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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 法定代理人
    周瑀、梁育姍

  • 當事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瑀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育姍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更正為「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周瑀」更正為「梁育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羅威氏企業有限公司」、瑀皇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梁育姍」誤載為「周瑀」,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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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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