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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真明楊欣怡邱顯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玉萍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為「111.04.2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所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11.04.20」,而誤植為「110.04.20」,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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