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禎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禎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禎宜於民國109年因委任於永慶房屋 擔任仲介之告訴人呂○○尋找合適改裝為收租套房之房屋、介 紹裝潢公司施作裝潢工程等事宜而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因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以網際網路連線臉書網站,接續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13 日間,使用臉書帳號「Nikita Bai」,在附表所示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等發布如附表所示內含「不良房仲」、「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仲介...既得利 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承諾」之誤植),不做售後還偏坦(「偏袒」之誤植)」等文字內容,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此即學說上所稱基於嚴格證明法則下之「有罪判決確信程度」,對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據應證明至「無庸置疑」之程度,否則,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自始被推定為無罪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呂○○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蔡○○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及 具狀之陳述、被告刊登貼文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之網頁擷圖、通訊軟體LINE群組「美村名廈裝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 第1153號民事判決、「利益輸送」一詞於維基百科、教育雲線上字典、學術知識服務網所載之定義查詢結果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13日間,使用 其所申設之臉書帳號「Nikita Bai」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上,公開刊登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並同時張貼告訴人之名片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之所以在臉書社團上刊登附表所示之文字,目的是要警惕世人我們的遭遇,並上網求助,想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是如何走到這一步變成今天這個樣子,我們是受害者,每天都還在處理漏水的問題,各方面的問題我們跟告訴人反映,他一概不認,我們是如此信任告訴人,告訴人卻辜負我們對他的信任,我發表附表所示之言論,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惡意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有於110年2月3日至110年2月13日間,使用其所申設之 臉書帳號「Nikita Bai」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上,公開刊登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並同時張貼告訴人之名片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卷第57、210-211頁,本院卷第407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蔡○○於偵訊時之 證述大致相符(見110偵20740卷一第9-11、21-23、25-29、211-213頁、110偵20740卷二第147-149頁、110偵8139卷第47-50頁),並有被告刊登貼文於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等之網頁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見110偵20740卷第43-49、51-69、187-189頁、110 偵8139卷第1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惟按言論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應任意加以侵害,而為維護個人隱私權,使不受不合理之侵害,且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乃定有侮辱、誹謗、損害信用之處罰,目的在賦予言論自由以合理之約束及規範。