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燕山、許朝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燕山 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朝欽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709、26710、26711、3857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940、3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乙○○及其等辯護人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47至61、153至156頁;本院卷二第11、264頁;本院卷三第15頁),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沒收均未上訴,故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屬本院之審判範圍,先予說明。 乙、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壹、犯罪事實: 一、丙○○、乙○○與甲○○、許瑞麟、王建忠等人均於下列期間內, 分別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下稱水保局臺中分局)擔任秘書、治理課副工程司、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治理課助理工程員或工程員、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等職位及負責下列是項之職務,均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重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謝俊賢、吳岳霖、邱仕鈞、鄭弘隆等人,各為下列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均非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⑴丙○○自民國101年3月14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秘 書,負責襄助分局各單位工作計畫之擬編、庶務性事務研究考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與監督、文稿之綜核及行政事務之管理、機關業務發展創新研擬與督導等職務。 ⑵乙○○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副 工程司等職,梨山地區工程業務主辦、分局品質小組幹事、工程會創新材料平台及應用相關業務主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⑶甲○○自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止,擔任水保局臺中分 局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於108年7月26日調任臺北分局治理課課長,於108年8月14日起改任治理課正工程司職務迄今),負責綜理治理課課務、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 水區保育處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等業務督導、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業務督導、工務處理事項業務督導之職務。 ⑷許瑞麟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 助理工程員、工程員等職,負責107、108年度金質獎主辦、梨山地區工程業務協辦、分局工程審議會議協辦、優良農建工程相關業務協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⑸王建忠自98年8月4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等職,負責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山坡地土地可利用查定、異議複查、工程設計監造承辦、工程審查會議承辦、人民陳情及勘查案、協辦簡易水保及農塘計畫等職務。 ⑹陳重宏係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1樓,下稱豐得公司)之負責人。 ⑺李勇祥係上開豐得公司之技師。 ⑻桂代強係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 號,下稱聯達公司)之負責人。 ⑼林永欣係乾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 0號,下稱乾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烈輝,係林永欣之 父)實際負責人。 ⑽羅鈞龍係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 000 號 6 樓,下稱泰禹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峻庭,臺中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路 0 段 000 ○ 0 號 3 樓)之員 工。 ⑾謝俊賢係水昱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 號,下稱水昱方公司)之負責人。 ⑿吳岳霖係福爾摩沙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 ○路 000 號 5 樓,下稱福爾摩沙事務所,嗣於 109 年 1 月成立福爾摩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⒀邱仕鈞係煜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 號 1 樓,下稱煜昌公司)之員工。 ⒁鄭弘隆係川石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 號 11 樓之 1,下稱川石公司)負責人。 二、丙○○、乙○○不違反職務,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事實部分: 丙○○、乙○○分任前項公務員身分及負責之職務,均明知陳重 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謝俊賢、吳岳霖、邱仕鈞、鄭弘隆等人單獨或共同邀約如下飲宴招待方式,與其等負責如後工程之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分別為下列所示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原判決誤載為行求)或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即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 ㈠(同案被告甲○○、許瑞麟部分,略) ㈡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太平區黃竹里車籠埔段黃竹坑小段1 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標案,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 ,承造廠商係由川石公司於107年12月4日得標,得標金額為290萬元。川石公司於108年3月25日提出竣工報告書,經豐 得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丙○○擔任水保局臺中 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指定工程驗收官等職務,於108年4月9日,指派乙○○擔任該工 程驗收官,蓋用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簡俊發乙章」於該份竣工報告書上,乙○○對於該工程施作有無符合契約 內容工程項目有驗收等職務。於是,李勇祥、陳重宏、鄭弘隆3人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共同基於對公 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丙○○、乙○○明知李勇祥、鄭弘隆對其等公務員之酒店飲 宴招待、性招待,均係與渠等上開驗收職務有關,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15日11時53分前之某時,由李勇祥與乙○○敲定於10 8年4月17日中午,即上開工程驗收之日期,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0○0號「千味海鮮台菜餐廳」用餐(當日臨時更改 行程,改至臺中市豐原區某餐廳),同日下午再招待丙○○、 乙○○2人,一同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 TV」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李勇祥則於同年4月15日11 時53分通知陳重宏,請陳重宏與「金悅富理容KTV」預定包 廂使用;李勇祥另於上開工程標案公告前,曾事先將該工程預算書、工程圖說提供予鄭弘隆,本次招待又係與上開工程有關,乃談妥由鄭弘隆攜帶現金支付上開招待款項。俟後,於同年4月17日,丙○○、乙○○進行該項工程驗收程序,乙○○ 在該工程之工程驗收紀錄、隱蔽部分抽驗紀錄表之主驗人員、抽查人員欄位上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格後,丙○○、乙○○2 人仍接受李勇祥、陳重宏及鄭弘隆共同招待至上址「金悅富理容KTV」消費,鄭弘隆亦邀約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賴 」男子作陪,最後,由鄭弘隆支付「金悅富理容KTV」消費 款及指定酒店女子出場鐘點費,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3000元,藉此方式,丙○○、乙○○各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8833元 (53000元/6人≒8833)。嗣該項工程經乙○○在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之「驗收意見」、「主驗人員」欄中,簽署「同意驗收」及簽名「乙○○」,於108年5月27日,乙○○再於工程請款 單、支出憑證黏存單欄位用印,丙○○於同年月27日以「水土 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彰其同意核撥尾款。 ㈢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計畫」,其中「梨山衛生所後方 排水整治工程」(下稱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福慧營造有限公司;另辦理「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下稱系爭平等里苗溪工程),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煜昌公司,上開工程承辦人為乙○○。於108年3月6日,福慧營造有限公司提送 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甲○○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 長,因對於上開2工程,均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 等職務而簽請意見送核定,表示擬指派乙○○擔任系爭梨山衛 生所後方工程之驗收官,乙○○遂於108年3月25日受指派擔任 是項工程之驗收官,對於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施作,有驗收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及屬於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亦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為使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與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能順利履約,邱仕鈞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即將開工、履約過程中,有乙○○予以協助之需求,陳重宏、李勇祥、 邱仕鈞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 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李勇祥於108年3月25日至4月25 日間之某日,與乙○○聯絡,以108年5月2日驗收系爭梨山衛 生所後方工程係當日來回為由,邀請乙○○於同日晚間至臺中 市某酒店設宴,要招待甲○○、乙○○,李勇祥於108年4月29日 19時13分,向甲○○稱108年5月2日係「表定」有住宿在梨山 地區,實際上係依乙○○意思等語。其後,於108年5月2日, 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召開施工說明會,李勇祥、邱仕鈞2人前往臺中市和平區,陳重宏與甲○○、乙○○因山區道路 中斷,方無法前往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工區,以辦理驗收(嗣改期於108年5月9日驗收),陳重宏於108年5月2日15時10分許,表示仍按原安排計畫,邀請甲○○、乙○○2人至 「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邱仕鈞協同 於同日18時40分許瑞麟至「得意人生理容KTV」,甲○○、乙○ ○2人明知陳重宏、李勇祥及邱仕鈞3人邀約上開飲宴或女子陪侍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渠等之上開飲宴招待,作為前揭職務行為之對價,當日共消費金額共計59,200元,由邱仕鈞持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5萬2000元,及由陳 重宏持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7200元,乙○○收受不正利益 約9866元(59200元/6人≒9866)。嗣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於 108年5月9日,經主驗人員乙○○簽章驗收合格,甲○○、乙○○2 人分別在是項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承辦單位主管、主驗人員欄上簽名,邱仕鈞上開支出5萬2000元,由煜昌公司會計 人員記入108年6月6日煜昌公司工地支出什支(鈞)傳票上 。 ㈣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程,其中「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案,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公司,設計金額為15萬元,監造金額為11萬7,000元,變更設 計後契約金額277萬2,000元。川石公司於108年5月3日提出 竣工報告書,經聯達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丙○○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 經費管制報核、督導工程驗收等職務,乙○○於108年5月14日 受指派為是項工程之驗收官,有驗收該工程施作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桂代強、鄭弘隆為使聯達公司、川石公司所承作上開工程,能驗收通過並完工撥款,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桂代強邀約丙○○、乙○○於108年5月21日即該工程之驗收程序 完結後,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 宴,丙○○、乙○○均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等負責聯達公司、 川石公司承攬是項工程之驗收、撥款等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乙○○於108年5月21日,在該項工程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欄、隱 蔽部分抽驗紀錄表之抽查人員欄,均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格,其後,乙○○、丙○○一同前往至「得意人生理容KTV」,接 受桂代強、鄭弘隆招待飲宴招待,丙○○、桂代強各邀約許瑞 麟、陳重宏作陪,合計共消費金額共38,700元,由桂代強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於108年5月22日至23日間之某時,劉佳怡將2萬元償還予桂代強,桂代強指示其配偶陳 宜蓁將上開支出記入108年聯達公司交際費明細表),丙○○ 、乙○○因而各收受不正利益6,450元(38700元/6人=6450) ;嗣後,乙○○於108年5月27日,於工程請款單之主驗人員欄 簽章驗收合格,及在驗收人員欄用印後,再送交丙○○於108 年6月17日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 印章用印,以表彰其同意核撥上開工程尾款。 ㈤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因「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而招 待乙○○至「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場所飲宴(即上開 犯罪事實二之㈢)後,於108年5月23日13時48分許,乙○○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重宏聯繫,表示其將於108 年5月30日、31日經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至宜蘭縣,甲○○自行 至宜蘭縣會合,請陳重宏等人預留時間;豐得公司於108年5月24日提交煜昌公司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停工報告表,以0518豪雨造成中橫臨時便道多處沖毀為由,申請煜昌公司自108年5月18日起停工;李勇祥於108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知邱仕鈞關於乙○○將正式發文予煜昌公司,邱 仕鈞則回稱渠將於108年5月30日、31日,在乙○○前往梨山時 ,當面向乙○○致謝。俟後,乙○○於108年5月27日,就煜昌公 司所提停工報告表一事,簽請同意辦理,續經送治理課長甲○○簽擬准許,再陳交丙○○簽核准許。復於108年5月30日,水 保局臺中分局就「環山5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事項,辦理 驗收程序(承辦人許瑞麟,設計監造廠商為德眾公司),乙○○即係當日之驗收官,由德眾公司之賴俊誠搭載乙○○、許瑞 麟及邱仕鈞,共同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同日,豐得公司另承攬設計監造工程之「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辦理基本設計說明會(承辦人為許瑞麟),陳重宏、李勇祥亦前往梨山地區。梨山行程結束後,李勇祥、陳重宏、乙○○、許瑞麟、賴俊誠、邱仕鈞等人一同前往宜蘭縣與甲○○ 會合。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均知悉甲○○係水保局臺 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工程,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等職務,乙○○係「平等里 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有審核工期展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因是項工程後續之履約,仍需要甲○○、乙○○之協助(許瑞麟係於109年6月23日經簡 以達簽擬指派為該工程之驗收官,並經丙○○始於109年6月29 日簽核准許,於本案招待時,尚難認與當時其等職務有關),李勇祥由梨山往宜蘭縣途中,委請邱仕鈞支付108年5月30日、31日行程之酒店消費,邱仕鈞即應允支付,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9時15分,在宜蘭縣○○鄉○○ ○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先以無菜單料理招待甲○○、乙○ ○,賴俊誠、桂代強、許瑞麟、郭炳榮(水保局臺北分局課長,其配偶經營卡諾民宿)陪同,此次餐費由陳重宏支付;餐敘後,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3人再一起招待甲○○、乙○ ○至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之有女子陪侍 之場所飲酒,由許瑞麟、賴俊誠、桂代強陪同,但其等不滿該酒店小姐服務,再轉往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之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電呼傳播女子至該招待所為其等陪侍服務。