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耀同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耀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耀同前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69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