丙○○:對 李青峯:到你辦公室?還是叫你去他辦公室拿? 丙○○:叫我去他的辦公室拿 李青峯:是,那拿了什麼?一個紙袋?還是用一個信封袋?丙○○:紙袋 李青峯:一個紙袋 丙○○:嗯 李青峯:那裡面裝多少錢? 丙○○: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呀 李青峯:記得有 丙○○: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 李青峯:你那個錢後來拿去哪裡了 丙○○:有一些就 李青峯:花掉 丙○○:對 李青峯:自己花掉 丙○○:對 李青峯:沒有存到什麼 丙○○:沒有 李青峯:都用掉了 丙○○:嗯 李青峯:全部都花光了嗎? 丙○○:可能有的就就比如修理車或者什麼,就用掉了 李青峯:用掉了,好 李青峯:所以現在你的印象裡面就是 丙○○:有1次這樣 李青峯:有1次是處長親自拿給你,是叫你去,在4月左右 ,是今年的4月 丙○○:去年 李青峯:就去年,100年 丙○○:今年都沒有 李青峯:今年都沒有,就100年的時候,100年的4月間 丙○○:4、5月 李青峯:4、5月的時候,那個處長戊○○請你到他辦公室,他就拿了一個紙袋,裡面裝了一筆的錢,現款給你丙○○:嗯 李青峯:那因為時間久遠你不知道那個金額多少,大概有沒有20萬? 丙○○:可能10幾 李青峯:10幾 丙○○:10幾,嗯 李青峯:詳細數額 丙○○:不是很清楚 李青峯:那甲○○有沒有拿給你? 丙○○:甲○○有1次 李青峯:有1次 丙○○:嗯 李青峯:他是怎麼拿給你的,拿到辦公室去?還是家?還是怎麼樣?不記得嗎?他有沒有告訴你說這是處長要給你的 丙○○:他有講呀,我跟他講說不用拿這個 李青峯:嗯 丙○○:只講說,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 李青峯:嗯,那金額咧? 丙○○:我記得是10幾,沒有到15吧 李青峯:約15,大概哪時候你不記得?幾月?甲○○給你的時候大概幾月? 丙○○:不是很記得 李青峯:不是很記得吼,1月間嗎? 丙○○:對呀,好像過年前 李青峯:過年前喔(口述:100年1月間),也是一個紙袋,大概,金額有沒有點? 丙○○:我沒有點 李青峯:沒有點吼 丙○○:嗯,10幾,15 李青峯:15萬左右 丙○○:15萬 李青峯:就是說,甲○○他有拿一個紙袋,裡面裝有約15萬的現金 丙○○:嗯 李青峯:給你,告訴你,這是戊○○要給你的,那你當時有跟他推卻,這我不要拿,他跟講說大家在同一條船上,所以你只好把它收下了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坐在張英一旁,兩人在沙發上交談,陳信安及張英一起身,一同走出詢問室外) 李青峯:那你回想確定只有這2 次嗎? 丙○○:好像還有1次 李青峯:好像還有1 次 丙○○:嗯 李青峯:就是誰給你的,戊○○還是? 丙○○:好像是吳仲琪 李青峯:誰? 丙○○:吳仲琪 李青峯:吳仲琪,吳仲琪有拿給你,那時候大概幾月? 丙○○:我不記得了 李青峯:不記得了,吳仲琪有1次拿給你 丙○○:對 李青峯:那它那個金額呢? 丙○○:應該差不多 李青峯:差不多 丙○○:15 李青峯:15左右 丙○○:應該沒有到20 李青峯:喔,那他是拿到哪裡去給你? 丙○○:嗯,那個許朝呈他們那裡 李青峯:在許朝呈那裡交給你 丙○○:對,外面這樣子 李青峯:就是你去許朝呈那邊坐 丙○○:對 李青峯:然後,他就當場就交給你這樣 丙○○:對,那個應該也是100萬以下那個,可能是那個 李青峯:搞不清楚吼 丙○○:嗯 李青峯:沒關係,吳仲琪在那個許朝呈的辦公室,位於南投市那個 丙○○:對 李青峯:那是什麼?復興路嗎? 丙○○:游泳池後面那個 李青峯:游泳池後面的辦公室,也是一樣用紙袋裝? 丙○○:叫我出來外面 李青峯:喔,出來外面,公司外面拿給你就對了 (口述內容予記錄員:到公司外面交付) 李青峯:他拿給你你就把它收下?你有拒絕,他也是說沒關係 丙○○:嗯 李青峯:(口述:他拒絕但他告訴我)他怎麼跟你說? 丙○○:好像是講說沒關係啦 李青峯:他堅持要給你就對了,你就收下 丙○○:點頭 李青峯:那還有沒有 丙○○:應該沒有了 李青峯:沒有了吼 丙○○:嗯 李青峯:這只有這3次就對了,所以這樣子你前後總共收了3次 丙○○:對 李青峯:那金額這樣算起來大概 丙○○:4、50 李青峯:在4、50萬 丙○○:我記得也是這樣子 ----------------------------------------------------(16時44分06秒) (李青峯提示資料給丙○○) 李青峯:這一個工程就是我們早上講的就是那個蕭西坤 丙○○:嗯 (記錄員起身走出詢問室外) 李青峯:(翻閱提示給丙○○的資料) 依據這個,這個第一個,他這一個,你這一個許朝呈向 丙○○:孫士芳 李青峯:對,跟孫士芳說這個的意思是什麼?就是你交代的丙○○:我是沒有特別交代他什麼 李青峯:嗯 丙○○:(指著桌上資料) 其是那時候知道縣長要找這二家,覺得怪怪的 李青峯:怪怪的 丙○○:我就在那裡就跟許朝呈邊說,說縣長怎麼會找這二家呢? 李青峯:那是在他公司嗎?還是? 丙○○:在他們公司的時候講的 李青峯:那他自己就打電話 丙○○:其實那個時候我也不認識孫士芳是誰? 李青峯:我知道 丙○○:那個時候我根本就不認識他 李青峯:嗯嗯嗯 丙○○:那時候就說他是什麼人,你去跟他講,還是怎麼樣李青峯:嗯 丙○○:到最後要確認那個,我都是再問縣長,因為我又不是聽他們講的 李青峯:對對對 丙○○:那要聽縣長的 李青峯:聽縣長的嘛,聽縣長的嘛 丙○○:嗯 李青峯:所以你這一個工程就是你指定給誰這樣就對了 丙○○:對 李青峯:就是縣長他就批示後來給那個 丙○○:育華跟德泰 李青峯:德泰 丙○○:那這二家一個是這這(音同),一個是工 (李青峯拿起提示給丙○○的資料) 丙○○:都工程的部分 李青峯:(手上翻閱原提示給丙○○的資料)都工程的部分丙○○:這是工程部分 李青峯:這是工程部分,這是二間去做這個工程就對了 (李青峯與丙○○指示桌面資料) 丙○○:去比價 李青峯:比價,去比價就對了 (記錄員打開詢問室門,就坐電腦前) 李青峯:就是縣長就批說給這二家比價,那這個 丙○○:這個本來不是批他們二個,不知道是批什麼的,我忘記了 李青峯:忘記了 丙○○:只是那時候那二家我就查之前的好像次數太多了,就覺得這樣子好像不太好 李青峯:嗯 丙○○:每次二家都好像一樣的 李青峯:就是這二家在變,有時候覺得怪怪的就對了 (李青峯收回提示丙○○之資料,黃維和著深色背心進入詢問室,就坐在李青峯右方) 黃維和:祕書你是說3 次還是4 次? 丙○○:3次 李青峯:他說他意思是3次,就是處長1次 黃維和:最近一次你沒拿到嗎? 丙○○:最近一次? 黃維和:中秋節前後? 丙○○:中秋節?(思考中)中秋節? 黃維和:9月30號 丙○○:9月30號? 黃維和:嗯 丙○○:最近一次?(思考中) 黃維和:金額都是20萬左右 丙○○:都10幾,都不到20 李青峯:他現在講的是3次 丙○○:我印像沒那麼多,今年中秋節 黃維和:一次是過年前吧, 丙○○:對 黃維和:對不對,一次是端午節前後 丙○○:對 黃維和:還是把阿中(台語)的筆錄讓你看一下 丙○○:看一下比較會記得 (黃維和提示資料給丙○○,並起身站在丙○○左側,張志誼注視著黃維和用手指著的地方) 黃維和:那應該有嘛 丙○○:嗯 李青峯:那差不多應該是幾次? 丙○○:4次 李青峯:這樣算起來有4 次,第一次就是去年嘛,戊○○拿給你嘛 丙○○:對 李青峯:去年就是從100 年幾月? 丙○○:6、7月 李青峯:100年6、7月 丙○○:其實我都不太記得。6、7月有可能是啦,但是我記得好像早一點點 李青峯:早一點點 丙○○:6 月?我不是很記得 李青峯:不記得了 丙○○:嗯 李青峯:第一次是? 黃維和:是不是快放暑假了?你想看看 丙○○:是喔,快要放暑假的樣子 黃維和:那就是6、7月間 丙○○:對,好像快放暑假的時候 李青峯:那是戊○○給你的部分? 丙○○:嗯 李青峯:叫你去辦公室的部分,約20萬 丙○○:嗯 李青峯:那個100年1月 丙○○:嗯 李青峯:就是你剛去沒多久 丙○○:100年是隔年? 黃維和:101年,過年前 李青峯:今年過年前,那是誰給你?甲○○? 丙○○:甲○○ 李青峯:也是約20萬? 丙○○:差不多是就10幾萬而已,沒有到那麼多 李青峯:還有一次是 丙○○:好像是10幾 李青峯:10幾萬,他是在你辦公室?他拿去你辦公室? 丙○○:嗯,在景泰 李青峯:喔,在景泰 李青峯:(口述予記錄員)許朝呈的辦公室,景泰營造公司,拿給你約10) 黃維和:不到20萬元 李青峯:不到20萬的現金 ----------------------------------------------------(15時52分14秒) 李青峯:那是2次。後來是許朝呈拿給你的 丙○○:印象中好像是吳仲琪,他是寫許朝呈 黃維和:是甲○○(翻閱手上資料) 丙○○:甲○○喔 黃維和:嗯 李青峯:甲○○總共拿幾次給你 丙○○:我記得有一次是吳仲琪,二次是甲○○,可能是吳仲琪拿的時候,甲○○也在裡面 黃維和:也在場 丙○○:對 李青峯:那是哪時候? 丙○○:6、7月那一次,好像是這樣子 李青峯:都在場 黃維和:甲○○ 李青峯:你記得甲○○、吳仲琪在交給你的嘛 丙○○:有時是甲○○拿給我,吳仲琪不在場,好像只有一次在 李青峯:那就是6、7月是一次,100年6、7月,再來是101年的1月 丙○○:對 李青峯:再來 丙○○:6、7月 李青峯:今年的6、7月 丙○○:嗯 李青峯:101年的6、7月 黃維和:9月 李青峯:還有一個9月 丙○○:嗯(黃維和起身走出詢問室) 李青峯:今年的6、7月是誰拿給你?在何處拿給你? 丙○○:應該是6、7月那一個好像是吳仲琪 李青峯:喔,吳仲琪 丙○○:但是甲○○好像有在那裡 李青峯:甲○○也在場,都是在景泰嗎? 丙○○:對 ----------------------------------------------------(17時21分45秒) (張英一進入詢問室,就坐後方沙發) ----------------------------------------------------(17時22分05秒) 張英一:ㄟ,那個志誼,你決定把事情講清楚,就講清楚一點,對你有好處沒有壞處,你知道嗎? 丙○○:嗯 張英一:不要講一半,你已經決定了,我是律師會尊重你的決定,你記得的事就講清楚一點,這樣若你只講一半,你將來還要再,就變成你只有講一半,知道嗎? 丙○○:嗯 張英一:等一下檢察官會跟你講證人保護法,證人保護法你是有可能得到免刑,你知道嗎?不然就是減輕其刑,減輕其刑如果減2 次,第一個剛剛給你看的第八條,自白,自白犯罪,然後再把回扣款繳回去,那你要確定,確定你到底收多少錢,出來以後繳回去要繳到哪裡去,等一下檢方會告訴你,將來起訴之後會減2 次,那如果檢察官願意以證人保護法給你,你在法庭上就有機會免刑,就不用關,那今天不會出來,因為檢察官給你撤銷,反正就是說,你把內情交出來,人家這個他們還有動作,來處理其他事情,所以你要出來還要一段時間,好不好,這是我懂的法律要告訴你的 丙○○:嗯 張英一:你承認就是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的,你收到20,就說你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收少一點就會減輕一點,我跟講沒有這回事 丙○○:我是不記得了 張英一: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說收多少 丙○○:嗯 張英一: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 丙○○:嗯 張英一:你知道意思?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 丙○○:嗯 張英一:金錢少的話,將來想辦法再繳回去 丙○○:嗯 張英一:如果沒有就沒有 丙○○:嗯 張英一: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 丙○○:嗯 張英一:法律的確他們講的沒有錯呀,自白會減一次,一定會減,那個把它繳回去會減一次,如果檢察官願意以證人保護法給你那最好了,我是律師,人家問我,我不方便給你建議,你自己決定 丙○○:嗯 張英一:他們講的都沒有錯,你這樣決定是比較輕鬆的路,比較輕鬆你就沒有壓力了,對不對 丙○○:嗯 張英一:剩下就是怎麼辦,就你的人生來講,至於爸爸會傷心那,沒辦法 張英一:我跟你爸爸說的,也都是照你說的跟他說了,你爸知道了 丙○○:嗯 張英一:我跟他說大環境都這樣子,你有堅持一陣子了,我會跟他說這樣子……(無法辨識內容),最後就沒辦法,當然是你糊塗,我說你之前有堅持,我回去就照這樣講,一開始我們認為環境沒有那麼惡劣,現在環境那麼惡劣,一開始不要,後來變成收一次就變成第二次就不能不收,你自己糊塗,他們問的很詳細而選擇承認對你比較輕鬆,做錯了就面對,如果檢察官願意給你證人保護法,你還有可能免刑,至少減刑,你說一說有沒有感覺比較輕鬆……(無法辨識內容) (丙○○低頭,似哭泣) 張英一:因為你承認了,決定了,你現在再講你不承認也沒辦法 ----------------------------------------------------(18時00分40秒) (張英一站在丙○○左方,兩人分別閱筆錄) 張英一:那個80萬元 丙○○:嗯 張英一:黃處長他怎麼講20萬就20萬,你將來繳回去這樣金額不確定,你知道意思吧 丙○○:嗯 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來的時候再跟他確定一下 張英一:應該以他們戊○○跟甲○○講的金額 丙○○:甲○○講的不是20 李青峯:沒關係,他說他自己15 (18時01分11秒) 張英一:我的意思是說金額多少已經不重要了,你現在忘記到時候要繳回去檢察官也不曉得怎麼跟你繳回去,你要繳多少?你知道我意思嗎? 丙○○:嗯 張英一:所以我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戊○○說哪一天交多少,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你知道我意思嗎?因為他不會記錯,那你何必到時候再跟戊○○對質說你交給我18或20 李青峯:還是你到時候再跟檢察官確認這一塊,好不好 張英一:以戊○○他們講的為主 李青峯:等一下檢察官還會再問你,那就是以他們為主 丙○○:戊○○、甲○○講的 李青峯:確實金額你忘了 張英一:不然你到時候怎麼繳回 ----------------------------------------------------(18時02分00秒) (丙○○在筆錄上簽名) 張英一:他交給你多少錢,他說多少,你就跟著別人說就好(李青峯拿筆錄請坐在後方沙發之張英一簽名) 張英一:(起身走到丙○○左側對丙○○說)等一下檢察官來了,你就跟檢察官說 丙○○:嗯 張英一:我後來想一想 丙○○:嗯 張英一:我所有的構成…(無法辨識內容) 戊○○交給你幾次,或是誰交給你幾次,他們說那麼清楚是對的,這樣你了解嗎?(左手指向李青峯方向),…(無法辨識內容) (李青峯拿著筆錄走出詢問室,張英一走出詢問室) ----------------------------------------------------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4至41、69至93頁)。自前開勘驗結果觀之,丙○○受訊問時,一開始即否認 全部犯行,而詢問人調查人員李青峰則於10時45分許告知其所涉法條及證人保護法之可能適用之要件,然丙○○則仍 全盤否認,於11時2分許,丙○○當時之辯護人張英一律師 、陳佳俊律師進入詢問室,後調查人員李青峰、陳信安,再度說明法律上減刑之要件,並為丙○○分析法律上利害, 並告知丙○○可以與辯護人討論法律上有利之答辯方向,其 後於11時11分許,李青峰、丙○○及陳佳俊、張英一則步出 詢問室。13時43分許,上開人等在詢問室,張英一因另開庭,暫時離開詢問室,李青峰則對丙○○分析法律上之利弊 ,14時10分許,陳信安則告知丙○○「你照實講就好」、「 不要你害人,只要澄清你的事實」等語,除再度告知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刑度,並動之以情,請丙○○坦然面對事實 ,再度勸說丙○○講出事實。於14時16分許,陳信安則拿出 1張A4紙張,並告訴丙○○自白或否認所可能面臨之狀況, 並告知丙○○在偵查階段可以跟檢察官談其權益等語。於14 時25分,陳信安另拿出1份資料,以紙張遮隱住該資料( 此部分嗣經丙○○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表示:該文件為 他人筆錄,陳信安當時將筆錄簽名遮隱住,不讓丙○○知道 是何人筆錄),並要求丙○○唸出該筆錄內容,並以該筆錄 內容極力勸說丙○○理性判斷自身權益,並再度以前開A4紙 張所記載內容向丙○○解說其自白與否將面臨之司法程序, 復告知丙○○「別人願意講出來,把事情釐清楚,現在他心 安了,檢察官也同意……」等語。然丙○○於14時35分許,仍 堅稱「我沒有收(錢)」,於14時36分許,稱「我沒有」,又於14時40分許,稱「沒有」,自14時44分許起至15時4分間,丙○○靜默不語,陳信安則是一再向丙○○分析其法 律上可能面臨之刑度及將來冗長之訴訟程序,並告知目前調查其他證據已獲知一定之犯罪事實,表達願意給予丙○○ 自新之機會等語,然丙○○於15時4分許,仍堅稱:沒有收 錢等語,其後陳信安即步出詢問室,而由李青峰繼續詢問丙○○並於15時28分許製作筆錄完成。接著在15時55分許, 丙○○則再度進入詢問室,準備自白犯行,經調查人員陳信 安詢問丙○○是否要通知律師,丙○○則回答「通知他們」, 故等待至16時28分張英一律師到場後,丙○○則開始正式接 受詢問並為有罪部分之陳述,此部分之事實,有前述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辯護人固認證人丙○○於原審審 理時,針對其何以先為否認,嗣後在結束詢問後,始為自白乙情,證稱係因為張英一律師在場,我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等語,與丙○○事後待張英一律師到場後,始開始自白 之事實,顯有矛盾之處,而認為丙○○與調查人員有達成何 不利於乙○○之協議,而隱蔽真相,意欲蒙蔽法院等語。然 細繹前述丙○○之證述內容,可知其所稱「因為張英一律師 在場,我感到壓力,而未敢自白」之情,係指其第一次受詢問而言,在第一次其堅持否認後,中途在等待車輛押解至地檢署之過程中,既然已經決定吐實坦然面對司法,則其事後在第二次受詢時,縱有張英一律師在場,即已毋庸再感受有壓力,而得以自由陳述,此狀況與第一次受詢問時感到壓力之情,並無矛盾之處,尚不能因此遽認丙○○在 堅持否認後,改變心意,決定坦白即認為丙○○所述不得採 信。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 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本即基於特定或重大犯罪危害甚鉅,若非正犯或共犯間相互指證,大多難以順利破獲,基於鼓勵該等犯罪中之正犯或共犯自白自新,故設定在一定條件之下,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刑事偵查詢問人於訊問前,曉諭正犯或共犯在上開條件下可以獲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係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許以法律所未規定或不容許之利益,故非禁止之利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5號判決參照)。參以若涉嫌人否認犯罪,訊問或詢問者提出共犯坦承之筆錄,質問嫌疑人,以明瞭事實或再做查證,若訊問或詢問者於訊問或詢問時未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如指導嫌疑人要指認某人等),即無違法或不當訊問或詢問(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判決參照)。據此,縱使調查員於詢問丙○○時,有提供其 他受詢問人之部分筆錄內容,要求丙○○唸出,亦僅是該調 查人員以該等筆錄讓丙○○明瞭相關之事實,尚難遽認有不 當詢問之問題,調查人員提供給丙○○之筆錄內容,有遮隱 該筆錄受詢問人之姓名,此觀諸前揭勘驗筆錄自明,且自該勘驗結果亦可知當時調查人員提示給丙○○觀看之他人筆 錄內容為「我對於收受廠商的回扣,回扣款一事一直深感良心不安,101年9月間吳仲琪再次拿給我240萬回扣時, 我就不願意再跟吳仲琪收受回扣款,而且整件事我並不是主謀,我只是身不由已,不得不配合辦理,我現在願意坦白供述,並繳回不法所得,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可以給我自新的機會、願意繳回前述60萬不法所得」等語,並無其他供述內容之細節部分,假若丙○○不知該等犯罪細節,其自 應如丈二金剛,毫無頭緒,該等筆錄內容對於丙○○而言, 衡情應毫無影響力可言,而縱使丙○○能知悉該等筆錄所指 何事,縱使丙○○不願吐實,其仍有自由意志足以繼續否認 犯行,自難謂該等筆錄內容對於丙○○之自由意志有何影響 。況且觀之調查人員之前述陳述,其僅有不斷勸諭丙○○吐 實,並不斷告知其自白與否之可能遭遇之問題,分析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無以何不法方式,侵害丙○○自由意志 之情事,自無不當詢問之問題,況且丙○○在前開受詢問時 ,均有辯護人陪同在場,其若有何法律上之疑問,隨時亦可以諮詢其辯護人,綜此,丙○○前揭供述自應已受相當之 保障,前揭調查人員之詢問方法,堪屬偵訊技巧,並無逾越合法詢問範圍,又調查人員陳信安於詢問過程中,雖數度有「語調略為提高」、「聲音拉高」之情形,此觀之勘驗筆錄自明(參卷第32頁反面、第33頁反面),然其當時之陳述內容為「你要不要為了你家人想?怎麼想?怎麼想?怎麼想?」及「你告訴我你怎麼想?你在想什麼?」等語,尚屬一般對話針對重點加強語氣時之自然反應,其間並未涉及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自難認屬於辯護意旨所指「兇惡」、「嚴厲」、「壓迫」之口氣,尚難謂係不當訊問之方法。辯護人雖另辯護稱:「在丙○○開始自白後,其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在短短不到一分鐘的時間5度誘導丙○○應該要 「以戊○○他們講的為準」,調查人員李青峰亦建議其於檢 察官複訊時回答「以他們為主」,凡此均屬不當違法之作為,均對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詢問時之自由陳述之意志 ,造成重大不當之影響,而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否則,於第1次詢問時堅決否認有收取回扣之證人即共同被 告丙○○,何以於不到30分鐘後突然進行之第2次詢問時, 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自白?」等語。然查,有關前揭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多次告知丙○○「以戊○○他們講的為主」等語, 此業據原審勘驗如前,固堪認屬實;但依據前揭勘驗筆錄全文,張英一律師在丙○○決定自白前,始與丙○○有前述對 話,可見張英一律師前揭談話內容對於丙○○決定自白乙情 ,並無影響,有影響者為丙○○所收取之金額究竟為何之認 定而已。而觀諸前揭勘驗筆錄內容,丙○○在自白後,針對 其就此部分收取之回扣究竟收取金額為何亦記憶模糊,僅於16時30分許回答:「多少錢其實我現在都忘記了」、「我記得有(袋子),但是實際上多少錢,其實我不記得了」,於16時31分許回答「可能10幾」、「10幾」、「沒有到15吧」、「嗯,10幾、15」,復於16時34分許陳稱:「應該差不多」、「15」、「應該沒到20」等語,然因其對於其金額並無法明確確認,且供述之內容與其他共犯所述之金額「20萬」有落差,從而其辯護人張英一律師於17時22分許即告知丙○○「要承認就要講清楚,你不要講一半, 你收到20,就說收到20,不要想說我講少一點就會減輕一點」、「你回想一下,你看,比如別人跟你說的,處長跟你說收多少」、「你說15到20,你就說20,怎麼會去說15?」、「人家講20萬應該是有根據的」、「如果沒有就沒有」、「若有,你就照實說,了解嗎」、「我的建議你是說,看他們說多少,比如說20,你有確定20,他若是說這,戊○○說哪一天交多少,你就照他意思講就好了」等語; 依此,可見張英一律師確實有對丙○○為前開對話,然經細 繹前述張英一陳述,其係因丙○○無法確定所收取之金額為 何,無法講出明確金額,故提醒丙○○若無法確認,應係以 戊○○所述金額為準,否則若多收少報,反而對其不利,提 醒丙○○若無法清楚記憶,戊○○供述之金額應較為正確,然 前提仍是要求丙○○再想清楚,顯見張英一律師所言僅是提 醒作用,對於丙○○之供述任意性自應無影響;況且,稽諸 證人丙○○於該次調查時及同日檢察官偵查時之筆錄內容, 該等筆錄內容就丙○○所收取之金額,亦分別係記載「不到 20萬元(詳細金額已忘記)」、「金額我沒有去算,他們也說差不多是20萬元」等語(參卷⑯第108、112頁),顯見最後筆錄仍是記載概數,益徵筆錄清楚依據丙○○之意思 記載,自尚難謂丙○○之供述任意性有何侵害之問題。綜此 ,堪認證人丙○○此部分之證述任意性及證明力尚無疑義, 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意旨尚無理由。 ⒊證人庚○○於101年11月6日在調查局受詢問時,經過情形業 據原審當庭勘驗該日訊問光碟如下: ----------------------------------------------------受 詢 問人:被告庚○○(下稱庚○○) 詢 問 人:黃維和調查人員(下稱黃維和) 筆錄記錄人:陳昭君調查人員(下稱陳昭君) 辯 護 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 (10時26分24秒) 【畫面中,陳昭君就坐在電腦前(畫面左下方) ,黃維和就坐在陳昭君右方(畫面右下方),庚○○就坐在黃維和前方(即畫面正前方) ,朱文財則坐在畫面右前方之沙發】 (現場播放庚○○錄下與何勝豐之對話錄音內容) 黃維和接起手機(無法辨識黃維和是否有講電話) 並起身走到詢問室門,結束手機通話,看著手機畫面,轉身走回原位並把手機放入褲子口袋內。 黃維和:妳先停一下 陳昭君:嗯 (現場停止播放錄音) 黃維和:有印象呴 庚○○:嗯,這主要就是議長跟我講的,就是講這些 黃維和:對嘛,後面大概就差不多,那我們休息一下,妳要不要上個廁所再說。 庚○○:好 ----------------------------------------------------(10時27分15秒) 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帶庚○○去廁所,黃維和亦起身,3 人依序走出詢問室外,畫面中只剩陳昭君在場。 ----------------------------------------------------(10時33分6秒) 陳信安(穿著白色長袖襯衫、花領帶、深色長褲)將偵訊室門推開,稱:「甲○○的……」,之後門未關上。兩間偵訊室之間的走廊右側,出現黃維和拿1份資料給陳信安,陳信 安接了那份資料後,即進入對面偵訊室,將門關上。走廊的左側出現一位綁馬尾,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的女子,由左往右移動。 ----------------------------------------------------(10時43分51秒) 詢問室門打開,透過門可看見對面有一間詢問室,陳信安及黃維和自畫面右方併肩走出至詢問室外,此時,黃維和消失於畫面中;而陳信安敲詢問室的白色門,該白色門打開,陳信安走進去,再走出站在詢問室的白色門邊,而庚○○則站在陳信安對面。接著,庚○○自對面詢問室走出,走入本詢問室,黃維和跟在庚○○後方,而陳信安則站在詢問室門口。 黃維和關上門: 黃維和:請坐,請等一下。 庚○○:好 (庚○○在畫面右前方桌上抽取一張面紙,擦拭眼部;黃維和關上詢問室門)。 黃維和:妳喝個水。 (庚○○及黃維和分別就坐原位)。 ----------------------------------------------------(10時44分17秒) 庚○○哭泣擦拭眼部 ----------------------------------------------------(10時44分34秒) (黃維和起身走向畫面右前方桌子遞面紙給庚○○) 庚○○:謝謝 此時,詢問室門打開,朱文財進入 黃維和:可以嗎,可以呴。 庚○○:嗯 (朱文財就坐在沙發,黃維和回到原位就坐) 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44分50秒)(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該詢問室)【畫面中,庚○○、黃維和及陳昭君分別就坐原位,而現場仍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45分19秒) 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進入後就坐在沙發上 【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黃維和:這個是議長嗎 庚○○:對。 ----------------------------------------------------(10時47分12秒) (詢問室門打開。陳信安身著白色長袖襯衫,袖口稍微捲起,打花色領帶,下著深色西裝褲。) 陳信安:通知那個呂律師跟黃律師。 黃維和起身:呂律師我來通知啦。 (黃維和走出詢問室並關上門) 【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朱文財律師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去並關上門。) 【畫面中,陳昭君及庚○○剩繼續就坐原位,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52分57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跟在後方,二人進入詢問 室並依序就坐原位)。 ---------------------------------------------------(10時53分24秒) 黃維和與陳昭君似交談(無法辨識內容)。 【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10時53分35秒) 朱文財起身舉手示意黃維和,接著打開詢問室門,黃維和亦起身,二人依序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0時54分08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進入關上門並就坐原位。 【現場繼續播放庚○○與何勝豐之錄音內容】 ----------------------------------------------------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185頁反面至第198頁、第219頁至第220頁)。又有關證人戊○○於同日 (即101年11月20日)在調查站受詢問時之過程,亦據原審 當庭勘驗如下: ----------------------------------------------------受詢問人:被告戊○○(下稱戊○○) 詢問人:陳信安調查人員(下稱陳信安) 筆錄記錄人:李宛俐調查人員(下稱李宛俐) 陪同人:朱文財律師(下稱朱文財) (10時44分05秒) 李宛俐打開調查站詢問室門,站在門邊等候,此時可見此訊問室的對面牆上為一紅色消防箱。 ----------------------------------------------------(10時44分20秒) 陳信安帶戊○○進入詢問室,李宛俐關上詢問室門隨後亦進入。戊○○就坐於畫面正方(身著藍灰色者),陳信安坐在畫面右下方,李宛俐則就坐在畫面左下方(即電腦前)。陳信安就坐後,將桌面上1 份資料放入右側抽屜後,再自該抽屜拿出白色紙張。 ----------------------------------------------------(10時44分59秒) 陳信安:那個,黃先生 戊○○:是的 陳信安:我先把你的基本人資先給你,那個。 ----------------------------------------------------(10時45分01秒) 朱文財律師開門走入詢問室微抬右手對著陳信安比出數字「4 」之手勢。 朱文財:律師的問題4 點就解決,解決之後,看是要通知黃律師來,還是怎麼樣。 ----------------------------------------------------(10時45分13秒) 朱文財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你是那個58年3 月22? 戊○○:是的 陳信安:那個苗栗縣? 戊○○:是,對 陳信安:現在是工務處處長? 戊○○:是的 陳信安:那個縣政府?(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 戊○○:對 陳信安:身分證號碼是0000? 戊○○: 000000。 陳信安: 000000。 戊○○:對。 陳信安:你的戶籍在南投市○○路000巷00號? 戊○○:對。 陳信安:住居所都一樣的? 戊○○:是的 陳信安:你住家(臺語)電話是0000000? 戊○○:是的 陳信安:你辦公室的是0000000?對不對? 戊○○:是的 陳信安:你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 戊○○:是的 陳信安:那是台大土木研究所畢業? 戊○○:是的 陳信安:那現在就是你現在要準備,你現在有四個律師,那現在你已經有一位朱律師有到場,你是否委任他?戊○○:好,委任朱律師。 陳信安:好,另外你有準備委任哪兩位律師?我們準備通知他。 戊○○:就黃律師跟呂律師好了。 陳信安:黃律師、呂律師,好。(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 陳信安:我委任朱文財律師,呂、呂秀梅嘛?雙口呂嗎? (陳信安統整前述問答後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 戊○○:對的。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雙口呂,秀氣的秀,梅花的梅 (陳信安複述戊○○所答,並從牛皮紙袋拿出一疊文件翻閱) 陳信安:黃鼎鈞律師。 戊○○:是的,黃鼎鈞律師。 陳信安:鼎就是鼎乃的鼎…(…內容無法辨識) 戊○○:是的。 陳信安:三位律師到場,三位律師。 (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指揮李宛俐繕打筆錄)陳信安:坐一下,我去通知黃律師跟呂律師。 (陳信安起身並走向詢問室的門) 戊○○:好,謝謝。 (陳信安起身走出詢問室。) ----------------------------------------------------(10時47分52秒) 陳信安走進詢問室,手裡拿杯水給戊○○喝。 (10時48分01秒) 陳信安就坐原位 陳信安:那個先告知你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劉檢察官在今天借提發交你到我們南投縣調查站來做詢問,你是在10點38分到場。(陳信安拿出手機,打開手機約1秒,約在10時48分19秒闔起,10時48分21秒收入口袋後看向電腦畫面。) 戊○○:是的。 (陳信安將手機收入其右側口袋)。 ----------------------------------------------------(10時48分51秒) 陳信安:在,在呂秀梅律師,現在,(陳信安左手指著電腦螢幕)現在時間(陳信安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2秒拿出手機打開約2 秒左右觀看,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4秒闔起,並看向電腦,於畫面左上方10時49分06秒時將手機放入自己右方口袋)10點46分,朱文財律師已經到場,呂秀梅律師已經通知在途,你是否願意接受詢問? (戊○○點頭) 戊○○:那就朱律師到場 陳信安:對。就朱律師到場 戊○○:就朱律師。 (陳信安起身走向詢問室門,正巧朱律師開門入內)。 陳信安:我們通知二位律師了,現在經過他同意,在律師在場下我們開始詢問。 ----------------------------------------------------(10時49分41秒) 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朱文財走進詢問室,陳信安就坐原位,朱文財則坐在後方沙發。 (10時51分35秒) 一名身著白色長袖深色背心黑色長褲的男子(即黃維和),敲門打開詢問室門站在門口處。 黃維和:黃律師去台北開庭,我請他的律師事務所通知了。陳信安:好,你們有通知他。那個呂律師呢? 黃維和:呂律師? 朱文財:沒關係那個我來就好。 (黃維和關上門) 陳信安:好。(陳信安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你願意據實陳述? 戊○○:願意。 陳信安:那我跟劉檢察官打個電話問看看,看看他是不是同意做一個證人保護法的適用。 (陳信安起身往偵訊室門外走去) ----------------------------------------------------(10時51分56秒)陳信安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10時52分03秒)朱文財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 ----------------------------------------------------(11時00分33秒) 陳信安:我跟你講,你四成,好六成,你現在給我確認六成上繳給乙○○,是不是? 戊○○:確認,是的。 陳信安:給他個人對不對? 戊○○:對 陳信安:給他啦 戊○○:對,給他啦 陳信安:四成?你們怎麼分? 戊○○:四成的話要看那當期的金額多少,因為分配的人是那 個,錢交給吳仲琪嘛,去做分配。 陳信安:錢交給吳仲琪?是他四成,他四成拿給你吧? 戊○○:不是,他全部,他拿跟甲○○拿的時候是全部的錢陳信安:對全部阿,分好阿。 戊○○:對,他分好了。 陳信安:分好六四成嘛。 戊○○:對,六四成,那他在這四成裡面,他要分給張秘書張 志誼、甲○○。 陳信安:嗯 ----------------------------------------------------(11時01分14秒) 陳信安:你不可能,你這樣子講,你不可能是廠商在分這個四成。這個案子,你工務處、你的養護工程科、你的土木科、你的下水道工程科,哪些人經辦、哪些人需要打點、哪些人需要分到這些東西,是你要去處理或是丙○○去處理,你怎麼會去說是叫吳仲琪幫你們怎麼分? 戊○○:對,你聽我解釋 陳信安:好 戊○○:因為這個案子在發包的時候 陳信安:嗯 戊○○:到底他的案件有多少,是哪一個科的,其實我這邊是完全不知道,就是養護科多,土木科多還是下水道工程科多,所以這個資料完全是在甲○○那邊才會很清楚,那甲○○是跟那個吳仲琪是相當的配合的,所以他們到底收了多少他們會整理一個明細,明細出來後。 陳信安:明細?明細是給誰看? 戊○○:甲○○會,因為他交錢的時候是先交到許朝呈那邊去,許朝呈會按照那工程的案件和它的金額去做一個明細表 陳信安:對 戊○○:那這個明細表作的時候就會有整個的總金額,但這總金額他會先把六跟四分出來,六跟四分出來,那這四的部分他要分配嘛,他分配是從秘書甲○○還有我這邊還有業務課這邊,但是我這邊是不知道業務課到底是哪一個科的案件是比較多的。 陳信安:對。 戊○○:所以許朝呈在把錢交給甲○○的時候,甲○○會有個明細他交給吳仲琪,吳仲琪會來找我。 陳信安:對 戊○○:他來找我,他說這一次的案子裡面是養護科的比較多、還是土木科的比較多、還是哪一科比較多 陳信安:對 戊○○:那甲○○要分多少?丙○○要分多少?我這邊要多少?還有業務科那邊要多少?,所以。 陳信安:甲○○ 戊○○:對 陳信安:丙○○還有誰?(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 戊○○:還有業務課那邊 陳信安:還有你這邊? (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 ) 戊○○:還有我這邊,對。 陳信安:還有業務科?(陳信安邊詢問邊用筆記錄在紙上)戊○○:對,業務科那邊。 戊○○:所以這個部分不是我這邊在做。 陳信安:等於是說他初步跟你報告這個狀況。 戊○○: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停頓),因為一定是要你的許可嗎?戊○○:對。 陳信安:經過你的許可,他就按照你許可的這個分配的金額分配下去是不是這個意思? 戊○○:對對。 陳信安:那四成,等於你們收了3次,你本人每次拿了多少 錢 ? 戊○○:大概20萬。 陳信安:你每次大概拿20萬? 戊○○:是的。 陳信安:有沒有比那個就是20萬還少 戊○○:20萬(停頓),應該都是20萬。 陳信安:應該都20萬? 戊○○:對,應該20萬。 陳信安:甲○○拿多少? 戊○○:他15萬、20萬,他這個數字我不太,大概是15、20萬 左右。 陳信安:15萬? 戊○○:15萬。 陳信安:你這裡跟甲○○跟那個吳仲琪有點差池,沒關係這東西是必要時我再跟,他們是說這個錢四成的是都到你這邊,然後甲○○在,你會在交給例如甲○○說,你會再交給甲○○,請吳仲琪拿15萬交給你這樣子,我們會覺得這個比較合理,因為這個工程是你在要求這個甲○○的,代理課長配合你跟吳仲琪去收這個回扣款回來以後,請他把它分成六成四成,六成往上繳,四成應該是由你來分配會比較合理。 戊○○:對,所以我剛才講就是說。 陳信安:他有口頭跟你報告? 戊○○:對。 陳信安:你允諾下去的,你說可以就可以。 戊○○:可以,就這樣,對。 陳信安:這樣也對啦。 陳信安:所以吳仲琪就會從四成的部分拿20萬給你? 戊○○:對,他拿20萬給我。 陳信安:那他在你辦公室是這樣分的啊? 戊○○:不是,沒有沒有,他自己。 陳信安:他自己再回去? 戊○○:她自己回去處理這些事情。 陳信安:他是先把工程 。 戊○○:跟我講。 陳信安:工程名稱、名單。 戊○○:對對對。 陳信安:跟這六四成總金額多少 。 戊○○:跟我講。 陳信安:拿給你看? 戊○○:對對對。 陳信安:給你看,看完了,他就會口頭跟你講說這四成怎麼處理? 戊○○:對對對。 陳信安:你說ok,你有交代他把這東西怎麼樣? 戊○○:對,他就是說這誰要分多少誰要分多少,這次的金額大概是多少,甲○○譬如假設說他這次分15萬,丙○○20萬,我這邊20萬 陳信安:好 戊○○:養護科那邊誰誰誰是不是要處理,我就說好那你就去處理,他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吳仲琪? 戊○○:吳仲琪他自己那邊也留了一些費用。 陳信安:甲○○,等於說這個部分,那應該是甲○○跟吳仲琪這邊講好?還是說由吳仲琪來處理這個分四成的部分? 戊○○:吳仲琪自己跟我討論之後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他就分出去了? 戊○○:對他就分出去了。 陳信安:那丙○○分了幾次?也是分3次? 戊○○:一樣,對,我們幾次 陳信安:一樣? 戊○○:大概20萬左右。 陳信安:那業務課呢? 戊○○:業務課我就,業務課大概是土木科跟養護科。 陳信安:大概是多少錢? 戊○○:水利科。 戊○○:他那個錢講實在話,我就不曉得,因為他要處理的技 師那個就是,那個就是。 陳信安:你剛剛說的土木科、養護科是要給誰?如果是要這樣 分是要給誰?你告訴我。 戊○○:土木科那邊應該是技士那邊。 陳信安:土木科是要給到技士? 戊○○:對。 陳信安:那是誰? 戊○○:要看那個業務單位他處理的那個案子。 陳信安:但是你叫吳仲琪,吳仲琪要給一個人阿? 戊○○:對啊。 陳信安:給誰啊? 戊○○:但是他。 陳信安:吳仲琪要拿給誰啊? 戊○○:他是跟我講說那個技士,「技士要來處理嗎(臺語) 」,「我就說好不然你就去處理(臺語)」。 陳信安:土木科的「技士是誰(臺語)」? 戊○○:所以我說這個人的問題,他處理哪些人的問題,他只有跟我講課要處理,所以那個錢的細項他沒有跟我講得很清楚,所以這個部分,要吳仲琪他本人會相當清楚,這真的不是我說不 陳信安:我了解我了解。 戊○○:因為他處理,比如說他可以處理兩……不可能。(……內容無法辨識) 陳信安:比較細膩不可能去搞得很清楚。 戊○○:他可能一個人2萬塊、3萬塊我真的不曉得。 陳信安:你要跟我確認的,現在要確認的就是說你那個六成是繳給? 戊○○:繳給乙○○,對 陳信安:你親送?3次? 戊○○:對,3次。 陳信安:第4次因為變成說 戊○○:我自己覺得不妥 陳信安:因為覺得不妥所以放在吳仲琪那邊? 戊○○:對,我不敢去拿 陳信安:你稍等我一下 (陳信安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朱文財起身打開詢問室門,走出門外,並關上門)。 ----------------------------------------------------(11時17分08秒) 陳信安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原位。 陳信安:茶先喝。 戊○○:好,謝謝 陳信安:你是99年8月1號接任工務處的處長嗎?但是民代建議,為什麼反而民代會這樣建議?(戊○○咳嗽)而不是說你們主動向廠商要求? 戊○○:(咳嗽)抱歉。 陳信安:不會、不會。 戊○○:因為那個案,一百萬元以下的案子很多當時候的建,就是要施作的建議。 陳信安:建議案。 戊○○:就是他就是民代。 陳信安:議員的建議案? 戊○○:對,民代就是建議說,我要做這個,我要做這個擋土牆,做這個水溝,所以他們在建議的時候,他們希望由他們建議的廠商來做,所以這些 陳信安:所以希望用公開評審的方式? 戊○○:對,用公開評審的方式。 陳信安:來省麻煩? 戊○○:對,所以當時候這個案子不是說我們去找廠商來圍標綁,不是這樣,是因為當時候這個議員他建議,或是有一些代表,或是一些樁腳,他建議的這個案子,他希望說他的廠商可以,因為他本身也可以賣一個人情給廠商。 陳信安:對給廠商。 ----------------------------------------------------(11時18分30秒) 黃維和打開詢問室門,對著陳信安比著外面的手勢後關上門,陳信安起身往詢問室門走去。 戊○○:所以他廠商就來做,做了之後這個部分當然他嚴格講起來還是公開招標最低標。 陳信安行進中。 陳信安:好,你稍等一下。 (陳信安走出詢問室門外,將門關上,戊○○與李宛俐就坐原位) ----------------------------------------------------(11時32分13秒) 戊○○:阿中是在這次我的時候,他們說要幫忙,就是吳仲琪跟阿中他們要幫忙嘛,因為他們以前怎樣我是不曉得,因為他在這邊很資深了嘛。 (陳信安開門進入詢問室,就坐原位,打開右側抽屜隨後又關上。) 陳信安:誰? 戊○○:阿中。 陳信安:阿中他30年了嘛? 戊○○:他30幾年了,對阿。 戊○○:你有跟檢察官通過電話嗎? 陳信安:有。 戊○○:他願意用證人保護法嗎? (陳信安手握滑鼠,看著電腦畫面) 陳信安:願意。 ----------------------------------------------------(12時13分31秒) 戊○○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戊○○: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 李宛俐:有阿。 戊○○:她是證人吧? 李宛俐:她是證人,嗯。 ----------------------------------------------------(12時22分59秒) (戊○○與朱文財坐在後方沙發用餐) 戊○○:待會會跟檢察官方面談?我可以跟他確認我的權利嗎? 朱文財:你放心,等一下……證人保護法……內容應該都符合。(……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那個,副座。 陳信安:有。 朱文財:等下檢察官的時候再跟他,讓他安心一下(朱文財手指向戊○○)確認讓他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不可以? 陳信安:好,我們會再請檢察官先跟你諭知一下。 戊○○:好,謝謝你。 陳信安:好,不會。 ----------------------------------------------------(12時23分58秒) 戊○○:我太太問完了?(戊○○看向朱文財) 朱文財:差不多了。 朱文財:我之前在外面有碰到她,才知道她有那麼鎮靜。 戊○○:這次多虧她了。 朱文財:真的。 ----------------------------------------------------(12時25分00秒) 戊○○:XXX(人名)大概什麼時候出來? 朱文財:……助理……(內容無法辨識) 戊○○:……怎麼處理?(……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不是怎麼處理,……,他問完之後大概差不多……他……這幾天比較沒有壓力。 戊○○:(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對。 戊○○:他現在,他在12月,12月7號左右任期就結束了。 朱文財:對,他沒有差,他沒有受……保護,……搞不好他們……(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朱文財與戊○○小聲交談,無法辨識內容)。 戊○○:……實話實說。(……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對 戊○○:那縣長問完之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 朱文財:對,大概沒有押的必要。 (陳信安邊用餐,同時左手指向電腦畫面) 戊○○:……,是甲○○……(……處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無法辨識內容) 戊○○:這樣也好,把事情說出來也好,心裡也 ----------------------------------------------------(12時26分46秒) 身著白色上衣外搭米色背心下著黑色長褲的男子打開詢問室門,並端一盤茶飲進來後再走出門外 戊○○:縣長有找過我老婆嗎? 朱文財:有,他透過議長。 戊○○:透過議長?找他? 朱文財:對,在辦公室,他自己也知道禁見阿。 戊○○:為什麼要透過議長? 朱文財:剛好議長也在辦公室。 戊○○:在誰的辦公室? 朱文財:在縣長的辦公室。 ----------------------------------------------------(12時32分52秒) 朱文財起身走向詢問室門 戊○○:當公務員也很累,為政治服務。 朱文財:你在那個位子不處理這些事情也不行。 戊○○:就是為政治服務嘛 (朱文財走出門外)。 ----------------------------------------------------(12時36分44秒) 戊○○:副座,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 陳信安:好。 (陳信安看向電腦,陳信安的右手掌朝向戊○○左右擺動後,右手握控滑鼠)。 戊○○:好 ----------------------------------------------------(12時38分52秒) 朱文財進入詢問室並就坐後方沙發 ----------------------------------------------------(13時33分10秒) 陳信安:要不要去洗個手? 戊○○:好。 陳信安:先暫停,那個時間幫我寫(陳信安指著電腦對李宛俐說),來我們休息一下。 ----------------------------------------------------(13時33分21秒) 陳信安、戊○○走出詢問室 陳信安:有沒有抽菸? 戊○○:我沒有抽菸,沒有抽菸。 ----------------------------------------------------(13時57分45秒) 朱文財:那他老婆應該是證人吧? 陳信安:對,我們會請檢察官給她轉證人。 朱文財:嗯。 ----------------------------------------------------(13時58分22秒) 戊○○:所謂的緩刑就是說還是有刑期?譬如說,判,起訴1年、2年。 陳信安:判刑,1年、2年。 戊○○:判刑,1年、2年。 陳信安:緩刑5年。 戊○○:緩刑5年。 陳信安:(內容無法辨識) 朱文財:5年以內。 陳信安:5年以內不要有其他的刑事追訴,5年過後,就沒事了。 (13時58分42秒) 李宛例拿著文件走進詢問室。 戊○○:5年以內啊。 陳信安:一般都是5年以內。 (13時58分47秒) 李宛俐將文件遞給陳信安,陳信安隨後放置到戊○○面前,戊○○開始翻閱。 ----------------------------------------------------亦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參卷第221至246頁), 應堪認定。自前述勘驗結果觀之:證人庚○○於當日10時26 分許,經調查人員黃維和詢問「你要不要上個廁所再說」等語後,於10時27分許,由庚○○之辯護人朱文財律師帶同 庚○○起身離開詢問室,嗣於10時43分許,陳信安則進入對 面詢問室,其後庚○○則從該詢問室走出,並進入其原本接 受詢問之詢問室內,待坐定後,復有哭泣、抽取桌上面紙擦拭眼部動作;而另一方面,戊○○則於10時44分許,由陳 信安帶入其詢問室,接受調查人員陳信安之詢問,至12時13分許,戊○○在詢問室內後方沙發用餐時,詢問調查人員 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她是證人嗎?」等語,在12時36分許,並詢問調查人員陳信安:「等下詢問完之後,我還可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講幾句話嗎?好不好?」,陳信安則回覆「好。」等語。依前開庚○○在 中間休息後回到詢問室後哭泣之反應,對照戊○○前開「可 以再跟我太太見個面嗎?」等語觀之,再參諸證人陳信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在訊問戊○○前,並未安排戊○○跟庚 ○○見面,庚○○在11月14日已經主動就律師部分為陳述,庚 ○○配合度很充分,戊○○也是很快就其案件部分做一個坦白 陳述,我不記得戊○○中間有沒有對我要求要跟庚○○見面, 但當事人若是提出見面要求,是可以接受的,所謂可以接受的意思,就是要不要讓他解除禁見,要看檢方這邊是否同意。調查站裡面詢問室是一排的,包括洗手間,所以我推測他們在上洗手間時確實有可能碰頭,碰到時聊兩句,我們不會強人所難等語(參卷第161頁反面至第162頁),庚○○在休息前往上洗手間之過程中,應有與戊○○見到面 乙情,固堪認定。然則,是否得以此即遽認為戊○○與庚○○ 之見面業已影響證人戊○○證述之任意性?其間針對本案內 容是否即有勾串之情事?本院認為: ①首先依上開勘驗調查站詢問光碟結果,證人庚○○在10時26 分24秒進入詢問室,當時朱文財律師已陪同在場,而10時27分15秒庚○○離開詢問室前去廁所,朱文財律師亦同時離 開詢問室,庚○○於10時43分51秒再度進入詢問室。同日接 受調查官詢問之被告戊○○係在10時44分20秒進入與庚○○所 在位置不同之另一詢問室。庚○○與被告戊○○在外可能接觸 時間,上廁所時間及初見面可能之寒喧均不予扣除,二人碰面時間約僅有16分36秒(即10:27:15庚○○離開詢問室 ,與10:43:51庚○○再度進入詢問室之時間差);以本案 被告戊○○所涉收取回扣案件高達88件,前後時間近2年, 且各該標案不同,參與人員眾多,案情龐雜,自難於如此短暫時間內完成勾串全部案情。 ②觀之證人庚○○當日全部詢問筆錄,亦可知其當日受詢問之 重點在於播放其所錄製之其與被告乙○○等在南投縣政府縣 長室內外之對話內容,與其自身犯罪並無關涉,況且,依據前述勘驗內容,戊○○於當日12時13分許,有詢問調查人 員李宛俐:「剛才也有同步問我的太太嗎?」於12時23分許談及:「這次多虧她(庚○○)了」等語,顯見其當時應 已知悉庚○○有錄到與被告乙○○之錄音內容,因而敢於道出 事實,面對司法,此觀諸其於當日12時25分許,在與其辯護人用餐交談時,談及「……實話實說」、「那縣長問完以 後,我就大概可以出來?」「這樣也好,把事實說出來也好,心理也……」等語亦明。 ③再者,證人戊○○係由檢察官指揮同具偵查權限之調查人員 進行調查,且係在戒護於調查處所訊問,縱其於庚○○前往 廁所期間,有短暫見面之情事,亦難認有何違反禁止接見、通信之情事。況本件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戊○○係因調 查人員以證人保護法引誘,並以庚○○作為犯罪嫌疑人以威 脅,而虛偽證述被告乙○○犯行之事實,自不能以臆測方式 認為戊○○係在違反法律規定下,由調查人員以利益交換, 促成戊○○指證被告乙○○之犯行,並執此指摘證人於偵查中 之證詞不具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⒋另辯護人固辯護稱:同案被告戊○○、丙○○等二人就如何約 去縣長辦公室談收受回扣之事,戊○○證稱:縣長當時電話 給我,我就前往縣長室,因為丙○○的辦公室是在縣長室的 最外面,我就找張秘書一起進去。當時應該不是縣長打給我,是縣長室打給我。丙○○則證稱:是戊○○到,我才進去 。印象中沒有看到戊○○經過,記得縣長有打電話叫我再進 去等語,二人供述情節大相逕庭。又戊○○、丙○○就其等各 自收受回扣金額等供述,核與起訴書所載6成款項要上繳 給被告,其餘4成款項則由共同被告戊○○與丙○○、甲○○等3 人朋分等情,顯已不符,戊○○為公務員,無法交代其資金 來源,唯一解釋即為戊○○假借被告乙○○名義收受回扣等語 。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合理之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茍其對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判決參照)。查, 證人戊○○、丙○○就前述2人是一起進入縣長室,或是戊○○ 先進去丙○○再進去縣長室乙情,互有齟齬之處,然觀諸卷 附證人南投縣政府行政機要科科員田美霞及秘書林琦瑜當庭繪製之平面位置圖(參卷第225頁至第226頁),可見丙○○辦公室與縣長辦公室位在同一區,僅相隔2間辦公室 ,欲進入縣長辦公室,會先經過丙○○辦公室,而證人丙○○ 除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外,亦經常出入縣長辦公室由乙○○ 指示辦理事項,已如前述,丙○○進入縣長辦公室之次數, 顯然應已不可數計,從而其對於該次進入縣長辦公室是否係與戊○○一起進入,未有清楚記憶,自亦非難以想像,依 此,證人丙○○、戊○○就此部分之證述有所歧異,亦應屬情 理中事,又因此部分之經過較諸被告乙○○辦公室內所發生 之事,實屬枝微末節,當不能以此即認為戊○○、丙○○之證 述內容皆不可採信。再者,固然丙○○、戊○○等人證述所分 配金額與起訴意旨所認被告乙○○等人就前述回扣款項係以 6成上繳乙○○、其餘4成由戊○○、丙○○及甲○○等人朋分等情 不符,然依據戊○○、丙○○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乙○○確有 於99年12月間指示戊○○、丙○○前述收取一成、一成五回扣 ,並以六成、四成之比例分配之事實,事後縱使戊○○、丙 ○○、甲○○各次僅拿取20萬、20萬及15萬元,而低於四成金 額,然戊○○於偵審中已證稱此回扣款尚應交付科室尾牙費 用等等,是其等所收取款項低於四成,自不足為奇,自不得因上開被告所約定分配之回扣款項與事後收取之回扣款項成數不一,則以此遽認證人戊○○、丙○○之證述內容俱不 可採。至證人甲○○固證述其四次從景泰公司整理帶出之回 扣款合計約千萬元,然姑不論其所述僅係約略金額,而經前述犯罪事實二所示得標廠商負責人證述之支付回扣款,僅如前所述,並未達千萬元之多,相互比對結果,證人戊○○、丙○○、甲○○共分得之回扣款及從中支付尾牙費用等, 亦近於四成之多,本院更依該回扣總額計算六成為被告乙○○所分得。自難認證人戊○○、丙○○有刻意不實供述自己犯 罪所得之問題。 ⒌辯護人又辯護稱:「證人庚○○於103年8月21日審理時固稱 :買股票的資金,我的部分是我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的保險是由我公公他來幫助等語,惟倘若庚○○此部分供證屬 實,則其交易資金來源正當,且其早已明知資金之正當性,何以庚○○於其與陳益軒律師初次會面時,要告知陳益軒 我懷疑戊○○被收押的原因可能與此項資金有關?又戊○○、 庚○○及戊○○之父親即證人黃信光等三人於審理時就上開資 金中保險費部分均供述一致,應係事前串證而來,證人黃信光就其資力、收入、獲利、儲蓄等情形,審理時均避重就輕,支吾其詞,甚至拒絕回答,且黃信光自96年度起至101年度止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均為零,證 人黃信光所證述其支付孫女之保險費88萬元,不可信」云云。然查,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稱:我中華電 信之股票,現金是我交給庚○○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我跟 我父親借,交給庚○○買的,庚○○從事藝術品跟茶葉買賣收 入不一定,我不知道庚○○獲利多少,庚○○自己買股票的錢 現金來源為何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91頁反面、94頁)。庚○○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買股票的事情,是我與戊○○ 看當時進場不錯,就買中華電信股票,我的部分是用我自己的資金,戊○○的部分資金來源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1 90頁);庚○○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買股票的錢,一部 分是自己人生的儲蓄,小孩子保險的錢是公公幫助的,戊○○買股票的錢來源我不清楚等語(參卷第96頁),互核 相符。針對戊○○之父提供給戊○○之女買保險之現金,亦據 證人黃信光即戊○○之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參卷第1 02至105頁反面)。顯見庚○○就前述我自己股票的資金, 清楚其來源,而對於戊○○股票的現金來源,確實並不了解 ,其供述前後並無矛盾之處。而對於小孩買保險之現金,則亦知悉是其公公支付。