甲○○、乙○○明知陳重宏、李勇祥及邱仕鈞邀約上開酒店 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前往鑽石皇后視聽伴唱、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之有女子陪侍場所,接受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消費,上開消費金額合計共35,000元,由邱仕鈞以現金支付完畢,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 4,375元(35,000元/8人=4375)。當晚乙○○、甲○○等人入住 宜蘭縣○○鄉○○路00號「卡諾民宿」,由桂代強(係108年6月 3日至5日水保局臺中分局「108年-110度」轄區內之水土保 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之參標廠商)與其他業者,共同分擔乙○○等人之不詳住宿費用(乙○○於10 8年5月30日詐領差旅費部分,詳後述)。嗣後,邱仕鈞將上開支出35,000元,委請煜昌公司會計記入108年5月30日煜昌公司工地什支(鈞)支出傳票上。 ㈥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標 案,設計監造廠商為水昱方公司,承造廠商於108年4月3日 由川石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174萬7000元。上開工程標案 承辦人即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工程員陳鍵鑫,於000年0月間,發現是項工程有未按圖施作之情,遂於108年8月26日,鄭弘隆以川石公司108年8月26日川營字第0000000-0號函文 ,以「現場施作與契約圖說不符,欲申請協調先辦理停工」為由,向水保局臺中分局申請停工,並與陳鍵鑫在水保局臺中分局討論,鄭弘隆認為陳鍵鑫不允許變更設計契約,且要求川石公司重新施作並計算逾期違約金,或係以未按圖說施作部分以不計價處置,同時按減價收受金額3倍處以罰款、 保留追究水昱方公司責任等情,鄭弘隆於108年8月28日16時53分,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上情告知謝俊賢,渠等認為陳鍵鑫前揭處置過嚴,又聽聞陳鍵鑫就上開爭議將召開協調會,於108年9月4日晚間,即「108年9月5日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現場施作與圖說不符案協調會議 」(下稱第一次協調會)前一晚,謝俊賢與詹勳全、羅鈞龍、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一同至臺中市「海產地」餐廳餐敘,其間,謝俊賢因知悉丙○○對於水保局臺中分局工程 ,有督導、審核等職務,亦係陳鍵鑫之上級長官,謝俊賢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同年月4日21時31分,招待丙○○至「金麗都理容KTV 」有女子陪侍場所消費,由詹勳全、羅鈞龍、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陪同;丙○○明知謝俊賢在「金麗都理容KTV 」之有女子陪侍招待,與其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謝俊賢邀約並前往上址「金麗都理容KTV」店接受女子陪侍招待,斯時,謝俊 賢向丙○○請求協助溝通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之爭議, 丙○○乃對謝俊賢表示渠辦理變更設計即可,不需處以減價收 受金額3倍之罰款,但是陳鍵鑫不易溝通等語,其後,謝俊 賢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23,100元,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3300元(23100元/7人=3300)。同年月 5日,在第一次協調會召開前,謝俊賢、鄭弘隆共同至水保 局臺中分局丙○○辦公室,向丙○○陳稱渠可接受底線係未按圖 施作部分不予計價,但不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等語 ,丙○○則向渠等應允,倘若陳鍵鑫簽請對上開工程處以減價 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其將於簽呈上表達反對。於第一次協 調會後,丙○○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簡以達(陳鍵鑫 之直屬主管)至其辦公室,告以簡以達「這件事情要好好處理,不要把這個事情搞的烏煙瘴氣」、「就是變更的事情而已,為何要弄到開協調會」等語,俟後,水保局臺中分局於108年9月9日,召開第二次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協調會(下稱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結論:扣除水昱方公司該工程之設計監造費,原設計圖說錯誤部分給予變更,現場原設計圖說施作部分以不計價處置,水昱方公司、川石公司於108年9月20日,依據上開會議結論,與水保局臺中分局簽訂契約議定書。 ㈦緣水保局臺中分局執行「108-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梨山排水廊道下游野溪整治工 程」案(下稱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廠商均為豐得公司,其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造廠商為煜昌公司。煜昌公司以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將於108年11月22日施作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部落道路改善 工程,致工程唯一道路無法通行,擬辦理工期展延;水保局臺中分局於108年10月24日14時許,至「平等里苗溪整治工 程」工地現場辦理會勘,另於同年月24日15時許,就「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說明預定施作工項及範圍,並辦理現勘,乙○○為「平等里苗 溪整治工程」承辦人,許瑞麟為「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承辦人,丙○○以督導上開業務,其等均申請於108年10月24、25 日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出差,共2日。陳重宏、李勇祥、邱 仕鈞3人均知悉丙○○就上開2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 報核等職務,許瑞麟對於「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及後續工程驗收等職權,乙○○對於「平等 里苗溪整治工程」有審核是否同意工期展延、核撥工程估驗款及後續工程驗收等職權,且知悉丙○○以督導工程為由到上 開工區現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丙○○、乙○○及許瑞麟明知陳重 宏、李勇祥及邱仕鈞邀約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或職權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渠等之招待,於108年10月24日21時許,陳重宏、 李勇祥、邱仕鈞等人共同邀請丙○○、乙○○、許瑞麟等人共同 至「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招待,而由邱 仕鈞以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35,600元。上開酒店招待結束後,丙○○於同年月25日,再度接受陳重宏、李 勇祥、邱仕鈞所提供女子性服務,由陳重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KTV小姐曹美霞出場費3小時共9800元,另由李勇祥以現金支付「創意時尚飯店」(位於臺中市○區○○路0 00號)505號住宿費3000元(乙○○當日自付「薇米商旅」住 宿費用、許瑞麟則返回渠住處),丙○○於同年10月25日凌晨 1時23分許入住該飯店房間,曹美霞於同年10月25日凌晨1時27分進入上開房間至同日凌晨3時28分許,始離去該飯店。 丙○○、乙○○退房後,又與許瑞麟、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 等人,一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千味海鮮台菜 餐廳」用餐,於同年10月25日15時許,丙○○、許瑞麟、乙○○ 等人,再次接受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等人邀約至上開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之招待,由邱仕鈞刷卡支付此次消 費款16,400元,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則相互墊付上開招待費用,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8666元(35600元+16400= 52000,52000/6人≒8666),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21,46 6元(9800+3000+8666=21466)。嗣臺中分局辦理「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基本設計說明會、完成基本設計審查表及送件工程預算書後,許瑞麟於108年11月27日簽請陳送丙○○批核 ,煜昌公司依上開108年10月24日會勘紀錄,就「平等里苗 溪整治工程」提出第3次工期展延申請表,經由乙○○於108年 12月15日簽擬同意陳送課長及副分局長核准。 ㈧(同案被告王建忠部分,略) ㈨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梨山排水廊道工程」、「G1排水廊道洞口地錨邊坡檢修工程」(下稱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單位均為豐得公司。「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承包廠商為鼎宸營造有限公司,鼎宸營造有限公司於108年8月8日送 件施工及品質計畫審查表,經豐得公司審查合格後送件水保局臺中分局,經主辦人員陳鶴勳同意核定,由丙○○於108年8 月19日簽核、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決行後開工;另「梨山排水廊道工程」,豐得公司於108 年11月27日陳送工程預算書及工程預算審查表予水保局臺中分局承辦人許瑞麟。