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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林清鈞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梅竣翔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哲翔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承勳
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榮鈞
選任辯護人
蔡佩諮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高億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梅竣翔、張哲翔、林榮鈞、林高億、劉承勳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承勳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自111年10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112年2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