然則因戊○○係在101年11月8日驟 然遭搜索、羈押,庚○○當時面對家中遭檢調搜索、配偶戊 ○○遭羈押禁見,衡情其必然會想了解羈押原因為何,並且 會有各種猜測,而因為其與戊○○之間財務分開管理,是其 對於戊○○之金錢來源,難能一一陳述,是在陳益軒律師前 往其家中與之討論為戊○○委任其為辯護人之時,庚○○面對 陳益軒律師,心急如焚之情況下,必然會將各種心理之懷疑坦然告知,則其對於家中有關其自身現金來源以外所有現金來源(包含戊○○交付之購買戊○○股票之現金,及其公 公黃信光交付之保險金)之合法性有所懷疑,亦非甚難想像,然此應為庚○○本身主觀上之懷疑,其既然在本案起訴 後,業已知悉本件戊○○羈押原因為何,其對於上開其曾懷 疑過之金錢來源,即毋庸再予懷疑,是其在法院審理時有前述供述,自無違常之處,從而尚難認其事後在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為不實。 ⒍辯護人復辯護稱:原審勘驗庚○○於101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 調查站詢問之錄影音光碟結果顯示:『(11時48分13秒)黃維和:我將裝有現金的袋子拿到。庚○○:我知道,就是 袋子。黃維和:就是袋子。庚○○:但是裡面是什麼我不知 道。黃維和:我知道袋子。』、『(11時49分36秒)黃維和 :幾次,2、3次?庚○○:我不是很確定耶,大概是2、3次 左右。黃維和:曾經有2、3次。』、『(11時50分45秒)陳 昭君:是怎麼樣的袋子?庚○○:我已經忘記了耶。陳昭君 :2、3次拿的都一樣嗎?還是紙袋還是。庚○○:不一樣。 陳昭君:不一樣,那是紙袋嗎?還是說那個是環保袋?還是……。庚○○:我有點忘記了。陳昭君:大概一個多大的袋 子。庚○○:差不多一般就像類似公事包。陳昭君雙手比劃 大小:是那種牛皮紙袋嗎?庚○○雙手比劃大小:不是。陳 昭君:就是手提袋。庚○○:手提的,對對對。陳昭君:兩 個耳朵的那種。庚○○:對。陳昭君:大概可以裝多少?庚 ○○:我不知道耶,因為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我先生也不會 跟我講多少,只是我自己說心裡倒會想一下。』等情,由此勘驗內容可知庚○○對於陪同戊○○至縣長官邸之次數本不 確定,袋子內裝何物亦不知情,但調查人員黃維和竟將庚○○此部分陳述於筆錄記載為:『我曾經有2、3次陪同戊○○ 開車將裝有錢的袋子拿到位於南投市三和游泳池旁的乙○○ 公館』等語,是此亦足見調查人員偵辦此案之心態。又由上開勘驗光碟內容,亦清楚可知庚○○對於戊○○所提之袋子 究係何種用途、何種樣式、大小如何、裝置物品空間如何,均毫無所悉,經調查人員陳昭君一再誘導,仍回答『反正就是一個袋子』,惟當日筆錄就此部分,竟一字未記。從而,設若證人庚○○確曾二、三次陪同戊○○拿茶葉禮盒提 袋至縣長官邸等事實為真,則何以其就該提袋竟毫無概念,且係於經調查人員違法安排其與戊○○見面後,製作筆錄 時,仍向調查人員一再推稱「忘記了」,如此神情與態度,不禁令人懷疑其所為曾與戊○○提袋子同至官邸部分之陳 述為真實等語。然查:庚○○於陪同戊○○前往縣長官邸交付 前述回扣款項時,均為晚間9時左右時分,夜間視線本即 較白日不清,且其受訊問時間為101年11月20日,距離行 為當時之100年6、7月間及101年1月、6月間,業已經過數月,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證人記憶能力未必能清楚記得戊○○是使用何種袋子裝前述回扣款項送進縣長官邸,且衡諸 常情,若為掩人耳目,戊○○自然不會使用過於顯眼之袋子 包裝,而若僅為一般紙袋,不具備獨特性,又有何人會特別關注?是證人庚○○未能記得該紙袋細節,當屬合情合理 ,其於受訊時陳述「忘記了」「反正就是一個袋子」等語,亦無何違反常情之處,辯護意旨以此據以推測證人庚○○ 證述之真實性,自尚難遽採。 ⒎另辯護人再辯稱:戊○○有不明財產來源,顯然是戊○○假借 乙○○名義收取6成回扣後,欺瞞丙○○、甲○○、吳仲琪等人 ,以侵吞高成數回扣,案發後為脫罪減刑,才誣指乙○○云 云。惟查: ①戊○○自99年8月起至101年11月7日止,擔任南投縣政府工務 處長,除薪資所得外無其他收入,每月薪資約11萬元現住房屋之貸款已清償完畢等情,業據證人戊○○於本院證述甚 詳(參本院更二卷四第118至126頁);另99年至101間, 戊○○每個月給庚○○約2萬元作為家用,庚○○每年賣茶葉可 賺2、3萬元,每年介紹木雕買賣可賺1、2萬元,現住房屋的貸款已清償完畢,曾購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張,曾為女兒買保險,公公(即戊○○的父親)在其生產後 曾贈與80萬元,沒有利用親友帳戶購買股票或基金等情,亦據證人庚○○證述在卷(參本院更二卷四第118至126頁) 。 ②另庚○○於101年3月21日為女兒黃芃瑄投保「南山人壽鑫富 利養老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並以「躉繳保費」之 方式,於101年3月21日一次性支付保費87萬6500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險公司111年3月18日(111)南壽保單 字第C0771號函附之保單資料足憑(參本院更二卷四第43 至53頁);另戊○○與庚○○於101年2月13日當日分別買入中 華電信股票1萬股,金額各為93萬7000元,合計購入中華 電信股票2萬股,金額總計達187萬4000元等情,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3日臺證密字第1110000238號函附之投資開戶資料明細表可查(參本院更二卷四第197至203頁);又戊○○曾於97年3月27日購入5筆不動產及 一筆建物,並於同年4月2日以座落南投縣○○市○○段○000○0 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第1142建號之不動產,向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貸款,貸款金額500萬元,上 開貸款除按月攤還本息外,從97至99年間,每年均曾提前清償本金50萬至100萬元不等,於l00年間提前還款210萬 元,於101年3月8日一次將尾款22萬0140元清償完畢等情 ,有南投縣政府111年1月13日府政申字第1110016969號函暨戊○○98年至101年薪資所得及98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參本院更二卷三第159、174至175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南投分行111年4月12日合金南投字第1110000888號函附之貸放相關資料可憑(參本院更二卷四第77至97頁)。③依據證人戊○○證述其除縣政府工作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 ,而依卷附之南投縣政府111年1月13日府政申字第1110016969號函暨戊○○98年至101年薪資所得及98年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表(參本院更二卷三第95至112頁),戊○○之年薪 約為134萬餘元;而依庚○○上開證述,其每年可獲得收入 大約4至5萬元。是以,戊○○與庚○○2人之年收入約有140萬 元左右,與其2人100年間清償房貸210萬元,及101年間購買保險支出保費87萬6500元、購買股票187萬4000元、清 償房貸22萬0140元等相較,有支出超過其收入之情形。 ④然本件被告乙○○、戊○○、丙○○、甲○○等4人就犯罪事實二部 分,共計收取回扣530萬9926元,其中240萬元部分,因戊○○指示先行由吳仲琪保管,嗣遭檢調查獲而扣押在案,而 依被告乙○○、戊○○、丙○○、甲○○等4人之間分配回之比例 ,被告乙○○分得6成,戊○○、丙○○、甲○○等3人分得4成等 情,已詳述於前。故依此計算,總回扣款金額為530萬9926元,扣除尚未分配即遭查扣之240萬元後,為290萬9926 元,其中屬於被告乙○○部分為6成,即174萬5955元(1元 以下不計入),此部分縱如辯護人所稱係遭戊○○假冒被告 乙○○名義全部私自取走,亦不足以支付戊○○100至101年之 超額支出,顯見戊○○之超額支出來源不明,此僅為戊○○是 否應另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而已,尚難遽認戊○○是以被告 乙○○名義私自收取回扣,故辯護人所辯顯與事證不符,不 足採信。 ⑤又公務員貪污係重大犯罪,若彼此間全無信任關係,行賄、收賄雙方都不會輕易啟動及表態,以免遭檢舉、觸法,乃當然之理。本件係由被告乙○○指示戊○○、丙○○收取回扣 ,戊○○在指示其下屬甲○○出面與廠商許朝呈、吳仲琪等人 協商收取回扣事宜,許朝呈、吳仲琪或就其承攬工程交付回扣,或代向廠商收取回扣而後交付丙○○或甲○○等情,詳 如前述。是戊○○並非廠商欲行賄對象,乃當然之理,而戊 ○○經代表縣長乙○○,經由其下屬甲○○傳話,與廠商本件期 約回扣,又豈會收受廠商許朝呈、吳仲琪及其他廠商所轉交之大筆賄款後予以私吞,而不擔心被告乙○○事後會自丙 ○○(縣長室秘書)或其他人處查悉此事?況且本件如附表 一編號3至90所示工程繁多,如果戊○○是假冒被告乙○○名 義收取回扣,豈有不暴露之理?是被告乙○○辯稱:戊○○假 冒我的名義,背著我收取回扣云云,違反常情至極,實難採信。 ⑥至於辯護人請求傳喚證人李柏淵、陳益軒、林琪瑜,以證明戊○○、庚○○有不明財產來源,藉以彈劾戊○○、庚○○證述 不實;聲請向財政部國稅局函查戊○○、庚○○2人98年至99 年間財產歸戶清單,以查閱琪2人是否有其他不明來源財 產等情(參本院更二卷四第183至185頁),因戊○○是否另 有不明財產,與本件被告乙○○是否有上開犯行無關,已詳 述於前,故此部分自無調查之必要;另辯護人調閱臺灣證交所公司調閱戊○○、庚○○三親等內親屬之人頭帳戶交易一 節,因辯護人未能提供戊○○、庚○○三親等內親屬之資料( 參本院更二卷三第195頁),且亦未提出戊○○、庚○○有利 用琪等三親等內親屬為人頭帳戶進行證券交易之可疑資訊,而戊○○是否另有不明財產,亦與本件被告乙○○是否有上 開犯行無關,故此部分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⒏至於辯護人辯稱:南投縣政府縣長官邸周遭停車不易,多處畫設有紅線,有側門可供車輛進入官邸,如果戊○○夜間 要將回扣送給縣長乙○○,為避免他人知悉,戊○○應是將車 輛停放在縣長官邸內而非停放路旁,此可證明戊○○證述將 回扣送至縣長官邸給乙○○云云,顯屬不實等語。惟戊○○為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長,至縣長官邸與縣長見面,並非有異常情之事,並無須遮遮掩掩;且除被告乙○○、戊○○2人外 ,並無他人知悉當時戊○○至縣長官邸是要將回扣交付被告 乙○○,戊○○又何須將車輛駛進縣長官邸內以進行遮掩?再 每個人行事風格是否謹小慎微,因人而異,自難以戊○○未 將車輛行放在縣長官邸內,遽行推論其證述不實。 三、綜合上述,足認被告乙○○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乙○○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壬○○則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被告乙○○辯稱略 以:我專長為觀光、行銷方面,其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人員之專業分工,對於工程發包事項均尊重承辦人員之專業,其對於下屬收取回扣並不知情,與下屬並無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被告壬○○則辯稱略以:並未擔任 乙○○白手套,洪宗賢收取回扣與我無關,亦不知情云云。二、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宗賢證述部分: ⒈洪宗賢於102年1月18日偵查結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辦 理全民運動會的採購,江宥頡來參與投標。因為有一次遇到壬○○,壬○○說這件禮品的採購,看我有無辦法找人來做 ,我說要看看,之後我想到江宥頡,有去找江宥頡談,江宥頡說ok,我就跟壬○○回報說ok。壬○○當時沒有講有什麼 要求,我就去向江宥頡說你去標看看,如果有標到也是要拿錢出來,江宥頡說他知道,但要看得標金額跟細目,開標後他有得標,他回來時跟我說約是70萬元,隔沒幾天後,他又帶施錦郎來說,他沒賺那麼多,希望50萬元,後來就約定50萬元。我會跟江宥頡說要拿錢出來,是因為前幾件「觀光處」的工程都這樣收,照這個模式收,壬○○跟我 說要找人來標這標案,我也是向丙○○說,江宥頡是透過一 個施錦郎投標,我有跟丙○○說是何家公司。之後江宥頡及 施錦郎一起來我家,施錦郎拿50萬元及2瓶紅酒給我,江 宥頡在門口等,隔一下子江宥頡本來要進來泡茶,施先生就說沒空,他們就走了。我收到錢後約3、4天,就將50萬元拿到壬○○家給壬○○,壬○○就拿10萬元給我。就是檢調在 我住處搜索扣得之現金中10萬元等語(參卷㉘第105至107頁)。 ⒉洪宗賢於102年1月21日偵查結證述: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 運動會的採購案,有2標案我有找廠商,一件是「紀念品 採購案」,一件是「表演採購案」。「表演採購案」是透過江宥頡找到「嵩誼公司」,當初都是我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江宥頡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我原本都不認識,當初我都是跟江宥頡講,我只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當時也跟林松輝說這是公開,如果有標到再看你成本,核算後再看金額多少,再回謝。決標當天,「嵩誼公司」沒有得標,我有與林松輝見面,見面時,有說沒有得標,當時有林松輝、江宥頡及林松輝的員工在場,從決標那天後就沒有再聯絡見面。壬○○告訴我全民運動會標案要找廠商,是在標案招標公告前 ,當初都是我跟江宥頡講這二件標案有沒有認識的廠商來標,他就找林松輝與施錦郎,這二個人我原本都不認識,是透過江宥頡去找的。當初有跟林松輝講,記得有講金額大約一成左右。後來我再碰到林松輝時,有跟他講工作要做好,回謝的金額等標到後算算成本再講,就沒有講到具體的金額等語(參卷㊳第53頁至第57頁)。 ⒊洪宗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有辦理全民 運動會的採購案,是壬○○告訴我,要我去找認識的廠商來 標全民運動會的標案,壬○○第一次問我說有無認識廠商? 那時我並沒有肯定回答有,說要看一看,他說全民運動會有兩標,一個是紀念品,一個是開幕式,他問說這兩標看有無認識的廠商來標。後來有一次去他家泡茶時,壬○○再 問我,我比較積極說問看看,好像是隔天,就跟他說ok有了。他跟我講了以後,我有去找認識的廠商,起先找江宥頡,之後有跟他回報說找到了。我問他全民運動會這兩標有無意願標、可不可以標?他說ok,意思是他要標,可以標。後來我再去的時候,江宥頡跟我說他沒有資格,可能是看上網公告吧!之後跟我說他朋友有資格要標。江宥頡有介紹施錦郎、林松輝跟我認識,我是在101年8月間,公告上網前認識林松輝,當時我與江宥頡、施錦郎跟林松輝都在場,討論誰要去分配哪一個採購案?去跟他們談的時候,採購案還沒公告上網,經過四個人討論以後,是決定由林松輝負責典禮,還有各項表演採購,施錦郎則負責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當時找他們投標,有跟江宥頡講要跟人家答謝一下,都是江宥頡跟我講大約一成,當初我就是跟江宥頡談的,他主動跟我講說就一成,就決定是一成。這個部分壬○○要我找廠商時都沒有講到金額,我們的 模式就是找廠商要答謝。後來施錦郎「錦崙公司」有標到,林松輝的部分沒有標到,「錦崙公司」交付回扣給我。江宥頡在標到後就跑來跟我抱怨,說沒有賺那麼多,本來是講70萬元,後來又降到50萬元,施錦郎晚上打電話給我,說在我家旁邊,我就出去跟他談。施錦郎也是抱怨說,這件工程沒賺那麼多,要變為50萬元,當初我就跟他說:「你再算算看,你也要賺錢。」他就降為50萬元,我就跟他說好。是在我家旁公園裡面,就江宥頡帶施錦郎來。隔了幾天施錦郎打電話給我,說在我家門口,也是江宥頡跟他一起來,施錦郎進來手提著手提袋、2瓶紅酒,還有50 萬元在袋子裡,好像是一捆一捆,我沒有當面點。好像3 、4天,我才拿給壬○○,袋子50萬元,我在壬○○家客廳泡 茶的地方拿給他,他拿了之後到後面旁邊他的辦公桌那裡,差不多一下子,然後再拿信封袋裝10萬元給我,說是給我走路工。那個10萬元是不是直接從該筆50萬元現金中拿出來,我不確定。壬○○叫我找廠商的事情,我印象中第一 次好像是在丙○○辦公室那裡,丙○○也知道全民運動會部分 ,壬○○叫我去找廠商。我後來有跟丙○○講說哪一個標案是 哪一個廠商,當時應該已經上網公告,但是還沒開標,「錦崙公司」交賄款時,印象中我好像有跟丙○○提起,說很 奇怪70萬元變成50萬元。當時為什麼會跟他講這件事?好像是閒聊,我意思是說70萬元變成50萬元,不是我拿去用掉20萬元,只是要問丙○○這要怎麼處理,啞巴吃黃蓮,不 要讓人家覺得中間20萬是我拗走的。這個案子,我並無跟乙○○接觸過。壬○○叫我去找廠商,沒有說要跟廠商要一成 ,但總是要跟人家答謝,我跟江宥頡說,他說可以70萬元。我有跟丙○○講,不怕丙○○去檢舉,因為丙○○知道是壬○○ 叫我去找的。壬○○沒說到錢,但是因為之前觀光處的工程 採購時就已經有在交了,丙○○沒有分到好處,也沒說要分 ,因為他知道我處理事情是縣舅壬○○交代的。我會去找丙 ○○,若是壬○○有交代,或我有去拜託壬○○,就會去跟丙○○ 提到。丙○○不曾跟我談到錢,也沒有拿到錢。我去跟丙○○ 講說當出廠商講70萬後來降到50萬,是因為我怕壬○○會誤 會我,所以去問丙○○,丙○○沒有給我具體建議,就說:「 你好好的處理。」要我向壬○○解釋清楚,否則70萬元變成 50萬元,其餘20萬元會被說是我拗走的等語(參卷第248 頁至第264頁)。 ⒋洪宗賢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南投縣政府於101年間辦理 「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等部分,我也有介紹廠商去參加投標。這件就是壬○○叫我去找的, 叫 我去找的,我找好的時候我就跟他說有了,我就都跟丙○○ 說,他會跟丙○○說OK還是怎樣,那是他跟丙○○他們的事情 。這件我去找「仟臣」的江宥頡問說這樣的他是否有辦法,他說他可以,但後來他跟我說他沒有資格可以去標還是怎樣,所以後來他就去介紹兩個廠商來標。這一件我也是同樣的口氣跟他講,你如果標到要跟人家謝謝。我不會講要答謝的那個人是誰,都沒有跟人家講那個,沒有說要交給公務人員。這一件江宥頡那時候有說,好像有說要70萬元,答謝人家,但後來標到卻說沒有賺錢什麼的,後來說改成給50萬元。他就說他沒有賺錢什麼的,還找那個廠商來,一直在「盧」(臺語音譯),一直說,說了一大堆。江宥頡是跟得標的那個廠商施錦郎說的。江宥頡先跟我講,我說,不要這樣,你得標以後才要給人家那個,後來他才又帶施錦郎過來跟我講,我就說好啦好啦。從70萬元變成50萬元,是否有經壬○○同意,這我不敢確定,我不敢確 定有跟他講,所以我得說沒有。我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已經很清楚了等語(參卷第14頁至第21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證述部分: ⒈丙○○於偵查中證稱:壬○○是乙○○之妻舅,我以前在草屯鎮 公所擔任工務課長時,壬○○是當時草屯的鎮民代表及代表 會副主席,我平常與壬○○偶有往來。「101年全民運動會 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壬○○及洪宗賢有找「錦 崙公司」投標,這件採購案只有叫「錦崙公司」投標,所以就由「錦崙公司」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 項表演相關採購」,壬○○透過洪宗賢找「嵩誼公司」投標 ,但後來被另一家公司得標。這些採購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是體健科簽上來時就有提供好幾個委員名單,我是隨機勾選的。乙○○、壬○○並無指示要選任哪些人擔任評選委 員。我不清楚壬○○、洪宗賢如何去找「錦崙公司」及「嵩 誼公司」,但壬○○、洪宗賢有一起在我辦公室告訴我,他 們要去找廠商,印象中他們之前也有找過「嵩誼公司」投別件工程,而「錦崙公司」是只有這一家廠商投標,依慣例回扣應該都是一成。但「錦崙公司」部分因只有他一家投標,他後來也懷疑不是洪宗賢去運作,所以給的回扣是不到一成,這是洪宗賢後來有跟我講那家公司有點懷疑他,我跟洪宗賢說你自己去跟壬○○講好。指定廠商一般都由 洪宗賢通知他們來投標,在南投縣內的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我們沒有通知他們,大部分都不會來投標。壬○○在我辦 公室告訴我要透過洪宗賢去處理觀光處設計監造工程回扣部分,壬○○會告訴我這件事,因為工程發包都是我最後決 行。一開始係由壬○○先告訴我,我有跟乙○○建議,我再問 乙○○,他就在公文上批示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我有再問乙 ○○是否交由壬○○去處理,乙○○有口頭答應,後來就採公開 評選限制性招標等語(參卷㉗第37至43頁)。 ⒉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南投縣政府擔任秘書期間, 曾經負責過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業務,是採公開評 選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該方式是由承辦人簽上來,由首長即縣長乙○○指定。壬○○在101年5月份左右有去找過我 ,壬○○講說這個要採評選的方式,壬○○有說要跟乙○○報告 要採公開評選方式,他要去找廠商來承攬。乙○○批示公開 評選以後,承辦人改採公開評選的簽呈,是由我來核定簽呈,我在核定這個章,是已經知道採公開性評選辦理,壬○○是要去找特定廠商來承攬,但是他那時候還未確定廠商 。我知道全民運動會有2件,壬○○有找廠商,一件是場地 佈置、獎品、獎杯,另外一個是表演。我知道照以往慣例,他們如果找特定廠商,大概就是要去收一成回扣。我知道壬○○是透過洪宗賢去找「錦崙公司」和「嵩誼公司」, 洪宗賢跟壬○○大約在6、7月間一起在我辦公室,有講說要 洪宗賢去找廠商來投標。在紀念品標案裡面,洪宗賢有講說,只有一家投標,得標廠商懷疑說跟洪宗賢到底有無關係,所以才不願意交那麼多錢,我知道他在另外一個採購案也有找廠商,是因為洪宗賢有跟我講那個廠商沒有得標表演相關標案,廠商後來交付多少錢給洪宗賢我不清楚,但洪宗賢說是50萬元,洪宗賢剛開始有講會比較少,後來有跟我講是50萬元,我說:「那你自己去跟壬○○講。」洪 宗賢的意思是說,比一成少,不知如何跟壬○○講,我說: 「你自己去跟壬○○講。」。一般來講,他找的廠商如果比 較優秀,企劃書做得比較好,一般廠商都會得標。但今天如果有很多廠商,一般外聘委員不會特別講,但如果是內聘委員我們會去拜託講說,如果投標廠商差不多,就儘量幫忙,如果投標廠商差太多,其實委員也不願這樣打。如果差不多,會去跟委員打招呼說幫忙一下。這件案子後來評選時,因為當時嘉義縣長張花冠案件爆發,所以就沒有特別去運作評委的部分。我與洪宗賢是朋友關係,沒有到很熱絡,洪宗賢是會找我。乙○○沒有交代我必須要運作讓 某些廠商得標,也沒有指示我在勾選委員時候,要勾選哪些人,公開評選是任何廠商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來投標,這樣他找任何廠商都不一定會得標。洪宗賢事後跟我講說,得標廠商「錦崙公司」,不想支付到一成回扣,是要支付50萬元,洪宗賢來跟我討論說,廠商不願意支付這麼多,不知道如何跟壬○○講。我說按照慣例,如果是他們所 找廠商得標要給一成,這個慣例是一直都這樣。我以前跟戊○○、乙○○講,都是講一成,在縣長室講的是一成。15% 的不是工程,是設計監造。這兩件各項表演及場地佈置獎品部分是縣長批示公開評選,壬○○在招標案還沒公開之前 有來找過我,有提到這部分希望公開評選,他有跟洪宗賢一起來,說要叫洪宗賢去找廠商,壬○○是說有跟乙○○報告 說要處理,但是那時候沒有跟乙○○講說是要用何方式,但 沒有提到回扣會不會交付的問題。一直到洪宗賢找我,我才知道一件有得標,一件沒有得標。我當時的想法是,壬○○希望得標的,只要程序上是合法,都可以讓他得標,所 以壬○○找的廠商,一開始應該有想要設法讓他得標,一般 都會跟內聘委員講,另外於公告前讓他先知道標案,也會有利,因為他要做企劃書時間會比較充裕,但是那時候人家在查嘉義縣長的案子,我就跟壬○○講說,不要讓廠商自 行去找外聘委員,不然會出事,我們設法讓廠商得標之一的方式,也有可能指定外聘委員,但是我跟壬○○講不要這 樣。我與壬○○跟乙○○當初在講說這個案子要由壬○○來處理 的時候,是設想可能是透過剛剛講那些方式設法讓廠商得標,之後只是因為嘉義縣長張花冠的案子爆發後,我們縮起來,不敢了,才依合法評選方式。另外還有方法就是內聘委員,但這件沒有,也是因為張花冠的案子爆發,令我們心生畏懼。這種合作方式,全民運動會的標案不是第一次,之前農業處以及觀光處的部分,也是有跟壬○○這樣合 作模式。這一件壬○○沒有特別跟我說需要一成回扣,但是 我認為應該是跟其他案件一樣等語(參卷第197頁至第21 5頁)。 ㈢證人即廠商「仟臣禮品商行」負責人江宥頡證述內容: ⒈江宥頡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仟臣禮品」負責人,「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是我朋友,也是上游廠商。施錦郎經由我介紹認識洪宗賢。洪宗賢大約在101年9月間,該採購案招標上網公告前3、4天,洪宗賢到我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處向我表示:南投縣政府辦理全民運動會有一個有關獎盃、禮品部分的採購案,總金額大約在7、8百萬元,他說若我想做的話,願意支付他多少錢,我說大概可以給他700萬元的l成計算後,向他表示如能順利得標承攬,願意支付他70萬元,洪宗賢同意後就離開了。洪宗賢告訴我後2、3天,我才打電話給施錦郎,詢問他有無意願做,因為整個標案我做不來,我只能做禮品部分,標案是我們一起寫的,過沒幾天,南投縣政府上網公告本採購案,施錦郎即用網路方式下載標單,我們一起在他的「錦崙公司」填寫投標文件。後來我在要標的時候,告訴他是洪宗賢告訴我有這個標案,他可以把本採購案交給我們施作,但是在得標後需支付他70萬元,施錦郎表示如果能夠順利做,願意支付70萬元給洪先生,後來我們也順利得標。決標後,與南投縣政府正式簽約後約5、6天左右,洪宗賢到我位於南投市復興路的住家找我,住家與公司是在一個地方,告知我順利標到,我告訴洪宗賢問施錦郎看何時交付,當時施錦郎並不在國內,約過1、2天後,施錦郎回國,我請施錦郎到我家,我向他表示,洪宗賢已經來索討70萬元的回扣,看施錦郎何時可以支付,施錦郎表示因為本採購案利潤不高,無法支付70萬元那麼多,我就約洪宗賢到我家當面由施錦郎跟他討論,他們在談的過程我出去買東西,不在場,回來後,施錦郎要才跟我說要給洪宗賢50萬元。施錦郎把50萬元給洪宗賢後,才跟我說我把錢拿到洪宗賢家給他。當初評估800多萬的標案,若是有賺2成,分給洪宗賢l成,還很划算。我是在外面聽說洪宗賢跟縣長妻舅很 熟,我是抱著試看看的心態,反正標到後才給錢。施錦郎說101年10月底要給洪宗賢錢,我有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 ,錢由施錦郎交給洪宗賢,我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2次, 第1次是在洪宗賢家附近的公園,是談50萬元的事情,第2次是陪施錦郎去洪宗賢家,這次是交50萬元給洪宗賢等語(參卷㉘第50至53頁)。 ⒉江宥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縣政府於101年辦理全民運動 會採購案公告之前,洪宗賢告知我有這件案子。我跟洪宗賢講完以後,有去找施錦郎,洪宗賢跟我講說若有標到,有賺錢要給他佣金,洪宗賢沒有講實際金額,那時候講說,若我們有賺錢,依照行情,我們會給百分之十佣金。若我們有賺錢,一般都會給合作的人一成,他當時有沒有說一成是要給什麼人,洪宗賢在全民運動會開始前有問過我,洪宗賢問過我的意思之後,我有跟洪宗賢、施錦郎一起見面討論過這件事情,在開標前夕。施錦郎也有找林松輝一起到我家裡,有跟林松輝提到有無興趣去標典禮表演的標案。在我家裡有講到說要叫林松輝去標另一個全民運動會的標案,那時候是洪宗賢提到說有做的話,要給百分之十佣金。洪宗賢的佣金沒有講,但是百分之十是依照常理,洪宗賢沒說佣金要給誰。後來有標到全民運動會的標案,是用「錦崙公司」名義標到是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後來是洪宗賢找我們說:你們有賺錢就要給佣金,叫我們要錢給他。到後來我們就跟他講說,這個東西是我們自己去標到的,而且在標案過程中很困難,所以我們不給他那麼多,只能給50萬元而已,後來是施錦郎跟洪宗賢討論金額的問題,施錦郎在洪宗賢家當面將錢交給洪宗賢,當時我在外面,因為施錦郎跟洪宗賢不熟,我帶施錦郎去,除了錢,還有提禮物,是酒還是茶葉,我不清楚。該50萬元是施錦郎出的。原先洪宗賢有告訴我們這件案子,若有賺錢說要給他百分之十,後來我們算一算,沒有賺到什麼錢,才跟他殺到50萬元。當初講好有賺錢給洪宗賢百分之10,但是後來賺比較少,所以給他一點點。洪宗賢說,我們先知標案,就可以先預作一些,像提案報告,比較有利。我主觀上這個錢是要給洪宗賢,我當時認為洪宗賢對縣政府有影響力,一開始洪宗賢來找我,因為他有說要跟我們合作的方式,而且他會幫我們打點公務員等語(參卷第271頁至第286頁)。 ㈣證人即「錦崙公司」負責人施錦郎證述內容: ⒈施錦郎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錦崙公司」負責人,我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我 認識洪宗賢,是透過南投市「仟臣禮品公司」的老闆江宥頡認識的。我是因為得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 獎品紀念品」採購案後跟洪宗賢見過2次面,第一次是在 江宥頡的公司,第二次則是在洪宗賢住家附近的公園,我得標金額是733萬多元,當時我人在國外,江宥頡於101年9月中旬開標前3天左右,打電話告訴我本標案的訊息,找我合作投標本標案,利潤一人一半,我有答應,我有跟林松輝、洪宗賢見過面,和林松輝在101年10月15日到運動 會閉幕前,會跟林松輝通電話或見面,因為我把工程部分轉包給他,要追進度,至於和洪宗賢見面聯絡拿賄款50萬元給他,怕驗收或縣府會刁難。101年10月30日我先請會 計林玉兒幫領出50萬元,當日下午領錢出來,就把錢拿到洪宗賢家附近的公園給他,走到公園後才打電話給洪宗賢,說要拿錢給他,請他幫忙,他就出來了,我把錢拿給他,說這次要拜託你,並且感謝他,他就離開了。是因為我得標後,江宥頡告訴我需要拿錢給洪宗賢,不然採購案可能會遭到刁難,江宥頡告訴我要70萬元,我嫌太多了,若要拿70萬元,我就不要做了,我只願意給50萬元。因為這件標案扣除轉包給「嵩誼公司」的264餘萬元,實際我僅 承做469萬元左右,我只願意給50萬元,因此江宥頡就幫 我約洪宗賢在江宥頡家中見面,時間大約是在101年10月 中旬左右,江宥頡要我當面跟洪宗賢講,當天是在江宥頡公司一樓說的。