於「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工程履約、「梨山排水廊道工程」送件工程預算書之期間,即於108年11月27日,「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進行地錨檢測相關事宜 ,李勇祥、陳重宏知悉丙○○對於上開2工程有督導審核、准 駁工程請款、審核預算書等職務,許瑞麟對於「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有審查工程預算、工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職權,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為「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工程順利履約、「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工程預算書提交通過,於108年11月21日8時34分,李勇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丙○○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渠在「G1排 水廊道檢修工程」地錨檢測試驗後,將招待丙○○、該工程承 辦人陳鶴勳;另於108年11月25日15時17分,李勇祥與陳重 宏聯繫,陳重宏將於108年11月27日晚間與許瑞麟討論「梨 山排水廊道工程」事宜。丙○○、許瑞麟均明知李勇祥邀約設 宴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招待,於108年11月27日,丙○○以督導工程為由,陪同陳鶴勳至梨山,於當日19 時30分許,李勇祥與丙○○、陳鶴勳、許瑞麟在「千味海鮮台 菜餐廳」餐敘,並邀集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煜昌公司邱仕鈞作陪,餐敘後,陳重宏、李勇祥2人乃邀請丙○○、許瑞麟2 人至「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子陪侍場所消費(陳鶴勳因 餐敘時已酒醉,李勇祥等人將陳鶴勳帶往得意人生理容KTV ),請邱仕鈞在場作陪;其間,丙○○又接受陳重宏、李勇祥 2人招待上開理容KTV女子曹美霞過夜出場之性服務,曹美霞於同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至該商旅陪同丙○○過夜,迄至 同日5時52分,始離去該商旅,俟由陳重宏持新光銀行信用 卡刷卡上開消費款共53,700元(陳重宏於同年11月27日、28日在上開理容KTV刷卡2筆,於同年11月27日刷卡24,400元係清償前帳,108年11月28日刷卡5萬3,700元係本次招待費用 ;邱仕鈞於108年11月28日刷卡1萬800元係渠個人支出); 李勇祥又指派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安排丙○○、陳鶴勳至上址 「薇米商旅」702、703號房間住宿(陳鶴勳於翌日將住宿費用2000元交還李勇祥,許瑞麟則返家)。丙○○因此收受不正 利益至少約15,425元(53700元/4=13425,再加計住宿費用2 000元,合計約15425元),許瑞麟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13,425元。 ㈩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規劃課辦理「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砂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估」委託服務計畫,得標廠商係福爾摩沙事務所,契約金額為238萬元,於108年12月03日10時,水保局臺中分局召開上開計畫「期末審查會議」,由丙○○主持 會議,與會人員有承辦上開計畫之規劃課課長陳柏安、承辦人黃文政等人出席,由吳岳霖進行簡報,會議結論:福爾摩沙事務所須「於108年12月10日(星期二)前提送成果報告 初稿及相關資料,其內容經審核後,始辦理後續驗收及撥款相關事宜」,吳岳霖認依前揭會議結果,上開計畫能否通過審核仍有變數,如未通過,將會逾期罰款,於是,在前揭會議結束後,乃找丙○○、陳柏安(陳柏安餐畢離去,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年月10日中午,一同至臺中市豐原區某鵝肉餐廳餐敘上開計畫審核事宜後,吳岳霖為使上開計畫審核通過,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邀約丙○○、陳柏安至「得意人生理容KT V」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宴,丙○○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 上開審查計畫之職務內容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乃應允接受至上開理容KTV之飲 宴招待,吳岳霖另電話邀集林永欣、謝俊賢、羅鈞龍及林彥伯到場作陪,之後,吳岳霖在上開理容KTV招待丙○○之際, 遂請求丙○○提供上開計畫相關意見、如何讓其他審查委員同 意本案通過、本案驗收時能順利結案、如需要時請丙○○向其 他委員協調等情,嗣由吳岳霖持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30,200元,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5033元(3020 0/6≒5033)。俟後,吳岳霖將上開支出款項,記入福爾摩沙 事務所108年12月3日之日記帳、總分類帳內。嗣上開計畫案於108年12月24日通過驗收,陳柏安在水保局臺中分局黏貼 憑證用紙(付款憑單)上用印,經丙○○以「水土保持局臺中 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同意,並於同日核撥前開工程案之第三期款項。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永興村6鄰農塘改善工程」,設計監 造係豐得公司,承包廠商為川石公司,川石公司於108年12 月1日提出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臺中分局派員驗收 ,丙○○於108年12月11日指派王建忠擔任該工程之驗收官, 並排定於108年12月19日驗收。川石公司之鄭弘隆為使該工 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乃邀約丙○○於108年12月19日 參與驗收程序及驗收後,於同日中午飲宴,鄭弘隆、李勇祥、丙○○及許瑞麟等人在豐園美食餐廳餐敘後,鄭弘隆遂基於 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另邀約丙○○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 宴,丙○○明知鄭弘隆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驗收職務有關 ,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要求(原判決誤載為行求)、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乃應允接受鄭弘隆上開招待邀約,其另私自帶同許瑞麟(非上開工程承辦人或驗收官)一同前往該理容KTV,鄭弘隆又邀集其配偶劉佳怡、豐得公 司林琮文、林琮文配偶吳延陵、陳重宏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作陪;席間,丙○○要求指定將該KTV內之女子帶 出場,並於同日19時41分至20時間之某時,鄭弘隆乃同意丙○○上開要求內容,由其指定並帶同該理容KTV之成年女子1名 ,一同搭乘計程車前往薇米商旅703號房間,迄於同年月20 日凌晨3時56分許,該名女子方從該商旅離去,俟由鄭弘隆 簽帳上開理容KTV飲宴招待及女子出場費用合計共約4萬元(嗣於108年12月27日向川石公司請款簽帳總額10萬8300元, 由劉佳怡匯款支付),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5000元 (40000元/8人=5000)。嗣該工程於108年12月20日驗收合格,由丙○○於108年12月26日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 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其同意核撥尾款。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8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108年 度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承包廠商為川石公司,於109年1月2日辦理書面驗收作業,川石公司之鄭弘隆 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000年0月0 日下午,邀約丙○○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 所飲宴,丙○○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驗收、撥款等職務 有關,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要求(原判決誤載為行求)、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鄭弘隆上開飲宴之招待,丙○○另私自帶同許瑞麟(非上開工程承辦人或驗收官 )一同前往該理容KTV,席間,丙○○要求指定將女子曹美霞 帶出場,鄭弘隆乃同意丙○○上開要求內容,由丙○○指定並帶 同該曹美霞出場,一同入住「創意時尚旅店」712號房(期 間臨檢,曹美霞暫時離開,於同日23時58分返回該旅店712 號房間,迄至翌日凌晨1時27分,始離去),俟由鄭弘隆簽 帳支付上開理容KTV飲宴消費及女子出場費,合計共4萬7800元(嗣鄭弘隆於109年2月13日向川石公司請款上開費用,由劉佳怡匯款支付),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15933元 (47800元/3人≒15933)。嗣丙○○於109年1月3日在該工程竣 工驗收結算圖表內簽章同意,並於109年1月9日在竣工結算 明細表(總結算)、水保局臺中分局黏貼憑證用紙(付款憑單)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據以表示同意核撥尾款。