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游秀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致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致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致豪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3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