我向洪宗賢表示,這件標案沒有賺,若要拿70萬元,我就放棄這件標案,因為我已經轉包264萬元 出去給「嵩誼公司」,且我投標縣府標案時,有自己寫回饋的條件,當時我有寫要送很多紀念品,如我要拿出70萬元,等於沒有賺,我要放棄這個標案,所以洪宗賢最後願意接受50萬元。付款當天,我用電話約洪宗賢見面,當天晚上我就把50萬元拿到他家外面的公園交給他,跟他說「這次拜託你了,謝謝」,他跟我說「不會啦」,我把錢給了洪宗賢之後就離開了。在我跟洪宗賢說只能給50萬元那天,洪宗賢一開始說要70萬元,我跟他說有困難並跟他解釋,他才同意50萬元,當天也只有講2、3分鐘他就離開了。因為江宥頡說洪宗賢在縣府很夠力,只要錢給他,採購案就不會受到刁難,江宥頡並沒有跟我說,我只知道洪宗賢每天都進出南投縣政府,這也是江宥頡跟我說的。這件採購案的錢還沒有拿到,所以我還沒有跟江宥頡說怎麼算,因為已經付出50萬元,所以我賺的不多。本件標案是江宥頡先與洪宗賢談妥要拿70萬元,我得標後才知道要給洪宗賢70萬元,否則會遭到南投縣政府刁難,經過殺價後,最後我交50萬元給洪宗賢等語(參卷㉘第37至41頁)。 ⒉施錦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江宥頡,與洪宗賢見過2 次面,是經過江宥頡介紹認識。在採購案公告之前,江宥頡有告訴我「南投縣政府在101年有辦理全民運動會的採 購案」,江宥頡找我合作,江宥頡跟我講了以後,後來有介紹洪宗賢,我與洪宗賢、江宥頡、林松輝在江宥頡的公司,談論有一個全運會的工作,就是這樣,還沒有簽呈,應該會有買紀念品和場地佈置這樣一件事,還不是很成熟的,也還沒有公告。那時候找林松輝,是要談場地佈置的事,一般運動會有這些,這個就是常規,比如說辦臺灣區全民運動會,一定都是會有這些的項目。那時候江宥頡是介紹我們跟洪宗賢認識,洪宗賢並無講到標案訊息來自哪裡,洪宗賢來以後,當初沒有講到說如果標到,要如何去答謝或類似這樣的細節,好像有講一下酬謝,說標到要意思一下,沒有說意思一下是要多少金額,因為那時候都還不知道金額多少,不知道什麼內容,也不知道利潤好不好。講「意思一下」,指錢的部分,但沒講到具體金額,我當時認知,就是給洪宗賢,江宥頡說假使標到再給洪宗賢意思一下,也許是我講的,也許是江宥頡講的。當時我的認知,可能是洪宗賢把這個標案介紹給江宥頡,比如說朋友介紹或是什麼人,我們都會給他一點意思一下,比如朋友介紹生意也會。當初都沒有講到金額,是標到以後,我在大陸,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我說70萬元我不做,因為沒利潤。然後我為了這件事情跑大陸跑上海,一些什麼東西都是要放著,因為標到整個要用只剩下1個月,我就說 這樣會虧本,它整個成本都是我在控制,後來江宥頡說要給70萬元,我說不行。之前你們4個在江宥頡那邊見面的 時候,應該沒有講到要一成的事情,有講到說要意思,但是沒有講到確實金額。有沒有提到一成我可能沒有聽清楚還是怎樣,我確實講要給錢。我知道的是沒有要給一成,因為利潤好不好,能不能賺錢,我不會事先講。因為那麼久,真的不記得這一成是江宥頡講的,還是誰講的,還是我講的,還是林松輝講的,其實我現在不知道。我記得當時有講要意思一下給錢,沒有講到一成。是後來江宥頡跟我講有一成的慣例,我們四個人在江宥頡那邊討論,時間點是在投標之前,當時是否已經將訊息上網公告,應該是在公告之前。後來江宥頡跟我提70萬元,得標金額700多 萬元,就我認知,可能是700多萬元的一成,這是我個人 的認知。我認為洪宗賢應該是一個key man,就是關鍵人 物,不然怕會砸鍋,就是怕驗收不能通過,因為洪宗賢幫忙跟縣政府的人穿針引線,因為他幫我們穿針引線。我在10月30日下午7點多打電話給洪宗賢,約在他家那邊的公 園,江宥頡載我過去,我有拿錢給洪宗賢等語(參卷第2 98至311頁)。 ㈤證人即「嵩誼公司」負責人林松輝證述內容: ⒈林松輝偵查中之證述:我是「嵩誼公司」負責人,在101年 8月招標前一段時間,施錦郎找我到南投江宥頡的家,他 告訴我他要標「101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 購案」,另外有一個「101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 相關採購案」問我有沒有興趣,我說有,願意試試看,施錦郎有說對方有說他標到要一成以上的回扣,但他不知道合不合理,所以要我幫他估算多少是合理的,我跟他說內容不完整,且很多地方都不清楚,不知道是否划算,請他自己拿捏,後來他們就聯絡洪宗賢來,他們三人在講,我就先回台北。後來約隔了幾天或一個禮拜左右,也是在江宥頡家,這時有江宥頡、洪宗賢與我三人在,江宥頡、洪宗賢都有告訴我先把資料準備好,等採購案公告以後就準備好要投標。他們二人其中一人有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沒有特別講明是要答謝何人,江宥頡、洪宗賢二人有先向我表示要10%答謝,我說有困難就沒有答 應,因為我認為內容還不確定,風險很高。他們就說再看看,有標到再說,所以我還是有送件。我有去投標「101 全民運動會場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但沒有得標。沒有得標原因我不清楚,「錦崙公司」標到「101全民 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我有幫忙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金額約260萬元左右。「錦崙公司」標到 「南投縣、政府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採購案」,施錦郎有提過交謝禮,但細節我不清楚。施錦郎在標到以後,也有跟我要求我施作的部分也要回饋,但因利潤不高,我只是幫他施作場地佈置的部分,是他自己標的,所以我沒有答應他。我不知道洪宗賢在南投縣政府的角色,施錦郎、江宥頡只說洪宗賢跟南投縣政府的人很熟,沒有說他的角色是什麼。在此標案前,我與江宥頡、「錦崙公司」沒有往來等語(參卷㊳第43至45頁)。 ⒉林松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已經忘記「但按照規矩,如果有得標,需要繳交金額一成回扣給長官。」是誰告訴我的,但是有提過這個。他們是說一般外面有這個行情,如果有標到是否要給這個東西。我在偵查中所述:「我想承攬,施錦郎跟江宥頡就立刻找洪宗賢到現場來討論回扣金額的問題,洪宗賢到場後,三個人就刻意到旁邊去講。我等了一下,後來說時間太晚,就先行離開。隔幾天,我與洪宗賢跟江宥頡,再一次約在江宥頡家中碰面,我表示一成的回扣太高,因為我還不清楚活動的內容,有可能會虧錢的,洪宗賢聽完後告訴我,先把投標資料做好,至於回扣金額,等得標以後再說,並告訴我要來投標,我就答應他。」「錦崙公司施錦郎得標後有跟我說,我承攬的二百六十萬元部分可能要交一成,我跟施錦郎說,如果要交一成我就不做,施錦郎就沒有再跟我追討。」等語,都是實在的。洪宗賢沒有跟我要過回扣。施錦郎跟江宥頡說如果按照行規標到的話,要答謝,但並沒有表明要答謝何人。我說江宥頡、洪宗賢向我表示要百分之10的答謝,應該是一般外面的行情,這我不記得是江宥頡、洪宗賢這兩個人中誰提的。施錦郎找我談全民運動會標案的時間,是在招標前。洪宗賢並沒有跟我要回扣,是施錦郎說外面的行情是這樣。我是講外面的行情是一成,或是一般市面上在傳,我不知道是它是回扣或佣金。我有投標,企畫書是公告後才開始寫,在公告前,施錦郎有講一個大概,說有一個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的標案,那時候有去收集運動會資料。我知道這個案子後約2、3個星期,聽到公告的訊息,當初在談的時候,施錦郎問我如果按照行規給一成,我覺得會不會太高,他問我這樣的問題是否合理,我當時覺得不值一成,所以當初並沒有答應他,因為具體的案子都還不了解,那時候我跟他講說,這些東西不齊全,我沒辦法回答,也沒辦法估價。施錦郎當時並未明講一成是否要給公務員。施錦郎得標後,把他得標的場地佈置部分給我做,因為我有做場地布置的部分,所以施錦郎就施錦郎支付的一成回扣部分問我說:「你要不要奉獻一些?」,施錦郎說他也沒有什麼利潤,但我覺得大家都沒有利潤,所以我沒有答應施錦郎。就我認知,民間傳行情一成,這行情最後是交給誰,我不知道,但是就我來說,我是直接對施錦郎,我不知道這筆錢真正是誰要的等語(參卷第287至297頁)。 ㈥綜上,自證人即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等證述內容觀之,足見洪宗賢確有於前述招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前往接觸江宥頡,詢問江宥頡前往投標前述採購案意願,並要求要繳付回扣,嗣並經由江宥頡輾轉認識施錦郎及林松輝後,請施錦郎、林松輝分別前往投標,而於施錦郎得標後,洪宗賢即要求施錦郎支付回扣,施錦郎即由江宥頡陪同前往洪宗賢住處繳付50萬元回扣,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再觀諸林松輝證述內容,可知施錦郎確實有向其告知,依據行規,需繳付一成回扣給洪宗賢,固然林松輝於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我忘了一成回扣是誰說的等語,然我明確證述施錦郎確有講過一成回扣之事;又觀之施錦郎證述內容,則可知江宥頡確有對其要求施錦郎應支付其決標金額700餘萬元之一成,即70萬元 之回扣給洪宗賢,雖然其後施錦郎因向洪宗賢討價還價而將原訂70萬元降為50萬元,而以50萬元之價碼交付給洪宗賢,亦無解於江宥頡向施錦郎要求支付洪宗賢70萬元事實。復觀之江宥頡證述,亦可知悉洪宗賢確有向江宥頡要求若得標應支付一成回扣事實,固然江宥頡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未明確證述「洪宗賢要求一成回扣」等語,而僅概略證述洪宗賢僅要求應支付金額而並未言明「一成」,然自其後施錦郎、林松輝等證述內容,均一再出現「一成」之數額,則「一成」之價碼從何而來?況且若洪宗賢從未言明「一成」之價碼,何以「嵩誼公司」之林松輝於計算成本後,會無端認為「一成」價碼太高,不敷成本?又何以「錦崙公司」之施錦郎於得標後,經洪宗賢索取回扣款項時,會認為70萬元金額太高,而向洪宗賢殺價,要求降低金額至50萬元?且衡諸常情,廠商投標目的係在營利,公務員所要求回扣,對事業經營者而言,屬於費用,為營運成本,於投標前,為求得標,或有可能願意支付賄款與相關公務員,然若非對方所要求回扣高於其所能負擔,或將造成其損失,若非對方要求一定成數,廠商豈有可能寧願賠本也要自願繳交一成回扣給對方?顯見「一成」之金額並非廠商自己所提出,而係由洪宗賢於一開始即提出者自明。準此,堪認洪宗賢確有前述於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尋求廠商江宥頡投標意願,並言明若得標需繳付一成回扣,嗣並由廠商施錦郎於得標後交付50萬元給洪宗賢等情,應堪認定。 ㈦而就洪宗賢之所以為前述行為,係因壬○○指示乙情,依據洪 宗賢前述證述內容,堪認壬○○在系爭標案上網公告前,即應 已知悉該等標案內容,並業已指示洪宗賢出面找尋願意配合之廠商來投標,並由洪宗賢於適當時機,向該等廠商表示應予配合並須交付一成回扣作為答謝,由洪宗賢出面收取,此部分之證述內容,並與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可見在南投縣政府辦理前述紀念品採購及表演相關採購案,於該等採購案公告之前,洪宗賢即已前往接洽江宥頡,並經由江宥頡輾轉介紹廠商施錦郎及林松輝前來投標前述採購案。然則洪宗賢並非南投縣政府人員,在該等採購案未經縣政府公告前,其豈有可能能預先知悉該等採購案即將公告?觀諸系爭採購案為南投縣教育處主辦,而洪宗賢並非任職南投縣政府人員,若非有明確消息來源,衡情洪宗賢應不可能對於尚未公告之資訊有所知悉。且證人辛○○ 即系爭採購案承辦人員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述:在乙○○於 101年7月18日批示之後,到招標公告以前,並未將上開招標事宜告知洪宗賢等語(參卷第216頁);然洪宗賢竟能在公 告前即前往找尋廠商,並告知相關標案內容,可見洪宗賢所證其係受壬○○所指示等情,並非無稽。況且,洪宗賢與壬○○ 之間,非但並無仇怨,而無構陷壬○○之必要,且壬○○對於如 前開所示洪宗賢請託之事,亦多有協助,已如前述,則洪宗賢依壬○○所指示而為之處理事情以資回報,亦合於常情。復 衡以證人丙○○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壬○○有帶洪宗賢到 我辦公室,有說要讓洪宗賢去找廠商來投標等語(參卷第2 02頁正反面),與前述洪宗賢之證述內容不謀而合。又洪宗賢於廠商施錦郎向其要求將回扣自70萬元降至50萬元後,因感到不安,擔心壬○○會以為差額20萬元為其所侵占,而與丙 ○○討論應如何處理乙節,亦據丙○○證述如前(參卷第204頁 ),亦堪佐認洪宗賢前述犯行係由壬○○所授意。若非如此, 洪宗賢何以需要因為廠商施錦郎希望回扣從70萬元降至50萬元而感到擔心遭壬○○懷疑自己侵占20萬元而找丙○○討論應如 何處理?據此,堪認洪宗賢前揭有關其前開所為係依壬○○之 指示等證述內容,應堪採信。又乙○○於原審審理時,固然證 稱:南投縣政府在101年辦理全民運動會採購案,我在101年7月8日,指示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批示為求 一致性,由教育處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在批示之前,壬○○並未找過我討論關於這些採購案之事,丙○○並未找我談有 關壬○○有跟丙○○講希望由壬○○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 購案之事,我並未交代丙○○說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的事宜 ,都由壬○○去處理,我不知道壬○○有就該等採購案收取回扣 之事云云(參卷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然丙○○於偵查 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證述壬○○確實有告知系爭採購案由其負 責,並攜同洪宗賢前往我辦公室要求投標廠商部分由洪宗賢找尋等語,且經其詢問乙○○後,亦經由乙○○指示我此案依壬 ○○所述辦理等情,已如前述。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丙○○身為 縣長室秘書,理當依照縣長指示辦理,則其在壬○○要求處理 系爭採購案後,向乙○○求證並依據乙○○指示而辦理,亦與常 情相符,則壬○○若非經由乙○○同意,豈有可能擅自對丙○○有 所要求,且壬○○並非縣政府人員,更非秘書丙○○長官,其又 有何權限要求秘書聽從其指示安排廠商?再就壬○○角度觀之 ,若非其已與乙○○謀議,其豈有可能堂而皇之以秘書之長官 自居,而恣意要求秘書丙○○聽從其要求,指示其及洪宗賢所 指定廠商前往投標?況且丙○○自始並未經手該筆回扣,且未 分得何回扣款項,若非乙○○指示辦理,豈有可能坐視不管, 任憑壬○○此一外人干預縣政?從而乙○○此部分證述實與常情 有違。再參以壬○○為其妻舅,當屬乙○○至親,其有所迴護, 自非難想像。從而乙○○此部分證述內容即難遽採為有利於壬 ○○之依據。 ㈧關於被告乙○○為共同正犯部分: 就被告壬○○前揭所為,係與被告乙○○共同基於向廠商收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而為乙節,觀諸丙○○如前㈡所示之證述內容, 可知壬○○確有於101年6、7月間到丙○○辦公室,告知丙○○其 已要求乙○○將系爭標案採用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乙○○並同意由其指定特定廠商承攬系爭標案,壬○○有跟洪宗 賢一起去我辦公室,說要由洪宗賢出面找廠商來投標等語,我再問乙○○,乙○○即口頭答應由壬○○辦理,我不清楚壬○○、 洪宗賢他們,但是依慣例應該都是拿一成等語,已如前述。而另一方面,自前揭洪宗賢證述內容觀之,亦可知悉壬○○確 有指示洪宗賢出面找尋願意配合廠商來投標,並要求應交付回扣,亦攜同洪宗賢前往丙○○辦公室討論,要求丙○○配合辦 理等情,亦可知悉。而壬○○並非縣政府人員,非屬系爭標案 承辦人員,若非由知悉該採購案之人事先告知有該等採購案,且知悉該等採購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並同意由壬○○出 面與廠商接觸,壬○○豈有可能事先知悉有該等採購案之事? 復觀諸卷附南投縣政府101年6月12日簽呈,系爭標案原係由南投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簽請准予依說明辦理101年全 民運動會;然經被告乙○○親自批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 典禮組、獎品組,為求一致性,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膳食組、開閉幕之米食食材及場地佈置由農業處主辦等語(參卷②第3頁至第4頁),足見系爭標案採公開評選乃為乙○○批示,而非由業務單位主動提出,顯見乙○○對於系 爭標案採取公開評選方式處理,必極為重視,然何以其後會由壬○○此一與該標案理應無涉之人出面主導?此部分案情可 區分為兩大脈絡,依據縱向觀察,該2大脈絡其一為以壬○○ 為首,再由洪宗賢向外連結至投標廠商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其二則為以丙○○為主,負責廠商指定之內部作業,該 第二脈絡經由丙○○證述,尚可連結至乙○○,然自第一脈絡, 即廠商端之脈絡觀之,洪宗賢之證述似僅能連結至壬○○處, 而形成斷點無法連結至乙○○。然而細繹整體運作模式,而將 前述2大脈絡橫向連結綜合觀察結果,即可推知,本件模式 若欲運作成功,上開2大脈絡必須有所連結,始可竟其功, 而該2大脈絡均連結至乙○○,析言之,光僅從壬○○處,並無 法連結至丙○○,衡情必須乙○○加入運作(亦即與壬○○有犯意 聯絡),整個運作模式始可能產生連結,亦唯有如此,始足以說明何以丙○○會無端出現配合壬○○指定廠商,以及說明何 以壬○○既非承辦人員,竟可以知悉該等採購案業經簽核以公 開評選辦理。綜上情以觀,可見既然丙○○於壬○○、洪宗賢前 往要求丙○○配合指定投標廠商後,有向乙○○確認,經乙○○口 頭指示由壬○○辦理,可見乙○○對於壬○○指示由洪宗賢出面找 尋願意配合廠商來投標並要求繳交回扣乙情,應有所知悉,且亦指示丙○○該等採購案由壬○○主導。從而乙○○就壬○○此部 分之犯行,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縱容壬○○此違法 亂紀行為自明。至江宥頡與施錦郎交付回扣50萬元同時攜帶紅酒2瓶交與洪宗賢部分,因紅酒未據扣案,其價值不明, 再依本案壬○○對廠商所收取者皆為現金,而無其他禮品,故 本院認此部分應係江宥頡等人為感謝洪宗賢協助將回扣金額由70萬元降為50萬元之私人饋贈,而與本案之回扣金額無涉,附此敘明。 ㈨被告壬○○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略以:乙○○始終否認有 何本件犯行,是根本無法從乙○○之證述認定壬○○有涉入此採 購案。另從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之證述可知,其等均不認識壬○○,系爭採購案係洪宗賢前來接洽,並要求一成款項 交予洪宗賢等語,亦難從上開證述即推認壬○○之犯行。又洪 宗賢亦證稱50萬元回扣款係我決定,沒有與壬○○商量等語。 由此可見,壬○○與此部分標案廠商未有任何接觸,該案顯是 洪宗賢個人意思,與壬○○無關。至洪宗賢所稱有將廠商款項 交付與壬○○一節,屬於洪宗賢片面指證,與事實不符,亦與 常情不合,此外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而丙○○之證述 ,縱可認壬○○有向丙○○提到要推薦廠商,惟亦未提到回扣, 且招標過程合法,丙○○所述有聽說回扣之事,係事後聽洪宗 賢告知,並非丙○○所見聞,無從證明洪宗賢是否有將回扣交 付壬○○。又本件自洪宗賢家所扣得現金10萬元部分,經送往 中央銀行發行局協查印製時間及所配發金融機構結果,該壹仟圓鈔券係於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台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年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顯見與施錦郎所交付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紙鈔。是洪宗賢稱從其家中查扣10萬元,係施錦郎交付50萬元後,我轉交予壬○○時,壬○○從50萬元中抽取 一捆10萬元給我等語,顯非事實至明,殊不足採。而洪宗賢具有為自己脫免刑責之動機,所述難遽信,本件欠缺補強證據,自應為壬○○無罪之諭知等語。然查:固然乙○○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其未指示壬○○選定特定廠商投標,並要求其收取回 扣等語;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則均證述收取佣金者為洪宗賢,無法直接認定洪宗賢係受壬○○指示;丙○○亦無法證明 壬○○有收取回扣等語,已如前述。然而壬○○為乙○○之妻舅, 二人間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唇亡齒寒,衡情其對於壬○○被 訴之犯罪事實一概予以否認,相互迴護,並非難以想像,尚難遽採其證詞。而有關江宥頡、施錦郎及林松輝、洪宗賢之證述,經綜合研判,已具體指向係由壬○○指示洪宗賢尋求廠 商投標,事後並由洪宗賢出面收受回扣,轉交壬○○之事實, 業如前述,辯護意旨將上開證據析分而各作獨立觀察,認壬○○未有此部分犯行,尚無足採。至於有關在洪宗賢住處所扣 得10萬元現金,雖經查其中1張仟圓鈔券(即扣押物編號2-4,其中10萬元現金之首張,因扣案物現均已入庫,只能以扣押物照片辨識其中一張)係97年印製,並於98年12月10日配發至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有該局103年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在卷可稽(參卷第236頁),顯見與施錦 郎所交付50萬元非同一批自合庫台中分行領取紙鈔;然就此洪宗賢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在拿到施錦郎交付50萬元後約3、4天,將50萬元拿去壬○○家客廳泡茶的地方交給壬○○後 ,壬○○就拿到往裡面的辦公桌那邊,一下就拿1個信封袋裝1 0萬元給我,我沒有看到該10萬元是不是從施錦郎給的那50 萬元拿出來,只是直覺覺得應該是,因為都是新鈔等語明確(參卷第253頁反面至第255頁)。況102年1月17日自洪宗賢住處查扣之現金實為36萬5千元(即扣押物編號2-1至2-4 ),而證人簡麗錦(洪宗賢之妻)於原審亦結稱,其中混有其個人收入,只記得可能扣押物編號2-4之現金中,有10萬 元1疊新鈔為洪宗賢所給,來源已不清楚等語(參卷第265頁至第271頁),是即無法確定該筆10萬元紙鈔來源;從而 ,自不能以前述2筆紙鈔來源不同,即遽認洪宗賢所述不實 。 ㈩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固然辯(護)稱略以:本件依據丙○○證 述內容,可知丙○○與壬○○未與乙○○談及收受回扣之事,亦不 知悉洪宗賢是否有將回扣交予壬○○,依據丙○○所述,無法認 定乙○○有參與相關犯行;依據洪宗賢之證述,壬○○或其他人 均未向其要求必須向廠商收取回扣,而係洪宗賢自己要求廠商答謝,而自行向廠商收取,且其雖證稱有將回扣交予壬○○ ,然壬○○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又無其他證據可證壬○○確有 收受該筆款項,自應認乙○○並未參與本件犯行,可以合理懷 疑是洪宗賢假藉名義向廠商訛詐款項,再嫁禍他人。再據江宥頡之證述觀之,其證詞僅能證明有將款項交付洪宗賢,然未能證明其他流向,且洪宗賢雖有要求給予佣金,該筆款項並無給予公務員之意思,且江宥頡表示洪宗賢稱其無法協助驗收,連在評選時都遭受刁難,然若真有公務員涉入本案,涉案公務員豈有單純收受款項卻未協助辦理相關事宜之情?由此益見本案並無公務員涉入其中。復觀之林松輝證述,可知其根本不知道佣金流向,是偵查人員以回扣字眼詢問,林松輝才順著回答;施錦郎證述則可見施錦郎主觀上本件佣金交付對象為洪宗賢,最後佣金流向何人其不知情,未與公務員接觸,不得以此為不利於乙○○之證據。又依己○○證述內容 可知乙○○是為了顧及品質與效率,在詢問專業人員意見後, 採取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件採購案。縱此,應認並無證據證明乙○○有指示任何人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情,應為 無罪之諭知等語。惟就收取回扣乙節,因壬○○本身否認犯行 ,故無法直接連結至乙○○,然因本件壬○○、丙○○及洪宗賢就 此部分之犯行,亦經本院均認定如前,經由整體觀察結果,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實難認為乙○○與本案無涉,此部分補強 證據亦足以推證乙○○此部分犯行。而己○○固然證稱:乙○○有 諮詢過其將系爭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等語;然則己○○所述內容僅能證明乙○○批示本件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 方式時,希望招標程序外觀合法,至於實質上有無其他指定廠商收取回扣情事,則為己○○所不知悉,自難據以為有利乙 ○○之認定。 此外,並有教育處體育保健科101年06月12日簽呈影本、被告 乙○○手寫指示行政組、美化佈置組公開評選、膳食組佈置由 農業處主辦資料、101全民運動會經費概算表、教育處體育 保健科101年07月27日簽、101年全會行政、美化佈置組等由教育處以公開評選方式統籌辦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 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年09月13日之限制性招標(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更正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場 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101年11月21日之決標公告影本、 「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年全運會場地佈置及獎品 紀念品得標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 品」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1次評選會議紀錄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影本、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1年全民運動會 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投標資料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 「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委託 專業服務採購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時檢附)、採購案件投標人(廠商)印模單、投標標價不商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退還押標金領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標據信用資料覆單、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中市百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錦崙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2年01月09日合金北台中字第1010005084號函暨檢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錦崙公司合 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支 存帳戶0000000000000自101年01年01迄無往來交易明細、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仟臣贈品商行之公司基本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之101年09月13日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101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錦 崙公司、施錦郎、施宗甫開戶資料查詢單及101年01月01日~ 12月28日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6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10003162號函暨檢附嵩誼公 司往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01日決標紀錄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01日議約內容、「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評選委員評選總表及委員出席簽到表、南投縣政府聘用契約書、中央銀行發行局103 年03月18日台央發字第1030012951號函、南投縣政府104年03月16日府教體字第1040050198號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案決標公告、契約書、簽呈、南投縣政府教育處101年10月03日簽呈、評審由鉅秀公司為第一序位 廠商資料、「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101年11月21日決標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 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年09月28日簽呈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9 月25日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9月20日資格標審查紀錄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教育處101年09月12日簽呈、「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9月11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 徵求)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101年08月27日簽、「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工作小組成員建議名單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 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內派委員建議名單、「101年全民運動會 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南投縣政府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影本、南投縣政府投標須知(101.04.11版)影 本、南投縣政府「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 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影本、「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 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之投標廠 商聲明書、「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單價分析表影本、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鎖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南投縣政府採購契約書影本、投標封套、證件封、服務建議書封、縣府勞務採購投標文件一覽表、投標人印模單影本、錦崙公司101年10月30 日轉帳傳票資料、錦崙公司101年總分類帳、錦崙公司合作 金庫銀行交易明細、「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 念品」之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15日採購契約書、決標紀錄 、資格標審查紀錄、限制性招標公告、101年全民運動會廣 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需求及說明書、中華民國101年全民 運動會廣告宣傳及賽場美化佈置成果報告書、101年全民運 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委託專案服務採購案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參卷②第3頁至第50頁、第55頁至第56頁、第61 頁至第62頁;卷⑬第72頁至第107頁、第129頁至第136頁、第 141頁至第146頁、第177頁至第182頁;卷第236頁至第237頁;卷第2頁至第5頁、第8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79頁; 原審外放卷),並有現金10萬元扣案可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乙○○、壬○○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壬○○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丙、法律之適用: 一、刑法沒收章修法部分: ㈠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 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㈢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 )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第10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第1項)。