而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尚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復以: 1.「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就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至意見表達則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2.又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須具真正惡意,即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始須受刑罰之制裁。至證據法則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亦明文揭櫫:「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之意旨。是倘公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係出於惡意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有相當證據足徵行為人所述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而難謂其有真正惡意,在別無具體反證下,自應推定其係出於善意為之,不得逕以該罪相繩。 (三)本案之爭點在於:被告發表附表所示言論所指摘之內容,是否係基於一定之客觀根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否係因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可受公評之事務而為合理評論?茲分述如下: 1.查證人即被告之配偶章○○於109年5月25日與茂果室內裝修設 計有限公司(下稱茂果公司)就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5樓 之國泰美村名廈房屋(下稱本案房屋)簽訂室內裝修契約書等節,此有上開契約書、茂果公司估價單可佐(見110偵8139卷第41-43、53-63頁),復經證人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詳後述);於本案房屋裝修期間,臺中市政府都發局亦有就 本案房屋於109年9月22日進行現場會勘,此亦有109年9月15日臺中市政府都發局函文附卷為憑(見110偵20740卷一第265-26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2.又證人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於109年3月間透過 告訴人居間仲介而購買本案房屋,本案房屋是用被告名義購買,當時告訴人表明對於包租代管改套方面,他有一個團隊在後面提供一條龍的服務,他都會幫我們做好,我記得本案房屋成交後,告訴人就介紹茂果公司幫我們做本案房屋的整修工作,我們便於109年5月間與茂果公司簽訂房屋裝潢裝修的契約,茂果公司也表示有不定時幫告訴人做其他案件,透漏告訴人與茂果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告訴人有建立一個名為「美村名廈裝潢」的LINE對話群組,並將我跟被告加入該群組中,告訴人的LINE暱稱是「呂魯米」,我的LINE暱稱是「Shao wei」,被告的LINE暱稱是「小隻」,群組裡面也有茂果公司的老闆跟相關工程人員,茂果公司老闆的LINE暱稱是「蔡○○-BEN Turnkey」,群組內LINE暱稱「黃政竹-BEN.D ESING」之人則是茂果公司的設計師,告訴人也有在該群組 內提供關於房屋格局及裝潢樣式的建議,而且當我們有問題或者茂果公司有問題時,告訴人就是我們屋主與茂果公司中間的溝通橋樑,後來9月份都發局來函說本案房屋現場格局 要現勘,告訴人表示由他跟茂果公司出面處理就好,後續我與被告問告訴人現場處理結果,告訴人就跟我們說是噪音檢舉,後來我們才發現是格局變更有違規疑慮,告訴人怎麼會不知道格局變更跟環保噪音問題是不同單位負責,後來本案房屋問題越來越多,包括房子一直漏水,房子做到現在都還不能使用,很多水管該黏的地方都沒有黏,該做的防水工程都沒有做,告訴人原本承諾我跟被告要居中跟茂果公司協調,但告訴人發現超出他自己能力控制範圍而無法處理時,就開始叫我跟被告自己去跟茂果公司協調,我們從去年跟茂果公司協調之後,又陸陸續續修繕好多次,漏水漏到樓下鄰居都在抗議,然而,告訴人卻稱我們要求過高,我們根本求助無門等語(見原審卷第188-203頁)。告訴人亦陳稱:我有介 紹茂果公司給章○○及被告認識,後來「美村名廈裝潢」LINE 群組建立,是因為可能要送設計圖變更,怎麼樣的設計需要跟被告他們溝通,我只有依據我的經驗上傳網路上有的一些套房的照片或是用材色系提供給被告跟章○○、茂果公司作為 參考,後來9月都發局來函表示要派人到現場勘查的時候, 被告都沒有到本案房屋拿文件,而且說她自己不方便到場,才請我代替她到場了解狀況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13頁)。 