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峯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峯甫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 訴字第52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峯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劉峯甫為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絜璞公司)派駐於國 道西湖服務區之清潔主任,負責調派該公司員工在西湖服務區之工作人力,及製作員工每月排班班表。詎劉峯甫明知其妻謝燕鈴、其母傅月英、其岳母張月珍及其前妻劉崇玉【上開4人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 謝燕鈴等4人)並未任職於絜璞公司西湖服務區,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各次申報之薪資年月份期間,在苗栗縣○○鄉○道0號南向13 4公里西湖服務區內,先冒用謝燕鈴等4人之名義,虛偽填寫謝燕鈴等4人之員工基本資料表或切結書【私文書】,將謝 燕鈴等4人列入絜璞公司之員工名單內,並交回絜璞公司而 行使之,復按月製作如附表所示申報年月份之不實班表【業務上文書】,將謝燕鈴等4人排入各該班表內,再由其將謝 燕鈴等4人各該年月份之考勤卡插入打卡鐘,或以其臉部代 為掃描考勤機,以此方式製作各該年月份謝燕鈴等4人名義 上、下班之之不實電磁紀錄【準私文書】,按月向絜璞公司行使上開班表及出勤電磁紀錄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謝燕鈴等4人及絜璞公司 對於員工管理之正確性,並致絜璞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謝燕鈴等4人確實有到班工作,因而將如附表所 示金額分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謝燕鈴及張月珍部分之款項,係匯入謝燕鈴之泰安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傅月英部分之款項係匯入劉峯甫之後龍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劉崇玉部分,係匯入劉崇玉之烏日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劉峯甫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嗣因絜璞公司負責人許耀文發現劉峯甫回報公司之班表與西湖休息站現場張貼之班表不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絜璞公司委由黃翎芳律師、張于憶律師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告訴人絜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耀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法律所定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並經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9頁頁),依前規定,該陳述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峯甫(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6至69、135至13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 則 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 法踐 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 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並未詐欺告訴人公司,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是協議好的,要給被告的工作補貼及福利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告訴人公司之薪資很低,已經有好幾位主任離職,因此才會以人頭薪資補貼被告;告訴人公司之薪資發放,是許耀文的權限,許耀文對於員工人數、薪資發放應該清楚支出為何,告訴人公司委託郵局代存之契約書都是許耀文親自用印,難道許耀文從未發現奇怪之處;罪數部分,被告是本於單一主觀犯意,且於單一場所,為同一個犯罪計畫,不能以每月申報就認為是另起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告訴人絜璞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派駐於國道西湖服務區之清潔主任,負責調派該公司員工在西湖服務區之工作人力,及製作員工每月排班班表,被告明知謝燕鈴等4人 均未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西湖服務區,竟於如附表所示各次申報之薪資年月份期間,在苗栗縣○○鄉○道0號南向134公里西 湖服務區內,先冒用謝燕鈴等4人之名義,虛偽填寫謝燕鈴 等4人之員工基本資料表或切結書【私文書】,將謝燕鈴等4人列入告訴人公司之員工名單內,並交回告訴人公司而行使之,復按月製作如附表所示申報年月份之不實班表【業務上文書】,將謝燕鈴等4人排入各該班表內,再由其將謝燕鈴 等4人各該年月份之考勤卡插入打卡鐘,或以其臉部代為掃 描考勤機,以此方式製作各該年月份謝燕鈴等4人名義上、 下班之之不實電磁紀錄【準私文書】,按月向告訴人公司行使上開班表及出勤電磁紀錄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謝燕鈴等4 人及告訴人公司對於員工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有依上開不實班表及不實值勤紀錄核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分別匯入謝燕鈴之泰安郵局帳戶(謝燕鈴及張月珍部分)、被告之後龍郵局帳戶(傅月英部分)及劉崇玉之烏日郵局帳戶(劉崇玉部分)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原審卷一第267頁;本 院卷第65、70至71、143至144頁),核與證人許耀文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肆第108至110頁;原審卷三第12至38頁)。且據①證人謝燕玲於偵訊時證稱:我與被告於104年11月結婚,我只有在105年4月1至4日連續工作4天,是領時薪,其他沒有了,卷附謝燕鈴員工基本資料表不是我填寫的,卷附謝燕玲打卡紀錄不是我自己打的卡,被告沒有告訴我掛名在絜璞公司擔任清潔人員等語(見偵卷肆第133 、134頁);②證人傅月英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是我兒子,我 沒有於105年10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間,在國道三號西湖 服務區從事清潔工作,卷附傅月英員工基本資料表、切結書不是我填寫的,卷附傅月英打卡紀錄表不是我打卡的,我完全不知道等語(見偵卷肆第132頁);③證人張月珍於偵訊時 證稱:被告是我女婿,我不曾在國道三號西湖服務區擔任絜璞公司的清潔人員,卷附張月珍員工基本資料表不是我填寫的,我也沒有授權別人填寫,卷附張月珍打卡紀錄,不是我打的卡等語(見偵卷肆第135頁);④證人劉崇玉於偵訊時證 稱:我沒有於105年10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間,在國道三 號西湖服務區從事清潔工作,我和被告於104年離婚,卷附 劉崇玉之絜璞公司員工基本資料不是我填寫的,被告不曾說過要以我的名義擔任絜璞公司員工領取薪資,卷附劉崇玉打卡紀錄表不是我打的卡,被告跟我離婚時協議,他應該每月給付2萬元給小孩當扶養費,我有確認有錢匯入,但沒確認 是哪個帳號匯過來的,我以為是被告給付的扶養費用等語(見偵卷肆第137至138頁)明確。復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此部分犯罪事實,已堪認定。 二、被告雖否認有詐欺取財,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證人許耀文於原審證稱:「(問:現在在庭的這一位被告是從何時開始在西湖服務區工作的……?)我筆錄上面有寫,好 像105年。(問:所以你也是從105年那個時候才開始在西湖服務區這邊?)不是,做很久了。(問:你是更之前的了?)對。(問:所以在105 年4 月前這段時間也是都是由你來做西湖服務區的清潔工作?)對,清潔工作。」、「他是後面才來應徵的。」、「(問:一開始就是做清潔主任嗎?)對。」、「本來裡面就有人,如果有缺人還是什麼,他(即被告)會去找。」、「(問:是由他來找?)對。(問:你都沒有再去實際的應徵員工?)沒有。(問:他找完了人再跟你說?)他會把資料傳回公司。」、「……由公司雇用,可 是應徵是他來應徵。」、「(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9頁,LINE記事本截圖並告以要旨,這一份記事本截圖是你在記事本內容的下面回說『劉先生,關於員工的事情就拜託你了』是你 回的嗎?)這個不是我的LINE。(問:那這個錦有企業社是什麼單位?)錦有企業社是我爸的公司。(問:那為什麼他會有跟錦有公司的記事本?)這個我不瞭解。(問:你們都沒有用過這個名義去LINE上面溝通過嗎?)沒有,我自己有LINE。(問:你跟他都是用你自己的LINE在對話的?)對。(問:關於他上面的工作人員的人數,還有工作的分配這個數量,跟你實際上你自己知道的西湖服務區的人員分配是一樣的嗎?)