犯第4條至第6 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 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第2項)。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第3項)。為保全前3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第4 項)。」修正後為:「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 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因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及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4項,回歸刑事訴訟 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 ㈣綜觀前述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之修正,關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 之2等相關規定。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公務員之定義為:「稱公務員者,謂 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上開條文第1款前段所規定者,即學說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其著重在其服務於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或經聘用、僱用,均在所不論,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91判決參照)。 ㈡再者,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雖屬身分犯,以公務員為犯罪主體。然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倘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參照)。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是以行 為人間倘具有犯意聯絡,縱使僅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惟行為人間已有分工或認知彼此利用其他行為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仍得構成共同正犯。 ㈢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其 構成要件行為包含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所保護法益無非在於,人民組成國家依法設立各級機關,以所繳納稅捐,運用預算進行各種治理行為,而國家治理行為範圍龐雜,不免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必要,如有浮報價額、數量以少報多、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輕則枉費公帑採購不符品質、需求數量之器材、物品,重則降低公用工程之安全性,危害國家或人民之安全,因此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建築或經辦之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其犯罪情節之嚴重性,與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等相當,故列為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其中收取回扣行為所成立之罪,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從而,對於因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而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行賄者,仍應依同條例相關規定論處。而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等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至於係在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或購辦器材、物品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公用器材、物品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並無不同,自非所問。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 回扣罪名中所稱「公用器材、物品」,與「非公用器材、物品」之意義相對立,係指供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下稱國家機關)公務上或業務上所使用之器材、物品而言;縱國家機關購辦該項器材、物品之目的係為發放於民眾使用,例如購辦用以賑災之器材及物品、發放於民眾之公務活動宣傳品、公立學校購辦學童使用之營養午餐、國家衛生福利機關統一購辦用以發放於各醫療院所供公眾使用之特殊醫療、防疫器材、藥品等,均仍屬之。考其立法目的,係在於前揭規定所稱之「公用器材、物品」,或係供國家機關公務上或業務上所使用,或係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與國家公務、業務或公眾利益、安全具有密切關係,對於該項器材及物品之效能、品質與購辦公務員之廉潔,自應為高度之要求,嚴防其有貪瀆舞弊之行為,故將其中關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常見之收取回扣之舞弊手法列明於本款,用資防杜,並明示其適用標準。故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紀念品採購案」,係供國家機關公務上或業務上所使用,或係供公眾或多數人使用,依上說明,即屬前揭規定所稱之「公用器材、物品」。 ㈤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購辦公用器材(物品),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表演採購案」,與「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而約定收取回扣之情形」有間,應係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要求、期約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之不法報酬,依上說明,即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罪。 ㈥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 ㈦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 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判決意旨參照)。惟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乙○○、壬○○2人所為,除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10所 示、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 罪;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11所示、被告壬○○就附表二編 號21所示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 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外(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期約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餘部分所為均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回扣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3至6、110( 「紀念品採購案」部分)所示,及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20 (「紀念品採購案」部分)所示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然依前 述理由丙、二、㈢、㈣所示說明,此部分犯行亦均應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 回扣罪論處;因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共犯關係: ㈠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部分,同案共犯吳仲琪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及同案共犯 戊○○、丙○○、甲○○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 以共同正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同案共犯許朝呈 、吳仲琪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及同案共犯戊○○、丙○○、甲○○共同實施此部分收 取回扣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如附表一編號7至22,及編號77、78所示(即附件B編號1至 16,及編號71、72所示工程)部分,同案共犯許朝呈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及同 案共犯戊○○、丙○○、甲○○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編號7至22部分,吳仲琪係交付回扣 之廠商,編號77、78部分,吳仲琪尚未介入轉交回扣)。編號23至76、79至89所示部分,同案共犯許朝呈、吳仲琪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 及同案共犯戊○○、丙○○、甲○○共同實施此部分收取回扣之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如附表一編號90所示部分,被告乙○○與同案共犯戊○○、丙○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乙○○就如附表一編號110、111(即被告壬○○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20、21)所示部分,被告壬○○及同案共犯洪宗賢雖未 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及丙○○共 同實施此部分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是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收取回扣罪所侵害之法益固為國家公務執行 之公正,然如就不同工程標案,基於同一行為「同時」為之,如依社會通念,具有實行行為完全之同一性,雖侵害2 個地方自治機關公共工程之法益,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應為想像競合犯。查,被告乙○○經辦附表一編號13、14 ;18、19;23、24;25、26;37、38;49、50;53、54;85、86所示公用工程,各工程「開標日期」、「得標廠商」、「交付回扣時間」均相同;另被告乙○○與壬○○共同經辦附表 一編號110、111、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之「紀念品採購案」「表演採購案」,係由被告壬○○透過洪宗賢洽詢江宥頡承 包上開採購案,江宥頡再找「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施錦郎及「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松輝投標上開採購案,洪宗賢乃於101年8月間某日,在江宥頡位於南投住處,向江宥頡、施錦郎、林松輝要求得標後須交付得標金額一成之回扣(賄賂)款項等情,已詳述於前。故被告乙○○、壬○○所為上開數犯行間,雖屬不同之工程標案,然或 由同一廠商得標,且得標時間及事後交付回扣時間均屬相同,或同時地向不同廠商著手約定收取回扣之行為,且被告乙○○、壬○○與同案被告丙○○等已協議以指定特定廠商得標方式 ,向各得標廠商收取回扣等情,則其等就上開不同工程同時指定由同一廠商、不同廠商得標,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上開工程(包括「紀念品採購案」「表演採購案」)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處斷。 五、被告乙○○就其所犯上開各罪除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之部分外,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 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39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乙○○就其所犯上開之 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7至8、14、16、18至24、26、28 至29、34、42至43、45、47、49至50、52至57、62、64至67、69、71至73、78、81至82、88之部分,各罪所得財物固然均係在5萬元以下;然被告乙○○受全體南投縣民託付,掌理 縣政,卻藉採購案,以圖私人不法利益,自整體觀察,其情節實難謂輕微,因之就上開各罪,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又被告壬○○未具公務員身分,其所為本 件犯行,固係屬與身分犯共同實行犯罪之人,然其不知謹守分際,以其縣長妻舅之身分介入縣政府採購事項,居間聯絡縣府首長與基層公務員,以謀取不法利益,所涉入程度、犯罪情節重大,惡性並未較有身分之共同被告戊○○、丙○○等人 為輕,本院審酌上情,基於罪刑相當性原則,因認其尚無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六、依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㈠被告乙○○、壬○○等2人行為後,於99年5月19日經總統令公布 ,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原規定:「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 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103年6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 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是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除增加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所規定之三款事項外,並認 被告合於規定之三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2人,自 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又該條 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 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至被告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乃訴訟上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能視為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㈡查本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於102年3月22日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一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2年3月26日投檢邦端101偵4223字第5347號函及原審收案日期戳在卷可考(卷㊾第 1頁),本件歷經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迄至本院宣判時為 止,案件繫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審酌結 果,認為被告乙○○、壬○○等2人迄今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 未有延滯訴訟之情形,亦無被告等2人因病而停止審判、另 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等2人個人事由所造成案 件延滯之情形;又本件於法院審理時,經傳喚多名證人、調閱相關資料等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所提出之證物眾多且複雜,為釐清被告等2人罪責之有無,以期發現實質真實,致 本件訴訟歷程耗費多時,尚無可歸責被告等2人之事由。本 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3款事項,就被告等2人 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等2人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 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等2人所犯上開之罪,各酌量減輕其刑。 肆、撤銷改判及量刑、沒收之理由: 一、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乙○○、壬○○就前揭所示各犯行,皆罪證明確,而各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乙○○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於新法施行後,應 一律適用新法的相關規定,且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已詳述於前。原審未及參酌刑法沒收修法、最高法院前開見解之變更,仍為連帶沒收之宣告,自有未洽。 ㈡被告乙○○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6、110所示,及被告壬○○就附表 二編號20所示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之收取回扣罪,業如前述,原審法院仍依起訴書所載罪名,分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亦有違誤。 ㈢被告乙○○所犯附表一編號13、14;18、19;23、24;25、26 ;37、38;49、50;53、54;85、86所示公用工程;另被告乙○○與壬○○共同經辦附表一編號110、111,附表二編號20、 21所示之「紀念品採購案」「表演採購案」,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詳述於前,原審予以分論併罰,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㈣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究竟若干,關係量刑之輕重及應否宣告沒收、追徵之金額,自應於有罪判決內詳予調查釐清,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原判決對乙○○所犯事實欄 二(即附表一編號3至90) 所示收取回扣各罪,係將其犯罪所得納入其量刑審酌範圍內,則其於上開各次犯行,有無取得犯罪所得,或分得之金額多少,既影響其量刑之輕重而屬科刑時所應考量事項之一,事實審法院自應對此加以審究釐清,並於理由內論述說明。原判決對此攸關量刑要素之事實,未調查審認並記載明白,並於各次犯罪宣告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併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㈤本案自第一審繫屬已逾8年,應依修正後刑事妥訴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審未及審酌減刑,同有未合。 三、被告乙○○、壬○○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揭犯罪事實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本院自應將原審法院就其2人 所犯關於此部分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四、量刑理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㈠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受縣民託付,本應廉潔自持, 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然卻未能忠誠職務,竟利用各種南投縣政府公用工程等採購之機會,濫用職權,與其妻舅壬○○、工 務處長戊○○、秘書丙○○等人共同不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 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所為誠屬可責,並衡酌本件不法犯罪次數高達90次(包括想像競合論以一罪部分)、犯罪所得甚高,且犯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90、110(包括想像競合論以一罪部分)所示之刑,以資警懲。又被告乙○○所犯前開之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 ,於其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項下,併予宣告如附表一編號3至90、110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 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毋庸另行定應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以清吏治。 ㈡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雖非公務員,惟其為南投縣長乙○○之妻舅,本應知 謹守公私分際,有所不為,竟每每仗恃其縣長妻舅之身分,為獲取鉅額私利,公私不分,利用縣政府工程採購機會,共同收取回扣,所為實值非難,並兼衡其犯罪次數、不法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前開之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 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以懲不法。 五、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較為適當時,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應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乙○○已有部分確 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本判決關於被告乙○○部 分雖有二數罪併罰案件,然依上說明,宜於本案全部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合併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較為適當,此部分爰不於本判決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戊○○、丙○○、甲○○共自上開如犯罪事實二㈠至㈣ 所示廠商處,收取回扣款項共計530萬9926元(包含:㈠33 萬4776元、㈡6萬4000元、㈢419萬6150元、㈣71萬5000元) ,其中240萬元部分,因戊○○指示由吳仲琪先放置在吳仲 琪住處,嗣遭檢調搜索扣得,其餘290萬9926元均遭乙○○ 、戊○○、丙○○、甲○○等人朋分,且上開所收取之回扣款項 其中之6成應繳由乙○○收取,其餘4成再由其他人朋分等情 ,已詳述於前。