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應充
上列受刑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應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應充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號、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由本院於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刑期變更為8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2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1953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