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上開「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該案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預定於109年1月9日辦理設計 說明會議,王建忠係該工程承辦人,對於該工程有出席設計說明會、審查工程預算、審查設計監造計畫書、工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職務,丙○○係王建忠之上級主管,具有督導水 保局臺中分局工程之權限,李勇祥、陳重宏為求該工程履約順利,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李勇祥邀約丙○○以督導工程為由, 於109年1月9日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以提供是日晚間酒店 之招待;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於109年1月9日19時30分許, 依李勇祥指派至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219號「霸味羊肉爐」 ,先與丙○○、王建忠、許瑞麟等人餐敘後,再於同日21時15 分許,由李勇祥、陳重宏安排在得意人生理容KTV之613包廂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招待丙○○、王建忠,許瑞麟亦到場作陪 ,丙○○、王建忠明知上開酒店有女陪侍之飲宴招待,與其等 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上開飲宴招待,迄至翌日凌晨1時許 ,丙○○、王建忠2人方離去而入住「薇米商旅」,嗣由陳重 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2萬8000元,丙○○因此收受不正利益5,600元(28000/5人=5600)。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中程)計畫-106年至109年度(第三期)」案,其中「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 治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攬廠商為弘堡土木包工業。丙○○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 督導工程、驗收等職務,乙○○為該工程承辦人,對於該工程 有督導履約、核撥工程款及工程驗收等權限。弘堡土木包工業於109年1月30日提送該工程竣工報告書,經聯達公司送件至水保局臺中分局,經丙○○於109年2月11日核准於109年2月 18日辦理驗收。聯達公司之桂代強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邀約丙○○、乙○○於是日驗收程序結 束後,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 ,丙○○、乙○○明知桂代強上開飲宴招待與其等上開驗收、完 工撥款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乃應允接受上開飲宴招待,於109年2月18日辦理驗收時,乙○○在該工程之工程驗收紀錄之承辦人員 欄上簽名,據以表示通過驗收後,乙○○、丙○○一同前至「得 意人生理容KTV」有女子陪侍場所,接受桂代強之飲宴招待 ,桂代強另邀集邱仕鈞、李勇祥等人在場作陪(廖元川、陳重宏均短暫停留招呼後即離去),俟由桂代強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消費款共36,000元,丙○○、 乙○○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7200元(36000元/5人=7200)。嗣 經乙○○於108年2月24日,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承辦人員 欄簽名,據以表示驗收合格,及於109年2月20日,在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之承辦人欄簽章,表示擬予同意付款,再上陳後,經丙○○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 (乙)」章用印,表示准予核撥尾款。 (同案被告王建忠部分,略)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8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其 中「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監造單位為豐得公司,承包廠商為煜昇營造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5日辦理驗收作業,丙○○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准駁工程請 款等職務,許瑞麟係該工程之驗收官,對於該工程施作有無符合契約內容工程項目有驗收等職務。於同年月15日9時57 分前之某時,丙○○電請李勇祥於其主管會報後,開車載其前 往上開工程工區督導、驗收,陳重宏為使上開工程順利驗收,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乃邀約丙○○、許瑞麟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KTV」 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消費,丙○○、許瑞麟明知上開飲宴招 待,與其上開工程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或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15日辦理驗收程序時,許瑞麟在該工程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欄上、抽驗紀錄表之抽驗人員欄上均簽名擬以驗收通過後,於同日約14時30分許,丙○○、許瑞麟經由李勇祥開車一同至「得意 人生理容KTV」,應允接受陳重宏上開招待,並由陳重宏在 場作陪(其後先行離去),席間,丙○○要求將所指定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帶出場,陳重宏乃同意丙○○上開要求內容 ,由丙○○指定並帶同該女子出場,於同日18時52分至上址薇 米商旅,俟由陳重宏持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及指定女子出場費,合計共45,300元,丙○○因此 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11,325元(45300元/4=11325)。嗣於1 09年7月1日,經許瑞麟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欄簽名,據以表示驗收合格;復於109年8月11日,許瑞麟在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簽名,擬表同意付款,經上陳後,由丙○○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 乙)」章用印,表示准予核撥該工程尾款。 三、(同案被告甲○○部分,略) 四、丙○○、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差旅費部分: 丙○○、乙○○與許瑞麟均明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出差旅 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出差事實始可報支出差旅費,且應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住宿費需「檢據覈實報支」,依丙○○、乙○○及許瑞麟於行為時之 職等(丙○○係薦任九職等,嗣乙○○係薦任八職等,許瑞麟係 薦任五職等),其等住宿費可報支數額上限為每日1600元(行為時係適用106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3175 號函修正發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俟於108年11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 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生效後,依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所示,簡任級以下住宿費每日上限調整為2000 元),其等各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以「赴梨山辦理工程驗收相關事宜」為由,及許瑞麟以 「辦理環山5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驗收事宜及松茂地滑整體 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基本設計說明會事宜」為由,均申請於108年5月30日、5月31日出差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 ,乙○○、許瑞麟接受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桂代強、賴 俊誠等廠商之餐飲、酒店招待及有女陪侍之招待(即二之㈤所示事實),於108年5月30日即從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至宜蘭縣,由陳重宏招待其至宜蘭縣「好春好然民宿」(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用餐後,再由邱仕鈞招待其至有女 陪侍之「鑽石皇后視聽伴唱」(位於宜蘭縣○○市○○路00號2 樓)及無店招之招待所(位於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巷內),於108年5月30日當晚係入住卡諾民宿(宜蘭縣○○鄉○ ○○路00號),且由桂代強支付上開飲宴招待及住宿費用,合 計共約3萬元,乙○○、許瑞麟2人並無實際在臺中市和平區梨 山地區住宿之事實,於108年5月31日至6月3日間之某日,自豐得公司員工李勇祥處取得只蓋有「松柏民宿(臺中市○○區○ ○里○○路0號)統一編號」發票章及「詹海清」印文,但未填 載日期、抬頭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未經松柏民宿實際 負責人詹郭素琴之同意或授權,均於該紙空白收據抬頭欄上不實填載「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日期為「108年5月30日」,並於108年6月3日,在水保局臺中分局之辦公處所,皆 將上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貼附在水利局臺中分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上,而據以向水保局臺中分局請領住宿費核銷行使(經由不知情之主辦人事、單位主管、主辦會人事與會計人員及臺中分局首長為分層審核),乙○○以此詐術方式,詐得差 旅費1,600元,足以生損害於松柏民宿及水保局臺中分局。 ㈡丙○○以「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 畫和平區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等相關事宜」為由,乙○○以「赴梨山辦理工程相關事宜」為由,均申請於10 8年6月25日、6月26日出差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丙○○ 、乙○○為接受李勇祥等廠商之酒店招待及飲宴,於108年6月 25日即從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至宜蘭縣,並入住卡諾民宿(宜蘭縣○○鄉○○○路00號)。丙○○、乙○○明知其於108年6月25 日並無在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住宿之事實,係接受廠商招待入住卡諾民宿,仍於108年6月26日至7月1日間之某日,李勇祥交付其等祇蓋有「松柏民宿(臺中市○○區○○里○○路0號) 統一編號」發票章及「詹海清」印文,但未填載日期、抬頭之免用一發票收據1紙後,丙○○、乙○○2人均未經松柏民宿實 際負責人詹郭素琴之同意或授權,在其水保局臺中分局之辦公處所,均在該紙空白收據抬頭欄上不實填載「水保局臺中分局」、日期均為「108年6月25日」,並各於108年7月1日 、同年7月3日,在水保局臺中分局之辦公處所,將上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檢附在水利局臺中分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上,據以向水保局臺中分局請領住宿費核銷行使(經由不知情之單位主管或經主辦會人事與會計人員及臺中分局首長為分層審核),以此詐術方式,各詐得差旅費1,600元,足以生損 害於松柏民宿及水保局臺中分局。 貳、所犯罪名: 一、被告丙○○部分 ㈠核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之1至11(即犯罪事實二之 ㈡㈣㈥㈦㈨㈩)所示部分,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所為如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一之12(即犯罪事實四之㈡)所示部分,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之1至11所示部分,不違 反職務上行為,其要求或期約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收受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之12所示部分,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想像競合犯:被告丙○○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一 目的,以偽造私文書並行使詐取出差費,其行為過程中,具有部分重疊或合致,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不同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之1、2、4、 5、9、10、11所示各次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行為,與對應該次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共同正犯」欄所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乙○○、許瑞麟或王建忠間,彼等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 ㈤被告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12次犯行,其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乙○○部分 ㈠核被告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1至6(即犯罪事實 二之㈡㈢㈣㈤㈦)部分,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7至8(即犯罪事實四之㈠㈡)部分,均係違反同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1至6所示部分,不違 反職務上行為,其期約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收受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7至8所示部分,其偽造私文書並為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想像競合犯:被告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7至8所 示部分,均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以偽造私文書並行使詐取出差費,其行為過程中,具有部分重疊或合致,俱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之1至6所示 各次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行為,對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共同正犯」欄所示該次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丙○○ 、甲○○或許瑞麟間,彼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共同正犯。 ㈤被告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共8罪,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丙、駁回上訴之理由: 壹、刑之減輕事由: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且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此已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丙○○、乙○○均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並已繳交犯罪 事實二所示各次之犯罪所得(被告丙○○之犯罪所得:8833+6 450+3300+21466+15425+5033+5000+15933+5600+7200+11325=105565。被告乙○○之犯罪所得:8833+9866+6450+4375+886 6+7200=45590),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被 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109年查扣字第1571卷第15至16頁;109年查扣字第1573號卷15 至18頁)。 ㈡被告乙○○於偵查中已繳回犯罪事實四之㈠㈡所示及被告丙○○於 原審審理中已繳回犯罪事實四之㈡所示之犯罪所得(各次160 0元)予水保局臺中分局,此有被告乙○○提出之水保局臺中 分局轉帳傳票影本2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申 請書影本各1紙(見109年查扣字第1573號卷15至18頁),及 被告丙○○提出之臺灣銀行繳款書影本(見原審卷二第305頁 )等件附卷可考。 ㈢依上,被告丙○○、乙○○均繳回上開犯罪所得,核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減刑要件,其等所犯上揭各次犯行,均予減輕其刑。 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㈠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 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以貪污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總額為準。連續數貪污行為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總額,已逾5萬元者,即無本條項之適用 ,應屬的論。即牽連犯,其各行為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均未逾5萬元。惟輕罪部分並非不罰,故計算貪污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仍應合併計算,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各次犯行(共12 罪);被告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各次犯行( 共8罪),其單獨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縱其中前揭所述共同正犯部分,與對應於如原判決附表一「共同正犯」欄所示該次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合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總額後,亦均在5萬元以下,上開部分,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按刑法上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始得為之,至無不良素行,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經濟困難,獨負家庭生活等等情狀,要屬從輕量刑之標準,原判決竟適用刑法第59條據為酌減其刑之理由,其用法即屬欠當(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511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認被告丙○○、乙○○犯上揭貪污治 罪條例之罪刑,對全體公務員時刻盡忠職守之敬業與努力,及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公平之信譽形象斲傷非輕,但本件已考量被告丙○○、乙○○自白及收受不正利益之數額不高,依前 開規定,由法定最低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遞減輕其刑至1年9月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丙○○、乙○○之刑度已經減低甚多 ,符合罪刑之相當性與比例性,雖被告丙○○符合重大傷病第 