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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黃小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國雄

上列受刑人因利用權勢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利用權勢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509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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