不一樣。(問:在105 年7 月的時候,你有在西湖服務區北站外廣場跟被告講說請他提供一個親屬的人頭來做為他責任制薪水的補償嗎?)沒有。(問:被告有在任何一個時候跟你反應過說他覺得他薪水太低了嗎?)沒有。(問:他跟你說要增加人手的事情之後,有實際上增加人手嗎?)他有傳名冊回來,有加保的。(問:所以他後面就有加保人進來了?)對,公司會幫他們加保。(問:那他是陸陸續續的找一個、兩個這樣進來,還是一口氣加很多人?)陸陸續續。(問:你有在任何一個時候請劉峯甫提供他的一個人頭的員工給你使用嗎?)沒有。(問:你有在任何一個情況下,就是除了他的薪水之外,還有另外給他公關費或者是特資費嗎?)我們公司沒有這種東西。(問:你們在他們西湖服務區的現場的員工休息室的設備,是怎麼買來的?)他們應該是用資源回收金吧。(問:他們有另外一筆資源回收金?)因為有回收的錢,會留在他們那裡。(問:就是他們會因為資源回收得到一個資金?)對。(問:你本來有在休息室的地方就有準備一些他們的東西了嗎?)有的東西是上一個廠商交接的時候留下來的。」、「……就是以前別家公司 ,就是新東陽之前那個公司的外包商清潔商留下來的。」、「(問:請問江寶木之前曾經有把人家高公局的設備弄壞掉嗎?)對,他開車撞壞的。」、「這個賠高公局的2萬多元 是我們公司先代墊的,我們先去高公局繳的。」、「(問:你說代墊的意思是說後來有再跟江寶木要這一筆?)扣薪,有跟他扣薪。」、「(問:有用扣薪的方式把這筆錢追回?)對,那個車子撞壞了,整台報廢,我們公司就沒跟他追討。(問:你們車子的部分就沒有再跟他要了?)對,因為整台報廢了。(問:西湖服務區清潔人員的人數,對你跟新東陽之間的契約履行有何影響?)沒有。」、「我就是每個月,就是當月,譬如我要請1 月款的話,1 月25日之前一定要開立發票寄到他們公司。」、「我們是總額的,一年度是多少錢這樣子,每個月多少錢,然後當月25號之前就要開立發票寄過去。」、「(問:需要回覆新東陽公司說目前你們有幾個員工在那邊工作嗎?)從來沒有。」、「不需要。」、「(問:這個員工的人數對你或者是對新東陽公司,到底有何影響?)沒有吧,要把工作做好。」、「(問:就是說如果被告他要求增加人手,那他增加人手了,那對你來說有何影響?)我不知道你所謂的是什麼影響。(問:那你會因為這樣子得到比較多的報酬嗎?)沒有,因為我是總額的。(問:你會因為這樣子增加你的成本嗎?)會。(問:但是所得沒有增加?)所得不會增加。(問:……提示給你看的LINE 對話,上面有以錦有企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的一個對話,你有提到錦有企業有限公司是你爸爸的公司?)是。(問:就你所知,由誰使用這個LINE?)我不曉得,那個LINE我不曉得。」、「我從來沒看過那個LINE。」、「(問:那你父親有使用這個嗎?)我不曉得,因為我有自己的公司。(問:那你爸爸的錦有企業有限公司跟你的公司有什麼關連性嗎?)沒有。(問:你知道為什麼被告會有這樣子的一個LINE的對話內容嗎?)不曉得。(問:……你是絜璞《即告訴人公司》的 負責人?)是。(問:絜璞跟新東陽他們簽了這個契約來承攬高公局在西湖服務區清潔的工作?)是。(問:……105年 一直到目前為止,你們實際上有在排班,當然不包含工讀生,實際上有在排班的工作人數,每個月是多少人?)每個月不一定。(問:總額呢?)總額我也不曉得。」、「我很多地方,怎麼記得。」、「總額每個月不一樣,有的會中途離開的。」、「(問:……你們公司有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 或者是代發薪資的一些資料裡面,上面都有絜璞國際有限公司跟你許耀文的用印,這些印章都是你的吧?公司大小章,是嗎?)公司的。」、「(問:提示109年度偵字第3035號 卷三第259頁,上面會有你們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的大章 、你的小章,公司大小章,隔頁第261頁有存戶的存款單, 上面有謝燕鈴、劉崇玉、劉峯甫等等的薪資,之後這個也是類似,就是有薪資總表等等,這個你應該有看過吧?這些資料有看過嗎?)這個公司小姐提供的。(問:……你有看過這 些東西嗎?)我不確定,這個應該是公司小姐提供的。(問:那上面這個大小章平常是你在保管嗎?)不是。(問:誰在保管?)公司小姐……。(問:你剛剛有回答……說被告劉峯 甫有跟你反應過人員不足的問題?)是。(問:人不夠,你請他怎麼處理?)他跟我說排班排不出來,不夠人,我說那你就請人,我請他請人,我口頭跟他講的。(問:有叫他說要請多少人嗎?)叫他請到人來工作。(問:你有沒有跟他說要請多少人?)那個好幾次,不只一次而已。」、「他會自己跟我講。」、「……因為好幾次,有時候說少一個人,我 說你請人,他有時候打給我說工讀生不夠,還是連續假期什麼,我說那你就請人啊。」、「(問:你剛剛回答……說公司 提報多少員工人數,跟你實際上向新東陽的請款無關,是嗎?)是。(問:如果被告多雇了些人,這些費用是誰吸收的?)我吸收的。(問:西湖服務區員工,公司是不是有設一個臉部辨識系統?)是。(問:員工要來上班,就是要?)臉部辨識還有打卡。(問:設定臉部辨識的時候,例如說本案裡面的謝燕鈴,是不是要他本人的,你們要先建檔?)對,建檔。(問:這個是誰來做員工的臉部建檔?)被告。(問:你接了很多地方的清潔工作?)是。(問:公司是不是有人員會定期到服務地點去做稽查?)我是會去,可是我從來沒有去點過人數,是自從發現他這樣子,我現在就都會去看。(問:所以你公司的稽查指的是你自己嗎?)對。(問:沒有其他人會到各服務區去看?)不會。(問:105年到109年間,你有到過西湖服務區去看過?)很多次。(問:你沒有去核對員工出缺勤的狀況?)我去都會看一下而已,看一下工作有沒有做好。(問:但是你不會把員工集合起來說今天大概是有幾個人到、幾個人沒有到?)沒有,因為上下班的時間不一樣,有三個時段。(問:你公司要請款,就是匯薪資匯款,匯給員工薪資,這個流程需要怎麼處理?)他們月初會把卡片,然後那一台人臉辨識資料用隨身碟拷回來。(問:就是各地區的會提供人臉辨識資料?)還有打卡,要回來核對。(問:回來核對之後,然後就發薪?)對。(問:就是匯款?)是。(問:你們在核對的時候,你有發現本案裡面……謝燕鈴、劉崇玉這些人,確實有臉部的系統是符 合的嗎?)那個平常打卡紀錄是不會顯示,它只有他的員工代碼,因為發生這個事情之後,我去請那一間公司來幫我把裡面的照片洗出來了,才確定說都是他(即被告)的照片,我才拿來當證物。(問:本來只會有代碼?)代碼,然後就是打卡,上下班的時間而已,都是數字。(問:進一步發現,才去調出來照片,那個臉部都是被告的?)對,不然我也調不到,因為那個公司才能調。(問:另外在這幾個被告虛構的這些員工,劉崇玉、謝燕鈴、傅月英、張月珍這幾個人他們的人事資料你有看過嗎?)有,有看過,在公司。(問:人事資料會附身分證影本嗎?)會。(問:那你有沒有發現這幾個人跟被告的親屬關係?)我當時真的沒有去想這個問題,是後面我要告他的時候再去找,才確定是他們家的人。(問:新東陽決定給你們公司承包這個休息區的清潔工作,那他的金額是一次撥進去還是按月?)就是一年總額,然後分成12個月。(問:……那些員工的薪水也是按月去跟他請 領?)我沒有用薪水請領,我是按合約每個月多少錢。(問:多少錢他固定撥進來?)對。(問:你們公司員工每個月,譬如說還要扣稅,扣繳憑單那些要不要陳報到新東陽公司?)都不用。(問:……你旗下那些員工的薪水是向你公司領 的?)對。(問:新東陽公司就是每個月固定核撥那些金額下來?)對,都是固定金額。(問:……錦有公司……是你父親 的?)是。(問:他的營業項目跟你公司有一樣嗎?也是做人力服務的嗎?)營業項目有些一樣,有些不一樣。(問:你公司本身除了西湖休息站之外,還有其他的?)還有南投、清水、關西。(問:新進員工進來都要填員工基本資料表?)對。(問:那個基本資料表是由誰來填寫的?)被告跟他們要的。(問:要檢附身分證影本、郵局存簿,如果沒有郵局存簿,你們公司會幫他開戶嗎?還是要他自己開戶?)有的因為有被法院強制執行,他們就沒辦法,就要發現金。」、「……如果有入帳都是郵局。」、「(問:你們公司都是 用郵局的帳戶?)對。(問:另外還要一個切結書?)對。」、「那切結書他報回來是因為他沒有郵局或者是不能匯款的。」、「(問:……上面四個人頭只有傅月英才有切結書, 為什麼其他的三個人頭沒有切結書……?)這個是因為他不加 保,有的有農保、有的有公會的,所以他 不加,公司一定 要寫切結書,然後我們是要提供二代健保那個,他這個是不加勞健保,因為有的說他有農保、有的說他有公會的保險。(問:他是在外面有其他的勞工保險?)應該是這樣子,因為如果會簽這張,應該是不加保的。(問:你們公司的員工薪水會偏低嗎?你給的薪水會偏低嗎?)符合最低工資。(問:這個西湖服務區比其他的服務區員工流動率還高嗎?…… 這個地方比較不容易請人?)這比較難請吧,因為這比較偏僻。」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2至38頁)。由證人許耀文前揭證述可知,證人許耀文並未用錦有企業有限公司之Line傳訊息給被告,亦未要被告找其親屬充當人頭,向新東陽公司虛報員工人數,且被告在人臉辨識系統上,以自己之人臉充當人頭員工之刷臉紀錄乙事,係證人許耀文於案發後委請處理辨識系統專業之公司解碼後才發現,證人許耀文對被告以親屬(即其妻謝燕鈴、其母傅月英、其岳母張月珍及其前妻劉崇玉)為人頭,向告訴人公司虛報薪資乙事,完全不知情。足證被告確有以虛報員工人數之方式向告訴人公司詐領薪資之事實。 ㈡證人吳阿興於原審證稱:「(問:你是在絜璞企業有限公司的西湖服務區那邊工作嗎?)對。(問:你是從何時開始工作的?)忘記了,4、5年前了。(問:……之前去警察局做過 筆錄,當時你是都講實話嗎?)是。(問:……有沒有人逼你 說?)沒有。(問:你在警察局的時候說你是105年10月開 始工作,這個時間應該沒有錯?)對。(問:……警察問你說 可不可以分別敘述被告代別人打上下班卡的時間還有地點或者是次數?你說你記不起來,但是你自己親眼看過一次?)看過一次他代打人家的卡,不知道打誰的,我不曉得。(問:就是打了好幾次?)是,有,代打人家卡有。(問:你就看過那一次而已,後來就沒有看過了?)對。(問:你們的班表上面,你去上班的時候,劉崇玉、謝燕鈴、傅月英、張月珍這幾個人是你們的同事嗎?)沒看過。(問:都不認識的人?沒看過的人?)不認識。(問:你是什麼時候知道被告有拿人頭去當你們的員工的事情?)許耀文告訴我們說被告跟他們有那個,我們才知道。(問:所以是後續才知道的?)是。(問:被告自己本人有跟你們講過說老闆說要用人頭的方式來幫我們加薪,有這樣講嗎?被告有這樣跟你們說過嗎?)沒有。(問:你們有什麼公關費或者是特資費可以使用嗎?)我不曉得。(問:你自己有嗎?)我沒有。(問:被告有跟你說過說我們這邊有一筆公關費、特資費可以支用嗎?)我不曉得。」