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香杉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盛律師
黃瑞霖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黃瑞霖律師、黃鼎鈞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黃瑞霖律師、黃鼎鈞律師」,為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