而上開回扣530萬9926元,則以開標日期 之時間序列計算朋分、扣案部分之金額較為合理,故已遭朋分之290萬9926元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至100年12月23日之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即附件B編號6、7),其他100年12月23日以後之犯罪所得均歸入扣案之240萬元部分 ;另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即附件B編號6、7)之犯 罪所得5萬6280元,其中5490元為已遭朋分之290萬9926元部分,5萬0790元則歸入扣案之240萬元部分;又扣案之扣案之240萬元回扣已由吳仲琪收取,被告乙○○雖因扣案而 未獲分配,但仍屬已扣押之犯罪所得,應按被告乙○○之分 成比例之6成於各次犯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綜上,本 件被告乙○○就如附表一編號3、4、6至14、25至27、36、3 9、48、51至57、59、67、71、74、75、77、78、80、81 、84至86、90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其中5490元為已遭朋分之290萬9926元部分),為被告乙○○犯各該 罪之所得財物,按其分得之6成比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次犯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1元以下不計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其餘部分則屬因犯罪所得遭扣案之財物(如附表一編號13、14部分,其中5萬0790元為遭扣案之240萬元部分),按其得分配之6成比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分別於各次犯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1元以 下不計入)。 ⒉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有自被告壬○ ○處取得回扣,自不得對被告乙○○為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取得之回扣40萬元(附表二編號20部 分,廠商交付回扣50萬元,洪宗賢分得10萬元,被告壬○○分 得40萬元),為被告壬○○犯該罪之所得財物,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無罪部分(即被告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01至104部分、被 告壬○○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部分所涉之收取如附件B編 號84至87所示之工程回扣): 壹、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壬○○自100年初起,即向時任縣長室秘書之同案被告丙○ ○表示:辦理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小型公用工程時,須由被告壬○○負責收取回扣,經丙○○向縣長即被告乙○○請示,被告乙 ○○亦指示丙○○依被告壬○○所述辦理。被告乙○○、壬○○及丙○○ 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時,由丙○○配合核定以公開取得企畫 書之方式辦理招標,依被告乙○○或被告壬○○推薦之廠商名單 ,或經其他管道通知廠商前來投標,並告知該等廠商應於得標後,交付工程款一成左右之回扣款項,透過丙○○轉交給被 告壬○○。其中「豪鑫公司」「千昌公司」分別標得如附件B 編號84至87所示之工程,各該得標公司因亦有承包工務處經辦之工程,乃將此部分工程回扣款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 ,當成工務處經辦工程之回扣款,先交至「景泰公司」保管,許朝呈、吳仲琪因而就此部分,與被告乙○○、壬○○、戊○○ 、丙○○、甲○○共同基於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 聯絡,分擔收取、保管及轉交回扣之行為,被告乙○○因而取 得其中6成回扣款。因認被告乙○○(附表一編號101至104部 分)、壬○○(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部分)2人就如附件B編號 84至87所示之工程部分,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收取回扣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參、公訴人認被告乙○○、壬○○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 丙○○於偵查、法院之證述供述、證人張世曦、蕭羽彤於警詢 中之證述、如附表甲編號1至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乙○○、壬○○堅詞否認有附表一編號 101至104部分之犯行,被告乙○○辯稱略以:我專長為觀光、 行銷方面,其充分尊重並信賴所屬各階層人員之專業分工,對於工程發包事項均尊重承辦人員之專業,其對於下屬收取回扣並不知情,與下屬並無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被告壬○○則辯稱略以:並未擔任乙○○白手套,丙○○收 取回扣與我無關,我也不知情等語。 肆、經查: 一、關於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述部分: ㈠證人丙○○固於偵查、原審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的小型工 程部分,除議員建議的工程以外,都是由壬○○及乙○○建議的 廠商,由我去作分配,並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其中壬○○建 議的廠商有「宇翔公司」「長洲公司」「甲捷公司」「山力公司」「展朋公司」,乙○○建議的廠商則有「有信土木包工 業」及「大篆包工業」,而「勇順公司」是乙○○跟壬○○都有 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是透過廖宜賢議員建議的,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這些壬○○及乙○○所建議的廠商,都有交回 扣等語(參卷㉗第39至42、109至111頁,卷第144頁反面至1 67頁)。核其上開證述,均與本件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 之工程得標廠商「豪鑫公司」「千昌公司」無關,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㈡證人丙○○於固於本院更審時結證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8 5(即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部分,因為農業處的部分本來是跟工務處是分開的,但是農業處因為壬○○他找的就會 比較固定這幾個廠商,希望農業處的廠商不要只侷限這些,所以就會有其他廠商也讓他們來做一些農業處的,那時候是剛好鄭三信有講這件事,所以那時候工程就給他做。他的回扣是後來才知道他繳到工務處那邊去,就繳到甲○○那邊去。 另外附件B編號86、87所示工程的回扣,我本來意思是吳仲 琪將來應該跟他們收取之後,由我轉交給壬○○,結果後來他 們就把他當成是工務處的,就繳到工務處去了。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因為他比較偏遠,我麻煩甲○○如果將來有跟 千昌(本院按:應指豪鑫公司)收,再由我轉交給壬○○,那 是說預計這樣做,但是實際上後來就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可能我也忘記了,他們也弄錯了,以為是工務處,就繳到工務處去,因為我都沒有收到這一筆錢過,他們繳錢都會直接繳到景泰公司那邊,包含另外兩件廖明南那個也是一樣,他們也不知道,那個廖明南我是不認識,那是吳仲琪來拜託的等語(參本院更一卷二第368至374頁)。 ㈢惟查: ⒈證人即附件B編號84、85所示工程得標廠商豪鑫公司負責人 鄭三信於調查站證稱: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辦理小型工程,我在100年3月16日(本院按:應為3月11日)得標的「集 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分別按決標金額50萬元、37萬6000元,交付1成各計5萬元、3萬7600元之回扣現金給許朝 呈收取,這工程的訊息係透過甲○○告知等語;復於同日偵 查中結證稱:甲○○當初要我施作時,就有要求要繳交一成 的回扣。他是有告訴我,哪個標案我可以去標,沒有賺的他就沒有要求一定要繳。農業處的工程繳交回扣也是要求要一成,「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這二件有交付,第一件是5萬元,第二件是3萬7600元。另外二件沒有交付,因為沒有賺錢,交付回扣時間是在開完標施工中完工前,以現金拿到景泰公司交付給許朝呈,許朝呈收到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等語(參卷㉑第110頁反面、116、117頁)。 ⒉證人即附件B編號86、87所示工程得標廠商千昌公司負責人 廖明南於調查站證稱:我公司承攬「信義鄉人和村人和段840地號擋土牆工程」「水里鄉新興村土地公廟旁駁崁改 善工程」都有交付回扣,我都是在得知得標後,按該等工程決標金額58萬元、12萬7000元,分別交付1成各計5萬8000元、1萬2700元之現金,我是透過吳仲琪交付回扣,交 付時沒有告知吳仲琪該回扣是要交給農業處等語。同日偵查中亦結稱:千昌公司標得農業處的二件工程,回扣都是交給吳仲琪,按該等工程決標金額58萬元、12萬7,000元 ,分別交付1成各計5萬8000元、1萬2700元之現金,我都 是拿到吳仲琪的公司兼住家給他本人,時間大約都是完成合約書的一個禮拜到半個月左右,大部分都未施工就交付等語(參卷㉗第134、135、139、140頁)。 ⒊證人吳仲琪則證稱:如附件B編號84至85所示之2件工程是工務處甲○○告訴我,我記下來告訴廖明南有無興趣,得標 後廖明南交錢委託我上繳,我拿到景泰公司委託許朝呈等語(參本院更一卷二第349至352、360、361頁)。 ⒋準此,證人丙○○既於本院更審時證稱:是鄭三信詢問有無 工程可以承包,所以上開工程就給鄭三信承包,因為壬○○ 找的廠商比較固定,希望農業處工程之廠商不要侷限,會讓其他廠商也來承包,廖明南我不認識,那是吳仲琪來拜託的,後來才知道這4件工程回扣繳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 等語,再綜合證人鄭三信、廖明南、吳仲琪上開證述,可以證明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4件工程之得標廠商,並非被告壬○○、乙○○建議、介紹,而壬○○既非經辦上開工程之 公務員,如何據以推論壬○○事前知悉該4件工程將交由豪 鑫、千昌公司得標承包?又檢察官認定此部分工程回扣款已被當成工務處經辦工程之回扣款,交至「景泰公司」保管,則壬○○、乙○○與丙○○等其餘共同被告間就收取上開回 扣款部分,如何互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未見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自難僅憑證人鄭三信、廖明南、吳仲琪上開證述,遽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 二、另關於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 譯文部分(參卷第75至94頁反面): ㈠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僅證稱是其聯絡見面、吃飯事宜,且 觀諸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無提及收取回扣之言語或暗語等情,業據證人丙○○證稱:101年12月7日15時53分通話譯文, 為我與壬○○之通話內容。我在對話中問:「副座,要改日期 ?我之前有對過12月7日是星期三,你們前一通也說改星期 三,今天是還要改日期?」壬○○說:「沒有。」我說:「還 是今天嗎?」壬○○問:「老闆有在家嗎?」我說:「沒有。 」壬○○說;「替別人弄一下那個,馬上進去。」應該是說有 事情要辦,等一下就會進來辦公室;又同日(12月7日)18 時38分,我再度跟被告壬○○通話,我說:「副座。」壬○○說 :「你到了!」你說:「還沒有,我會慢一點。」當天應該 是去吃飯,不記得有無進辦公室,一般有進來,都會到我的辦公室。12月8日14時53分的譯文,是我跟壬○○的通話。我 在電話裡面問:「副座,等一下你人有要進來嗎?」壬○○問 :「老闆有家嗎?」我說:「不在,但事情可能要跟你報告一下。」壬○○說:「好好。」等語,當時要跟壬○○報告什麼 事情,我不記得,因為民眾有時候拜託,壬○○也會找我,我 會跟他回報。該通監聽譯文是我要跟他回報,他說好;12月15日下午14時47分,這個電話號碼及內容這是跟壬○○的通話 ,這一件好像是有人拜託他,是都市計劃變更,我不是很記得;12月15日下午14時54分一直到15時46分,是我跟甲○○的 通話,我剛剛跟壬○○通話以後,就打電話給甲○○問都市計畫 課會工務處水利科的東西。再來,3時46分我又打電話給甲○ ○說:「剛才問你的那個,剛才都計科查出來,在你們土木科掛你的名字,一個叫博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草屯鎮日新段1138地號土地容許使用設施通路使用案。」這是壬○○跟我問的案子,再回到前面一通,12月15日14時47分, 壬○○跟我講:「縣長很重視這一件。」我沒有跟縣長問過, 縣長沒有特別跟我講,是壬○○自己講;12月15日下午17時26 分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我,問說我有無在府內,她說常監來找我,這是辦公室小姐打來說常監壬○○要找我;101 年1月13日11時42分監聽譯文,有一個女生打電話給你說: 「秘書,縣舅在這裡。」這是辦公室的電話,小姐講的縣舅是指壬○○;101年1月16日15時48分的監聽譯文,是我跟壬○○ 的通話,壬○○問我有無在縣府,我說有,他說:「不然小姐 說你不在。」當天壬○○是去辦公室找我,他有說是一個蔡董 的事情,叫我跟建管課拜託一下,有見到面,那是拜託都市計劃要變更的案件,他是幫變更的地主蔡源彰拜託了解進度,那個都還要開委員會;1月19日11時53分的監聽譯文,壬○ ○有跟我說先去縣農會,再過去你那邊,縣農會在竹軒吃。我說:「林秘書的,也要一起在那裡,你知道哦!」他說他 知道,會晚點過去,這通電話是指什麼事情,應該是一起去吃飯。我剛剛有講到「民益土木包工業」得標以後,一、兩星期後他有交付回扣8萬元給我,「民益土木包工業」的廖 本鎮在100年11月25日有標到「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 護岸整治工程」,得標後一、兩星期,大概12月的時候有交付回扣給我,剛剛給我看的通訊監察譯文,壬○○在12月份也 有好幾次到縣府找我,我不記得「民益土木包工業」在11月得標工程給我的回扣是在哪一天交給壬○○,但是應該差沒幾 天。壬○○去找我,除了上開監聽譯文以外,他有時候會直接 過來辦公室見面,不會打電話事先聯絡,通訊監察譯文也看不出來,實際見面次數比監聽譯文次數多,那一陣子,如果我沒有出國,每個禮拜多多少都會有見面等語(參卷第150 頁反面至155頁)。 ㈡自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丙○○之前揭證述內容觀之,僅足 以證明見被告壬○○確實與丙○○經常聯繫並頻繁在縣政府辦公 室或縣政府外地點見面,丙○○在通話中稱壬○○「副座」,且 言語、態度恭謹等情,並無任何涉及不法情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收取回扣之事實。 三、又公訴意旨其餘所舉南投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農保字第1040070702號函檢送關於如附件B編號84-87所示農業處承辦採 購案資料(參卷第142-1頁),僅係證明南投縣政府進行如 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之工程之證據資料,難認與被告2人有關,而可資佐證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收取回扣犯行, 自無可據為被告2人不利之認定。 伍、綜合上述,本件除同案被告丙○○、鄭三信、廖明南、吳仲琪 等人上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以證明其等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依上說明,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壬○○ 2人有收取如附件B編號84至87所示之工程回扣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其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之首揭說明,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核屬不能證明,原審未詳 細審酌上情,遽為被告2人此部分有罪之判決,即有未洽, 被告2人上訴否認犯行,就此部分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此部 分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而為被告2人此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乙○○之論罪科刑): 編號 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原判決事實欄三 98莫拉克C2-156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已判決確定。 2 原判決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已判決確定。 3 事實欄二㈠⒈ 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設工作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二㈠⒉ 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工作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二㈠⒊ 101 養護計畫- 鹿谷鄉投56線0K-2K 及投99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測設監造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沒收。 6 事實欄二㈡ 100 中寮鄉投26及投26-1線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及監造工作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 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 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 100 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 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 100 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 100-7 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 信義鄉神木村七鄰道路駁崁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元沒收。 1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8) 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 1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9) 信義鄉望美村8 鄰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元沒收。 1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0) 101 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 1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1) 101 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佰元沒收。 1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2) 101 水里鄉永興村7 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元沒收。 1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3) 101 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 2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4) 101 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沒收。 2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5) 101 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 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沒收。 2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6) 101 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 2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7) 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元沒收。 2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8)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 2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19) 100 埔里鎮水頭里水頭路35-3號側邊巷道即南村里中山路4 段219 巷道路面改善工程、100 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0) 100 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2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1) 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2) 100 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 2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3) 100 草屯鎮投7 線0K+950-1K+000 (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 3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4) 101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沒收。 3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5) 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沒收。 3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6) 100 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沒收。 3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7) 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等2件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佰元沒收。 3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8) 101 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2清淤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沒收。 3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29) 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0) 100 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1) 101 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元沒收。 3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2) 101 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 3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3) 100 鄉道養護計畫- 南投市投22線0K-5K+000 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4) 100 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沒收。 4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5) 101 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沒收。 4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6) 101 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 公里處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 4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7) 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貳拾元沒收。 4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8) 101 中寮鄉永福村後寮段85 6-15、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100 中寮鄉廣興村投27支線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沒收。 4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39) 名間鄉新光村3 鄰巷道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4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0) 101 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 道路養護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4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1) 101 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 4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2) 100 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3) 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沒收。 