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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紀文勝高增泓簡源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中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中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中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24日110年度聲字第14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6年5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4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1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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