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2號
- 原告
- 黃瑞文
- 被告
- 何政益
- 被告
- 楊再春
- 被告
-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政益、楊再春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訴訟諭知被告何政益、楊再春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2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政益、楊再春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訴訟諭知被告何政益、楊再春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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