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易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易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李易龍(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3、5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2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向本院表明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易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李易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04/16 107年1月間某日 107/03/21 107年4月初某日 107/04/04前之同年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97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16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4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7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06號 判 決 日 期 107/10/03 108/06/12 110/01/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4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2 108/08/29 110/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84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4/04 107/04/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83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06號 11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19號 判 決 日 期 110/01/21 110/12/16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06號 11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21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784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