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仲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仲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仲煒前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49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