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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唐光義鍾貴堯劉柏駿

原告
石婉君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春富
被告
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漢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95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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