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千瑋
- 選任辯護人
- 林健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瓊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若妡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寰律師
卓容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千瑋、賴若妡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千瑋、賴若妡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條第3項之預備殺人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殺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1年4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所犯殺人未遂罪、預備殺人罪,業經原審判處徒刑在案,並有相關證人證詞、證物在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被告彭千瑋、賴若妡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月在案,刑責甚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另被告2人於短時間內,先後二次以放火方式對告訴人為殺害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被告等犯罪情節觀之,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