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 原告
- 張娟禎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
- 被告
- 金友光
-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附民被告因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上列附民被告因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