5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4) 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 5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5) 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6) 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7)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崁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8) 100 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5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49) 100 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0) 100 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1) 100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2) 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 5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3) 99凡那比H3-005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4) 101 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沒收。 6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5) 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沒收。 6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6) 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沒收。 6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7) 101 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沒收。 6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8) 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元沒收。 6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59) 101 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沒收。 6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0) 101 南投市○○段000 地號駁坎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 6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1) 100 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2) 100 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6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3) 100 年7 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 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 7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4) 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等2件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 7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5) 100 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6) 101 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7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7) 101 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元沒收。 7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8) 100 中寮鄉清水村5 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100 中寮鄉清水村四號路暨五號路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及100 中寮鄉廣興村11鄰後寮段桃仔崙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3件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69) 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0) 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1) 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2) 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3) 101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 南投市漳興里480 巷旁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沒收。 80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4) 100-7 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5) 100 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6) 101 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83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7) 101 竹山鎮下坪里(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 竹山鎮下坪里4鄰農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84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8) 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79) 100 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 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竹山鎮下坪里下坪路13-16 號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大鞍里下鹿寮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大鞍里嶺頂段229地號旁農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80) 100 竹山鎮桶頭里158 甲線49K 之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桶頭里桶頭段布袋堀農路支線改善工程 87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81) 101 養護計畫- 水里鄉投61線OK+900-8K+00、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 88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82) 101 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 89 事實欄二㈢(即附件B編號83) 100 竹山鎮投49線17.8k~19k 路面改善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元沒收。 90 事實欄二㈣ 100-7 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乙○○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原判決事實欄六 100年7月豪雨C1-015仁愛投83線14K+3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已判決確定。 92 原判決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93 原判決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 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94 原判決事實欄七㈢ 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已判決確定。 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95 原判決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 已判決確定。 96 原判決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工測設監造工作 97 原判決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98 原判決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99 原判決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 已判決確定。 100 原判決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101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4) 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 乙○○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02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5) 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 乙○○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03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 編號86) 信義鄉人和村人和段840 地號檔土牆工程 乙○○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04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7) 水里鄉新興村土地公廟旁駁崁改善工程 乙○○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05 原判決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 已判決確定 106 原判決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支線旁野溪護岸改善工程、中寮鄉永平村新城巷第一支線33號(旁)擋土牆工程 已判決確定 107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 已判決確定 108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 已判決確定 109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 已判決確定 110 事實欄三 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 乙○○公務員共同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11 事實欄三 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附表二(被告壬○○之論罪科刑): 編號 犯罪事實 所涉工程名稱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原判決事實欄四 98莫拉克C2-158信義鄉東埔村六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已判決確定。 2 原判決事實欄七㈠ 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東埔溫泉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3 原判決事實欄七㈡ 南投山林- 茶竹手作體驗之旅- 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 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設計監造 埔里山城周邊環境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4 原判決事實欄七㈢ 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已判決確定。 埔里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仁愛地區遊客服務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5 原判決事實欄七㈣ 埔里山城虎頭山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 已判決確定。 6 原判決事實欄七㈤ 信義鄉坪瀨溪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虎山景點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工測設監造工作 7 原判決事實欄七㈥ 國姓鄉猴洞坑遊憩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000000000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8 原判決事實欄七㈦ 東埔溫泉區遊憩設施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 已判決確定。 9 原判決事實欄七㈧ 信義鄉賞櫻區周邊地區設施整備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勞務 已判決確定。 10 原判決事實欄七㈨ 清境地區景觀改善工程(000000000)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已判決確定。 編號2至10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總計收取回扣450,000元-洪宗賢分配150,000=300,000) 編號2至10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4) 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 壬○○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2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5) 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 壬○○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3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6) 信義鄉人和村人和段840 地號檔土牆工程 壬○○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4 原判決事實欄八(即附件B編號87) 水里鄉新興村土地公廟旁駁崁改善工程 壬○○被訴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 15 原判決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 已判決確定 16 原判決事實欄八㈠ 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排水溝改善工程、中寮鄉福盛村仙洞坪產道支線旁野溪護岸改善工程、中寮鄉永平村新城巷第一支線33號(旁)擋土牆工程 已判決確定 17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名間鄉大坑村大坑野溪護岸工程 已判決確定 18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頂崁村四鄰排水改善工程 已判決確定 19 原判決事實欄八㈡ 98-99 公益支出- 水里鄉新城村12鄰排水改善工程 已判決確定 20 事實欄三 101 年全民運動會場地佈置及獎品紀念品 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事實欄三 101 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卷 宗 全 名 簡稱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30號卷 卷①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20號卷 卷②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聯和字第10264507560號卷 卷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㈠ 卷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㈡ 卷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㈢ 卷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㈣ 卷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㈤ 卷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3 號偵卷卷㈥ 卷⑨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1他字433號貪汙案件聲搜資料 卷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3號偵卷 卷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聲搜字第4號偵卷 卷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搜字第6號偵卷 卷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㈠ 卷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㈡ 卷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㈢ 卷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㈣ 卷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㈤ 卷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㈥ 卷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㈦ 卷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㈧ 卷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卷卷㈨ 卷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㈠ 卷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450號偵卷卷㈡ 卷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 號偵卷卷㈠ 卷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54號偵卷卷㈡ 卷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㈠ 卷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965號偵卷卷㈡ 卷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㈠ 卷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㈡ 卷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㈢ 卷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㈣ 卷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8號偵卷卷㈤ 卷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㈠ 卷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75號偵卷卷㈡ 卷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㈠ 卷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2號偵卷卷㈡ 卷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3號偵卷卷 卷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34號偵卷 卷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搜字第5號偵卷 卷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卷 卷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140號偵卷 卷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0號偵卷 卷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1號偵卷 卷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92號偵卷 卷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290號偵卷影卷 卷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4223號證物袋(含調查、偵訊光碟) 卷㊽-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㈠ 卷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㈡ 卷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㈢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㈣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㈤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㈥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㈦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㈧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㈨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㈩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卷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㈠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㈡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㈢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㈣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㈤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㈥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㈦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㈧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卷卷㈨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核交字第1773號偵卷 關卷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48號卷 關卷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偵抗字第836號卷 關卷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急聲限字第1號卷 關卷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補限見字第1號偵卷 關卷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2號卷 關卷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3號卷 關卷7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70號卷 關卷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91號卷 關卷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38號卷 關卷1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羈字第164號卷 關卷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偵抗字第886號卷 關卷1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86號卷 關卷13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號卷 關卷1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更字第1號卷 關卷1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23號卷 關卷1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1號卷 關卷17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0號卷 關卷1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5號卷 關卷19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他字第20號偵卷 關卷2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17號卷 關卷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73號卷 