、「那是主任在發落的,我不曉得。」、「(問:你有聽說過……薪水是有另外再加薪或者是給補 貼的嗎?)我不曉得。(問:所以你都沒有聽被告講過這些內容?)我不瞭解。(問:平常你們在公司裡面,主任有沒有給你們什麼福利?)沒有。(問:沒有任何福利嗎?)沒有。(問:表現良好的員工,主任有時候會不會給一些激勵獎金或者是一些獎品?)沒有。(問:就你所知,你們員工休息室裡面是不是有520公升的冰箱,或者是有員工的置物 櫃、飲水機這些設備?)那個冰箱我去就有看到了,我不曉得。(問:那個鐵櫃跟飲水機你知道嗎?)鐵櫃那個我去就有了,我也不曉得。(問:那飲水機呢?)飲水機好像是休息站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39至49頁)。由證人吳阿興前揭證述可知,在其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從未見過劉崇玉、謝燕鈴、傅月英及張月珍在告訴人工司之西湖服務區工作,且未曾聽過被告講過老闆說要用人頭的方式來幫他們加薪之事,更沒聽過有所謂公關費、特支費、員工福利、獎勵金等之事。是被告所辯:其虛報人頭是公司補貼薪資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證人江寶木於原審證稱:我曾在絜璞公司任職,薪水後來是2 萬4千元,經理即被告來的時候我才做組長,我對於人數不 瞭解,我當組長是指派他們清潔、割草,除了2萬多元的薪 資外,工作期間沒有什麼福利或其他的補貼,每個月有給我多一天的休假,被告說組長有加薪1000元到2000元,我沒有領過,我有開車把交通設施撞壞掉,有賠償2萬1888元,是 告訴人公司幫我付的,和解書上面有我的名字,這件事我知道,這是我們經理即被告處理的,被告給高公局的,我不知道他的資金哪邊來的,這一筆錢我實際上沒有支付,我有參加過公司的一些尾牙,我不曾領過或抽到獎品、獎金、現金,我也不曉得是誰提供的,員工休息室裡面的冰箱是被告買的,我的生日或節慶,我沒有領過餐費或禮品,除了公司給的薪資外,因為我擔任組長,所以被告加2000元給我,我領薪水是每個月拿現金,我叫被告拿現金給我,我沒有戶頭,拿現金2萬6000元,我撞到設施後要付2萬1888元,是被告跟新東陽在處理,這車子我沒有在處理,報廢不報廢我不曉得,也不知道是誰幫我出的錢,誰去處理報廢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1至63頁)。由證人江寶木前揭證述,固可證明證人江寶木因擔任組長每個月有領到2000元加給,及曾由被告處理車輛撞壞西湖服務區設備之事實,至於證人江寶木2000元加給或上開賠償金之資金來源為何【究竟是告訴人公司支付,抑或被告自掏腰包,抑或被告從虛報人頭薪資所得之款項加以支付,抑或來自資源回收金】,證人江寶木並不清楚,是其上開證詞,無從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證人王連華於原審證稱:我在絜璞公司擔任清潔工,每個月薪水2萬4000元,被告是我的主管,跟他共事差不多3年多,公司之資源回收金部分,我不瞭解,被告沒有跟我們講過說公司除了發薪水之外,還有其他福利,我有領過1次被告發 放的績效獎金500元,公司有尾牙就是每到年底聚餐1次,聚餐的時候沒有禮品發給我們,我沒有領過,也沒有抽獎過,員工休息室有一個大的冰箱,還有置物櫃,還有飲水機這些設備,我不知道這些設備怎麼來的,剛剛說的這些獎勵金、禮物,這些錢那是公司支配的吧,公司發給那個的吧,參加尾牙抽獎,是有現金不知道1000元,還是2000元,有2個還 是3個名額,有人抽到,這個都是被告拿出來的,尾牙是我 們公司主管主持的,老闆有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64至70頁)。由證人王連華前揭證詞,固可證明證人王連華曾領過1次500元績效獎金,尾牙抽獎有1、2千元之現金獎2至3個名額,獎金係被告發給,然上開獎金之資金來源為何【究竟是告訴人公司支付,抑或被告自掏腰包,抑或被告從其虛報人頭薪資所得之款項支給,抑或來自資源回收金】,證人王連華並不清楚,是其上開證詞,亦無從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證人邱榮蘭於原審證稱:我目前還在絜璞公司上班,擔任內場的清潔員,月薪2萬4000元,有擔任組長1、2個月,我們 有4天沒有休假的錢3600元,每個月固定都有,錢是公司發 的,公司匯到我們的戶頭裡面,沒有什麼績效獎金,我沒有領過,員工有無推車撞破玻璃大門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有參加過公司的尾牙,吃尾牙有抽獎,有獎品,還有1000元的紅包,我有抽過,獎金是直接在尾牙吃飯的時候就給我們了,我不清楚是誰提供的,員工休息室有一個大的冰箱、置物櫃還有飲水機這些設備,我不知道這些設備怎麼來,工作期間沒有過生日,我不大清楚有無生日獎金這件事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71至75頁)。由證人邱榮蘭前揭證述,固可證明告訴人公司有發不休假獎金3600元,及尾牙聚餐時員工有領到1000元紅包及抽獎品之情,然依其所述,錢是公司發的,公司匯到其個人戶頭裡,與被告無關,至於尾牙聚餐時之員工紅包及抽獎品之資金來源為何【究竟是被告自掏腰包,或被告從虛報人頭所得之薪資支給,抑或係來自資源回收金】,證人邱榮蘭並不清楚,是其上開證詞,亦無法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關於告訴人公司自105年4月起迄今,如何向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東陽公司)請款、流程及請款金額,新東陽公司是否依據每個派工人數付款予告訴人公司,告訴人公司請款時是否需回報派工人數等事項,經原審向新東陽公司函詢結果,據新東陽公司函覆稱:絜璞公司與本公司間,關於西湖服務區全區所簽訂之《環境清潔及景觀維護合約書》(以下 簡稱系爭合約),係總體承攬合約,絜璞公司向本公司申報之「每日」工作人數,除系爭合約各有關條文予以約定外,亦可參見各期系爭合約書附件之《清潔人力配置表》;至於「 每月」請領之承攬費用,於各期系爭合約書之「貳、承作期間、總價:一」內予以約定,惟並未直接約定員工薪資數額等情,有該公司於110年5月11日以110年新總字第2021050019號函暨所附新東陽公司西湖服務區環境清潔及景觀維護合 約書(見原審卷一第293至363頁)在卷可憑。而上開各合約書內容就承作期間、承作價格及總價分別約定:①「西湖服務區104年度清潔作業」【作業期間為104年12月7日起至105年12月6日止】,承作價格為每月給付159萬46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合計年度總價1913萬52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見原審卷一第296頁);②「西湖服務區105年度清潔作業」【作業期間為105年12月7日起至106年12月6日止】,於105年12月7日起至106年1月6日止之承作價格為171萬5386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於106年1月7日起至106年12月6日止之 承作價格:每月給付新台幣182萬116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合計年度總價2,174萬8,146元《含加值型營業稅》(見原審 卷一第310頁);③「西湖服務區106年度清潔作業」【作業期間為106年12月7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止】,於106年12月7日起至107年1月6日之承作價格為183萬9795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於107年1月7日起至107年12月6日止之承作價格為每 月給付191萬7,44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合計年度總價2293 萬1635元整《含加值型營業稅》(見原審卷一第324頁);④「 西湖服務區107年度清潔作業」【作業期間為107年12月7日 起至108年12月6日止】,於107年12月7日起至108年1月6日 止之承作價格為193萬2901元整《含加值型營業稅》,於108年 1月7日起至108年12月6日止之承作價格為每月給付199萬732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合計年度總價2390萬3421元《含加值 型營業稅》(見原審卷一第338頁);⑤「西湖服務區108年度 清潔作業」【作業期間為108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於108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月6日止之承作價格為199萬732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於109年1月7日起至109年12月6 日止之承作價格為每月給付208萬40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合計年度總價2488萬1720元《含加值型營業稅》(見原審卷一 第352頁)等情。由上開各年度合約書之約定內容觀之,顯 然告訴人公司承攬新東陽公司西湖服務區之環境清潔及景觀維護之勞務契約,新東陽公司每月給付告訴人公司之數額及每年度給付總額,依契約規定均是定額給付,並不會因告訴人公司多雇用員工就增加給付,是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許耀文無故意虛報員工人數,向新東陽公司詐領給付之動機與可能。 ㈦被告自105年4月1日到職至109年3月10日止,在告訴人公司任 職4年,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所述,其每月薪資為3萬2000元(見偵卷壹第57頁;偵卷參第364頁),則其任職4年之薪資所得為153萬6000元《不包括年終獎金》。而被告虛報如附表 所示之員工薪資總數逾200多萬元,倘如被告所述,上開虛 報的款項是告訴人公司給其之公關、特支費,則核算每月給被告的公關、特支費竟遠超過被告每月薪資,顯然不合常理,酌以新東陽公司係每月按契約內容支付告訴人公司定額勞務費用,何需被告充當公關應酬?