關於告訴人介紹茂果公司予被告及章○○認識並簽約、告訴人 建立「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之經過、告訴人曾於上開群組中就本案房屋之裝潢設計方式提供建議等情,互核證人章○○與告訴人就此部分之陳述大致相符,復有「美村名廈裝潢 」LINE群組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工程疏失照片可資補強證人章○○上開證述之憑信性(詳後述),且 衡情證人章○○應無甘冒偽證罪處罰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為 被告脫罪之必要,是證人章○○之上開證述應屬可信。 3.復觀諸「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告訴人、章○○、茂果公司之相關人員蔡○○、黃政竹均有加入該 群組中,告訴人於109年4月18日在群組內向茂果公司人員蔡○○、黃政竹表示「再麻煩空間配置的圖或估價單」、「再請 燒腦規劃提供」、「這樣這裝潢才較有方向定調進行修改」,蔡○○則回覆以「收到」、「感恩我們會努力的」,告訴人 復於109年4月22日、同年4月23日、同年5月14日、同年5月20日、同年6月27日分別傳送其他房屋室內設計之照片於該群組中,以供本案房屋裝潢施工之參考,且於110年5月20日時於該群組中向被告表示「參考流理台/書桌/電視的配置擺設,色系材質再挑自己喜歡的即可」,並對蔡○○表示「拆除施 工再請低調」、「如音量較大的施工 避開太早住戶上班後 較佳或午睡完下午後時段」、「感謝」,蔡○○則回覆以「目 前規劃8-12」、「13-17這樣可以嗎?」、「工作時間」、 「我今天晚上會去拜左鄰右舍」,告訴人再回覆以「有親自碰到上下樓層的住戶了解最直接清楚」、「再僅量低調圓滿」、「省麻煩即可」,蔡○○立即稱「收到謝謝老大」、「感 恩老大」,又於109年5月24日時,被告於上開群組中詢問「怎沒有看到貼施工公告」、「這樣行嗎?」,告訴人即向被告回覆「公告是社區管理室製作 可能來不及貼公告欄」, 復向蔡○○表示「應該有告知社區繳施工保證金及張貼公告了 」,蔡○○遂回復稱「對喔我有繳保證金跟清潔費了」、「我 問管理室說誰要貼他說他們會貼」,又於109年9月6日時, 告訴人向蔡○○表示「哪時會裝潢好呢」、「有房客想承租」 ,再於109年9月21日時,告訴人向蔡○○表示「明天9點都發 局會來現勘」、「我們現場了解一下」,同日並於群組內稱「都發局人員來現場」、「了解拍照」、「後續需辦變更格局程序」,並向被告及章○○表示「稍後電話報告」,又於10 9年9月22日在群組中稱「從6月施工開始已有陸續檢舉」、 「今日來場勘的承辦是第二位接手」、「起自7-8二個月份 也接到4-5次民眾檢舉」、「公文上9/24補正」、「承辦說 照政府要求的跑完格局變更申請」、「10月底可完成」,章○○詢問「需要停工嗎?」,告訴人回復稱「不用」、「公共 走道墊高處強烈建議用不會防腐爛的塑膠角材/或是BEN專業 建議的其他不會防腐的木材」、「因為怕濕氣日後腐爛」、「浴室門擋處防水建議在加強1-2層或在加訂封板避免濕氣 外露」,並於109年10月21日向被告、章○○及蔡○○表示「請 你們約個時間到現場」、「施工跟設計圖有落差處修改至可以接受的程度」、「扣除或追加的工程款項也載明訂新合約」、「如爭議性的工期延遲部分也把補貼的金額載明」、「後續再進行工程請款」、「這樣雙方比較無爭議」,此有「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見110偵20740 卷一第137-153頁、原審卷第101-117頁)。則參酌上開對話 紀錄之整體脈絡,可知告訴人不僅介紹茂果公司與章○○簽訂 室內裝修契約,後續還主動成立討論本案房屋裝潢設計相關事項之群組,並提出裝潢設計可參考之房屋樣式,復就每日施工之時段、施工之材料、施工之方式、實際施工與設計圖有落差及工程遲延之處理方式均提出具體建議,茂果公司人員蔡○○亦對於告訴人所為之上開建議相當尊重,並予以積極 回應,告訴人復出面與前來勘查本案房屋之都發局人員接洽,並於群組內回報處理結果,在在均顯示告訴人積極參與本案房屋室內裝潢設計之溝通聯繫、規劃等事宜,顯與單純居間出售房屋之一般房仲人員之行為模式有別,參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在簽約時有向被告、章○○表示後續會提供 一條龍的服務即等語(見本院卷第356頁),足見證人章○○ 證述告訴人於購屋時曾表示可提供包租代管改套服務,他有一個團隊可以提供一條龍服務等語,應屬有據,是以確實足以引起他人(包含被告在內)產生告訴人與茂果公司之間存有某種密切合作、利益互惠關係之聯想。又茂果公司與章○○所 訂立之室內裝潢契約書其上所載之施工期限為109年5月25日至同年9月4日止(見110偵8139卷第41頁),惟從上開群組之 對話紀錄可知,於契約所載之施工期限屆至後,告訴人仍於109年9月22日積極建議施工之材料、方式,於109年10月21 日更進一步對工期延遲問題提出指導,顯見茂果公司就本案房屋之裝潢確有施工逾期完成之情。 4.