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靜琪許冰芬鍾貴堯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千瑋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瓊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若妡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卓容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千瑋、賴若妡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千瑋、賴若妡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條第3項之預備殺人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殺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1年4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殺人未遂罪、預備殺人罪,業經原審判處徒刑在案,並有相關證人證詞、證物在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被告彭千瑋、賴若妡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月在案,刑責甚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另被告2人於短時間內,先後二次以放火方式對告訴人為殺害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被告等犯罪情節觀之,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