一類及罹患直腸惡性腫瘤每隔三週需做化學藥物治療及標靶藥物治療;被告乙○○已自白犯行,家庭經濟狀況或已另受行 政懲處等等事由,依前揭說明,均屬刑法第57條各款衡酌量刑之因素,況被告丙○○、乙○○所為本案犯行,均無任何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故均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貳、原審法院因認被告丙○○、乙○○之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前曾犯3次公共危險案件,1次經緩 起訴處分,另2次經法院科刑及執行完畢;被告乙○○無犯罪 前科之紀錄,而被告丙○○、乙○○均在水利局臺中分局擔任公 務員多年,明知其等職司上開工程標案之審查、稽核及查驗等相關職務或權責,應與承攬廠商人員,除公務上聯絡外,本應遵守公務員相關規範,不得私下接觸或藉以謀利取色之不正行為,竟未能廉潔自持、盡忠職守,愛惜羽毛,為貪圖私利及滿足一己慾念,期約、收受承攬廠商或相關人員招待至有女子陪侍之酒店或場所之飲宴招待等不正利益,或者假借出差住宿而偽造收據詐取差旅費,嚴重破壞官箴,並損及全國公務員信譽操守及政府機關廉潔公正之形象;兼斟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平和,所侵害為國家法益,暨考量其等自述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告丙○○ 、乙○○犯後於偵審程序中均能自白認錯,且繳回犯罪所得之 良好態度,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以資儆懲;並斟酌被告丙○○、乙○○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犯罪情節之程度、期間、手段方式、侵害法益之類型與差異性、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其等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悔悟態度及罪刑比例原則,分別定被告丙○○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被告乙○○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核其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 持。 參、上訴意旨: 一、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案發後經檢查發現罹患 肺部腫瘤,經開刀切除肺部腫瘤,已符合重大傷病第一類,有111年7月28日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另又罹患直腸惡性腫瘤,亦有臺安醫院雙十分院診斷證明書為憑,每三週需做化學藥物治療及標靶藥物治療,療程建議需做18次,有臺安醫院雙十分院111年9月15日診斷證明書可稽。被告丙○○之肺部腫瘤細胞擴散至直腸部位,積極接受治療之事實 為原審所未及斟酌,以被告丙○○身體罹癌之嚴重程度,及直 腸惡性腫瘤每隔三週需做化學藥物治療及標靶藥物治療,且療程需做18次之強度觀之,被告丙○○實不適宜入監執行,請 依刑法第59條再予減輕其刑,且被告丙○○已62歲,經此教訓 ,絕無再犯之虞,請依刑法第74條予以宣告緩刑,以利自新等語。 二、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於偵查時即已全部認罪,亦將相關犯罪所得繳回。 本件所有相關工程,被告乙○○均無放水或有任何違背職務行 為,案發後相關主管機關、上級單位派員再次檢驗均屬合格,被告乙○○行為固屬不該,然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確實顯 然輕微。又被告乙○○在水保局任職期間,考績大多為甲等, 且其所承辦多件工程,功獎甚多,可見被告乙○○任職期間兢 兢業業,工作績效卓著;本案案發之後,亦受行政懲處。綜上,被告乙○○之犯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即使 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應予憫恕之情及情輕法重之憾,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㈡被告乙○○之父母均年逾七旬,無工作能力,均需上訴人照顧 奉;3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均仍在學,家庭生活開銷亦均由被 告乙○○工作支應。被告乙○○進入水保局工作多年考績均為甲 等,並多次因辦理各項工程,表現優異,經上級主管機關記功、嘉獎,足證被告乙○○工作努力認真,績效卓著。被告乙 ○○在本案以前,並無任何不法犯罪前科,素行十分良好,且 本案犯罪所得僅45,590元,原判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嫌過重,請予從輕量刑。 ㈢原判決就被告乙○○宣告之緩刑、褫奪公權期間及向公庫支付 金額部分,相較於同案被告許瑞麟、王建忠,仍稍嫌過重而有失衡,難謂與公平原則無違。因此,請將緩刑期間及褫奪公權期間縮短,支付公庫金額亦縮減,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語。 肆、本院認為: 一、被告丙○○、乙○○上開上訴理由提及之科刑情狀,除被告丙○○ 之身體狀況外,其餘均經原審於科刑時加以審酌,且原審係本於被告丙○○、乙○○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 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又本院再審酌原判決就被告丙○○所犯各罪之量刑,均係依法遞減輕其刑後所為之 低度量刑,縱再考量被告丙○○前述身體健康因素,亦難謂原 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至被告丙○○之身體狀況得否入監服刑 ,應由檢察官及監獄於執行時依具體情形審酌後決定,附此說明。 二、被告乙○○上訴另以原判決對其宣告之緩刑、褫奪公權期間及 向公庫支付金額部分,相較於同案被告許瑞麟、王建忠,仍稍嫌過重等語。惟查,同案被告許瑞麟、王建忠本案犯罪之次數、犯罪所得等量刑因素均與被告乙○○不同,自無從比附 援引。又原判決所諭知之緩刑條件經核符合比例原則,亦未逾越裁量界限,難認有何不當之處。是被告乙○○此部分上訴 意旨,難認有據,尚難採憑。 三、被告丙○○之辯護人固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按刑法第74 條第1項規定緩刑要件中所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而言,此於數罪併罰案件,雖係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然尚須經由併罰程序,以定出該案之最終應執行之刑,故執行刑可謂係最終宣告刑,且因只有執行刑才有具體刑罰實現作用,是上開緩刑要件,須各罪之宣告刑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始足當之,倘各罪之宣 告刑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所定之應執行刑若逾有期徒 刑2年者,即與上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宣告緩 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丙○○固於偵審期間均自白認罪,然其不單純僅接受廠商招 待至前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場所飲宴,更有指定女子出場並開房同宿,是其犯罪情節相對於其他公務員較重,又其犯罪次數非少,其惡性難謂輕微,復經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依上開說明,自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 緩刑要件不符,而不得宣告緩刑,併予說明。 四、綜上,被告丙○○、乙○○之上訴,俱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丁○○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共同正犯公務員 次編號 /事實要旨 犯罪時間 所犯條文 犯罪所得 宣告罪刑 自白出處 非公務員 犯罪地點 工程名稱 一 丙○○ 乙○○ 1.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8833元 (53000元/6人≒8833)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八百三十三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TV」,有女陪仕出場費 太平區黃竹坑小段1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乙○○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2. 二㈣ 108年5月21日 同上 6450元 (38700元/6人=6450)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四百五十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桂代強 鄭弘隆 陳重宏 (作陪) 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3. 二㈥ 108年8月28日21時31分 同上 3300元 (23100元/7人=3300)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三百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謝俊賢 (以下作陪者: 詹勳全 羅鈞龍 林永欣 李國慶 李彥伯 ) 「金麗都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 乙○○ 許瑞麟 4.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 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同上 2萬1466元 (9800+3000+8666= 21466)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褫奪公權三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一千四百六十六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邱仕鈞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招待丙○○) 2.得意人生理容KTV ,有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許瑞麟 5. 