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國雄
上列受刑人因利用權勢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利用權勢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509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