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瑀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梁育姍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周瑀」更正為「梁育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梁育姍」誤載為「周瑀」,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