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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常梅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常梅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常梅峯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0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號、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3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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