二㈨ 1.10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 2.108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 同上 1萬5425元 (53700元/4=13425。 加計2000元,共計15425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二十五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2.該店女陪仕曹美霞出場費(招待丙○○) 2-1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702號房住宿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B-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包鼎宸公司 吳岳霖 (以下作陪: 林永欣 謝俊賢 羅鈞龍 林彥伯) 6. 二 ㈩ 108年12月10日中午餐飲後之某時) 同上 5033元 (30200/6人≒5033)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零三十三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砂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7. 二 1.108年12月19日 2.108年12月19日19時41分至20時之某時 同上 5000元 (40000元/8人=5000)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鄭弘隆 (以下作陪: 劉佳怡 林琮文 吳延陵 陳重宏 不詳姓名之人)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2.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703號房 永興村6鄰農塘改善工程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8. 二 000年0月0日下午 同上 15933元 (47800元/3人≒15933)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三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鄭弘隆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2.該店女陪仕曹美霞出場費(創意時尚旅702室) 108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晝-108年度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9. 二 109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同上 5600元 (28000/5人=5600)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六百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得意人生理容KTV613包廂,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乙○○ 10. 二 109年2月18日 同上 7200元 (36000元/5人=7200)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桂代強 (以下作陪: 邱仕鈞 李勇祥) 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治工程 許瑞麟 11. 二 109年6月15日14時30分許 同上 1萬1325元 (45300元/4人=11325) 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三百二十五元,均沒收。 1.偵訊中自白(偵26711號卷六第43、46頁) 2.原審訊問及審理中自白(偵26709號卷一第90頁;原審卷二第358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作陪)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2.性招待、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招待丙○○)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12. 四㈡ 108年6月25日(申請日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1600元 (差旅費,已繳回水利局臺中分局) 丙○○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 水保局臺中分局 108年6月25日6月26日出差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二③),無實際住宿事實。向李勇祥取得未填載日期、抬頭,蓋有松柏民宿(臺中市○○區○○里○○路0號)發票章之免用一發票收據1紙 二 ( 略 ) 三 乙○○ 丙○○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1.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8833元 (53000元/6人≒8833)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八百三十三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中市西屯區惠中路1段2號「金悅富理容KTV」之有,有陪仕之費用及指定有女陪侍出場費 太平區黃竹坑小段1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甲○○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2.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同上 9866元 (59200元/6人≒9866)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九千八百六十六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邱仕鈞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丙○○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3. 二㈣ 108年5月21日 同上 6450元 (38700元/6人=6450)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千四百五十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桂代強 鄭弘隆 陳重宏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甲○○ 許瑞麟(作陪,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4.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同上 4375元 (35000元/8人=4375)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邱仕鈞 (以下作陪: 賴俊誠 桂代強)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有傳播女陪侍招待飲宴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丙○○ 許瑞麟 5.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同上 8666元 (35600元+16400=52000) (52000/6人=8666)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六百六十六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陳重宏 李勇祥 邱仕鈞 1.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招待丙○○) 2.得意人生理容KTV ,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丙○○ 6. 二 109年2月18日 同上 7200元 (36000元/5人=7200) 乙○○犯不違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均沒收。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桂代強 (以下作陪: 邱仕鈞 李勇祥) 得意人生理容KTV,有女陪侍招待飲宴 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治工程 7. 四㈠ 108年5月30日(申請日期)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1600元 (差旅費,已繳回水利局臺中分局) 乙○○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水保局臺中分局 108年5月30、31日出差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事實二之⑤),無實際住宿事實。108年5月31日至6月6日間之某日,取得豐得公司員工李勇祥交付未填載日期、抬頭,蓋有松柏民宿(臺中市○○區○○里○○路0號)發票章之免用一發票收據1紙不實填載「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日期為「108年5月30日」住宿費核銷單據。 8. 四㈡ 108年6月25日(申請日期) 1600元 (差旅費,已繳回水利局臺中分局) 乙○○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 1.調詢及偵訊 中自白(偵2 6709號卷十三第399頁;偵26709號卷二第45、54頁;偵26709號卷十二第315、319、321、328、332、567-568頁) 2.原審準備及審理中自白(原審卷二第358、369-371頁;原審卷五第361頁;原審卷六第289頁) 水保局臺中分局 108年6月25日6月26日出差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地區,(二㈢),無實際住宿事實。向李勇祥取得未填載日期、抬頭,蓋有松柏民宿(臺中市○○區○○里○○路0號)發票章之免用一發票收據1紙 四 ( 略 ) 五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