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文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3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1年3月2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4、5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2466、2467、2468、246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3月17日至107年11月27日間,及其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並衡以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分別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815、481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921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5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於111年3月24日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1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陳述意見,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彭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彭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03/17 107/03/17 107/07/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7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474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28號 108年度金簡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08/02/13 108/02/13 108/07/0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28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228號 108年度金簡字第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3/11 108/03/11 108/08/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15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16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21號 (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11/27 107/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523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5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2466、22467、2468、24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4、2466、22467、2468、2469號 判決日期 109/12/17 109/12/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92、2793、2794、279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92、2793、2794、27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2 110/04/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95號 編號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95號 編號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