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玉萍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為「111.04.2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所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11.04.20」,而誤植為「110.04.20」,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