再參諸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20740卷一第175-177頁、原審卷第121頁),於109年11月12日,當被告向 告訴人提出質疑而表示「麻煩看一下群組內我提出的質疑,拖工,我們能容忍,就是希望他們兼顧品質,目前我發現真的有夠誇張亂做,將來你敢幫我代管?這已涉及法律責任」,告訴人僅回覆以「我不評論 謝謝」,被告又稱「這就是 你介紹的好工班」,告訴人僅回覆以「高姐 我完全不認同 」、「各自立場不同」、「我不評論」、「群組都有訊息紀錄」,被告又質問「你如敢,就幫忙代管」、「保證每天跳電,長期有一定的機率可能火燒屋」、「每一個水電技師來看都覺得不可思議的亂做」,告訴人僅回覆以「個人能力不足做事標準」、「我也難以勝任高姐要求」,被告復稱「能力有限這種不負責任的話也講得出口?當初你怎麼在買屋叫我們改套時不說你能力有限?這樣踐踏我們對你的信任」,告訴人則回覆以「高姐妳的認知標準無法認同」、「您也非100%全對」、「群組訊息紀錄都可受公評」、「不再回覆」 ,則細繹被告與告訴人之上開對話脈絡,當被告針對本案房屋裝潢設計之施工品質、工程延宕等問題提出質疑時,告訴人非但未表明其僅是單純買賣房屋之仲介,反而向被告稱其能力不足以勝任被告之要求,益徵告訴人應確實在被告購屋時有表明可提供包租代管改套之服務,並參與本案房屋室內裝潢設計之具體建議、規劃等事宜,惟嗣後對於被告所提出之質疑,卻予以消極回應等情。 5.再稽諸被告所提出關於本案房屋之裝潢工程疏失照片、邑天工程行工程估價表(見110偵20740卷一第81、85-103、111、113-123、127-131頁、原審卷第67-71頁),可知被告有將其所認知本案房屋因茂果公司施工過程所造成之配電線安裝錯置、房屋各處漏水、浴室地點無防水層、電線未套管等問題加以拍照存證,並委請邑天工程行進行工程損失修復之估價,嗣後並有透過LINE向告訴人提出關於本案房屋裝潢工程損失之質疑等情(已如前述)。 6.綜合證人章○○之上開證述、「美村名廈裝潢」LINE群組對話 紀錄、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所提出之裝潢工程疏失照片、邑天工程行工程估價表等資料互相勾稽以觀,應足以認定告訴人確實於被告購屋時有向其表示可提供包租代管改套的一條龍服務,也有積極介入本案房屋之後續裝潢設計溝通協調、規劃、施工甚至與都發局應對之相關事宜,則被告因而產生告訴人與茂果公司存有某種利益互惠關係之聯想,已有相當客觀上之根據而無違一般社會通念。再以被告確實有將其所認知之裝潢工程瑕疵問題加以拍照存證,並請其他工程行進行損失修復之估價,復就本案房屋工期延宕之問題及被告所認知之工程瑕疵問題向告訴人反映,惟告訴人之處理態度消極等情,則被告雖有刊登附表所示諸如「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呂R竟匡騙說是由 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殺"陷阱中」等言論內容,然縱使上開言論之用語較為尖酸刻薄,被告亦非毫無根據即憑空無端謾罵或惡意虛構事實而為指摘,而係本於一定之客觀根據、事件脈絡始為上開言論內容,則被告主觀上是否確有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意,自有疑義。再者,細究被告於臉書社團裝潢修繕承包工程、裝潢爆料公社、爆料公社公開版、爆怨公社發布附表所示之言論時,均會具體交代本案房屋裝潢工程爭議之事發經過、被告所認知本案房屋裝潢工程之瑕疵內容為何、被告與告訴人就裝潢工程爭議之處理及互動情形,甚至附上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本案房屋之室內裝修契約書、施工後之本案房屋現場照片,以供瀏覽上開社團之成員得加以檢視,而作為公眾公評之基礎,此觀諸上開臉書社團之頁面截圖甚明(見110偵20740卷一第51-69頁、110偵8139卷第19-20頁),顯見 被告並非在毫無任何客觀事證基礎下,去脈絡地無端為附表所示之言論,而係希冀透過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言論,讓社會大眾就告訴人之行為及本案房屋之裝修工程爭議加以公評,且所評論之事項亦涉及廣大消費者對於房仲業者及裝修業者之消費選擇權,而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是以,本案尚難認定被告為附表所示之言論,係出於惡意侮辱或誹謗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反而應認為有一定之客觀根據,而足以使被告主觀上認為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合理之評論。至於被告所為言論之用字遣詞縱使稍嫌主觀、尖刻及負面,然仍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至為明確。 