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勝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勝興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刑期合計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4343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