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中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中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中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24日110年度聲字第14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6年5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4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