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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威嘉
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至112年3月1日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12年7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7月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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