足見被告所辯上開虛報薪資是公司支付之公關、特支費云云,應非屬實,不足採信。㈧況依被告於原審供稱:「(問:你虛報那4個人頭領的薪水, 你有沒有提領出來給許耀文?)沒有。(問:你有沒有分給他?)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2至83頁),足見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許耀文並未分到被告所虛報人頭之薪資。衡情,證人許耀文既未分到被告所虛報人頭之薪資,且虛報員工薪資,將使告訴人公司之獲利降低,公司股東將來分紅也會跟著減少,身為告訴人公司負責人之證人許耀文實無可能指使被告如此作為,足見被告辯稱係證人許耀文指使其如此作為云云,亦不足採信。 ㈨又被告如附表所示虛報之薪資,其中①謝燕鈴、張月珍之薪資 ,均係匯入由被告所管領之謝燕鈴的泰安郵局帳戶(帳號詳卷);②被告虛報傅月英之薪資,係匯入被告之後龍郵局帳戶(帳號詳卷);③被告虛報劉崇玉之薪資,係匯入被告之前妻劉崇玉之烏日郵局帳戶(帳號詳卷)等情,業據被告供述甚明(見偵卷壹第59、61、63、65頁)。此外,並有卷附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員工基本資料表、薪資表、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在卷可憑,被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可認定。至於謝燕鈴曾於105年4月1日至同年月4日,在告訴人公司西湖服務區工讀4日,此據證人謝燕鈴於偵 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肆第133頁),並有謝燕鈴身穿告訴 人公司制服之照片(見原審卷二第25、27頁)在卷可稽,故此工讀4日以領時薪方式計算,則謝燕鈴共領得薪資3820元 ,此部分應非被告所虛報詐領,業經檢察官於原審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確認被告之犯罪事實(見原審卷二第415至416頁),附此敘明。 三、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古明山【告訴人工司西湖服務區之保全】,欲證明告訴人公司之薪資待遇很差,現場人力不足,確實有必要增派人力,在被告任職前已經有3位清潔主任離 職,清潔主任要負責的事項很多,且是責任制,被告是24小時待命,以佐證被告所述告訴人有同意以增加人頭方式給付薪資補貼被告之辯詞屬實(見本院卷第14、69頁)。然依被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公司簽訂契約時及約定薪資事項時,證人古明山均不在現場,亦無參與告訴人給付薪資給被告之事(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是就被告所述告訴人有同意以增加人頭方式給付薪資補貼被告之辯詞是否屬實,證人古明山顯不知情;況縱證人古明山到庭可以證明告訴人公司之薪資待遇很差,現場人力不足,有必要增派人力,在被告之前已有其他清潔主任離職,被告負責之事項繁多,且屬責任制,須24小時待命等情為真,然此亦無法證明告訴人公司有同意被告以虛設人頭方式領取薪資。是本案顯無傳喚證人古明山到庭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說明: 一、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3、6、17部分,均是冒名偽造員工 基本資料表(私文書)、製作不實班表(業務上文書)及冒名偽造不實值勤紀錄(準私文書)交給告訴人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請領薪資,使告訴人公司誤信為真,而給付款項。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準私文書等行為,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4、5、7至16、18至43部分,均是製作不實班表(業務上文書)及冒名偽造不實值勤紀錄(準私文書)交給告訴人公司,向告訴人公司請領薪資,使告訴人公司誤信為真,而給付款項。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準私文書 等行為,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按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兩者最大之區別,在於詐欺得利罪原則上不涉及「實體物之交付」(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以詐術使告訴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劉崇玉之烏日郵局帳戶(帳號詳卷)內,已屬財物之交付,不論被告是因何故而指定匯入該帳戶,依前揭說明,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公訴意旨雖謂被告冒用劉崇玉名義向告訴人公司詐領薪資匯入劉崇玉之烏日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之行為,係詐得相當於給付劉崇玉扶養費用之財產上利益,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3頁),容有誤 會。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論罪法條雖有違誤,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四、罪數: ㈠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5至43部分,同時冒用2人、3人或4人名 義而為各該編號所為之犯行(各被害人之姓名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各以一行使偽造員工基本資料、不實班表、員工差勤紀錄之行為,向告訴人公司詐騙如附表編號1、3、6、17所示 款項,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4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各以一行使不實班表、員工差勤紀錄之行為,向告訴人公司詐騙如附表編號2、4、5、7至16、18至43所示款項,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係每個月向告訴人公司申報一次薪資,當月的薪資,係於次月5日前申報,此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並有卷附排班班表、考勤表、薪資表、郵政存簿儲 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可稽,足見被告按月申報之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即應一罪一罰,分論併罰。是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罪)及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共39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4頁),亦屬誤會。是辯護意旨謂:被告是本於單一主觀犯意,且於單一場所,為同一個犯罪計畫,不能以每月申報就認為是另起犯意云云,尚非可採。 肆、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前揭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按月申報之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應一罪一罰,是其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共4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共39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有如前述,是原判決按被冒名者人數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共4罪)云云,就罪 數之認定容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有詐欺取財云云,雖非可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在西湖服務區主任,竟利用告訴人公司對員工人數之控管疏失之機會,以其親人充當人頭,虛報員工人數及差勤紀錄,向告訴人公司詐領薪資供其使用,行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僅坦承行使偽造文書及準文書部分之犯行,對詐欺取財犯行則矢口否認,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公司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從事保全工作,需扶養配偶及分別就讀大學、高中之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罪具同質性,犯罪手法相同,暨其所犯數罪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該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本案雖僅被告提起上訴,然因原審就罪數認定有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本院因而撤銷改判,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伍、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 沒收。