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瑀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育姍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周瑀」更正為「梁育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梁育姍」誤載為「周瑀」,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