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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933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高文崇

抗告人
即被告
蔡辛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9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抗告人)係因遭遇重大車禍後導致無法工作,在家中經濟壓力繁重下重蹈覆轍,對於所為深感後悔;抗告人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若令其受強制戒治,恐使家庭破碎,且抗告人自行報到觀察、勒戒,足認有悔過之意,請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依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布實施新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倘綜合判斷之結果,其所為之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

三、經查:

(一)抗告人於111年1月1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年月4日11時許,在同一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由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評分人員依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判斷結果,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據以製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再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強制戒治獲准等情,有前揭觀察、勒戒裁定、證明書、評估表、原審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19號裁定在卷足參。上開綜合判斷結果,係該所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抗告人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就抗告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經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足徵上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係綜合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為評分,以判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自得資為判斷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

(二)又毒品施用者因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對其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旨在於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其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內項目之評價及計分方式,係屬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針對各項動態及靜態因子審慎考量,再細分出之評量依據,乃落實禁絕毒害之刑事政策所必要。綜觀前開標準紀錄表,並未將施用毒品之原因、動機、家庭狀況、經濟情形、有無主動報到接受觀察、勒戒等犯後態度列為評估標準。抗告人上開所述之家庭狀況及其有心悔過等情縱若屬實,尚與是否施用毒品成癮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無涉,亦無從動搖前揭評估結論或法院所為之裁定,是抗告意旨所稱,尚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93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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