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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千瑋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瓊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彭千瑋共同犯預備殺人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彭千瑋(下稱被告)因犯共同殺人未遂罪、共同預備殺人罪,經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嗣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共同殺人未遂罪、共同預備殺人罪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所犯共同預備殺人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示之罪,且經本院維持第一審有罪判決,依該條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被告就此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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