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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何志通葉明松石馨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凱祥
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凱祥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凱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均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112年2月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同年4月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5月22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等,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2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9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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