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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陳鈴香

原告
謝鈞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仁國
法定代理人
王青瑜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蝏蓓
被告
李政穎

蘇毓涵即三福煤氣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96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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