六、綜上所述,被告固然有為附表所示之言論,惟此乃被告在有一定之客觀事證為基礎下,陳述其對於本案裝修工程爭議之想法,並希冀社會大眾得對此加以公評,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自己之意見、評論,故尚難遽謂其主觀上確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本院就被告所涉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等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與同一事件由告訴人在民事庭所提出民事訴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已有歧異,且告訴人並無因被告委託茂 果公司承作本案房屋之改裝收租套房工程而獲取任何金錢上之報酬,被告始終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佐證,其據以評論之基礎已屬薄弱,況依證人章○○之證述,關於承作本案房屋之 裝潢公司,告訴人並非僅有提供一家裝潢公司供被告選擇,從而實無利益輸送可言。再就原審判決書第6至8頁所指之line對話紀錄而論,告訴人於該對話紀錄所提供者,不外是身為房仲業者就其所知之知識、經驗,提供建議予被告等人參考,無非亦是希冀被告於出租房屋改裝後,鑑於告訴人之售後服務良好,能就該房屋再委託予告訴人為租賃管理,甚或另行投資購買其他出租套房。然告訴人主觀上為此些行為,僅係符合社會常情通念下的期待利益,卻遭原審法院誤認為足以引起他人產生告訴人與茂果公司存有密切合作之聯想,實屬過度推論。再就原審判決第8至9頁所引用之line對話紀錄而言,原審判決認定告訴人先前有積極參與,嗣後對於被告所提出之施工品質、工程延宕等質疑,卻予以消極回應乙節,係因被告於施工期間擅自發包冷氣、鋁窗與建材等廠商,且多次變更設計與建材導致施工品質不佳,無法釐清責任歸屬,其訴求亦與茂果公司溝通不善,終致告訴人無從協助處理之事實,而告訴人基於售後服務之立場,自不宜直接頂撞被告,點明因被告先前之擅自行為,導致後續無法收拾之真相。然原審判決未就上開事實予以詳究,亦未於判決中說明上揭證據何以不採之理由,逕以告訴人消極之回應,作為被告張貼本件言論並非惡意之基礎,實有違誤等語。惟查:(一)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刑事訴訟之裁判時不受其拘束。蓋民事訴訟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辯論主義,是法院據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非經當事人主張,即不得加以斟酌,相較於刑事訴訟關於審判之事實認定,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及法官職權進行主義,並且適用嚴格證明法則,是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經由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進而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而不受民事判決拘束。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與同一事件之民事判決之認定不符,而認原審判決有誤等語,並不足採。 (二)告訴人確實於被告購屋時表明可提供包租代管改套之一條龍服務,茂果公司也確實是告訴人所介紹,告訴人之後也有參與本案房屋室內裝潢設計之溝通協調(包含被告與茂果公司間)、規劃、施工甚至與都發局應對之相關事宜,本案房屋茂果公司裝潢過程中也確實產生施工品質、工期延宕等問題,經被告向告訴人反應,然告訴人卻態度消極等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因而產生告訴人與茂果公司存有某種利益互惠關係之聯想,已有相當客觀上之根據而無違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為屬於過度推論,亦不能以被告無法明確提出告訴人有收受茂果公司報酬之證據,即遽認其所述並無根據。 (三)再本案主要應審就者為被告主觀上是否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以及是否有明知並非事實卻仍予以渲染之真正惡意,至於告訴人主觀上究係基於何種心態,並非審酌之重點。是告訴人主張其係基於售後服務之立場而提供服務,並未獲取任何利益等節,即便屬實,惟本件被告主觀上確實並無真正惡意,所為評論亦屬合理評論,已如前述,自難以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等罪相繩。綜上,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賴謝銓提起上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臉書社團 臉書之言論內容(錯字、漏字部分亦為原文照錄) 證據出處 1 裝潢修繕承包工程 「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110偵20740卷第51頁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 110偵20740卷第53頁 2 裝潢爆料公社 「跟當初介紹人永慶房屋呂先生反應甚至被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請問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110偵8139卷第19頁 「簽訂合約是9/4該完工,當時進度如同廢墟,對方把照片全刪除,就是怕證據外流…」、「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還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我們住台中,辛辛苦苦存了好幾年的錢,經仲介畫大餅,告知買房子裝修後出租利潤比放銀行好,所以就買下該仲介的房子並請仲介推薦的工班來裝修,工班自稱很有經驗網路評價很好,不疑有他,便直接請他們來施工」、「舉凡該公司所做之水電工程、結構工程,眼見隨意舉例到處都是各種問題,無一墜述,(感覺房子被當實驗品),還要我們花161萬來買單,工程未完工就積極催尾款,跟當初介紹人永慶逢大福星店呂先生反應,甚至被反怪說是我們業主要求過高,難道業主要求符合正常施工工法有錯嗎?