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查被告偽造之上開私文書、準私文書,均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公司收執,非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惟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切結書上「 立切結書人欄」及「簽章欄」偽造傅月英之署押2枚,則應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諭知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檢察官謝謂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申報之薪資年月份 薪資匯入帳戶之日期 被冒名之人 金額 (新臺幣/元)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105年6月 105年7月14日 謝燕玲 384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3840元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1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161頁) ③謝燕玲之員工基本資料表(見偵3035卷一第221頁;本院卷第153頁) 2 105年9月 105年10月14日 謝燕玲 384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3840元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1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73頁) 3 105年10月 105年11月5日 謝燕玲 96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切結書上「立切結書人欄」及「簽章欄」偽造傅月英之署押貳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17987 【犯罪所得】27587元(計算式:9600+17987=27587)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19頁;偵3035卷二第10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73頁) ③傅月英之員工基本資料表、切結書(見偵3035卷二第11、13頁) 4 105年11月 105年12月15日 傅月英 22243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22243元 【證據資料】 ①傅月英之薪資表(偵3035卷二第11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81頁) ③傅月英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65頁) 5 105年12月 106年1月14日 謝燕玲 96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22243 【犯罪所得】23203元(計算式:960+22243=23203)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21頁;偵3035卷二第11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73頁) ③傅月英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43、65頁) 6 106年1月 106年2月15日 謝燕玲 120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5260 (匯入女兒謝燕玲之帳戶內,計算式:00000-00000=5260) 傅月英 26032 【犯罪所得】43292元(計算式:12000+5260+26032=43292)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23頁;偵3035卷二第11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89頁) ③張月珍之員工基本資料表(見偵3035卷二第199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3、297頁;偵3035卷二第43、65至67、229、249頁) 7 106年2月 106年3月15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4800 (匯入女兒謝燕玲之帳戶內,計算式:0000-0000=4800) 傅月英 25267 【犯罪所得】34867元(計算式:4800+4800+25267=34867)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25頁;偵3035卷二第11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93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3至255、297頁;偵3035卷二第43、67、229、249至251頁) 8 106年3月 106年4月14日 謝燕玲 384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52510元(計算式:3840+24335+24335=5251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27頁;偵3035卷二第119、29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197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5、297頁;偵3035卷二第43、67至69頁) 9 106年4月 106年5月15日 謝燕玲 384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52510元(計算式:3840+24335+24335=5251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偵3035卷一第329頁;偵3035卷二第121、29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01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5至257'297頁;偵3035卷二第43至45、69至71、229、251至253頁) 10 106年5月 106年6月15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53470元(計算式:4800+24335+24335=5347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31頁;偵3035卷二第123、29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0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7、297頁;偵3035卷二第45、71、229、253頁) 11 106年6月 106年7月15日 謝燕玲 672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55390元(計算式:6720+24335+24335=5539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33頁;偵3035卷二第125、29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09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7至259、297頁;偵3035卷二第45、71、229、253至255頁) 12 106年7月 106年8月15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267 傅月英 25267 【犯罪所得】55334元(計算式:4800+25267+25267=55334)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35頁;偵3035卷二第127、30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13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59、297頁;偵3035卷二第45、73、229至231、255頁) 13 106年8月 106年9月12日 張月珍 24335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48670元(計算式:24335+24335=48670) 【證據資料】 ①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二第129、30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17頁) ③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45至47、73至75、231、255至257頁) 14 