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石婉君、王春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石婉君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春富 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漢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95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