疑似不良房仲跟無良工班利益輸送,我們該如何自保?」 (帳號:Nikita Bai)「Joke Yang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 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還有那仲介就更不要說了,既得利益者不但未實踐自己當初誠諾, 不做售後還偏坦,得到便宜,看到文很緊張,揚言要告買方毀謗,天理合在?」 3 爆料公社公開版 「原想至少能保本,在經台中永慶房屋12期逢大福星加盟店仲介呂R悚恿下買房裝修,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告知可以把購得的公寓大樓進行隔間套房出租,以獲較高投報率,呂先生也同時也開出支票,以他專做這方面的經驗,從尋找物件、買屋、交屋、改裝、出租、代管…等,一條龍式服務都交給他包辦,可免除屋主第一次投資此項目的」、「直到施工後期問題一一浮出檯面才驚覺,此仲介所配合的設計裝修公司是黑心又缺乏經驗的工班,原因如下:」、「設計工班闆娘被發現其無職業道德,監工時順便在門口攬客與樓上住戶介紹本隔套工程,導致全棟鄰居擔憂之後 向督發局檢舉格局變更,來函公文白紙黑字,我們請仲介呂R出面了解詳細,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 工期合約簽訂3個月做到如今已10個月」、「我們求助無門,多次請該仲介永慶呂R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呂R的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永慶呂R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 對我們向其反應施工的問題點,不但完全不認帳,改說他只是買賣仲介,推說自己能力有限,後面是我們跟設計裝修公司之間問題,完全與他無關,責任是推得一乾二凈, 與當初買屋時大開支票說的一條龍服務簡直大相逕庭,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偶有聽到房仲跟設計工班交易費是按工程%金額在索利的,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逾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每個月的管銷費用…似乎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殺"陷阱中,任由仲介與設計裝修公司擺佈,也不知道能跟誰討個公道… (ps:呂先生原有巢氏仲介,前陣子不知何故,整間店原班人馬改換招牌為永慶)」 110偵20740卷第57-58頁 4 爆怨公社 「我們才把好不容易存到的資金投資在房產上,原想至少能保本,在經台中永慶房屋12期逢大福星加盟店仲介呂R悚恿下買房裝修,誤信仲介甜蜜謊言,告知可以把購得的公寓大樓進行隔間套房出租,以獲較高投報率,呂先生也同時也開出支票,以他專做這方面的經驗,從尋找物件、買屋、交屋、改裝、出租、代管…等,一條龍式服務都交給他包辦,可免除屋主第一次投資此項目的疑慮」、「直到施工後期問題一一浮出檯面才驚覺,此仲介所配合的設計裝修公司是黑心又缺乏經驗的工班,原因如下:」、「設計工班闆娘被發現其無職業道德,監工時順便在門口攬客與樓上住戶介紹本隔套工程,導致全棟鄰居擔憂之後 向督發局檢舉格局變更,來函公文白紙黑字,我們請仲介呂R出面了解詳細,呂R竟匡騙說是由於施工噪音才被檢舉,幫設計工班規避責任硬把黑的說成白的… 工期合約簽訂3個月做到如今已10個月」、「我們求助無門,多次請該仲介永慶呂R與其安排的設計公司老闆出面協調,所得到呂R的回覆皆是:一律歸責屋主自身問題、要求過高,永慶呂R甚至沒來看過現場實際情況跟問題點,就已表明偏袒立場,毫無協助誠意! 對我們向其反應施工的問題點,不但完全不認帳,改說他只是買賣仲介,推說自己能力有限,後面是我們跟設計裝修公司之間問題,完全與他無關,責任是推得一乾二凈, 與當初買屋時大開支票說的一條龍服務簡直大相逕庭,仲介方、設計公司,其兩造利益輸送的關係相當顯然易見,偶有聽到房仲跟設計工班交易費是按工程%金額在索利的,如今工期一再延宕已逾10個月,我們屋主每個月都在燒錢,還需另背負巨額房貸壓力及每個月的管銷費用…似乎掉進房地產界的"養"、"套"、"殺"陷阱中,任由仲介與設計裝修公司擺佈,也不知道能跟誰討個公道… (ps:呂先生原有巢氏仲介,前陣子不知何故,整間店原班人馬改換招牌為永慶)」 110偵20740卷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