106年9月 106年10月14日 張月珍 24335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48670元(計算式:24335+24335=48670) 【證據資料】 ①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二第131、30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21頁) ③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47、75、231、257至259頁) 15 106年10月 106年11月15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238 傅月英 25238 【犯罪所得】55276元(計算式:4800+25238+25238=55276)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37頁;偵3035卷二第133、30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2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3、297頁;偵3035卷二第47、75至77、231至233、259頁) 16 106年11月 106年12月14日 謝燕玲 96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犯罪所得】49630元(計算式:960+24335+24335=4963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39頁;偵3035卷二第135、30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29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3至265、297頁;偵3035卷二第47至49、77、233、259至261頁) 17 106年12月 107年1月12日 謝燕玲 3192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4335 傅月英 24335 劉崇玉 9377 【犯罪所得】61239元(計算式:3192+24335+24335+9377=61239)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43頁;偵3035卷二第137、311頁;偵3035卷三第7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33頁) ③劉崇玉之員工基本資料表(見偵3035卷三第13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5、297頁;偵3035卷二第49、77至79、233、261頁;偵3035卷三第41、47頁) 18 107年1月 107年2月14日 謝燕玲 6384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307 傅月英 25307 劉崇玉 10415 【犯罪所得】67413元(計算式:6384+25307+25307+10415=67413)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45頁;偵3035卷二第139、313頁;偵3035卷三第7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37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5至267、297頁;偵3035卷二第49、79至81、233、261至263頁;偵3035卷三第41、47至49頁) 19 107年2月 107年3月15日 謝燕玲 17504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8838 傅月英 28838 劉崇玉 14079 【犯罪所得】89259元(計算式:17504+28838+28838+14079=89259)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47頁;偵3035卷二第141、315頁;偵3035卷三第8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41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7、297頁;偵3035卷二第49、81、233至235、263頁;偵3035卷三第41、49頁) 20 107年3月 107年4月14日 謝燕玲 2128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307 傅月英 25307 劉崇玉 9343 【犯罪所得】62085元(計算式:2128+25307+25307+9343=62085)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49頁;偵3035卷二第143、317頁;偵3035卷三第8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4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7至269、297頁;偵3035卷二第49至51、81至83、235、263至265頁;偵3035卷三第41、49至51頁) 21 107年4月 107年5月15日 謝燕玲 11704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8466 傅月英 26661 劉崇玉 12535 【犯罪所得】79366元(計算式:11704+28466+26661+12535=79366)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51頁;偵3035卷二第145、319頁;偵3035卷三第8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49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69、297頁;偵3035卷二第51、83、235、265頁;偵3035卷三第41、51頁) ④謝燕玲、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51頁;偵3035卷三第39頁) 22 107年5月 107年6月9日 張月珍 25307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27338 劉崇玉 8279 【犯罪所得】60924元(計算式:25307+27338+8279=60924) 【證據資料】 ①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53頁;偵3035卷二第147、321頁;偵3035卷三第8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253頁) ③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51、83至85、235、265至267頁;偵3035卷三第4151至53頁) 23 107年6月 106年7月10日 謝燕玲 3192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239 傅月英 26239 劉崇玉 10407 【犯罪所得】66077元(計算式:3192+26239+26239+10407=66077)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55頁;偵3035卷二第149、323頁;偵3035卷三第8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57頁) ③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二第51、85、235至237、267頁;偵3035卷三第41、53頁) 24 107年7月 107年8月10日 謝燕玲 23159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984 傅月英 25984 劉崇玉 9343 【犯罪所得】84470元(計算式:23159+25984+25984+9343=84470)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57頁;偵3035卷二第151、325頁;偵3035卷三第9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61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1至273、297至299頁;偵3035卷二第51至53、85至87、237、267至269頁;偵3035卷三第41、53至55頁) 25 107年8月 107年9月10日 謝燕玲 2158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307 傅月英 25307 劉崇玉 8279 【犯罪所得】80473元(計算式:21580+25307+25307+8279=80473)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59頁;偵3035卷二第153、327頁;偵3035卷三第9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6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3至275、299頁;偵3035卷二第53、87、237、269至271頁;偵3035卷三第41、55至57頁) 26 107年9月 107年10月10日 謝燕玲 