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趙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趙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洪趙炘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間隔約6日,另受刑人目前00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參考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爰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趙炘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上午8時起至同日上午11時24分許 110年6月29日上午11時許 偵 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移送併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5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61號;移送併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