關卷2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19號卷 關卷2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偵抗字第99號卷 關卷2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5號卷 關卷2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7號卷 關卷2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8號卷 關卷27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33號卷 關卷28 附件B: 編號 工程名稱 招標方式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公司 實際負責人 回扣金額 交付時間 交付回扣方式 1 99信義鄉阿里不動3K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3/23 21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21,500元 得標後某日 由吳仲琪繳交至景泰公司 2 集集鎮廣明里湖桶農路支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5/25 40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40,000元 101年1月間某日(農曆過年前) 編號2至8號回扣共454,600元連同「100-7月豪雨C2-015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國小至11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回扣款71萬5000元,合計共1,169,600元,由吳仲琪代收甲○○轉交之回扣後,混入其代收之回扣內,一併上繳給戊○○ 3 100信義鄉東埔村東埔一鄰至五鄰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6/10 86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86,000元 4 集集鎮富山里富山產業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9/07 78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78,500元 5 100莫拉克H3-003鹿谷鄉竹豐村箸寮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0/28 89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89,500元 6 100-7月豪雨C2-022信義鄉明德村13鄰人誠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1 668,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66,800元 7 信義鄉神木村七鄰道路駁崁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3 518,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51,800元 8 信義鄉明德村自誠產業道路支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3 42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42,000元 9 信義鄉望美村8鄰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2 69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69,500元 101年6月間某日 編號9至11號回扣共149,500元由吳仲琪代收甲○○轉交之回扣後,混入其代收之回扣內,一併上繳給戊○○ 10 101水里鄉上安村10鄰福田路改善案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5/16 29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29,000元 11 101水里鄉新興村第八鄰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5/9 51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51,000元 12 101水里鄉永興村7鄰永隆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6/6 250,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25,000元 編號12至16號回扣共107,600元由吳仲琪代收甲○○轉交之回扣後,混入其代收之回扣內,一併上繳給戊○○ 13 101水里鄉玉峰村玉興產業道路2k支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6/6 19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19,500元 101年9月間某日 14 101水里鄉玉峰村過坑段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20 253,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25,300元 15 101水里鄉興隆村投61線之1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5 163,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16,300元 16 101水里鄉城中村市場街天賜宮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7 215,000元 佶璟營造有限公司 吳仲琪 21,500元 17 水里鄉社子段農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14 260,000元 建德土木包工業 林宗德 26,000元 101年6月間端午節前 該兩件工程得標後委請吳仲琪施作,回扣款共69,500元由吳仲琪一起繳交至景泰公司 18 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14 435,000元 建德土木包工業 林宗德 43,500元 19 100埔里鎮水頭里水頭路35-3號側邊巷道即南村里中山路4段219巷道路面改善工程、100埔里鎮房里里天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8/31 735,000元 長洲營造有限公司 張健原 66,000元 完工後某日 該4件回扣合計共174,000元,或直接交給甲○○,或拿去景泰公司繳交 20 100埔里鎮枇杷里中心路14-5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8/31 415,000元 長洲營造有限公司 張健原 37,000元 完工後某日 21 鹿谷鄉廣興村二突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1/30 580,000元 長洲營造有限公司 張健原 52,000元 完工後某日 22 100名間鄉三崙村茶香碉堡三號公園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205,000元 長洲營造有限公司 張健原 19,000元 完工後某日 23 100草屯鎮投7線0K+950-1K+000(日新街31號至45號)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21 322,000元 甲捷營造廠 劉權庭 32,000元 101年中秋節前 該3件回扣共145,000元一起繳交給甲○○ 24 101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5/2 615,000元 甲捷營造廠 劉權庭 61,000元 25 草屯鎮雙冬里新興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1 520,000元 甲捷營造廠 劉權庭 52,000元 26 100魚池鄉十一股溪埔尾段下游護岸基礎補強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736,000元 宏鑫營造有限公司 洪明鑫 74,000元 101年3、4月間某日 該2件工程回扣共125,000元在洪明鑫住處交給甲○○ 27 名間鄉仁和村15鄰農路改善工程、名間鄉東勢巷橋頭野溪工程等2件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21 510,000元 宏鑫營造有限公司 洪明鑫 51,000元 28 101國姓鄉龜坑排水幹線-2清淤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8 428,000元 宏鑫營造有限公司 洪明鑫 43,000元 101年9月間 在洪明鑫住處交給甲○○ 29 99凡那比H3-006中寮鄉永福村六股隘寮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3/16 750,000元 華山土木包工業 李朝華 75,000元 驗收後某日 在李朝華住處交給甲○○ 30 100莫拉克H3-002南投市內轆段茄苳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0/07 876,000元 華山土木包工業 李朝華 87,600元 驗收後某日 在李朝華住處交給甲○○ 31 101國姓鄉水長流大茅坪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8 820,000元 華山土木包工業 李朝華 82,000元 驗收後某日 在李朝華住處交給甲○○ 32 101國姓鄉大石村中小排水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8 620,000元 華山土木包工業 李朝華 62,000元 驗收後某日 在李朝華住處交給甲○○ 33 100鄉道養護計畫-南投市投22線0K-5K+000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9/28 708,000元 源益營造有限公司 蔡宗智 71,000元 101年農曆過年前 該2件回扣共157,000元由蔡宗智1次拿到景泰公司或交給甲○○ 34 100名間鄉投25線8k+200-8K+700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862,000元 源益營造有限公司 蔡宗智 86,000元 35 101養護計畫名間鄉投36線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5 865,000元 源益營造有限公司 蔡宗智 86,000元 101年中秋節前後 由蔡宗智拿到景泰公司或交給甲○○ 36 101竹山鎮大鞍里投49線24.5公里支線0.6公里處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6/27 205,000元 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孫士芳 20,500元 101年8月間某日 該2件回扣共37,700元由孫士芳1次拿到景泰公司 37 101竹山鎮田子里田東路王爺廟前旁欄杆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4 172,000元 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孫士芳 17,200元 38 101中寮鄉永福村後寮段 856-15、 856-28、856-31地號前道路工程、100中寮鄉廣興村投27支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8 870,000元 瑞良營造有限公司 陳瑞源 87,000元 101年9月間某日 由陳瑞源拿到甲○○住處交給甲○○ 39 名間鄉新光村3鄰巷道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2/22 358,000元 翰霖營造有限公司 蔡朝全 35,000元 完工後某日 由蔡朝全在南投縣某處交給甲○○ 40 101養護計畫-國姓鄉投97線3K-4K道路養護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8 866,000元 翰霖營造有限公司 蔡朝全 85,000元 完工後某日 由蔡朝全在南投縣某處交給甲○○ 41 101埔里鎮枇杷里東興二街(保成宮)側排水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8 165,000元 翰霖營造有限公司 蔡朝全 16,000元 完工後某日 由蔡朝全在南投縣某處交給甲○○ 42 100竹山鎮中崎里民生巷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14 588,000元 豪鑫營造有限公司 鄭三信 58,800元 得標後某日 由鄭三信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43 竹山鎮大鞍里民眾坪道路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2/15 428,000元 豪鑫營造有限公司 鄭三信 42,800元 得標後某日 由鄭三信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44 竹山鎮鯉南路21巷道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2/15 198,000元 豪鑫營造有限公司 鄭三信 19,800元 得標後某日 由鄭三信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45 99埔里陳綢少年家園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3/23 770,000元 雙安土木包工業 黃基安 77,000元 101年3、4月間 由黃基安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46 99國姓鄉大旗村長旗農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5/06 244,000元 寶宬營造有限公司 林珮珍 24,400元 完工後驗收前 由林珮珍拿到甲○○住處交給甲○○ 47 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崁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7/15 262,000元 寶宬營造有限公司 林珮珍 26,200元 完工後驗收前 由林珮珍拿到甲○○住處交給甲○○ 48 100國姓鄉北港村第12鄰長北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7/15 264,000元 寶宬營造有限公司 林珮珍 26,400元 完工後驗收前 由林珮珍拿到甲○○住處交給甲○○ 49 100草屯鎮坪頂里南坪路64號前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7/27 282,000元 寶宬營造有限公司 林珮珍 28,200元 完工後驗收前 由林珮珍拿到甲○○住處交給甲○○ 50 100魚池鄉五城村第一鄰農路路面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4/27 380,000元 千昌營造有限公司 廖明南 38,000元 簽約後半個月 由廖明南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1 100水里鄉玉峰村永樂巷筍寮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6/01 260,000元 千昌營造有限公司 廖明南 26,000元 簽約後半個月 由廖明南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2 水里鄉永豐村(巷)支線排水溝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524,000元 千昌營造有限公司 廖明南 52,400元 簽約後半個月 由廖明南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3 99凡那比H3-005中寮鄉永平村愛興二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3/23 869,000元 大篆工程有限公司 胡德志 87,000元 驗收後某日 由胡德志拿給曾瑞聰,曾瑞聰再轉交給甲○○ 54 101魚池鄉共和村路基掏空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 699,000元 大篆工程有限公司 胡德志 69,000元 驗收後某日 由胡德志拿給曾瑞聰,曾瑞聰再轉交給甲○○ 55 信義鄉雙龍村後山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1/13 520,000元 允勝土木包工業 陳登雁 52,000元 得標後5日內 由陳登雁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6 水里鄉牛轀轆段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4/6 327,000元 允勝土木包工業 陳登雁 32,700元 得標後5日內 由陳登雁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7 101水里鄉南湖段排水溝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20 608,000元 允勝土木包工業 陳登雁 60,800元 得標後5日內 由陳登雁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8 信義鄉愛國村猴儲坎道路駁坎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1/18 344,500元 合正土木包工業 林正文 34,450元 101年1月底 由林正文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59 101南投市千秋里護岸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4/11 318,000元 合庫營造有限公司 陳昭芳 31,000元 完工後某日 由陳昭芳在景泰公司門口交給甲○○ 60 101南投市○○段000地號駁坎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5/4 199,000元 合庫營造有限公司 陳昭芳 19,900元 完工後某日 由陳昭芳在景泰公司門口交給甲○○ 61 100國姓龜坑排水幹線-2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9/09 590,000元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 洪慶和 50,000元 施工前後某日 由洪慶和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62 100國姓鄉大旗村下石門排水幹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725,000元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 洪慶和 70,000元 施工前後某日 由洪慶和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63 100年7月豪雨C1-002中寮鄉投17線18K+500道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1/6 305,000元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 洪慶和 29,000元 施工前後某日 由洪慶和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64 名間鄉崁腳村內道路及駁崁改善工程、名間鄉三崙村14公墓及目崙巷路面改善工程等2件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3/14 860,000元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 洪慶和 80,000元 施工前後某日 由洪慶和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65 100信義鄉明德村信維巷旁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7/06 240,000元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 陳佳輝 24,000元 100年7月間 由陳佳輝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66 101信義鄉雙龍村瀑布道路路基掏空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5/2 460,000元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 陳佳輝 46,000元 101年5月間 由陳佳輝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67 101水里鄉新城村福德路旁欄杆修護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 183,000元 狄斯安土木包工業 陳佳輝 18,300元 101年8月間 由陳佳輝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68 100中寮鄉清水村5號道路紅菜坪附近路段坍塌陷改善工程、100中寮鄉清水村四號路暨五號路聯絡道路改善工程及100中寮鄉廣興村11鄰後寮段桃仔崙聯外道路改善工程等3件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6/15 860,000元 勇順營造有限公司 吳成章 86,000元 工程施工中 由吳成章在南投縣某處交給丙○○ 69 鹿谷鄉鹿谷村新和路排水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1/23 806,000元 勇順營造有限公司 吳成章 80,600元 工程施工中 由吳成章在南投縣某處交給丙○○ 70 名間鄉埔中村過坑巷農路新設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2/15 696,000元 勇順營造有限公司 吳成章 70,000元 工程施工中 由吳成章在南投縣某處交給丙○○ 71 99草屯鎮平林里13鄰福德祠前道路擋土牆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4/13 545,000元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許陳梅雀 54,500元 簽約後7日內 由許陳梅雀在景泰公司前交給丙○○ 72 南投市三興里嶺興路支線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6/22 350,000元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許陳梅雀 35,000元 簽約後7日內 由許陳梅雀在景泰公司前交給丙○○ 73 101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南投市漳興里480巷旁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8/1 539,000元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許陳梅雀 53,900元 簽約後7日內 由許陳梅雀在景泰公司前交給丙○○ 74 100-7月豪雨H3-014竹山鎮大鞍里烏土農路災修復建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1 882,000元 淞海營造有限公司 林耀堂 88,000元 驗收後某日 由林耀堂在景泰公司前交給甲○○ 75 100南投縣政府道路緊急搶通 (險)安全器材置存場遷移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0/21 329,000元 富利土木包工業 廖全億 32,000元 100年12月間 由廖全億拿到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外交給甲○○ 76 101竹山鎮中山里仙公巷柏油路面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4 300,000元 登豐營造有限公司 郭必然 30,000元 驗收後某日 由郭必然拿到景泰公司交給甲○○ 77 101竹山鎮下坪里 (路)38號旁巷道改善工程、101竹山鎮下坪里4鄰農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9/28 575,000元 登豐營造有限公司 郭必然 57,500元 驗收後某日 由郭必然拿到景泰公司交給甲○○ 78 鹿谷鄉竹林村浸茶支線道路駁崁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5/25 555,000元 裕鑫營造有限公司 曾華 55,000元 施工中某日 由曾華交給孫士芳,孫士芳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79 100竹山鎮延平里藤湖小段337地號水泥路面改善工程、竹山鎮下坪里下坪路13-16號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大鞍里下鹿寮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大鞍里嶺頂段229地號旁農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9/07 662,000元 裕鑫營造有限公司 曾華 66,000元 施工中某日 該2件回扣共119,000元由曾華1次交給孫士芳,孫士芳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80 100竹山鎮桶頭里158甲線49K之農路改善工程、竹山鎮桶頭里桶頭段布袋堀農路支線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09/07 531,000元 裕鑫營造有限公司 曾華 53,000元 81 101養護計畫水里鄉投61線OK+900-8K+ 000、投61-1及投27線等處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20 850,000元 輝皇營造有限公司 陳溪順 85,000元 101年8月間 陳溪順交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 82 101投69-1線2K+000道路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1/7/11 430,000元 龍宇營造有限公司 蘇昱誠 40,000元 101年7月間 由蘇昱誠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83 100竹山鎮投49線17.8k~19k路面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12/28 855,000元 灌嘉土木包工業 劉灌億 85,500元 101年初某日 由劉灌億拿到景泰公司交付 工務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4,196,150元 84 集集鎮集集里環山路支線野溪災修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3/11 500,000元 豪鑫營造有限公司 鄭三信 50,000元 施工中完工前 鄭三信交到景泰公司,併入工務處回扣一起上繳 85 集集鎮田寮里麻竹坑野溪災修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3/11 376,000元 豪鑫營造有限公司 鄭三信 37,600元 施工中完工前 鄭三信交到景泰公司,併入工務處回扣一起上繳 86 信義鄉人和村人和段840地號檔土牆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9/21 580,000元 千昌營造有限公司 廖明南 58,000元 簽約後半個月 由廖明南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併入工務處回扣一起上繳 87 水里鄉新興村土地公廟旁駁崁改善工程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100/9/30 127,000元 千昌營造有限公司 廖明南 12,700元 簽約後半個月 由廖明南拿給吳仲琪,吳仲琪再轉交到景泰公司併入工務處回扣一起上繳 農業處小型工程金額總計 158,300元 全部金額總計 4,354,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