336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239 傅月英 26239 劉崇玉 12087 【犯罪所得】67925元(計算式:3360+26239+26239+12087=67925)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61頁;偵3035卷二第155、329頁;偵3035卷三第9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69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5、299頁;偵3035卷二第53、87至89、237、271頁;偵3035卷三第41至43、57頁) 27 107年10月 107年11月12日 謝燕玲 336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307 傅月英 25307 劉崇玉 9847 【犯罪所得】63821元(計算式:3360+25307+25307+9847=63821)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63頁;偵3035卷二第157、331頁;偵3035卷三第9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73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5至277、299頁;偵3035卷二第53、89至91、237至239、271至273頁;偵3035卷三第43、57至59頁) 28 107年11月 107年12月10日 謝燕玲 224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5307 傅月英 25307 劉崇玉 8727 【犯罪所得】61581元(計算式:2240+25307+25307+8727=61581)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65頁;偵3035卷二第159、333頁;偵3035卷三第9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81、28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7、299頁;偵3035卷二第53至55、91、239、273頁;偵3035卷三第43、59頁) 29 107年12月 108年1月10日 謝燕玲 336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1580 傅月英 21580 劉崇玉 12087 【犯罪所得】58607元(計算式:3360+21580+21580+12087=58607)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見偵3035卷一第367頁;偵3035卷二第161、335頁;偵3035卷三第10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77、289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7至279、299頁;偵3035卷二第55、91至93、239、273至275頁;偵3035卷三第43、59至61頁) 30 108年1月 108年2月1日 謝燕玲 12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0000 傅月英 20000 劉崇玉 10556 108年2月15日 張月珍 6386 傅月英 6386 【犯罪所得】64528元 (計算式:1200+20000+20000+10556+6386+6386=64528)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69頁;偵3035卷二第163、165、337、339頁;偵3035卷三第10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293、297頁) ③108年1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109至115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9、299、305頁;偵3035卷二第55、93、239至241、275頁;偵3035卷三第43、61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49頁;偵3035卷二第41、227頁;偵3035卷三第37頁) 31 108年2月 108年3月11日 謝燕玲 22365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31497 傅月英 28789 劉崇玉 17756 【犯罪所得】100407元(計算式:22365+31497+28789+17756=100407)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71頁;偵3035卷二第167、341頁;偵3035卷三第10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01至303頁) ③108年2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17至123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79至281、299、307、309頁;偵3035卷二第55至57、93至95、241、275至277頁;偵3035卷三第43、61至63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47頁;偵3035卷二第39、225頁;偵3035卷三第35頁) 32 108年3月 108年4月10日 謝燕玲 1832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9093 劉崇玉 12956 【犯罪所得】86755元(計算式:18320+26386+29093+12956=86755)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73頁;偵3035卷二第169、343頁;偵3035卷三第10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07頁) ③108年3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25至131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1、299、307、309、311頁;偵3035卷二第57、95、241、277頁;偵3035卷三第43、63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45頁;偵3035卷二第37、223頁;偵3035卷三第33頁) 33 108年4月 108年5月10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11756 【犯罪所得】69328元(計算式:4800+26386+26386+11756=69328)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75頁;偵3035卷二第171、345頁;偵3035卷三第10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11頁) ③108年4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33至139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1至283、299、307、311頁;偵3035卷二第57、95至97、241、277至279頁;偵3035卷三第43、63至65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43頁;偵3035卷二第35、221頁;偵3035卷三第31頁) 34 108年5月 108年6月10日 謝燕玲 572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4556 【犯罪所得】63048元(計算式:5720+26386+26386+4556=63048)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77頁;偵3035卷二第173、347頁;偵3035卷三第11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15頁) ③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3至285、299、311頁;偵3035卷二第57、97、241至243、279至281頁;偵3035卷三第43、65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41頁;偵3035卷二第33、219頁;偵3035卷三第29頁) 35 108年6月 108年7月10日 謝燕玲 176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9996 【犯罪所得】80368元(計算式:17600+26386+26386+9996=80368)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79頁;偵3035卷二第175、349頁;偵3035卷三第11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19頁) ③108年6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41至147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5、301、307頁;偵3035卷二第57至59、97至99、243、281頁;偵3035卷三第43、67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39頁;偵3035卷二第31、217頁;偵3035卷三第27頁) 