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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鄭永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茂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茂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同質性高、多次侵害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之權益,影響國內食品安全,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發函請其陳述意見後,所提刑事陳述意見狀內所陳意見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茂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3/04/21 103/06/11 103/03/26-103/08/26(5次) 103/04/09-103/09/04(1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1718、1722號  判 決  日 期 107/04/27 107/04/27 107/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3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06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11-103/09/04(共10次) 103/06/13-103/09/05 (共5次) 103/03/19-103/09/03 (共13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1/03-103/09/03,共16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 第1718、1722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7/04/27 107/04/27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 第3332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06 108/11/06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1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編號6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07-103/08/25(共9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2/24-103/08/25,共10次) 103/03/12-103/10/09 (共11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1/09-103/10/09,共15次) 103/04/02-103/08/05 (共4次) (聲請書誤載為102/12/02-103/08/05,共1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6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11-103/09/05(共5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2/26-103/09/05,共6次) 103/03/21-103/07/29 (共8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1/16-103/07/29,共11次) 103/03/10-103/06/03 (共7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02/25-103/06/03,共8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6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20-103/08/27(共7次) (聲請書誤載為103/1/21-103/08/27,共8次) 103/03/19-103/08/29 (共10次) (聲請書誤載為102/12/16-103/08/29,共14次) 103/03/12-103/10/07 (共25次) (聲請書誤載為102/12/03-103/10/07,共3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3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43、24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6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9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