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威嘉
- 選任辯護人
- 田永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威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至112年3月1日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12年7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7月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