36 108年7月 108年8月10日 謝燕玲 22659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5476 【犯罪所得】80907元(計算式:22659+26386+26386+5476=80907) 【證據資料】 ①絜璞-西湖服務區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81頁;偵3035卷二第177、351頁;偵3035卷三第11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23頁) ③108年7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49至155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5至287、301頁;偵3035卷二第59、99至101、243頁;偵3035卷三第43、67至69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37頁;偵3035卷二第29、215、281至283頁;偵3035卷三第25頁) 37 108年8月 108年9月10日 謝燕玲 23591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10556 【犯罪所得】86919元(計算式:23591+26386+26386+10556=86919)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83頁;偵3035卷二第179、353頁;偵3035卷三第117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27頁) ③108年8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57至163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7、301頁;偵3035卷二第59、101、243至245、283頁;偵3035卷三第43至45、69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35頁;偵3035卷二第27、213頁;偵3035卷三第23頁) 38 108年9月 108年10月10日 謝燕玲 72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7289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8156 【犯罪所得】69031元(計算式:7200+27289+26386+8156=69031)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85頁;偵3035卷二第181、355頁;偵3035卷三第119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31頁) ③108年9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65至171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9至289、301、307頁;偵3035卷二第59至61、101至103、245、283至285頁;偵3035卷三第45、69至71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33頁;偵3035卷二第25、211頁;偵3035卷三第21頁) 39 108年10月 108年11月10日 謝燕玲 84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9093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8156 【犯罪所得】72035元(計算式:8400+29093+26386+8156=72035)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87頁;偵3035卷二第183、357頁;偵3035卷三第12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35頁) ③108年10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73至179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9、301、307頁;偵3035卷二第61、103、245、285頁;偵3035卷三第45、71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31頁;偵3035卷二第23、209頁;偵3035卷三第19頁) 40 108年11月 108年12月10日 謝燕玲 4800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7289 傅月英 26386 劉崇玉 5756 【犯罪所得】64231元(計算式:4800+27289+26386+5756=64231)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89頁;偵3035卷二第185、359頁;偵3035卷三第12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39頁) ③108年11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81至187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89至291301至303頁;偵3035卷二第61、103至105、245、285至286頁;偵3035卷三第45、71至73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29頁;偵3035卷二第21、207頁;偵3035卷三第17頁) 41 108年12月 109年1月10日 謝燕玲 24483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零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26386 傅月英 28191 劉崇玉 3996 【犯罪所得】83056元(計算式:24483+26386+28191+3996=83056)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91頁;偵3035卷二第187、361頁;偵3035卷三第125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43頁) ③108年12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89至195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91、303頁;偵3035卷二第61、105、245至247、287頁;偵3035卷三第45、73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劉崇玉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27頁;偵3035卷二第19、205頁;偵3035卷三第頁15) 42 109年1月 109年2月10日 謝燕玲 22496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月珍 33086 傅月英 31281 【犯罪所得】86863元(計算式:22496+33086+31281=86863)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薪資表(見本院卷第155頁;偵3035卷二第189、363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偵3035卷三第347至349頁) ③謝燕玲假日工讀5042打卡表(偵3035卷一第223頁) ④109年1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197至203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91至293、303、305、307、309、311頁;偵3035卷二第61至63、105至107、247、287至289頁) ⑥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25頁;偵3035卷二第17、203頁) 43 109年2月 109年3月10日 謝燕玲 16088 劉峯甫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傅月英 察覺異常,未給付該月薪資 張月珍 【犯罪所得】16088元 【證據資料】 ①謝燕玲之薪資表(見偵3035卷一第341頁) ②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見偵3035卷三第353頁) ③109年2月份班表(見偵3035卷一第205至211頁) ④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員工考勤紀錄(見偵3035卷一第293至295、303、305、307、309、311頁;偵3035卷二第63、107、247、289至291頁) ⑤謝燕玲、傅月英、張月珍之考勤表【打卡表】(見偵3035卷一第223頁;偵3035卷二第15、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