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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香杉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黃瑞霖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黃瑞霖律師、黃鼎鈞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黃瑞霖律師、黃鼎鈞律師」,為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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